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摊位租赁合同

市场摊位租赁合同

     合同编码:           

出租方:                                

承租方: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附身份证复印件)。

第一条 承租方租赁出租方所有的商位(指仓位或摊位,下同)座落位置:                 市场                  号,共     个(间),     ㎡。商位设施有:                  ,按市场划行归市要求经营用途为              

第二条 租赁期限从               日起,至               日期满。

第三条 保证金(大写)                 元(小写¥     元)。承租方在合同签订当日付给出租方,合同终止时清退,不计息。保证金是全面履行合同的保证,乙方有严重违约的,保证金不退还。

第四条 租金(大写):             元/月(小写¥     元),承租方必须每月十日前一次性交清当月租金,逾期者每日按未交部分的3%计算滞纳金,一次性交清合同期内全部租金的,优惠        元。

第五条 市场的物业管理由出租方负责,承租方必须按市场统一规定使用出租方水电并向出租方缴纳水电物管等费,双方约定价格为:水费     元/吨、电费     元/度,水电费总表与分表的误差按分摊系数计算交纳,价格随国家调整而调整,卫生费    元/月(商位内日产生垃圾量超50斤的,每次加收20元以上垃圾清运费)。

第六条 承租方不得对所租商位进行转租或转让,如承租方自愿离开市场不再经营的,可提前一个月书面申请退租,出租方同意后,方可办理退租手续,由出租方按规定办理结算手续及清退保证金。承租方擅自将所租商位转租,出租方有权按所交保证金50%至100%处罚并立即解除租赁合同。

第七条 承租方需对商位进行装修或增设他物的,事先必须书面申请,经出租方同意后方可进行。商位内承租方装修、增设他物费用自理,合同期满后装修设施或新增固定设施(不可撤除部分)无偿归出租方,承租方不得拆除,出租方不作任何补偿。增设的他物(可撤除部分)由承租方自行撤除,损坏摊位的必须由承租方恢复原状,或赔偿修复费用。

第八条 租赁期内出租方负责屋面防漏和水电表前的维修,承租方负责商位其他维修及水电表后的维修,费用各自承担。

第九条 经出租方同意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承租方可在市场内指定的区域对经营的商品进行广告宣传,广告宣传必须遵照市场统一规定并向出租方交纳广告位使用费。

第十条 承租方经营的商品的保管和财产安全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可自行办理财产保险,出租方不承担承租方经营商品财产丢失(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承租方必须遵守以下条款:

(一)遵纪守法,遵守市场各项管理制度,诚实守信,亮照经营,明码实价,照章纳税,自办经营手续

(二)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三无”商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商品及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商品;

(三)做好商位清洁卫生工作,配合出租方维护市场秩序,维护设施完整,维护公共安全;

(四)在租赁合同到期前,必须提前一个月向出租方表明是否续租并办理相关手续。

(五)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建立农产品进销台帐,认真执行《农产品索票索证制度》及《市场的准入制度》,保证所经营的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和可追溯求源,不合格农产品必须立即销毁,已销售由承租方负责收回,未销售的由承租方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自行销毁或作无害化处理,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由承租方自行负责。

(六)严格遵守《消防法》及《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安全用水用电,安全使用商位及设施,严禁私拉乱接和使用大功率(超过1000瓦)电器设备,严禁窃水、窃电,严禁在市场内燃放、转运、销售、存放烟花爆竹、乙炔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严禁在经营场所及公共区域进行污染性作业以及违章用火,燃烧柴快、垃圾、有烟煤等,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七)在承租期间因承租方原因发生的安全、火灾事故及违反治安管理法规造成的相关责任及损失概由承租方负责,出租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不负责赔偿相关损失。

(八)违反市场管理规定须交纳教育费的,必须及时交纳,否则无条件从保证金中扣除,合同到期需续签合同的,必须补足保证金后方可续签。

第十二条 承租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1、承租方擅自将商位转租、转让他人,或不按要求使用商位随意乱改致使商位损坏的;

