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代理协议书

产品代理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友好协作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乙方代理销售甲方提供的         系列产品之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遵照执行:

第一条:总则
1、 甲方保证
a、 甲方是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注册、经营的合法公司。
b、 甲方是合法注册德美品牌、名称、标志、商号及荣誉的唯一被许可人。
c、 甲方是有权销售德美系列产品,并能授权乙方代理经营德美      系列产品的独立合法组织。
2、 乙方保证:
a、 具有合法资格、并能独立签约、履行法律义务的法人。
b、 乙方已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各类证照。
c、 乙方完全接受甲方所提供的销售理念和有关市场政策,并遵守国家和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法律规定,合法经营。

第二条:授权约定
1、 授权地域:甲方授权乙方为甲方所属产品在    的独家代理,准许乙方在该区所属市、县、乡、镇直接销售或开设销售代理点、经销店或专卖店。乙方仅限本协议规定的区域内销售。
2、 授权产品:甲方授权乙方在     销售         系列产品。
3、 授权时间: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壹年。

第三条:费用合作方式与购、供货约定
1、 乙方自行承担经营中的一切费用。
2、 乙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       万元作为产品预付款至甲方指定帐户后,正式获得授权地域的总代理资格。
3、 乙方以后每次购货数量不限,原则上须先款后货。
4、 甲方向乙方提供合格的产品,甲方在收到乙方货款(以乙方货款到达甲方帐户时间为准)的三个工作日内安排发货。

第四条:价格约定
1、 甲方以省级代理价格(价格附后)向乙方供货。
2、 甲方有权根据市场变化调整价格,新价格标准执行前,甲方提前通知乙方,价格调整后按照新的价格标准执行。
3、 甲方新产品价格根据市场情况而定,并以最新文件为准。
4、 甲方向乙方提供市场指导价格,乙方可参考同类产品在当地的销售价格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零售价格,不得采取变相降价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否则,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代理资格,并追究乙方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五条:销售量及返利结算约定
1、乙方在签定本协议后一年内须完成人民币      万元购货额,否则乙方的独家代理权自动终止,其它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2、返利措施:乙方完成年度购货额人民币肆拾万元,甲方按照乙方年度总提货额的0.5%向乙方返利;乙方完成年度购货额人民币陆拾万元,甲方按照乙方年度总提货额的1%向乙方返利;乙方完成年度购货额人民币捌拾万元以上(包括捌拾万元),甲方按照乙方年度总提货额的1.5%向乙方返利。

第六条:货运及运费承担约定
1、 由于甲方所供乙方产品为省级代理优惠价格,故甲方不再承担运输费用。但甲方有义务采用公路、铁路运输方式,负责办理将货物运到乙方站的手续,其间费用由乙方承担。
2、 乙方如果需要快运或空运时,费用由乙方承担。
3、 乙方承担到站后的运输风险和仓储风险及一切费用。

第七条:退、换货约定
1、 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乙方不得退货换货。
2、 乙方滞销的产品可以退货,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确属乙方原因导致变质、破损的产品不得退货换货,如为可维修的产品,甲方协助乙方维修,期间费用由乙方承担。(注:液体货物一旦售出,若非质量问题概不退货。)

3、 所有退还货必须配件齐全,遗缺部分甲方将按维修、零售配件价格从乙方货款扣除。

4、由甲方生产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造成退换货,期间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第八条:售后服务约定
1、乙方需对所售产品建立完整的客户档案,并进行不定期的跟踪服务。
2、 机器保修期为三个月,具体工作由乙方实施,乙方可收取适当的维修费和配件费。
3、 乙方在维修过程中应使用甲方提供的零配件,否则由此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甲方概不负责。

第九条:违约规定
1、乙方应在合同约定区域销售合同产品,如有跨地区设立销售点或销售合同产品的行为,须提前通知甲方待甲方认可后方可进行,否则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代理资格。

2、乙方在代理甲方产品期间,不得同时代理其他公司类似产品,一经发现甲方可取消乙方代理资格。
3、 乙方必须合法经营,如有损坏甲方品牌声誉和形象的行为,甲方可取消乙方的代理资格,并追究乙方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4、乙方在合同约定经营区域内,甲方不得直接销售产品,经营销售权归乙方所有,并协助乙方做好销售工作。

第十条:不可抗力
1、 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或严重的水灾、火灾、台风和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双方同意的可作为不可抗力的其他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延长的期限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2、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将发生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电传或电报通知对方,并提交有权证明的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进行确认。
3、 如果不可抗力影响到半年以上,合同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合同问题。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1、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法规。
2、 本协议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议不成可向有关部门仲裁或起诉。

第十二条:其他
1、 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进行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3、 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双方约定续签事宜,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拥有优先续签合同的权利。
4、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代表签字:                                 
电话:                                  
帐号:

开户行:

地址:

邮编:
日期:


 

第二篇:产品代理合同书(二)

产品代理合同书(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经协商达成一致,签定本合同,由双方共同恪守履行协议条款。

第一条 甲方授予乙方为“省电宝盒” 地区销售总代理商,该总代理权具有唯一性和不可转让性。甲方对“省电宝盒”产品的质量负责。

第二条 乙方应积极做好“省电宝盒”的品牌推广、销售宣传等工作,同时做好销售网络的维护工作。

第三条 甲方是乙方的唯一供应商,乙方不得通过任何形式和渠道从第三方进货,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取消乙方在的总代理权,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第四条 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之日起,即乙方成为签约地区“省电宝盒”唯一代理商,甲方不得在该区域内发展除乙方外第二家代理商。

第五条 乙方向非代理区域越权窜货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甲方将取消乙方代理资格,并且以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在其所代理区域有价格制订权。甲方要为乙方进行价格保密。造成窜货以及影响公司市场价格策略,如有违约事实,取消代理资格。

第六条 甲乙双方本着利益原则,乙方在所经营区域内发现非甲方供货的“省电宝盒”产品,乙方须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妥善解决相关问题。

第七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运作方案及产品相关技术支持,售后服务。广告宣传由乙方负责,甲方不负责任何广告费用。甲方为乙方提供一定数量的相关宣传资料(彩页、海报、展架)。

第八条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统一的营销标准和政策经营,乙方为甲方提供必要的市场反馈信息和数据,维护“省电宝盒”产品在市场的统一形象、统一的业务管理,乙方要积极配合并协调甲方整体的营销战略。

第九条 “省电宝盒”产品供货价格为每台 元人民币,甲方收到乙方汇款或者现金,三天内发货给乙方,甲方发货到乙方所指定收货地点。一切运费邮费由甲方负责。对于不可抗拒因素(地震、雷电、水灾、战争等)造成货物延误,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第十条 代理权期限为一年,从20xx年 月 日至20xx年 月 日。

第十一条 对有质量问题的产品,一年包换新品(人为因素损坏除外),对于问题产品,乙方集中20台以上发到甲方公司更换。甲方严格按照保修卡内容履行。

第十二条 合同签订之后,乙方在提货付款后合同自动生效。本合同到期自动终止,乙方享有优先续约权,甲乙双方续签合同应当在本合同终止前一个月内完成。

第十三条 双方发生纠纷应该积极协商、合理解决问题,对于无法协商解决时,可向仲裁部门提请仲裁或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本协议如有不尽完善之处,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公司代表)

乙方: (公司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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