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参GAP种植与收购合作协议书 - 副本

人参GAP种植与销售合作协议书

甲 方:黑龙江德谷福田有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乙 方:

住 址:

身份证号码:

鉴于:

1、乙方为人参种植农户,拥有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审批的参地证号为 号《林权证》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项下人参种植地 亩,参地使用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2、甲方为人参药材销售企业,拥有经验丰富的销售团队和管理团队,企业自身拥有广泛销售渠道,对乙方种植全程监管。可以确保乙方人参种植按照GAP标准进行种植。 为此,甲、乙方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指导原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本着互惠互利、诚实信用原则,经过充分协商,就人参GAP种植与销售合作项目达成协议,作为共同信守准则。

第一条 合作项目

1、甲、乙双方确认,甲、乙双方将按照《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指导原则》的要求,按本协议约定进行人参种植与销售的合作。

2、乙方承诺将其种植的人参按本协议约定全部通过甲方公司进行销售;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自行销售,以保证甲方公司销售需求,甲方的销售量以实际发生为准,甲方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销售乙方种植的人参。

第二条 合作条件

(一)甲方合作条件

1、甲方负责销售乙方种植的人参,根据乙方种植需求,有偿提供生物肥料和生物农药;至人参成熟的收购季节,按照当时的市场价销售乙方种植的人参。

2、甲方公司当年人参销售总额的存利润的30%归甲方所有,70%归乙方所有(具体销售利润以甲方财务提供的数据为准)。

3、乙方种植的人参上市时,甲方按照乙方种植人参上市时的市场价进行销售。

4、乙方承诺,合同内乙方现所拥有的人参种植地及人参归甲方所有,所有手续变更甲方名下。

(二)乙方合作条件

1、乙方须向甲方提供人参种子来源合法,乙方自行种植、施肥、用药。

2、乙方以其合法拥有和取得的位于 人参种植地 亩(公顷)作为种植人参的参地。

3、乙方按照《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指导原则》的要求进行人参种植,接受甲方的管理,乙方自行购买生物肥料和生物农药,并按照技术指导原则进行人参种植、施肥和用药。

4、在乙方种植的人参成熟上市时,乙方须将所种植的人参按照上市时的市场收购价

全部交付给甲方进行销售。

5、合同期内,甲方公司如果上市,必须带着乙方。

第三条 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为 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定金约定

合同期限内,如甲方公司有销售订单下达给乙方,甲方必须缴纳合同订单的30%定金,乙方方可全部交货,余款待甲方全部回款后回执给乙方。

第五条 人参收购地点与期限

1、交付地点为乙方人参种植地。

2、交付期限为 年 月至 月和/或 年 月至 月种植人参上市季节。

第六条 质量检验与等级评定

1、甲方负责收购人参的质量检验和等级评定工作。乙方对甲方的人参质量检验和等级评定有异议且异议合理时,甲方应当予以接受和认可;乙方提出的异议不合理的将遵从甲方的认定。

2、鉴于人参质量检验与等级评定结果是决定人参收购与定价重要因素,关系甲、乙双方利益;甲方保证将按照人参行业公认的质量与等级评定标准和惯例对所收购的人参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公平的维护和尊重各方利益。

3、甲方须在收购现场对乙方的人参进行当场检验,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且无法选用的人参予以剔除。

4、收购人参的质量检验和等级评定在收购现场进行。

第六条 收购价格及价款结算

1、人参收购价格由甲、乙双方在种植人参上市时根据鲜参上市当年市场平均价格、人参品质等综合情况协商确定。

2、甲方应自销售人参之日起到一个销售周期,甲方向乙方支付销售人参价款(具体以甲方财务结算为准)。

3、乙方在收到甲方收购的人参价款时,应当向甲方出具收款凭证。

第七条 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应及严格控制和限制乙方使用非甲方提供的化肥、农药,防止滥施农药或超标使用农药情况的发生,保证种植人参各项指标符合绿色无害化以及中药材GAP标准要求。

2、至种植人参上市季节,乙方应根据甲方销售量,及时将种植地的人参进行采集,交给甲方进行销售。

3、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的向乙方支付人参销售价款。

4、根据乙方的需要,为乙方种植人参提供必需的贷款帮助和支持。

5、乙方人参种植不听取或不接受甲方技术、施肥、用药等指导或违背《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指导原则》时,甲方有权拒绝销售乙方种植的上市人参。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种植人参所提供的参地应为经过政府有关部门合法审批并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的土地、林地,且参地拥有的使用权、经营权年限足以保证双方合作销售人参的周期需要,保证不会因为参地权属和年限问题影响甲方的销售。乙方应在本协议签署时向甲方提供参地使用权的相关证件复印件。