2、承租方不交付或不按约定交付租金或相关费用累计超过两个月以上(含两个月);

3、承租方制售假冒伪劣、三无商品,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商品等,受到相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4、承租方欺行霸市、哄抬物价,采取非法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经营的;

5、承租方违反国家及出租方安全管理规定,出现安全责任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限期未整改的;

6、承租方不遵守市场管理规定,拒不服从市场管理,超摊、扩摊、离摊经营、占道经营、大量随地倾倒果皮菜叶等垃圾,累计受到处罚超过四次(含四次)的;

7、不按约定用途使用商位的。

第十三条 资产以现状出租,合同签订前出租方必须先行查验商位,无异议后再行签订合同,合同一旦签订,在承租期内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寻衅滋事或者拒交商位租赁等费用。

第十四条 政府统一规划或资产处置、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合同自行终止,承租方无条件在规定期限内搬离,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不作任何赔偿。

第十五条 本合同租赁期满承租方如无违约行为的,则享有在同等条件下对商位的优先租赁权,如承租方无意续租的,应在规定期限(合同到期前三十日内)书面告知出租方。

第十六条 租赁期满未能续约的,承租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后三日内将租赁的摊位及出租方提供的配套设施以完好、适租的状态交还出租方,出租方不作任何补偿。承租方未按照约定交还的,出租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收回及另行出租并不退还保证金。由此造成的损失及法律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第十七条 其它约定:

第十八条 因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第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租方四份,承租方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出 租 方(章):                                         承租人(章):

委托代理人:                                          住      所:

电      话: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电      话:

 

第二篇:市场租赁合同

北京黄村桥商贸有限公司场地、柜台等

商业设施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北京黄村桥商贸有限公司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就双方租赁场地、柜台等商业设施进行商业经营事宜,经双方协调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场地

乙方承租甲方 区 号场地,面积 平方米,

含柜台 个、供乙方经营 使用。

第二条:租赁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止,共计 个月,其中免租优惠期 个月。

第三条:租金的缴纳方式

本合同租金实行一年/半年支付制,租金在租期满前一个月之内交纳,即第一

次交费 年 月 日交费金额 元,第二次交费 年 月 日

交费金额 元,第三次交费 年 月 日交费金额 元。共计金

额 元(大写: )。凡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齐

租金的每延期1天交相应金额5%的滞纳金。

第四条:保证金

1.乙方在进入经营区前按所定场地、柜台向甲方一次性交纳保证金________元,退租 后期满三个月无违约,无产品质量投诉,没有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到财务部办理退款。

2.因所售商品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赔偿,而商家拖延拒绝或无力赔偿的(含撤场联系不上的),甲方有权动用保证金进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乙方应拥有对保证金的使用知情权。

3.保证金金额低于赔偿金、维修金,乙方自接到甲方通知3日内补足差额部分。

第五条:甲方权利义务

1.按约定为乙方提供经营场地柜台﹑房屋等商业经营设施。

2.为了甲乙双方的总体形象,乙方制作门牌、广告、宣传牌以及门面装修必须经过甲

方按统一标准审批,经甲方同意后,方能施工,否则无条件拆除,损失自负。

3.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活动是否合法,是否遵守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进行监督和管

理。严禁采取不正当竞争的销售手段,欺行霸市,严禁聚众赌博,严禁与顾客发生争执或打架,违者将受到重罚,情节严重将清除所承租摊位。为了方便管理,乙方在经营期间,甲方有权会同管理部门(工商、税务、公安等)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乙方进行教育、罚款、停业整顿直至清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违纪营业员,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基于整体利益的考虑及经营需要,甲方有权对商品经营区进行重新规划调整,对设

施进行改造。

5.协助乙方取得合法经营资格。

第六条: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任何对管理制度的违反即是对合同的违

反,均按违约予以追究责任。

2、在租赁期内,乙方应具备合法经营资格。

3、乙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摊位所确定的范围内持证经营,并不得私自占用公共通道,

