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调解协议

医疗纠纷协议书

甲方(医方):*

乙方:*

基本情况:

* 男 汉族 32岁;现住址:达拉特旗树林召镇王贵新村旁。 * 男 汉族 岁;系*的父亲,家庭住址同上。 * 男 汉族 30岁;系*的弟弟,家庭住址同上。

患者*于二0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因尿不尽、遗精等就诊于******,血液检验报告单示:UU-IgG阳性,CT-IgG阳性。分泌物检查报告单示:白细胞(+++),脓细胞(++),葡萄球菌(+++),大肠杆菌(+++)。医方初步诊断为:前列腺炎症,性功能障碍。医方当天上午使用JTN-200型男性性功能康复仪对患者进行治疗,并同时给予静脉点滴抗炎药物治疗。患方述:患者在治疗期间因机器牵拉致阴茎疼痛难忍,多次呼叫护士进行处理。患者回家后疼痛持续,后去北京多家医院进行检查治疗。8月29日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彩超检查示:前列腺增大。20xx年8月30日北京大学人民医院NPT检示:患者主诉夜间睡眠质量差,记录显示无有效勃起。9月3日中国中医科学院西苑医院男科阴茎硬度测定检查报告示:阴茎间断勃起状态,阴茎勃起硬度Ⅱ级。9月4日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彩超示:1.阴茎勃起Ⅲ度;

2.右侧阴茎海绵体深动脉EDV>5cm/s。9月6日北京大学第一医院男科中心X线检查报告示:阴茎海绵体静脉漏。

甲方认为:经鄂尔多斯市、内蒙古自治区两级医学会鉴定,本争议不属于医疗事故。

乙方认为:患者在入院前,阴茎还有勃起,治疗后,性功能完全丧失,且院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失行为。故要求给予救助补偿。

经卫生局主持调解,甲乙双方依据《民法通则》以及卫生部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提出的救助补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以共同遵照执行。

一、甲乙双方同意调解解决该争纷。

二、甲方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向乙方给付救助补偿金 整(? 元)。

三、乙方领取上述救助金后自愿放弃对甲方要求任何赔偿。

四、此救助金数额为现在或将来、直接或间接与该次争纷的最终全部补偿数额。

五、乙方收到救助金后,甲乙双方就该次争纷乙方提出的救助事宜已一次性解决完毕。今后双方互不追究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及进行有损双方声誉的行为,若乙方出现有损甲方声誉的行为,甲方将3倍追回乙方已收取的全部救助金,并对乙方的不法行为进行追究。

六、救助补偿款给付时间为20xx年 月 日。

七、救助补偿款给付方式:由甲方向达旗卫生局交付,乙方向达旗卫生局领取该款。

八、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捺指印后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卫生局备案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捺指印):

卫生局签字(盖章):

见证人签字:

签约时间:二〇一四年 日 月

 

第二篇:医疗纠纷和解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医疗纠纷和解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一、在协商过程中最好要求患方有懂医的人员参与

双方自行和解成功之后,一方反悔再次起诉,往往导致纠纷久拖不决,不利于民事争议的处理。其中患方提起诉讼的最常见理由就是双方和解中,患方对有关内容存在重大误解,协议内容显失公平,因而要求对协议撤销或者变更协议内容。为了避免这种结果出现,在协商中,最好要求患方有懂医的人员参与,如果患方有懂法的人员参与更好。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调解协议的效力。

二、调解协议附加条款——排除一方当事人再次主张协议,否则协议无效

在实践工作中,经常遇到调解协议生效后,患方拿到医方的“补偿”后,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在诉讼中,他们常常主张,患方此前给予的“经济补偿”,与事故争议无关,调解协议属于医疗机构自愿赠与,不能计算在法院的判决额内。对此,如果调解协议中有排除诉讼的约定,即使法院认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协议是医疗机构的自愿赠与,也应属于附条件的赠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0条的规定,附条件的赠与,如果接受赠与的一方不能满足赠与方提出的条件和要求,赠与行为可以撤销。这样可以为医疗机构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医疗纠纷和解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三、注意区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前的调解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的调解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7条规定,医患双方制作的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协议书基本上无法载明这些事项,尤其是“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两项内容。因为按照条例规定,只有医学会才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合法组织,其他任何个人和组织均无权鉴定或者认定医疗事故。如果医患双方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纠纷,在没有提交医学会进行鉴定之前,显然无法确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此时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在协议书上载明事故的原因和事故等级,否则就只能理解成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纠纷必须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后进行,这样理解,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利于纠纷便捷处理。因此,作者理解,这项规定只能适用于已经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案件。

相关法律知识:

1、调解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无论是调解的进行、调解协议的达成还是调解协议的履行,都需要当事人的自愿和合意。当事人的自愿是调解能否进行的基本条件。

医疗纠纷和解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2、调解没有严格的固定程序。调解并没有固定的规则,如果当事人一方不愿意继续调解,可以马上终止,因而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3、调解书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调解书没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其所规定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能否实现,主要依靠道义力量。

调解实际上意味着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在维护权利与权益方面相互妥协。如果双方都坚持全面保护己方的权利与权益,纠纷就不太可能通过调解而获得解决。

来源:

法律直通车医疗纠纷律师 /yl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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