20xx版施工合同下建筑企业如何选择和管理项目经理

2013版施工合同下建筑企业如何选择和管理项目经理

我国的建筑企业大多采用项目经理内部承包制。在这种经营模式下,“成也萧何,败也萧何”!项目经理的综合能力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建筑企业的履约能力。根据《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建建[1995]第1号文,19xx年1月7日施行)第二条规定,项目经理是指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项目经理的能力水平、执业素养及其行为品质对实现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成本管理等各项目标具有重大影响,因此,如何正确的选择项目经理,项目施工过程中又如何对项目经理进行有效的管理,对建筑企业而言显得尤为重要。

(一)建筑企业对项目经理的尽职调查

在实践中我们注意到,不少建筑企业往往更为关注项目实施过程中及项目完工后的风险,对项目承接前的风险防范意识不够,有的建筑企业在施工过程中才发现项目经理管理水平差、染有赌博等恶习,对整个项目的进程产生了很坏的影响,最终给建筑企业造成了难以挽回的巨大经济损失,这样的案例数不胜数。对项目经理的调查,是承包人在配置人力资源以及选用外部合作项目经理前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程序,调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针对新承接的项目,该项目经理在技术上是否能胜任,如是否取得相应的执业资质证书,其之前完成的建设项目业绩怎样、业主评价如何,包括项目性质和规模如何,工程质量如何,其管理的施工现场是否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等与工程安全与质量有关的重要事项;

2、针对新承接的项目,如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为主的项目班子是实行经济承包的,那么该项目经理或项目班子是否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具体可通过要求其提供银行存款证明、房产或其他财产性权益的有效凭证。尤其是实行经济承包的项目经理,更要在对其经济实力有所了解的基础上,判断其履约能力与承接工程规模是否相符,当发生亏损时,往往会发现项目经理的经济实力比技术水平更重要;

3、针对新承接的项目,项目经理的行为品质是否能匹配,是否会给公司声誉带来影响、是否会给公司带来风险,这是所有调查要素中最为重要的一项。调查其是否诚信、是否存在欠付民工工资、材料商货款的行为,是否涉及经济纠纷,在生活作风上是否有赌博、吸毒等不良恶习等。

对项目经理的调查,是承包人在配置人力资源以及选用合作项目经理前一个非常重要的程序。当然,如果这个项目经理在公司做了很多年,公司非常了解,这个程序可以简化。

(二)签订严密的内部承包协议,合理分配权利义务并有效防范风险

内部承包协议是防范内部承包风险的“基石”,至关重要,除了将总承包合同中公司对发包人承担的责任约定由项目经理即内部承包人承担外,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设定合理的付款方式,既不至于让公司风险过大,也不至于让内部承包人丧失积极性。

2、鉴于内部承包人转包可能造成的风险,承包协议应约定内部承包人转包或未经公司同意即分包情形下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公司对承包协议的单方解除权。

3、对于因内部承包人原因致使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或先行承担责任包括导致公司账户被查封的,内部承包人应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赔偿的范围应尽可能细化。

4、内部承包人应提供相应担保,且应在担保措施按约定落实到位后承包人才能进入项目现场。

5、此外,对于公司拟对项目部采取的各项管理制度,应当在内部承包协议中予以明确,以使公司对项目部的管理有据可循。

(三)严格控制项目实施过程

1、项目部的各项计划包括进度、成本、质量、安全的制定及修改应在公司的掌控下进行。与此同时,应建立对项目部现场包括帐目的定期或不定期核查制度。只有掌握第一手的信息,才能在项目部出现问题时、甚至在出现“苗头”之前,迅速反应,对症下药。

2、杜绝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直接付至只有内部承包人单独控制的项目部帐户或所谓分公司帐户甚至个人账户,公司应掌握收取发包人工程款的绝对权。公司在支付项目部当期进度款时,应要求内部承包人出具上期工程款专款专用的证明。

3、建立项目部印章管理制度。对于总承包合同以及材料采购等重大外部合同中的关键性条款的变更,应明确告知第三方以公司盖公章确认为准,避免内部承包人以及项目部擅作承诺给公司带来风险。此外,项目部章应在公司留存印鉴,印章上应刻制“无签约权”的标识,避免项目部印章使用不当使公司遭受损失。

(四)2013版施工合同关于项目经理新增条款的解读

3.2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

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1、对条文内容的解读

(1)明确项目经理的“身份”和义务

2013版施工合同在第一部分协议书中新增了“项目经理”一栏,并在通用条款第3.2款作出进一步详细的规定。

根据上述第3.2.1款规定,项目经理必须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两者存在劳动关系,即项目经理与承包人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同时承包人还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其目的是严防违法转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以内部承包形式出现,保障工程的安全与质量。 特别提醒建筑企业:该款同时规定,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天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项目经理不得擅自离开施工现场,并且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这是为了确保项目经理能在施工现场履行职责。如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要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新增项目经理临时处置权

2013版施工合同新增项目经理享有临时处置权。项目经理在出现与工程有关的,危及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的紧急情况时而又无法按照合同约定与发包人和监理人及时取得联系的情况下,项目经理如果不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将可能造成安全事故,严重危及人身财产的安全,在这样的紧急情况下,项目经理享有临时处置权。

(3)项目经理更换程序更具有可操作性

在更换项目经理的程序上,2013版施工合同加长了承包人提前书面通知发包人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的时间,即从7天改为14天,目的是为了让发包人有充足的时间对新上任的项目经理进行考察。

