铝合金门窗合同

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合同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委托乙方承担                            铝合金门窗项目的设计、制作、安装工作,依照《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概况

一、 项目名称:                                                           

二、 地    址:                                                          

三、 项目概况:                       总建筑面积:                  m2

四、 工程范围                铝合金门窗(材质为铝合金,包括   ∕    等)

面积约           m2

第二条  工程承包方式  本工程为固定单价合同方式,单价包括制作、运输、保管、税金、保险、管理费、利润、安装、保修、防腐、防水等一切所需费用。结算时按实际工程量乘以相应的单价进行结算。

第三条  工期要求  本项目总工期为     天(日历天);

自甲方下达全面施工指令单起      天内完成全部铝合金门窗安装施工。

第四条  工程质量等级   合格

第五条  工程合同价款

本项目铝合金门窗工程量约为       m2。工程总价暂定为       万元(大写:人民币

                 元);所有铝合金门窗统一单价为     元/m2

第六条  工程款的支付

1、   所有窗框安装完毕付款至工程总价40%                                       

2、   窗扇进场安装完毕付款至工程总价60%                                  

第七条  主要材料的确定

1、铝型材:  坚美铝,1.2mm厚      2、玻璃:  普通透明玻璃5.0mm厚   3、五金配件:   

                      4、密封胶: 中性硅酮密封胶,气密性玻璃压条。

第八条  双方责任

甲  方:

1、甲方给乙方提供水源、电源。

2、甲方负责解决乙方人员的现场住宿及材料堆放、加工场地。

3、甲方向乙方按进度及时支付工程款。

乙  方:

1、乙方必须精心选购符合国家标准的工程材料,并经甲方和业主认可后方能用于工程施工,乙方配备该铝合金工程施工的一切工具。

2、乙方必须对所有铝合金门窗安装的框四周进行塞缝处理,乙方应进行认真自检,经甲方、检查合格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否则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乙方承担。

3、必须文明施工、确保安全、确保质量、确保工期,对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乙方应承担责任和法律责任。

4、门窗结算以现场实际尺寸(门窗面积=门窗中心线宽度×高度)

5、如因乙方对安装铝材的保护、维护工作未做好,而发生的铝材锈蚀、变形等,由乙方根据甲方要求自行清理或更换,达到甲方要求。

6、窗框两侧及底框待窗框固定完毕后灌满浆(两侧可打泡沫胶)。

7、安全: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自己造成的大小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九条  工程的中间验收与竣工验收

为保证工程质量,本工程的验收分三步进行:

1、门窗及材料进场施工前验收,主要对窗材质厚度等进行质量验收;

2、施工过程各分项工程验收(含隐蔽工程验收),主要对安装质量进行验收,安装数量平方米数只作登记不作最终验收结果;

3、竣工验收,全面对门窗进行质量及安装面积进行验收。

4、乙方在工程通过验收之日起三天内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条  关于工程变更(返工)的约定

工程在施工中,由于双方的原因造成工程的变更(返工)具体规定为:

1、因甲方主动提出的变更,其费用甲方按实际情况在工期或费用上予以签证并按实结算。

2、由于乙方的原因对某一部分作业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或由于这部分质量原因影响到另一部分必须处理的,则由乙方全部负责修整或返工,直至完全满足合同要求为止,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工期延误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负任何补偿的责任。

第十一条  工期顺延

施工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况,工期相应顺延:

1、非乙方原因造成影响工程施工的,任何一天有连续四小时以上的停水、停电。

2、因甲方变更而停止。

3、不可抗力因素。

第十二条   违约

1、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在未违约的情况下,甲、乙双方均不得单方终止合同,否则视为违约,违约方除需向对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20%的违约金,还需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2、甲方需严格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支付工程款,否则每延误一天应偿付未支付工程款的万分之三滞纳金,按日累计。

3、乙方按所约定的时间完成本合同,否则每延期一天,应罚款每日贰仟元,按日累计。

4、乙方所供的门窗在进场后,经甲方检查出有质量问题的窗,甲方有权退货并由乙方立即组织重新进货,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

中途毁约处理:

乙方中途毁约,则已完成的工程量归甲方所有,甲方按已完成的工程量及已购进的材料总额50%支付乙方工程款。

甲方中途毁约,则甲方支付所有乙方已完成部分工程量的工程款及已购买属本工程所用但尚未使用材料款。

第十三条  争议

合同履约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北海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条   其他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可另签订补充协议。