其经营设备的设置必须服从甲方统一安排,乙方如需自己另行装修的,应将装修方案如实报经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

4、乙方应按期缴纳租金,在合同规定期限内仍未缴纳下期租金者,乙方按实际拖欠金

额每天支付5%的滞纳金,超过5日还未交齐租金者,视为乙方自动终止合同。合同终止,乙方必须在三日内撤出,如不撤出每迟延一天按租赁面积双倍租金赔偿甲方。

5、乙方违约自动终止合同,甲方不负责办理任何手续,并有权另行安排其他客户租赁

该场地。

6、乙方在租赁期间应对所销售的食品做到认真检查,同时也做好安全、防火、防盗等

各项工作和遵守甲方制定的所有制度。乙方在租赁期间没有遵守甲方规定的制度,造成人员重大伤亡,导致死亡等重大事件,由乙方自负。

7、乙方应爱护场地内的建筑物及各项设备设施,不得随意加以改动,如造成损坏,需

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乙方承租场地不包括电源,乙方不得私拉电线违禁用电。

8、除另有约定外,乙方应保证每日开业经营,租赁期内的每日经营时间应严格遵守甲

方的统一规定,如乙方当日不能按照甲方统一营业时间,包括(但不限于):延迟开门、提前关门、装修、歇业等,应至少提前一日向甲方提供书面申请,得到甲方同意并批准后,方可进行。

9、在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的同意私自承租摊位及场地设施转租、转让、转借给其

他租户或与其他租户交换场地或中途退租的均为违约行为。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不返还乙方押金、保证金和剩余租金。乙方在合同解除之日起三日内迁出本场地,如乙方拒不迁出,甲方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0、因乙方经营商品存在质量和服务缺陷而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工商管理、税务等其他费用

1、乙方必须按有关规定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并按期缴纳依法负担的税金。

2、乙方摊位及库内的货物、货架等物品应由自己负责参加财产保险,费用自理。

第八条:乙方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摊位;如乙方拒不迁出,甲方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未经甲方允许擅自将承租摊位转租、转让或转借他人的;

2、违反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和甲方管理制度的;

3、未按期交纳租金及其他费用的;

4、违禁用电或不配备消防器材,形成潜在隐患或已造成损失的;

5、因违法经营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或其他经营所需证照,

或勒令停业整顿的;

6、拒绝接受甲方管理人员管理的;

7、利用承租摊位进行非法活动;

8、违反治安法规、造成治安隐患或治安事件的;

9、非不可抗力原因并未经甲方同意,乙方连续歇业或不遵守甲方统一营业时间达三日

以上或累积达十五日以上。

第九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如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行为违约行为,违约行为应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甲方对乙方的违约行为可选择补救措施:

(1)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2)甲方有权在解除合同的前提下,终止乙方对承租场地的占有,并可将其财产移至

公共贮藏地: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实行履行合同的义务;

(5)甲方的上述权利不妨碍其行使由乙方违约而被法律赋予的任何其他权利,不妨碍

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十条: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或因市政规划等政府行为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合同自动终止出现

以下情形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各方均不能要求第三方赔偿。

2、如因水管、电管部门停电、停水导致不能正常经营和工作,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出现以下情形合同终止

1、经双方协商一致;

2、合同履行期满;

3、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4、因政府要求,甲方必须停业的;

5、因一方违约,对方按照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

第十二条:租赁场地的交还

在本合同期满而双方未予续签或本合同提前终止时,乙方应于本合同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承租地及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等以良好、清洁、退租的状态交还甲方,如该场地已经过乙方装修,该装修物也应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也不得以该装修为自己出资为由予以拆除破坏,否则甲方有权不退还乙方剩余租金、保证金并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事项

1、双方之间任何关于合同向对方的通知行为,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方式为有效,但