(4)发包人享有对项目经理的监督考核权和更换权

2013版施工合同新增了发包人对承包人项目经理的监督考核权和更换权,并对更换不称职的项目经理的条件和程序作出规定。在1999版施工合同中,如果发包人要求更换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需要与承包人进行协商。而根据2013版施工合同,发包人可直接书面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但承包人有一次改进的机会。

需引起建筑企业重视的是,如果拒绝更换不称职的项目经理,要承担违约责任。

(5)特殊情形下项目经理可授权下属人员履行某项工作职责

2013版施工合同新增在特殊情形下,项目经理可以授权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

2、实务操作指引

第一,建筑企业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项目经理授权范围作出具体明确的约定,尤其是对于项目经理某些权利的限制,更应当具体、明确,以避免因项目经理授权不明,形成表见代理而最终使承包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项目经理可以授权下属人员履行其工作职责的特殊情形,并对被授权人的范围也作出限制,以避免个别项目经理随意扩大解释,并随意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应由其履行的职责。

第三,鉴于2013版施工合同增强了发包人对项目经理的管控,建议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发包人不得拒绝项目经理的合理请求。

(五)结语

基于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整个施工过程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2013版施工合同对项目经理的“身份”,权利和义务都作出了新的规定,工程管理实践中对项目经理的要求将会越来越高。因此,2013版施工合同对于广大建筑企业的项目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筑企业应当加强对项目经理的考察和管理,建立有效的管控机制,以避免潜在风险的发生。

 

第二篇:浅谈建筑施工企业如何加强合同管理

浅谈建筑施工企业如何加强合同管理

一、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建筑企业合同法律意识淡薄

许多建筑企业经营运作不规范,法律意识不强,缺乏合同意识。国家工商局和建设部虽然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但有些建筑企业在签署合同时不依据此合同文本,内容不全,对权责和义务的规定不明确'导致签署的合同流于形式。

(二)承、发包双方的行为不规范

建筑工程的承包人有时为了业务需要,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签订合同另外,某些发包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合同规定中排除自己的主要义务或者任意修改合同内容,扩大自己的权利。例如:发包方暗中以垫资为条件,违法发包;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验收合格后,不及时办理账务结算,拒付工程款等。

(三)合同体系和管理制度不健全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逐渐落后,不能满足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同时,现有的合同文本对管理环节和工程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缺少相应的规定,而且对一些基本要约也未作出明确规定,承、发包双方存在钻合同文本漏洞的情形。在合同管理体系上,分级管理和授权管理机制不健全,合同管理程序也不是很明确,存在着规定的制度不执行,该履行的手续不履行的情

况,缺少必要的监督和控制机制。

二、建筑施工企业加强合同管理的重要作用

施工合同确定工程项目的价格、工期、安全和质量等目标,规定着合同双方责权利关系。所以合同管理必然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广义地说,建筑工程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全部工作都可以纳入合同管理的范围。合同管理贯穿于工程实施的全过程和工程实施的各个方面。它作为其它工作的指南,对整个项目的实施起总控制和总保证作用。没有合同意识则项目整体目标不明;没有合同管理,则项目管理难以形成系统,难以有高效率,不可能实现项目的目标。不注重合同履约,必然影响企业形象,逐渐被市场所抛弃。

三、解决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问题的主要对策

(一)强化合同法律意识,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

在签订建筑工程合同时,承包商由于缺乏法律和合同意识,对合同的条款往往未经仔细推敲就草率签订,致使对方在违约情况下,自身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在签订工程合同过程中,承包商要树立较高的法律意识,要对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进行认真审查,尽可能的减少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同时,要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组织这些人员进行相关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全面提升企业合同管理人员的思想水平、法律水平、经济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以更多更丰富的专业知识,适应市场发展的要求。

(二)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和合同管理

在建筑工程招标过程中,由于地区或行业保护主义,存在着招标

人明招暗定、虚假招标的情况。在资格预审阶段,一些人为的因素使得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把关不严,中标后容易产生施工项目偷工减料、工程质量低劣等现象。因此,对于这样的问题,招投标各方应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进行招标和竞标,力争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确保招投标程序合法、严谨。在规范招投标管理和合同管理中,还需要加强对承包商资质和诚信度的考察,严把建筑承包商资质管理关,建立与工程量清单相配套的工程管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三)建立和完善合同管理制度体系

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建立和完善合同管理体系尤为重要。完善合同管理具体方法是:一要完善合同范本。在工程合同的签订阶段,合同签署的双方应该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操作,严禁自制不符合程序和合意的合同,合同的内容和权责应该明确。二要不断扩大工程合同文本的多样化。以满足不同的承包方式。建筑企业还应结合企业自身发展状况,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相应的监督和控制机制,保证合同管理制度的有效贯彻。

(四)做好合同索赔管理工作

在建筑工程合同实施过程中,出现索赔问题是难免的。因此,必须建立工程索赔管理制度。在签署合同过程和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应该始终以工程合同为依据,认真整理和分析合同内容,充分考虑各种不利因素,分析合同索赔的可能性,以便采取最有效、最科学的合同管理策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还应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认真研究合同各项条款,积极调查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寻找索赔证据。这不仅有

利于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企业不断适应工程建设的最新规范要求从而提高企业未来的生存能力和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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