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担保协议书

委托担保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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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担保协议书

编号: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下列第 项原因,甲方委托乙方向债权人(具体情况见本协议第一条)提供信用担保。

1、申请银行贷款

2、申请银行信用证

3、申请银行承兑汇票

4、申请银行综合授信

5、工程招投标

6、工程履约

7、

鉴于乙方是一家在中国大陆具有广泛信誉,并取得银行授信,合法成立的专业担保机构,乙方同意在甲方满足本协议书要求的前提下,为甲方提供担保。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委托(担保)事项

1.1 本协议项下的担保种类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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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本协议项下的担保债权人(名称全称及详细地址):

1.3甲方向债权人申请的事项获得债权人审核通过后,甲方与债权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或授信合同或其它名称的合同/协议作为乙方担保的主合同。

1.4乙方担保的主合同项下主债务的本金金额为(币种) (大写) 万元(小写) 万元。

1.5乙方所担保的范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全部债务,具体的范围以乙方与债权人之间签订的保证合同或保函或其它担保文件之规定为准。

1.6 乙方担保的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期限为 (年/月)。

1.7 其它主要条款:

1.8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期间所发生的公证费、评估费、鉴定费、保险费、抵押/质押登记费、见证费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1.9 甲、乙双方同意,如主合同、最终乙方向债权人出具的保证合同或保函或其他担保文件与本条所述之条款不一致,以该具体的主合同、保证合同或保函或其他担保文件之内容为准。

第二条 担保费

担保费以担保金额为基数,并根据乙方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期限和担保费率计收。

2.1本协议项下担保费率为担保金额的 %,按 (年/月)费率计, 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期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2.2 乙方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期限为 (年/月);

2.3 担保费总额为 元;

2.4 支付时间:本协议签订之时,甲方应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上述担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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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甲方分次支付担保费的,则甲方应在乙方向债权人出具保证合同或保函前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全部剩余的担保费。

2.5 若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出具担保前,甲方终止对乙方委托或甲方放弃融资行为的,则乙方有权从甲方已缴纳的担保费中扣取不低于 %的款项作为担保业务受理费,其余款项退回甲方。乙方已经与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或已向债权人出具其它担保文件,甲方分次使用融资或其它授信的,甲方放弃部分额度或甲方不具备使用相应额度条件的,乙方已收的担保费不予退还。

2.6 逾期保费:甲方若未能按约履行乙方担保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或义务,导致担保逾期,则应向乙方交纳逾期保费。逾期保费以逾期被担保本金及利息等相关费用总额为基数,按 (年/月)费率 %每月计收,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费,延迟交纳逾期保费未获乙方书面同意的,乙方按逾期保费金额每天向甲方收取2‰(千分之二)的违约金。

第三条 保证金及其他反担保

3.1 在乙方向债权人出具上述担保前,甲方应在乙方指定的账户内存入金额为(币种) (大写) 万元的保证金,作为甲方保证全面履行本协议各项义务的担保。

3.1.1 作为保证金的该笔资金一旦进入上述保证金账户即视为已移交乙方占有,并已特定化,具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金质押性质。乙方对上述保证金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动用上述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直至乙方的担保责任解除时止。

3.1.2 前述第3.1条履约保证金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第七条约定的违约事件时,乙方有权将该项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全额扣收,甲方承诺放弃一切抗辩权。本条款的约定不影响乙方依照本协议

第八条之规定向甲方行使担保追偿权的数额和方式。

3.1.3 若甲方未按约履行其与债权人签订的主合同中约定的债务或义务,则乙方有权直接从该保证金账户中扣收款项以赔偿给乙方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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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放弃一切抗辩权。

3.1.4 若甲方在未按约履行其与债权人签订的主合同中约定的债务或义务的

同时,又违反本协议其他约定事项的,乙方有权追究甲方在主合同中的相关

责任的同时,另行追究违反本协议的其他相关责任。

3.2 在乙方向债权人出具上述担保前,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下列反担保

方式:

3.3上述反担保方式的反担保合同或协议将另行签订,并构成本协议的组

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本协议的约定与具体的反担保

合同或协议的约定不一致的,以具体的反担保合同或协议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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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甲方保证乙方为上述反担保措施的唯一受益人,并享有排他的权利。若甲方对提供的上述反担保物在本协议签订前或签订之后有重复抵押/质押、再抵押/质押、转让、转移、赠与、互易、抵债、出租或其他任何影响乙方利益的行为,则乙方将通过有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条 文件的提供