2、必须接受、听从和尊重甲方公司人员的销售指导和产品包装管理,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自行负担。

4、乙方保证种植人参的符合绿色无害化以及《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指导原则》的要求,并接受甲方监督、管理。

5、至种植人参上市季节,保证将全部种植人参交给甲方;除甲方书面通知或指示外,不得向甲方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出售种植人参。

6、乙方不得在种植人参未成熟时,为追究市场高价或利益提前采挖、出售本协议项下种植人参。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至种植人参成熟上市季节,甲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销售人参的,应按未收部分市场价总额的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补偿乙方损失的还应当向乙方赔偿损失。

2、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向乙方支付人参销售价款,除应当继续履行付款义务外,还应当按照应付价款总额的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造成乙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违背本协议的约定,不种、少种协议约定的人参或改种其他品种人参的,根据其不种、改种其他品种或少种协议约定人参的面积,参照当年当地每亩平均产量、不种或改种的总亩数及当年人参市场价确定的总价款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补偿甲方损失的,还应当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包括预期收益损失)。

4、乙方擅自将人参出售给甲方之外的第三人或不向甲方交付、或在种植人参未到成熟上市期提前采挖出售的,乙方应按出售给第三人的部分、不出售给甲方的部分或提前采挖出售的部分(参照在当年当地每亩平均产量、种植的总亩数及当年人参收购市场价确定)总价款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实际损失和预期可得收益损失(包括无偿提供的服务费用)。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1、因本协议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当首先通过协商方式寻求解决;

2、经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各方均应采用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方式解决。

第十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甲方和乙方盖章(自然人一方签名并按手印)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其他事项

1、在人参上市收购时,甲、乙双方如需签订具体的人参收购合同时,该人参收购合同系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其签订和履行适用本协议的相关约定。

2、本协议正本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吉林紫鑫红石种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第二篇:合作协议书 - 副本

合作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互惠互利的原则,就于 年 月 日拍卖的宗地号为 土地合作开发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项目概况

1. 地块位置:

2. 地块总面积:

3.土地用途:

4.土地面积:

5.容积率:

6. 建筑密度:

7. 绿地率:

8. 规划建筑面积:

二、合作开发约定

1、该宗土地以

2、双方以合作开发方式按该项目投资比例出资。

即甲方出资 %,乙方出资 %。该项目土地出让金总额为: (大写: 万元)。按照出资比例,甲方应付: (大写: 万元),乙方应付: (大写: 万元)。本协议签订后,乙方需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付款时间提前 天将资金汇入甲方指定账户。项目需要资金时,双方按规定时间,根据投资比例将各自需支付的资金划入项目指定账户。

三、项目开发、销售事宜

(一)人事安排

1、 为便于合作项目的开发、建设、管理,本协议由双方派员共 1

同设立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项目部全权负责合作项目的开发和管理,是合作项目的执行权力机构。项目部下设办公室、工程部、报建部、销售部、财务部、成本控制部等部门。以上人员的配置由甲方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其中工程部、销售部、财务部门由乙方安排部分相关人员参与,其他人员由甲方安排。

2、项目部由, 具体由以下人员组成:

(二)开发具体约定

1、所有事情的办理必须由双方经理共同签字、存档方可生效(如

人事调动、财务签字、广告制作、工程拨款等)。

2、土地及项目所有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如抵押、变卖等必须

由双方董事长签字同意才可办理,如若一方擅自办理,承担全部责任及赔偿损失。

3、在授权权限金额以下的财务支出必须由双方授权经

理共同签字生效,在授权权限金额 以上的财务支出必须由双方董事长共同签字生效。财务人员如未见双方相应负责人签字或其他授权方式,擅自支出款项,将严格追究其责任或给予辞退处理。

4、各项工程拨付款必须执行会签程序,并经双方经理或董事长

共同签字, 日内会签完后,财务方可付款。在拨付款审批中,如因个人原因造成工程量不实,且高于实际工程量,查处后将给予其严重处罚或辞退处理。

5、各项付款严格按照项目付款规章制度执行。各项需双方董事

长共同签字审批方可生效的付款申请,若一方董事长 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予签字批示且未授权他人的情况,视为其同意,由另一方董事长签字后生效。