甲方有权以公告、布告等形式进行通知,本合同的变更,补充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且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方能生效。

2、本合同期满前两个月,双方如愿延长租赁期,应重新签订合同(在同等条件下,乙

方有续签合同的优先权)。

3、合同终止后,凡从场内拉走货物,一律须经甲方管理人员开具准许货物出厂证明,

否则,甲方有权予以扣留。

4、乙方不准对其经营场所的房屋、柜台等商业设施主体结构进行改造。不准在经营场

所私自搭建建筑物,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不返还乙方押金、保证金和剩余租金,乙方在合同解除之日起三日内迁出本场地。

5、乙方对其经营场所的房屋、柜台、冷库等商业设施进行的装修的,在国家征地或政

府开发拆迁一律不给予补偿,乙方不享受任何补偿。乙方在不破坏甲方房屋、柜台等商业设施主体结构的同时,可以自行拆除。

第十四条:合同纠纷解决方式及效力

1、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治安、消防保证协议

根据国家和市政府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加强进市场商户在本市场经营期间是内部治安保卫防火工作,提高安全防火意识,保障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 乙方对所属员工进行安全防火教育,做好审查工作,做到证件齐全,安全

可靠,不得雇佣各类犯罪嫌疑人和在逃犯罪分子。

二、 乙方所雇佣的员工要具备身份证,外地进京人员要按规定办理暂住证等,

做好登记审查工作。

三、 乙方在经营期间要提高安全防火意识,房内消防器材由乙方负责购配。工

作人员要学会使用消防器材,在经营活动中要爱护本场所的防火设施,不得随意挪动拆卸。

四、 乙方在经营活动中不得任意改变建筑设施,不得随意乱接电源,不得使用

功率较大的电器。如经营需要,可向本市场管理部门书面申请,批准后方可使用,否则引发的事故后果,乙方负全部责任。

五、

六、

七、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日期: 日期:

标明禁止吸烟的地点不许吸烟,不得占用通道经营。 发现治安和火险隐患,应及时向甲方保卫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对本市场保卫部门、公安部门提出的治安、火险隐患,应在当日立即整改。

市场租赁房屋防火、安全协议书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承租方与出租方没有任何劳动关系,是房屋租赁关系,经双方同意,特制订如下协议:

一、承租方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室内配备的表盘、电表不得私自开盖调换,需安装用电设备向出租方请示。

二、承租方严禁在租赁房内堆放易燃物品及各种杂物。

三、承租方严禁在通道内堆放杂物和长期停放停止使用的车辆,确保通道畅通。

四、承租方严禁动用市场固定的消防器材,消防栓的位置禁止停放车辆和堆放物品。

五、承租方所住生活房屋必须安装风斗,并使用合格的炉具,对私自使用不合格的炉具和不装烟囱的炉具,出租方有权予以没收,确保生活区冬季取暖人员安全。

六、承租方用过的炉灰必须经过水浸处理,放置在自备的铁桶内,严禁带有火星的炉灰出屋,确保防火安全。

七、如因承租方原因出现人身伤亡事故及造成经济损失,一切责任由承组方负责,出租方概不负责。

出租方:

承租方:

年 月 日

市场承租人交通安全协议书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承租方与出租方没有任何劳动关系,只是场地房屋租赁关系,承租期间出现各种交通事故由承租方本人负责。

一、出租方要求承租方严格遵守北京市各项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二、车辆上路前一定检查车况,保证不开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机动车上路,确保人员车辆的安全。

三、开车上路带齐各种证件,不违章,遵守交通法规。

四、承租人教育其子女不要在市场内乱跑,确保人身安全。

五、承租人骑车外出及走路必须遵守交通法规,不违章,保证个人与他人的人身安全,出现各种交通事故由承租方本人负责。

六、承租人在市场内行走、骑车、驾驶机动车也要遵守交通法规及市场管理规定,出现交通事故由责任方负全部责任。

此协议双方签字生效

出租方:

承租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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