4.1 在乙方与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或开立保函之前,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下列文件的正本原件,或经甲方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证实为真实和完整的副本。其中,第1项文件原件在乙方验证后退回给甲方,但仍需保留所验证件的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1、 甲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甲方最近一个月的企业工商信息单;

3、 甲方的公司章程;

4、 甲方全体现任董事名单及签字样本;

5、 同意甲方签订本协议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

6、 甲方的上年度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书,以及申请前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7、 抵押物或质物的所有权证(若有抵押物或质物时)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8、 第三人的相关资料。

第五条 声明和保证

5、甲方声明和保证事项如下:

5.1 甲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及有效存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甲方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5.2 甲方保证合法经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其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不得污染环境、不得损害人类身体健康;

5.3 甲方有充分的和法定的权利签署和执行本协议;

5.4 甲方有法定的权利与债权人签署合同,并且有足够的能力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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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甲方完全接受乙方向债权人开立的担保条款;

5.6 甲方向乙方保证对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5.7 甲方保证不使乙方为甲方的担保事由而蒙受任何损害和损失;

5.8 甲方保证在本协议约定的融资用途及范围内使用融资款项;

5.9 甲方保证按约履行与债权人签署的合同或协议;

5.10 甲方保证按时足额缴纳有关抵押或质押物的任何税费,保证维护抵押物的完整及良好状态并不改变其使用性质;

5.11 甲方有义务及时向乙方如实通报履约情况及经营中的重大事项,如: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产权(股权)等的变更;诉讼或仲裁事项;资金借贷;改制或重组;经营损失等一切影响甲方债权、债务关系的重大事项。

5.12甲方保证接受乙方定期或不定期的经营状况或财务状况检查,积极配合乙方工作人员完成保后监管工作。甲方保证将借款合同签署后第一个月的财务报表报送乙方,以后按(月/季) 度向乙方报送财务报表;

5.13为抵销乙方向甲方追索保证合同或保函项下的债务,乙方有权处分抵押物或质押物。

5.14乙方不对债权人提交的索赔文件、单据或证明文件所述之真实性负任何责任。

5.15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出租、出售、出借、转移、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企业资产清单上所列的财产。

5.16 在甲方未向乙方提供经乙方书面认可的足额抵押、质押反担保情况下,甲方不得对外投资、对外担保或者与其他第三人作出任何影响乙方利益的行为。

5.17 如甲方违约,甲方授予乙方在网络和媒体上对甲方及甲方股东和公司高管等的违约事实进行披露的权利。

5.18 在乙方为甲方担保期间,乙方有权对 情况进行监管,具体的监管方式如下: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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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保证合同或保函的修改

6.1甲方要求乙方修改保证合同或保函内容时,须向乙方提交书面的修改申请和债权人对所作修改的书面认可文件,在增加担保金额或担保展期的情况下,甲方还必须相应增加或延长对乙方的反担保保障,以及另行向乙方支付增加担保金额或延长期限的担保费用。否则乙方将不接受甲方的修改申请。

6.2 对本协议项下担保事项的修改需经过乙方书面同意,经乙方书面同意后的修改方可有效。

第七条 违约事件

7.1 甲、乙双方应当严格遵守本协议的约定,以下各项情况均为违约:

7.1.1 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后,未按本协议的规定向乙方提供任何反担保方式,或者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反担保方式不符合本协议的规定;

7.1.2 向乙方签发以乙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连带责任反担保保证书的反担保人,或者与乙方签署反担保保证合同的反担保人未经乙方认可;

7.1.3 甲方或第三人未按本协议的规定与乙方签署抵押/质押合同;

7.1.4 甲方或第三人未按本协议的规定向乙方提供抵押物或质物;

7.1.5 甲方或第三人虽与乙方签署了抵押或质押的协议书,但未办理抵押物或质物的抵押或质押登记手续;

7.1.6 甲方未按约履行其与债权人或乙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债务或义务;

7.1.7 在乙方担保期间,甲方未经乙方同意而对外担保或对外投资的行为;

7. 1. 8 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其他款项;

7. 1. 9 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规定将乙方所担保的借贷款项挪作他用;

7.1.10 甲方发生重大债权债务纠纷引起诉讼、仲裁等事件;