6、所有工程变更须由项目工程人员及项目经理共同签字方可生

效。如有一方未签字或签字人员不完整,则视为无效,且造成的损失由签字方全部承担。

7、所有广告的发布,双方公司可同时出现。大型广告(如广告

2

牌等)内容须经双方董事长审批后方可发布。楼盘定价需由双方下文并由双方董事长签字生效。楼房优惠如超出规定金额的,超出部分由优惠的一方承担。

8、项目所有建筑商、材料供应商、分项承包商必须通过招标形式与项目签订正式合同,招标前制订招标文件,投标单位的材料生产厂家、材料规格等必须达到国家规范要求。主体工程招标合同 万元以上的分包工程合同要经过双方董事长审批签字盖章后生效。

四、项目资金使用

1.本项目资金根据投资估算总额(约6亿元)由甲乙双方按各自出资比例共同出资;乙方应将按投资总额比例30%的资金1.8亿元根据以下要求划入项目指定账户。

1、本项目前期资金第一次:该协议签订后一周内,或土地款缴纳前3日内,付款金额5000万元。其他资金由甲、乙双方按各自出资比例(扣除第一次付款金额)共同出资;在项目达到银行规定的项目开发贷款条件时,可向银行申请项目开发贷款,该贷款批复后,所产生的贷款利息列入项目财务费用;当项目还有资金缺口时甲、乙双方仍按各自出资比例出资。

2、当本项目实现销售收入时,扣除相关支出后剩余的资金,在不影响本项目开发建设的前提下(以资金 3 个月内项目不会使用为准),甲、乙双方可以按各自出资比例借用此部分资金(甲乙双方借款金额不超过各自投资金额),借款一方需与项目部签订借款协议,注明如下内容: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借款方应在借款到期日前无条件将借款本息付给项目部。如借款一方逾期,将按借款本金的1%每日向项目部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15 日,违约方除按规定支付违约金外,还按照每逾期1日减少自己投资比例1%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减少的投资比例归对方所有。

4、项目尾盘时,双方必须按照各自出资比例,留有该项目总投资额的 %作为项目备用金,待项目开发完毕后,项目清算时使用。

5、项目清算时,双方按各自出资比例对项目全部资产扣除项目全部负债后的余额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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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整体原则:按照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2)具体分配方式:

①以投资额比例进行实物分割财产:对于可分割的财产(分割不影响该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特定用途时),可对该财产以投资比例进行实物分割,进行实物分割的财产一般是可分物。对于该财产的价值超出其应得份额的部分,取得财产的一方应对另一方作金钱补偿。

②以作价补偿的方法分割财产:对于不可分割的财产(分割会影响该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特定用途时),采取由一方出价,另一方(即非出价方)选择是否要此共有物的方式进行分割,如果非出价方选择不要此共有物,此所有物归出价方所有,出价方根据出价和投资比例的对非出价方进行资金补偿;如果非出价方方选择要此共有物,出价方根据出价和投资比例获得资金补偿。

③以变价分割方式分割财产:对于共有人都不愿接受的共有物,可以将共有物出卖,所得由各共有人按投资比例取得。

3)其他:合同双方按照以上方式分配,必须在选择,否则视其为放弃选择的权利。

五、项目合作期限:

1、合作期限自项目开始组建到项目全部开发、清算完毕为止。

2、在合作期限内,甲、乙双方不能因为任何一方名称、法定代表人、股权的变更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要变更在本项目中的股权关系,都必须经过另一方的同意,如果另一方不同意,本项目的股权不能变更,否则由此引起的责任由该方承担,并要赔偿对方损失。

六、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

1、甲、乙双方均应共同遵守本协议条款,如双方因合作开发违反约定造成项目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进行不下去时,双方按以下解决:由一方(要约发出方)向另一方(要约接收方)发出要约,要约发出一方出价申请购买要约接收一方所持股份,如果要约接收一方愿接受此价,要约接收一方让出股权,获得要约发出一方的资金补偿,股权转让产生的费用由要约接受一方承担;如果要约接收一方不愿接受此价,必须以此价格购买要约发出一方的股权,股权转让产生的费 4

用由要约发出一方承担。

2、合作过程中,若一方没有按时将足额资金划入项目指定账号, 日后,对方按照贷款利率开始计息,若 日后仍没有将足额资金划入项目指定帐号,对方有权减少违约方在该项目的投资比例,违约方应按照应付而未付资金数额的 %每日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够弥补损失的,违约方还应赔偿损失。

3、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通过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由出资多的一方意见为准,如果还达不成一致,也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如果项目合作过程中,因一方原因影响到合作项目的正常经营,由一方赔偿另一方全部经济损失,并处以合同额的 %的罚金。

七、协议修改或补充

协议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补充或修改的内容,可经双方协商解决。补充或修改的事项,须得到甲、乙双方的一致同意并形成补充文件,并作为本协议的一部分,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八、其他事项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正本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公证处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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