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贸市场摊位租赁协议

财富商厦摊位租赁合同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哈尔滨龙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现就财富商厦农贸市场摊位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租赁场地

经乙方要求,甲方同意将所属的财富商厦农贸市场__________号摊位出租给乙方使用,固定经营_____________商品。

第二条 租赁期限

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计_________年;

第三条 租金

租金共_________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实行年支付制,以现金为租金支付方式,每季度最后三十天付下一年租金。

第四条 保证金

乙方向甲方交纳摊位租赁保证金 元,大写: 仟 佰 拾 元。

第五条 其它费用

(1) 工商、税费按国家政策法规规定缴纳的,由乙方自行承担;

(2) 水电费自理。

第六条 解除协议

此摊位最短租赁期限为一年,乙方在租赁期内不得擅自转租。如一年内乙方提出解除协议,甲方有权不退还乙方保证金;一年后如需解除协议,乙方需在租赁期满15日前告知甲方,甲方应允许,在乙方足额缴纳水电费后退还保证金,乙方将租赁的场地及甲方提供的配套设施以良好、适租的状态交还甲方。乙方拒不交还的,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收回,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不可抗力

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

市政规化及市政拆迁、公司策化及发展需要等不可抵抗因素)乙方应无条件搬迁。

第七条 补充与附件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八条 协议效力

本协议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此合同壹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甲方一份,乙方留存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

电话: 电话:

日期: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日期: _____年____ 月____日

 

第二篇:菜市场席位租赁协议[1][1]

菜市场席位租赁协议

甲方:安徽柏丽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丽城菜市场席位租赁事宜,达

成如下协议,以利共同遵守。

第一条 席位及经营内容

1.1乙方承租甲方菜市场内层号席位。

1.2允许乙方在该席位经营的商品:

1.3禁止乙方经营的商品:除本协议第一条1·2款以外的

任何商品

第二条 租赁期限

2.1租赁期限自

1

2.2乙方经营期满后如自愿退出经营,甲方同意不作为违约处理。

2.3甲方有权根据菜市场状况及需要暂停菜市场营业,但每自然年度不超过七天,乙方不得因此要求减免租金及其它费用或要求赔偿损失。(但遇有特殊事件、政府行为、社会重大活动等事项发生,导致无法营业,不受此限)

第三条 租金及费用

3.1租金为度交纳,计算租金起租日为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到期 后享受 自然月免交租金优惠。

3.2租金按年度交付的,乙方应于下一个年度首月五日前按甲方公布的新年度租金标准交付。

3.3第二年度以后的租金,甲方有权根据菜市场的营业状况及各项管理费的情况进行调整。

第四条 保证金

4.1为确保合同的履行,为维护全体商户利益,为维护菜市场公平交易,杜绝欺诈,保持市场的长期稳定经营,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保证金 元整。

4.2保证金按如下方法退还:

4.2.1合同期满乙方迁出丽城菜市场后,双方办理完毕场地交接手续三十天后,如无客户索赔、投诉等问题且经甲方确认乙方没有任何违约行为及欠交各种税、费后,甲方退还 2

乙方保证金。

4.2.2保证金如数退还,不计利息。

4.2.3如菜市场需要全面或部份改变用途,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甲方退还乙方保证金。

4.2.4出现本协议第4·2·3条情形,保证金如数退还,不计利息。

4.3出现如下情形,保证金不予退还:

4.3.1出现乙方违约,根据本协议的约定甲方可单方解除协议的情形

4.3.2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及违反市场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乙方没有整改的。

4.4对因乙方违反本协议及市场管理制度的违约行为而收取的违约金,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乙方应在接到通后三日内补足保证金不足部分,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5.1免费提供经营期间公共场所所需的照明。

5.2免费提供市场内广播服务,但乙方欲用此媒体进行做广告宣传,则按本协议第八条的约定执行。

5.3免费在电台、报刊或其它媒体上为菜市场做整体广告宣传,具体履行由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如需甲、乙双方出资时另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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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设定服务中心,有偿提供复印、传真等服务。

5.5甲方支付物业管理费,对菜市场进行物业管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市场建筑物(包括共同区域及租赁场地)的管理及维护保养;市场内水、电、电梯等各种设备、管道、线路、设施及系统的管理、维护、保养;清洁管理;保安管理;消防管理;市场内、外各种通道、停车场的管理,物品管理。

5.6甲方有权对市场进行商业管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商户装修的审查和监督;商品品种、布局的规划和控制;各项经营区域的划分;商品档次的定位;商品经营管理及质量管理;服务质量管理;价格管理,商户管理;市场营销;形象设计;市场调研;公共关系协调;纠纷调解。