2、本合同一式两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壹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

3、工程竣工交接,双方结清工程尾款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第二篇:铝合金门窗工程合同文件

铝合金门窗工程合同书

铝合金门窗工程

有限公司

铝合金门窗工程制作安装合同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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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合金门窗工程合同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君地上郡B区铝合金门窗工程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铝合金门窗工程

2. 工程地点:

第二条 承包范围及方式

1. 承包范围: 全部铝合金门窗工程的供料、制作、运输、安装、防水构

造、产品保护、竣工验收前清洁以及竣工资料提交,并负责保修期内的保

修、保养工作。

2.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按照图纸

施工并保证验收。

第三条 合同总价:

合同总价暂估为人民币 元整(¥ 元)。

第四条 合同工期:

1. 施工工期应符合甲方进度安排的竣工验收时间;

2. 总工期为 ,总日历天数: 天,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方书面通知为

准,工期必须与甲方的开发进度保持一致。

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应承担万分之二合同结

算总价的延期罚金。耽误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责令

承包人退场,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非承包人责任,工

期顺延。

第五条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一次性通过有关部门的验收;确保不漏水。

第六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如下:

6.1合同;

6.2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6.3施工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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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甲方邀请议标文件》;

6.5《乙方投标文件》;

6.6国家或江苏省有关取费标准、施工规范和其他有关的技术文件。

第七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和适用标准及法律:

7.1本合同使用汉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规章。

7.2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施工中适用的标准均为国家标准或江苏省政府、苏州市政府管理部门颁布的有关标准。工程所需标准、规范由乙方自行准备,费用由乙方自理。

7.3国家和江苏省政府、苏州市政府若颁布新标准规范时,按新标准和规范执行。

第八条 图纸:

8.1本工程施工图纸由乙方免费负责根据原有施工图纸进行深化设计,并经过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和甲方确认后,在保证正常施工的前提下,向甲方提供图纸 3 套。 (图纸:提供电子版)。

8.2甲方对图纸的保密要求:乙方不得外传。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乙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甲方。

第九条 甲方代表:

甲方委派 作为甲方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9.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行使自己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

9.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24小时后不予答复,视为乙方要求已被确认。

9.3甲方代表易人:甲方应于易人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9.4甲方代表的签字及意见不管内容如何均应被理解为甲方代表已收到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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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书面文件,而并非确认该文件中乙方提出的任何要求。

9.5涉及到有关对本合同约定进行修改的任何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协议、备忘录、会议纪要、来往函件、传真件)必须加盖本合同上所用的印章后方生效。

第十条 监理单位及总监理工程师:

10.1甲方委托监理单位:。监理单位负责监督合同的履行,对本工程进度、质量、投资控制以及合同、信息、资料进行监督、协调和管理。乙方应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

10.2未经甲方同意,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代表无权解除本合同中乙方的任何义务。

第十一条 乙方项目经理:

11.1乙方指派 为本工程乙方项目经理并长驻工地现场,全面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乙方项目经理及其经甲方认可的本项目乙方管理人员名单(包括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等)以本合同附件为准。

11.2项目经理在项目正常施工期间处理与本工程无关事项拟离开施工现场5个小时以上的,必须通知甲方代表。如项目经理无故每缺席一天(节假日除外),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000元违约金。

11.3乙方应将其所委派的现场项目经理的有关证书交由甲方验证后留复印件保存。乙方项目经理以及其在职权范围内委派人员(本工程项目乙方管理人员)的撤回,须经甲方书面同意;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而撤回乙方项目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应视为乙方违约。

11.4乙方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11.5甲方代表有权要求乙方撤换其认为乙方所提供的人员中的渎职者、或不能胜任工作或玩忽职守的任何人员,以及甲方代表从其他方面考虑认为不宜留在现场的人员,且无甲方代表的同意不得允许这些人员重新从事本工程的工作。乙方不得以辞退、更换工作人员为由向甲方要求赔偿及延长工期。

11.6乙方项目经理按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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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并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项目施工。

第十二条 甲方工作:

12.1提供具备开工条件施工场地的时间和要求:乙方已充分了解施工现场的情况,甲方按现状提供施工现场。

12.2负责提供将施工水电接至项目的红线以内(附图并经过双方的确

认),由乙方安装计量表具,施工用水用电分别按自来水公司和供电局收费价格结算。由乙方直接与土建总包方协商,直接支付给土建总包方。

12.3需要与有关部门联系和协调工作的内容及完成时间:开工后

12.4需要协调各施工单位之间关系的工作内容及完成时间:开工后

12.5向乙方提供的设施内容:承包单位自理。

第十三条 乙方工作:

13.1组成本工程项目经理部,进行现场组织协调和工程质量、进度控制、安全文明施工,并定期召开工程协调会和参加甲方及监理单位组织召开的工程例会。乙方代表在现场直接负责组织施工并履行本合同。

13.2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时间和份数:开工前,向甲方和监理单位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进度及分阶段进度计划、用水用电计划等书面资料或文件,施工过程中每月25日向甲方和监理单位提供有关进度计划、计划进度和实际进度比较报表、主要材料进场计划、资金需求及工程事故报告计划等书面资料和文件。

13.3施工现场交通和噪音控制的要求:遵守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市容、环卫、交通和施工噪音、防疫等的管理规定和要求,搞好环境卫生和文明施工,有关手续由乙方办理。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罚款由乙方承担。

13.4符合施工场地规定的要求:遵守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一切规定和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13.5保护建筑物结构及相应管线和设备的措施:保护好建筑物结构和相应管线、设备。需做相应调整时应通知甲方,由甲方组织相关专业工种协调解决,相应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3.6建筑成品保护的措施: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验收之前,负责成品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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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乙方组成本工程项目经理部,进行现场组织协调和工程质量、进度控制、安全文明施工,并定期召开工程协调会和参加甲方及监理单位组织召开的工程例会。乙方代表即本项目经理部经理在现场直接负责组织施工并履行本合同。

13.8乙方提供一切劳务、材料设备、施工机械设备及所需要的其他临时或永久性物品。

13.9 乙方施工人员的吃住场所由乙方自行负责,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除必要的值班人员外(值班人员名单须事先报甲方备案)乙方承诺其所有施工人员晚上不在施工现场住宿,乙方承诺不在施工现场烧菜煮饭。乙方承诺文明施工,保持施工现场的干净整洁。做到每天工完料清。否则,每发现一次,扣罚500元。

13.10 施工期间,乙方应服从该项目土建总包方的管理。总包配合费由乙方直接与土建总包方协商,直接支付给土建总包方。分包单位应该提前与土建总包方进行沟通,并提供相应资料给土建总包方,在接到进场通知后3日内会同甲方、监理单位前往验收并对是否符合施工条件提出意见,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工作面符合施工条件,乙方不得拖延进场时间,否则该分包工程工期延误及由其引起整个项目延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13.11乙方按本合同规定负责工程交付后的保修。

13.12乙方应在总包方拆除脚手架之前,即合同期内,完成外框施工。否

则,有关脚手架的延迟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的临设应搭在红线外并服从甲方安排,费用自理。

13.14 乙方将工程图纸及现场实物认真核实,将规格、尺寸、标高等数据核准后经现场监理和工程部人员签字认可后再加工、制作。飘窗制作时要根据周边是否有空调板或其他设施,调整好窗扇的开启方向,为其他需要预留提供方便。制作安装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和相关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乙方对窗型图等工程图纸是否符合强制性规范、是否合理负有审查义务,否则因此引发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3.15 建立健全项目施工管理网络,确保生产管理工作正常有序。乙方指定 为现场驻工地代表,联系电话 ,负责合同有序履行。

13.16 提供合同范围内工程验收的有关资料和产品合格证。负责本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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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送检和“三性”试验,并承担相关费用。

13.17 与其他承包方相互配合,严格按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总进度计划进行施工安排。以确保门窗安装进度满足土建施工总进度计划的要求。

13.18 遵守施工现场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高空作业系好安全带。因乙方原因所造成的安全事故概由乙方承担责任。

按安全操作规程施工,在施工现场设置的所有安全防护设施,未经甲方负责人和监理批准,不得拆除和移动,确保自身安全和第三者安全,利用脚手架时,乙方必须事先检查是否符合安全规定,否则,如发生安全事故由责任方承担一切责任。

乙方在使用甲方设置的电箱时,应事先检查是否符合安全规定,如发现不符合安全规定时,应通知甲方电工处理,乙方不得私拉乱接,否则,一切事故由责任方负责。

13.19 工程竣工前,负责将门窗表面清理干净。工程完工后,及时按苏州市城建档案馆的有关规定提交工程的全套原始资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13.20乙方施工中的所有资料原件需在该文件生效后3日内报甲方备份一

