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掘机租赁合同范本

挖掘机租赁合同

甲方(租租方):

乙方(出借方):

为了确保挖机在租赁过程中正常运行,经甲乙双方就挖机租赁有关事宜进行协商,特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的权力和义务

l、甲方承担挖机的柴油消耗和随机配备工作人员的食宿,以及设备的保管。

2、甲方提供作业任务。

3、甲方负责挖机作业全面管理,合理制定施工计划。

二、乙方的权力和义务

l、提供挖机一台,工作人员壹名。

2、乙方自理挖机的维修配件和业务往返的差旅费用。

3、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合理安排。

三、租赁期间作业时间规定:

甲方保证每天工作8小时以上,每小时130元,(不包括柴油,柴油由甲方负责)。如因甲方原因或者是无作业任务等,乙方作业工时不足8小时,每天按8小时计算,如作业工时超出8小时以上的部分,甲方按每小时130元的标准支付乙方的超时作业款(雨雪天除外)。计时方式为挖掘机电脑计时。

四、进退场费用规定

甲方租赁乙方挖掘机期限不足1个月的,进场费用由甲方承付,达到1个月的进出场费由甲乙双方各付50%。

五、安全责任及设备保管

1、甲方必须提供安全的施工环境,正确指挥施工,如乙方觉得施工环境太差,工作难度太大,作业很不安全,可停止施工,待消除不安全因素后再施工。如甲方强行施工,造成设备及人员伤亡,甲方全部承担赔偿。

2、如出现甲乙双方事先没有预测的事故发生,造成设备损坏和人员伤亡,甲方承担责任。

3、属乙方挖机手责任,造成设备损失和人员伤亡由乙方承担责任。

4、乙方责任人员必须听从安排,积极、主动配合甲方责任人员的指挥,优质高效完成每天的工作,并遵守甲方的作业时间和规章制度。

5、挖机在租赁中如出现被盗或人为破坏甲方负责赔偿。

六、综上所述,甲、乙双方互相遵守,确保施工正常进行。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每份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租 借 方: 出 租 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篇: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范本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编号: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经有关部门批准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家、地方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制订本合同。

一、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基本情况

1、    甲方同意将位于                               

       的第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给乙方使用。

2、租赁地块的总面积为    亩(折合      平方米)。

3、租赁地块的四至范围由附件一之附图确定。该附图经甲乙双方盖章确认有效。

二、租赁地块的用途为临时标准厂房。规划用地性质、建筑容积量、密度、绿化率、消防以及建设标准等各项规划要求详见附件二。

三、租赁地块的租赁年限为十年,从二○##年      日起至二○##年      日止。

四、租金

1、租金的计算方式:每年每平方米      元人民币,十年租金总额为       元人民币(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起算时间为乙方生产之日(租期顺延)。

2、租金的支付时间: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一次性支付十年租金。

五、甲方应于二○##年        日前将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租赁地块交付乙方使用(厂房建设期限为3个月,包括在租赁年限内但不计算租金)。甲方提供的租赁地块应完成“五通一平”(给水、排水、道路、通讯、电力、场地平整),乙方进场施工之前,首先提供“三通一平”(施工用水、施工道路、施工用电、场地平整,其中“一平”为黄海标高4米)。

六、租赁地块项目建设

租赁地块上的厂房由企业自行建设,并由龙湾区标准厂房建设指挥部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监理、统一验收,涉及土地上的关键建设项目的费用均由企业自行承担。具体范围和标准见附件三。

乙方建设、使用本合同项下租赁地块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附件二规定的规划用地性质、建筑容积量、密度、绿化率、消防等以及建设标准等各项规划要求执行。

乙方必须保证安全施工,并在施工过程中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或发生安全事故,乙方负全部责任。

主体工程完工之后,必须经过有关质检部门验收,否则不允许乙方投入生产使用。乙方如将未经过质检部门验收的工程投入生产使用,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七、特别约定

1、乙方不得将本租赁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如需转租,必须经甲方同意;

2、乙方不得将本租赁合同项下的土地地块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其他附着物作转让、抵押(或其他担保形式)等处分,出租必须经甲方同意;

3、在本合同约定之土地租赁期间,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而收回土地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双方终止本合同,土地由甲方无条件收回,租赁地块上的厂房归甲方所有,并按照如下方式处理相关问题:

(1)    甲方退还预收的剩余年限之租金;(终止之日起30日退清,逾期按日以1%计收滞纳金)

(2)    由甲方委托中方机构对厂房进行评估,根据本合同剩余年限,

在厂房残值价值范围内每年以建筑成本的8%的金额给予乙方补偿(具体计算公式为:本合同剩余年限×建筑成本的8%×残值);

(3)    乙方搬迁费以中介机构评估价为基准给予适当补偿。

4、本合同期满时,政府部门对上述地块土地使用权的用途仍规定为标准厂房的,乙方可优先续租,租金按照土地面积的当年市场价确定并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

5、本合同租赁年限届满后,承租人未申请续租,或虽申请续租但政府有关部门出于社会公共利益之需要不予批准,则出租人收回土地使用权,租赁地块上的厂房归甲方所有;但乙方可在90日内自行拆回各可再利用物。

6、承租人要求提前终止本合同的,应当书面告知出租人,出租人同意解除本合同的,则双方租赁合同自然终止,其法律后果为:乙方无权要求退还已交租金,甲方收回土地使用权,租赁地块的厂房归甲方所有;但乙方可在90日内自行拆回各可再利用物。

八、违约责任及合同的解除

1、出租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交付租赁地块的,承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并请求支付违约金。承租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出租人有权责令承租人限期支付,并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承租人逾期2个月未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并请求支付违约金。

2、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单方面终止合同的,须承担违约责任。

3、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支付违约金并收回土地租用使用权:

⑴未按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规划要求进行项目建设的;

⑵有违反本合同第七条之1、2项约定情形的;

⑶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

4、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人支付违约金:

⑴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的期限、标准交付租赁地块;

⑵擅自提高租金;

⑶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

5、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租赁地块当年年租金的   倍。

九、争议的解决

双方均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如本合同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经温州中信公证处公证生效。

十一、本合同正本壹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温州中信公证处留档壹份;本合同副本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十二、本合同签订地点:

十三、本合同共有附件   件,均具有与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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