5.7制定为本协议第5·5条、5·6条而必须的管理制度,并负责实施。对于以上管理制度,甲方将在《柏丽菜市场管理制度汇编》中明确规定,其余相应的管理制度应于在制定后三十日内张贴于市场管理办公室及市场显著位置予以公告,并视为送达每个承租人,乙方应认真遵守以上管理制度。

5.8甲方有权将乙方违反本协议和菜市场管理制度的行为视为违约行为。

5.9甲方有义务不断提高菜市场的管理及服务水平,丽城菜市场的管理、服务水平总体上不低于本市同类市场的水平。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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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营业及停业

6.1.1除根据本市场统一安排或另有约定外,自起租之日起乙方应保证每日开业经营,租赁期内的经营时间应严格遵守市场的统一规定。

6.1.2如乙方当日不能按市场统一时间营业,包括(但不限于)延迟开门、提前关让、歇业等,应提前一日向甲方提出申请,得到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

6.1.3非不可抗力及甲方的原因且未经甲方同意,乙方连续歇业或不遵守本市场营业时间达三日以上或累计达十五日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乙方的合同并不退还乙方的保证金,乙方应在本协议解除后三日内迁出本市场,如乙方拒不迁出,甲方有权采取强制措施,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6.2合法经营

6.2.1在租赁期内,乙方应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开始营业日前办理完毕合法经营的全部证照。如经营期间,乙方经营主体资格消失,例如证照被吊销,乙方自行承担一切后果及违约责任。

6.2.2在租赁期内,乙方应本着公平合理、互利互益、诚实信用、遵纪守法原则合法经营。不得经营假冒伪劣食品、质次价高食品、腐烂变质食品及其它禁止销售的商品。

6.2.3有租赁期内,乙方应依法履行行政主管门规定的各项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税务、卫生、防疫、公安、消 5

防、物价等部门。否则因此造成的任何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责任、罚款等,均由乙方承担,如因此造成甲方任何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6.3乙方在承租场地,不得使用明火。乙方不得私拉电线,如经营需要使用或增加电源,应经甲方批准,并缴纳安装及使用费用。

6.4乙方必须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消防部门认可的消防设备,费用自理。经营人员必须掌握消防技能,熟练使用指定的消防器材。

6.5乙方对承租场地的装修方案及配备设施,需经甲方最终审定方可实施,甲方拥有监督权。

6.6乙方应在承租席位内进行经营,不得在席位以外(包括外侧)进行经营,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在席位以外(包括外侧)悬挂、放置、粘贴任何物品,席位内商品码放必须符合规定的高度。

6.7乙方应接受甲方对其违约行为和违反丽城菜市场管理规定的管理及处罚。有权投诉甲方工作人员的违法管理,要求甲赔偿因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6.8乙方有权拒绝甲方超越协议约定收取租金及费用的要求,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但国家有关部门及主管部门收取的除外。

6.9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完全履行本协议,甲方不得无故提前 6

终止协议,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给付相当于三个月租金额度的违约金。

6.10乙方有权督促甲方履行对市场的管理职责,有权对市场的管理及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有权投诉甲方的工作人员,甲方应予以认真解决。

6.11租赁期内,乙方不得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承租席位部份或全部转租、转让、转错给第三方或与其他租户交换场地,如需转租、转让席位,需向甲方提出申请并经甲方书面批准签定协议后方可进行。如违反约定,私下转让、转租,其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并支付相当于三个月租金额度的违约金。

6.1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不返还乙方保证金,已缴纳的租金及费用不予以退还。乙方应在本协议解除之日起三日内迁出本市场。如乙方拒不迁出市场,甲方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亦可暂时中止乙方在本市场的经营,直至乙方予以改正并按甲方管理规定处理完毕。在此期间的租金及费用照常计算。

6.12.1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第1·2款、1·3款的约定超范围经营的。

6.12.2如乙方拒不接受甲方管理人员的管理、处罚;拒绝改正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本市场管理规定、合同及本协议约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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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3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三条约定逾期支付租金超过十五日。

6.12.4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六条6·2·1款的约定。

6.12.5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第第六条6·2·2款的约定,因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被顾客投诉,三十日累计达三次以上。

6.12.6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六条6·3款的约定,形成潜在隐患或造成损失。

6.12.7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六条6·4款的约定,形成潜在隐患或造成损失。

6.12.8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六条6·5款的约定。

6.12.9如乙方被有关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或其它经营所需证照、勒令停业整顿。

6.12.10如乙方因其行为给甲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被新闻媒体负面报导、被政府行政部门或社会组织批评、处罚等。