份,甲方的备份资料与乙方资料动态更新。如发现乙方遗漏备份资料或逾期报备的,甲方有权扣罚2000元/次。

13.21乙方应协调好现场施工人员的关系,如发生施工人员或其家属前往甲方办公场所、政府办公场所及其他公共场所聚集向甲方提出任何请求的,乙方应负责劝退,否则,乙方应承担5万元/次的违约金。

13.22乙方不履行上述义务而造成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失,除工期不予顺延

外,还应对甲方的损失给予全部赔偿。

第十四条 进度计划:

14.1乙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合同签字后7天内。

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各项原始资料及其余楼层已完工的环境的保护要求,编制该工程施工总方案、各专业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分部施工方案,并于进场施工前7天内向甲方和监理单位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总进度计划的书面(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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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甲方确认的时间:甲方和监理单位在收到乙方提交的文件后7天内审定后方可作为施工的依据。经甲方和监理单位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14.3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赶工和施工安全的措施,由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各项措施费用由乙方承担。

14.4乙方根据监理工程师及甲方认可或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如发生任何的质量和安全事故,乙方不得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经甲方认可或同意为由而要求甲方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 工期延误:

因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监理和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5.1一周内非乙方原因连续停水超过8小时及一周内非乙方原因连续停电超过8小时的;

15.2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

况。不可抗力的判别以当地气象局、地震办记录为准。具体标准如下:里氏五级以上地震,震中距施工现场五公里以内;一天以上台风,暴雨;38℃以上高温天气持续7天以上;由市政府规定的停止施工的各项条件)

乙方在首次出现上述情况发生后7天内,就情况说明、政府相关部门证明文件和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审查所有情况并就事件性质决定总的延长时间。甲方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除上述乙方可依程序提出工期顺延外,其他的情况一律不得引起工期顺延;如乙方自行停工,工期和费用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检查和返工:

16.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设计和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

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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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检查、检验合格后再进行检查、检验应不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反之,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等级:

17.1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协议约定的条件。

17.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委托苏州市级的工程质量鉴定部门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一方对工程质量的认定相同的,鉴定费用由另一方承担。

17.3若乙方采用非指定品牌的任何材料,视为质量不合格,甲方确认的除外。非指定品牌在使用后,乙方应无条件的更换,不能更换的,双倍退还差价。 第十八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8.1每道工序施工结束后,乙方应进行自检,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24小时前通知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参加。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修改后重新进行验收。工程经验收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签字,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未经上述程序而擅自进入下一道工序者,责令返工,并一次罚款1000元。

18.2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须在开始验收24小时之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两天,甲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应承认验收记录。

18.3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隐蔽或修复后隐蔽。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直接费用,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8.4 每道工序施工结束后,甲方代表及监理有权随时抽检并记录,如该道工序不合格的,乙方应立即整改至合格,由此引起的工期及费用损失由乙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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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

19.1 本合同单价为包干固定单价(在施工过程中若返工,返工配合费由乙方承担,并从结算价中直接扣除),结算时,合同单价不变,中途如遇市场价格变化,价格也不作调整。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投标报价中的综合单价均已包括但不限于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制作、包装、运输、卸货、安装调试、边框发泡剂按国家规定填充、防水、打胶、清理、成品保护、技术措施费、临时设施费、文明施工费、质检、安检、三性试验、缺陷修复、保险(包括第三方责任险、承包人自有人员和设备保险)、风险金、施工水电费、税费、利润等一切费用,以及合同明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

19.2 工程结算按竣工图加签证,图纸以外的签证按甲方的公司内部流程执行。因甲方设计变更造成工程量增加或新增工程内容的,在结算时应按甲方签字确认的签证单增、减工程造价。

19.3 施工用水用电分别按自来水公司和供电局收费价格结算。由乙方直接与土建总包方协商,直接支付给土建总包方。土建配合费由乙方直接支付给土建总包方。

19.4安全玻璃数量及规格由承包人根据施工图按规范进行计算并报价,按樘计。如由于承包人原因漏报或所报规格小于规范规定,必须按规范规定配置,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9.5合同造价的结算采用固定单价(综合单价)的方式,在不调整材料及设备品牌、规格、型号的前提下,单价不予调整。

