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质量安全协议书

**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企业配送

食品质量安全保证协议书

甲方:**区教育局 乙方: (企业盖章)

法人: (签字盖章)

监督方:**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工商营业执照号:

税务登记证号:

食品流通许可证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甘政办发〔2012〕27号),确保我区学生营养计划安全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协议。

一.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所有企业所有证件,并保证所提供的下列资质和证件合法、真实、有效。因乙方不能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手续引起的经济纠纷及安全事故,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一)根据营养计划实施方案的规定,参与营养计划供餐企业必须是满足以下条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并保证在合同存续期间不得随意更换法人: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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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专业资质要求。供餐企业应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含有乳制品﹚或食品卫生许可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并在区食药监局、工商局、区质监局备案,拥有稳定、可靠的货源。

二、乙方要配备专门营养师或营养员负责按照《学生营养食谱餐》进行营养食品生产加工工作,并对营养食谱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乙方在合同期间严格按照《学生营养食谱》和与学区或学校签订的供餐合同生产加工食品,确保食品符合质量标准和卫生要求。

四、乙方在供餐期间不得夹带其他条件,不得随意更换品种,不得减量,不得随意涨价,不得无故中断供餐,由此引发的经济纠纷,乙方承担一切责任,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并服从甲方的其他合法处置,直至取消乙方供餐资格。

五、乙方在合同期间保证营养计划配送学生营养餐的车辆及用具保持清洁卫生,在每次运输食品前及时进行清洗消毒,在运输装卸过程中注意保持清洁,运输后进行清洗,防止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为送餐车辆应配备符合条件的加热或保温设备,使运输过程中食品的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

六、乙方要在合同期间必须按照采购合同(协议)的规定时限配送营养餐。并确定专人与学校专门工作人员进行接收食品交接工作,并认真做好食品的交接手续,按时做好登记、汇总、对账等工作。

七、乙方在合同期间免费为学区或学校提供3%的食品损耗和留样所需食品,学校留样食品不少于100克,并告知学区或学校存放要求。 - 2 -

八、乙方在合同期间积极接受并配合甲方各级行政职能部门对学生营养餐进行的安全、卫生、质量的监督检查。并对检查出的问题按时进行认真整改。

九、乙方在合同期间及时与学区和学校衔接,认真了解学区、学校、学生及家长对营养餐的意见和建议,并对原材料购置、食品加工配送各个环节进行自查自纠,不断优化供餐质量。

十、乙方积极配合甲方相关部门和学区、学校监督委员会对学生营养计划供餐每年进行的综合评议,若不符合要求且整改后依然不达标,甲方将取消乙方供餐资格。

十一、乙方必须制定安全预案,若发生安全事故,要立即启动预案,一方面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全力救治师生,把事故范围降到最小;另一方面,立即停止供餐,并封存所有食品、用具和食品原辅材料,提供相关资料,积极接受和配合职能部门查找病源和问题所在。

十二、乙方要在合同签订前一次性向甲方交纳食品安全保证金拾万元,合同期满无安全事件发生时无息全额返还。

十三、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议解决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

十四、本协议一式四份,自签订之日起实行。

甲方:**区教育局(盖章) 乙方:

企业法人(签字盖章):

监督方: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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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全国统一格式3

附件1: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全国统一格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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