7.1.11 甲方停业/歇业、破产、解散、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7.1.12 甲方违反其作出的声明承诺及其他义务的;

7.1.13 甲方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乙方权益的其他事件。

7.2 当上述任何一种情形发生时,以及在此之后任何时间,乙方可以同时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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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全部措施或者部分措施:

(1) 乙方有权单方将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履约保证金全额扣收;

(2) 要求甲方继续向乙方提供经乙方认可的反担保人;

(3) 要求甲方或第三人按本协议的规定与乙方签署抵押或质押合同,继续办理抵押物或质物的合法登记手续;

(4) 要求甲方或第三人采取其他补救行为,即以其拥有的其他财产抵押或质押给乙方,并办理相关抵押或质押登记手续;

(5)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对乙方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依法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 保证合同或保函项下的索赔

8.1 甲方保证按约履行其与债权人签订的主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债务或义务。

8.2 当债权人按主合同或协议项下保证合同或保函的规定向乙方索赔,且乙方认为索赔文件、单据或证明符合保证合同或保函的规定,乙方迫于履行担保义务而为甲方垫款向债权人进行代偿支付时,乙方对甲方及其继承人、受让人有绝对的追索权,不受甲方接受上级单位任何指令和甲方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的影响。

8.3 如甲方未按其与债权人签订的主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履行债务或义务而使乙方向债权人承担主合同或协议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款项的代偿担保责任,则甲方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1) 甲方应当向乙方偿还上述全部代偿款项;

(2) 甲方应当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上述代偿款项的利息(从乙方实际向债权人支付代偿款项之日起计算至甲方实际偿还乙方上述款项之日止);

(3) 甲方还应按乙方已支付代偿款项总额以每日千分之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即:违约金=乙方已代偿的款项总额×2‰×乙方实际垫款天数)。

8.4 甲方必须在收到乙方追偿通知后的五日内,无条件地向乙方清偿全部代偿款项以及应付利息与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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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因甲方违反其与债权人签订的主合同或协议的约定而使乙方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甲方除承担本协议第八条第三款的责任外还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债权人对乙方采取诉讼或仲裁,或与乙方和解的过程中,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费、强制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应当由甲方承担。

(2)乙方因向甲方追偿代偿款项而产生的实现债权(追偿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费、强制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应当由甲方承担。

8.6 如甲方未按其与债权人签订的主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履行债务或义务而使乙方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违反本协议书约定的,乙方有权选择甲方所提供的反担保方式(本协议书第三条所约定,具体内容以反担保合同或协议为准)中的全部或任何其中一项或同时几项要求甲方或第三人承担第一反担保责任。

8.7 如甲方未按约履行其与债权人签订的主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债务或义务而使乙方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违反本协议书约定的,则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将其违约事实及相关情况向金融机构、监管部门、政府机关、新闻媒介、网络传媒或其他企、事业单位以不限定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甲方承诺放弃一切抗辩权。

第九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9.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协议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有关各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按以下第 项规定的方式解决。

(壹)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贰)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条 协议生效、终止

10.1 本协议按以下规定的方式生效:

10.1.1甲方(委托人)是自然人的,自甲方签字、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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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甲方(委托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甲、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公章后生效。

10.2 本协议至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终止。

第十一条 附则

11.1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1.2 乙方不需要甲方的同意,即可将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发生上述转让情形时,甲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继续向受让方履行债务或义务。 11.3 本协议一式 份,甲方、乙方各执壹份,公证或见证或登记机关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4 通知

11.4.1 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通知以及向对方提出的要求均以书面形式按下列地址或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送达对方:

甲方: 乙方:

指定联系人: 指定联系人: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投诉网址:

账户:

如甲、乙任何一方的上述联系方式发生变化,该方应于变化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

11.4.2 任何通知或要求按照上述联系方式发送,应视为在下述时间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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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如为信函,以邮戳所示日期为送达之日;

②如为传真,发送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③如为专人递送,收件人签收之日为送达之日;

④如交由专业快递公司递送,以寄件人交寄后满三日为送达之日。

任何文件或要求送达到对方的上述地址或对方的指定联系人,即视为送达。

甲、乙双方对本协议的每一条款均进行了研究分析及充分理解,签约各方对本协议各条款含义认识一致。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按指模:______________ 签字按指模: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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