19.6工程量的计算,根据竣工门窗实际尺寸按实计算。

19.7弧形固定窗按展开面积计算,采用热弯玻璃。

19.8组合窗按不同的开启方式,分别报价,面积计算以中心线为界。

19.9安全玻璃数量及规格由承包人根据施工图按规范进行计算并报价。如由于承包人原因漏报或所报规格小于规范规定,必须按规范规定配置,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9.10甲方对乙方按合同的每次付款,乙方均需首先用于支付本工程的人员薪金及乙方供应商货款。乙方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以农民工工资及供应商货款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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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支付到位为由,以任何形式向甲方或任何其他部门、组织提出超出合同约定的任何要求。否则,一旦发生此类情况(例如农民工、供应商闹事,上访等)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即时主动放弃本合同的所有权益,立即主动撤场,向甲方完整移交施工场地及所有资料。乙方已实施项目无偿赠与甲方。乙方不再向甲方提出任何费用要求,与甲方再无任何瓜葛。

19.11竣工验收合格后送交审计,为保证建设工程结算的严肃性,施工单位应严格按规定合理编制工程结算,结算审计核减率在5%以内(含5%)的,其审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结算审计核减率超过5%的,则所有的审计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工程款支付:

21.1本工程无预付款;

21.2工程进度款采用按每幢单体节点支付,每幢单体外框安装完毕后,经发包方审核后支付该幢楼外框材料款的70%;

21.3每幢单体门窗扇、执手五金配件、玻璃全部安装完毕后,经发包方审核后支付至该幢楼合格工程的完工造价的50%;

21.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方支付至完工造价的70%;三个月内发包方支付至完工造价的85%;

21.5结算审定后,发包方累计支付至结算审定总价的95%;审定总价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后一周内发包方累计支付至结算审定总价的98%无息付款;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后一周内发包方累计支付至结算审定总价的100%无息付清。

21.6总包配合费不在进度款中支付,结算时一次性支付。

第二十二条 材料及质量要求

22.1 本工程所有材料均为乙方自行采购:型材的规格与品牌与招标文件及铝合金门窗施工要求一致,若乙方自行改变,甲方有权扣除双倍差价。玻璃选取按照现行规范执行,以下部位(但不限于此)必须使用安全玻璃:有框门玻璃面积大于0.5㎡;单块玻璃面积大于1.5㎡;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

22.2工程竣工验收以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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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标准为依据,工程质量等级优良。要求安装时门、窗框用发泡剂填塞,门窗扇关闭严密,间隙均匀,开关灵活,保证铝合金门、窗框、扇及玻璃表面洁净,无伤痕、碰伤,涂胶表面光滑、平整、厚度均匀无孔。如发现铝合金门窗框表面涂层剥离、碰瘪、划伤、弯曲,则整个门窗框均要更换。门窗防渗漏具体要求:本工程所有铝合金门窗在经历一个雨季后,先由施工单位进行自检及整改,在自检无渗漏的情况下报甲方及监理在质监站核验之前进行验收,原则上不得出现渗漏现象,如每幢楼渗漏点超过2个以上时,除及时作维修外,每超过一个渗漏点罚款人民币1000元,本罚款在决算中扣除。因质监站在核验中发现渗漏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该罚款在决算中扣除。交房后因施工质量问题产生的返修,每次扣500元,在决算中扣除。

22.3 乙方按上述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上述材料应在采购前送至甲方处封样三份,甲方工程部、材料部、合约部各留一份。无论甲方何时发现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规范和样品要求不符的,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已经使用的,乙方仍应拆除、修复及重新采购。只要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规范和样品要求不符,所造成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且工期不予顺延。

22.4甲方有权要求对原设计施工图纸的材料进行变更,价格由甲方确认,变更主材调差以甲方签证单为准。

22.5甲方确认窗型,乙方需保证结构可靠,质量符合要求,确保不漏水。 22.6铝合门窗的具体技术要求如下:

见附件一。

第二十三条 材料试验:

23.1对于必须进行试验才能使用的材料,不论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供应,由乙方进行防火阻燃、毒性反应等测试,费用由乙方承担。

23.2对于乙方采购的属于国家强制性送检的材料设备,甲方及监理单位有权对每批材料设备进行抽检并送当地有关质量部门检验。抽检并送检的比例不超过5%,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其他材料设备,甲方及监理单位对其质量有异议的,有权对材料设备进行抽检并送当地有关质量部门检验。经检验,该材料设备合格的,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反之,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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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工程设计变更:

24.1乙方须对施工图进行免费深化设计提交甲方及设计部门确认后方可组织施工。

24.2施工中甲方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并由乙方按甲方的要求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经甲方代表签字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24.3施工中乙方不得擅自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4.4乙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变更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甲方代表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改变或换用的,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4.5现场签证:工程师、现场监理、乙方根据现场 施工要求提出的变更及签证,包括各项会议中提到的整改变更等。所有现场签证必须经监理单位、甲方项目经理、甲方合约部负责人签字后生效。

24.6签证工程量必须经甲方、监理、乙方三方共同现场核实,且甲方必须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工程人员参与,并经甲方项目经理、甲方合约部确认方可生效,否则该签证甲方不予承认。

24.7乙方完成变更任务后在5天内需组织甲方和监理到现场确认。(以自监理或甲方工地代表确认完工情况的日期开始计算)并在5天内填写《工程现场签证单》并附相应签证依据和工程量计算方法,报监理单位审核,签证应经乙方项目经理签名并加盖公章。逾期不上报者,认为乙方自愿放弃签证费用。

24.8审批完成乙方应该依据《工程变更工程量现场签证单》编号归档,作为今后结算的依据。因为变更签证工程量有增有减,如果决算阶段编号不连续,自中断编号以后的变更签证甲方不予认可。

24.9所有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单都必须使用甲方规定和下发的标准表

格。

第二十五条 竣工验收:

25.1乙方向甲方提交竣工报告的同时,必须向甲方提供一式三份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另附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的电子文档),乙方仅仅提供竣工验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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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而没有提供竣工资料的,甲方有权拒绝接收乙方的竣工验收报告,且工期不予延长。

25.2 施工前挑选试验样板,做好“三性”(水密性、气密性、抗风压)试验,并达到等级标准。

25.3 每樘门窗安装结束后,均需通知甲方和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填写隐蔽验收记录。

25.4 门窗框、扇安装施工完毕后,由监理及甲方代表抽取有代表性的门窗进行淋水试验,并填写试验记录。

25.5 乙方认为具备验收条件时,提前5天通知甲方、监理准备验收。甲方接到通知后按约定时间组织单项工程验收,如需整改,乙方应及时按整改意见进行整改。

25.6工程验收合格后7日内,乙方应将剩余材料和废料杂物全部清理出现场。

25.7竣工验收合格后,20日内完成结算资料编制。

第二十六条 竣工结算:

26.1竣工报告批准后,乙方应在45天内向甲方代表提出结算报告,办理竣工结算。

26.2如双方对增减工程量的价格存在不同意见时(指依据不足部分),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一致时,乙方同意由甲方在收到报告后仅对有依据不足的工程量价格聘请由双方认可的具有审价资质的机构进行审价,并在乙方提交结算报告之日起90天内审核完毕。双方同意本工程结算价款由双方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审计单位作出的审价结果为准。审价费用由乙方承担。

26.3竣工结算必须在本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结算价款为经审价确认后的工程价款。审定工程造价与送审工程造价核减率在5%(含5%)以内的,其审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结算审计核减率超过5%的,则所有的审计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保修:

27.1 保修期从通过铝合金门窗验收之日起,铝合金门窗工程质量保修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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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 保修期内乙方应认真履行保修责任,确保维修及时并保证质量。

27.3 保修范围:保修期内无条件将使用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重修完毕,如由于用户使用不当造成质量问题,乙方也应负责保修,收取材料成本费。乙方在接到保修通知书后3天内必须进场修理,否则,甲方有权安排其他施工单位修理,发生的费用从保修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

第二十八条 争议: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且不得影响工程进度。协商不成时,双方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违约责任:

29.1甲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按实赔偿。

29.2 合同工期按合同约定为准,如工期延误,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办法按合同约定价款的千分之五/日计取,逾期达15日(含),违约金计算办法按合同约定价款的千分之十五/日计取;如逾期达30日(含),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除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金外,还应当一次性支付合同价款30%的解约违约金。乙方的违约行为如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违约责任计算期间均从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之次日起计算,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直接从结算款中扣除。此违约金的支付不能解除中标单位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它责任。

29.4 因乙方的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的要求的,必须自费进行返工至发包方接受的质量等级为止;经返工质量仍达不到约定质量等级的,必须承担质量违约金;质量违约金为:合同金额的20%;质量达不到发包方要求合格标准的除上述违约金外,并赔偿由于工程不合格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一切责任。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返工使工程逾期完成,乙方必须承担逾期完工的违约金,逾期完工违约金和工程质量违约金同时适用。并赔偿甲方由于工程逾期交付给第三人发生的损失。。