6.12.11如乙方违反本协议或非法经营或侵害他人利益被甲方三次以上书面警告。

6.12.12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九条的约定。

6.12.13如乙方违反本协议被行政主管部门勒令停业整顿。

6.12.14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六条6·11款的约定,双方发生纠纷进入诉讼的。

6.12.15如乙方殴打、谩骂、侮辱顾客,或有在市场内打 8

架斗殴、聚众滋事以及其它损害市场声誉和形象的行为。

6.12.16本协议规定的其它违约行为。

第七条 保险

7.1甲方投保范围

7.1.1为保证市场建筑物遭受火、水、地震等各类自然、人为侵害时能得到及时赔偿而必须具有的各类险种。

7.1.2为保证市场公共区域内的各种财产、设备物品在遭受水、火、地震等各类自然、人为侵害时能得到及时赔偿而必须具有的各类险种。

7.1.3为保证市场在公共区域内产生的顾客人身伤害得到及时赔偿而必须具有的公众责任险

7.1.4甲方所拥有的设备、设施防盗险。

7.2乙方投保范围

7.2.1乙方必须投保承租场内的财产险、责任险、防盗险,(以提供的有效保单为准)

7.2.2乙方必须投保经营人员、雇用人员人生意外险、人生意外医疗险等国家规定的险种。

第八条 广告

8.1市场内的广告权属甲方拥有。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张贴广告或宣传品、悬挂广告或宣传牌、利用广播等任何形式在市场内进行广告宣传。如确属需要,经甲方审核同意并收取一定费用后方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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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丽城菜市场商户经营手册汇编》的遵守

9.1乙方签署本协议,即同时承诺遵守《丽城菜市场商户经营手册汇编》及其它管理规章制度,同意将其作为本协议有效组成部份。双方同意,任何对《丽城菜市场商户经营手册汇编》及其它管理制度的违反即是对本协议的违反,均按违约行为予以追究责任。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甲乙双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行为为违约行为,违约行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0.2甲方对乙方的违约行为可以选择下列补救措施 10.2.1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

10.2.2甲方有权在未解除本协议的前提下,终止乙方对承租场地的占有,并可将其财产移至公共贮藏地。

10.2.3甲方有权变卖乙方的财产,将变卖财产的收入冲抵租金、税费等。

10.2.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10.2.5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实际履行本协议的义务。

10.2.6甲方上述权利不妨碍其行使由于乙方违约法律赋予的任何其它权利,不妨碍甲方行使根据本协议规定扣减或没收乙方保证金的权利。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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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由于不可抗力或其它不能归咎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场地毁坏,不适于使用或租赁时,乙方可暂停支付毁坏期的全部租金或部份租金,直到场地修复或恢复原状。

11.2如果甲方认为重新修复和复原所租场地在经济上不合理和不实际,则甲方无义务修复或恢复原状,甲方应将乙方保证金退还,本协议自动解除。

11.3如发生停水、停电等非甲方责任的事件致使市场不能正常营业,乙方不得要求减免租金及其它费用或要求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 续租

12.1如本协议期满后乙方有意继续承租,应在本协议到期前至少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原商户享有优先承租权,但仅指在本市场租赁经营的权利,并不局限于原租赁的特定摊位)

第十三条 协议终止

13.1本协议履行期满终止。

13.2出现本协议第4·2·3条之情形。

13.3因不可抗力出理本协议第11·2条情形。

13.4租赁期内,国家政策发生变化,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13.5因任何一方违约,按本协议约定可终止。 13.6租赁期内,双方协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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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租赁场的交还

14.1本协议期满双方未予续签或本协议提前终止时,乙方应于本协议终止后三日内将承租场地及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等以良好、清洁、适租的状态交还甲方。

14.2租赁场地交还前,乙方应将前款以外的其它物品全部自行负担费用搬出承租场地。否则,即视为乙方自动放弃而任由甲方处理,但甲方亦可将其视为逾期交还。

14.3租赁场地交还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承租场地原状。否则,甲方有权不退还乙方保证金。

第十五条 其它事项

15.1联络与通知

15.1.1本协议有效期内,双方联络与通知以下列地址为准: 甲方: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乙方: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15.1.2双方之间任何关于本协议向对方的通知行为,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方为有效,在通知发出十天后即视为已送 12

达。但甲方有权以公告、布告等形式进行通知。 15.2争议解决

15.2.1因本协议的履行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提起诉讼。 15.2.2本协议的管辖法院为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15.2.3凡本协议及《丽城菜市场商户经营手册汇编》未列事项,双方按本协议精神友好协商处理,必要时另定协议,与本协议效力等同。

15.4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5.5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持贰份,乙方持壹份,效力等同。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日期:年 月 日 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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