29.5 乙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按实赔偿。

29.6 本工程严禁分包、转包,一旦发现,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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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支付合同价款30%的解约违约金。乙方的违约行为如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9.7乙方发生质量事故或严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者,给予1000~5000元/次罚款,情节严重者,根据合同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承包单位的责任。

29.8 若因施工质量问题而被质监站公开通报批评 (书面),对乙方罚款2000元/次;若项目经理由于管理不到位被质监站开具不良行为记录的,对承建单位罚款2000元/次。

29.9 若现场因安全隐患而被安监站公开通报批评 (书面),对乙方罚款

5000元/次

29.10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工程移交一年内,由于乙方责任出现质量问题、安全事故、业主投诉等其他原因,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均会给本工程的社会形象造成损失,每次由乙方向甲方支付5万元违约金。

29.11 针对同一事项承包单位接连收到三张监理整改通知单时,对承包单位罚款5000元/次。

29.12 乙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的要求将自有的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乙方未完善移交手续擅自撤场的,应当承担擅自撤场日至移交完善日5万元/日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应为乙方的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已完工程价款在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完全撤出施工场地后结算办理结算手续后支付。如乙方拒绝撤出工地,应按照5万元/日承担违约责任,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无论是乙方未完善移交手续擅自撤场还是拒绝撤场,其已工部分工程价款乙方按照现有资料进行计算或由甲方聘请第三方进行评估,乙方对此无异议,上述结算款待乙方按本条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并扣除相应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后支付。

29.13 本合同对乙方的违约金、罚款及合同规定应扣款项在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或履约保证金扣除,如上述费用不足以弥补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还应当支付二者差额。

第三十条 安全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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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乙方要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和防火措施,确保建筑物内的财产和人员的安全,安全保护措施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伤亡事故的责任和由此发生的费用。

30.2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

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甲方要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0.3承包人必须服从监理及总包单位的管理。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第三十一条 保险:

本工程建筑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施工人员意外伤害险均应由承包人投保,所发生的保险费同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遵守保险的条例,并对未保险的超出部分及保险责任以外的部分所发生的索赔和责任负责。此外,承包人应以自己的费用与保险人谈判解决所有索赔事项,他应向发包人、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提供所要求的一切文件和资料,以便保险安排、更新、保持及索赔能以实施。

承包人必须于正式合同签订后需将保险单之复印件提交发包人,并作为合同附件。发包人对承包人均不承担由于任何保险范围不足而引起的任何损失、伤害或损害,承包人如果认为所投保的工程一切险有不足够之处,应该自己去增加保险范围。

第三十二条 履约保证金:

乙方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合同签署生效前,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200000.00(大写:贰拾万元整)。保证金在乙方完成全部门窗施工并移交全套施工资料后一周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履约保证金在以下情况下不予退回:

a、因乙方原因,造成门窗施工工期拖延20天以上(含20天,已签证同意顺延的工期除外)。

b、由于乙方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损失大于或等于拾万圆)。

c、由于乙方原因,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死亡事故)。

d、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未达到市安全文明站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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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未能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整理移交完整的桩基施工资料的。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施工图纸;

2、《邀(招)标文件》;

3、《投标文件》;

4、功能和技术要求;

5、其它附件;

第三十四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公司公章并全额提交履约保证金之后方生

效。在竣工结算、甲方支付完毕,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关保修条款、违约责任条款仍然生效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第三十五条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肆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条索赔

36.1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甲方承

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乙方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乙方的其他经济损失,乙方必须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索赔,如乙方未按下列规定的时限和程序提出索赔的,视为放弃索赔权利,乙方无权再以同样事由再行索赔:

36.1.1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36.1.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

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6.1.3工程师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14天内,根据事实

及时作出索赔要求是否成立、索赔金额是否合理的判断并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应在14天内予以确认,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36.1.4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乙方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

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14天内,向工程师和甲方代表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规定相同。

36.1.5甲方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确认或要求乙方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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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为乙方的索赔已被甲方认可。

附件一:铝合金门窗质量技术标准及业主要求。

(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 承包人:

法定地址:

法人代表:

委托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编:

传真:

签约日期:20

签约地点:

年 月 日法定地址: 法人代表: 委托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编: 传真: 签约日期: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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