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承包合同范本(20xx年9月25日)

工程承包合同

合同编号:

发包人(甲方):漯河市平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乙方):河南省新乡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漯河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法规及规章、标准等规定,甲、乙双方就乙方承包本合同及其附件约定工程的设计、施工等相关事宜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1.工程项目

1.1 工程名称:漯河市平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一、二车间,亲嘴豆干、豆筋车间屋顶风机安装工程。

1.2 工程地点:漯河市平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一、二车间,亲嘴豆干、豆筋车间。

1.3 工程内容:漯河市平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一、二车间,亲嘴豆干、豆筋车间屋顶共计安装56台风机,风机安装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风机主机、风道、风口格栅、电源、屋顶防水、角铁等风机及其附件、附属设施、配套设施、其他组成部分全部安装、调试完成至正常使用和施工、设计图纸等要求的全部内容。各单项工程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如有)。

1.4 工程承包方式:包工程设计、包工程施工、包工程材料采购、包工期、包工程质量、包工程通过验收、包安全文明施工、包工程维修及维护、包工程事故责任承担等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的总承包方式。乙方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约定的全部工程的设计、材料、施工、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承担全部责任。

1.5 工期:

1.5.1 本合同及其附件约定的全部工程自20xx年5月10日开始施工至20xx年 6月9日全部竣工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不含竣工验收时间)。

1.5.2 本合同及其附件约定的工期包括以下时间:

1.5.2.1 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

1.5.2.2 完成所有施工前准备工作所需的时间;

1.5.2.3 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递交开工/施工申请、许可(包括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及签发)所需之审批、处理及等候审批、处理的时间;

1.5.2.4 完成本合同及其附件约定的全部工程施工并经甲方及相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所需的时间;

1.5.2.5 提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及记录至甲方满意所需时间;

1.5.2.6 工程竣工后承包人清理施工场地的时间;

1.5.2.7 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义务所需的其他时间;

1.5.2.8 本合同及其附件所称的天/日及时间、期限等,除另有约定外,均指公历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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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工期是乙方完成合同及其附件约定的全部工程施工至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所需的固定不变期限,除不可抗力、甲方书面指令及合同约定的延长工期的事由外,工期不因任何事件中止、中断、延长、变更。

1.5.4 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遇下列情况之一,乙方在合同约定的工期期满前将造成或可能造成工期延长的事实及理由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并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可延长工期:

1.5.4.1 因受不可抗力影响无法在工期期限内竣工的;

1.5.4.2 因甲方单方变更施工计划、修改设计或施工图纸、增加工程量导致乙方无法在工期期限内竣工的;

1.5.4.3 乙方无违约,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超过45日并经乙方催告后15天内仍未支付,致使施工无法进行的;

1.5.4.4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延长工期的其他情形。

1.6本合同、工程设计或施工图纸、说明书、招投标文件等其他合同附件未列明,但按习惯、行业惯例、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工程性质、要求、属性、用途、各级政府及安全要求等应属于本合同约定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的,乙方亦应按习惯、行业惯例、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工程性质、要求、属性、用途、各级政府及安全等完成,乙方按上述要求完成的不得要求甲方在本合同约定价款基础上增加任何费用亦不得在本合同基础上附加任何不利于甲方的条件。

1.7 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需对合同及其附件约定工程进行调整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调整。合同及其附件约定范围之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或确认而由乙方完成的所有工程,甲方将不予支付任何费用并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2.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2.1 本合同;2.2 中标通知书(如有);2.3 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如有);2.4 招标文件、招标文件问题答疑、招标文件附件(如有);2.5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2.6 相关设计、施工图纸及变更、修改后的设计、施工图纸;2.7工程量清单;

2.8 变更说明(如有);2.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如有);2.10 关于工程的补充、变更协议等文件;2.11施工进度表;2.12 其他应属于本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材料、资料等。

3.工程价款及支付

3.1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设计图纸、施工图纸、说明书、变更说明、招投标文件等合同附件列明的以及按行业惯例、交易习惯、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工程性质、要求、属性、用途、安全要求等应属于本合同及其附件约定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的全部工程的总价款为人民币5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万圆整),本合同工程总价款为不含税价款。

3.2本合同及其附件约定的工程总价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本合同及其附件约定的全部工程施工所需材料及物品采购费、施工人员人工费、施工费、办理施工手续所需费用、工程竣工后恢复被损坏的市政设施及植被的费用、建筑工程保险费、采取施工安全措施费用、施工所需设备使用费、施工所需能源费、施工所需设备的安装及调试费、施工所需设备和材料等的运输费、所有设备材料以及安装损耗费、装卸费、保管费、利润、垃圾清理费、退货运输费、质量保证期或保修期内的维修、维护、重新施工的费用等从本合同及其附件生效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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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及其附件约定的全部工程竣工并通过甲方竣工验收合格,乙方向甲方交付全部工程资料及乙方履行所有合同约定义务及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义务、责任所需的全部费用。

3.3本合同约定工程施工所需的所有物品、产品、设备、材料(除合同约定应由甲方供应的物料、设备外)、专用工具等均由乙方负责供应和承担费用并由乙方承担质量保证责任。

3.4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本合同约定价款为固定不变价款,不因不可抗力、政府收费及税费调整、人工费及施工材料费调整等因素而调整。合同履行过程中,除合同约定应由甲方承担的费用外的其他费用均由乙方承担。除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要求在本合同约定的费用基础上增加任何费用或附加任何对甲方不利的条件。

3.5付款方式:

3.5.1第一期付款,付至工程总价款的95%,支付条件为:承包人完成本合同及其附

件约定的全部工程并符合合同及其附件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全部工程满足发包人实际使用要求并经发包人初步验收合格。

3.5.2第二期付款,付至工程总价款100%,支付条件为:合同及其附件约定的全部工程通过发包人初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需修缮、修复、更换、重新施工的项目在发包人要求时间内修缮、修复、更换、重新施工完成并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发包人无索赔、无遗留的未处理缺陷、质量问题和影响正常使用的其他问题(有索赔、缺陷、质量问题和影响正常使用的其他问题的待索赔、缺陷、质量问题和影响正常使用的其他问题全部处理完成后),双方无任何合同纠纷(有纠纷的待纠纷处理完成后)。

3.6 合同价款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到乙方提供并确认的以下银行帐户:开户行: ;户名: ;账号: 。

3.7上述银行账户信息由乙方提供并确认其准确性,由于乙方提供的银行账户信息错误导致的责任、后果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遇不可抗力、甲方不能控制的其他客观因素或非甲方原因造成的履行不能而迟延支付合同价款的不属违约,乙方不得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4.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4.1 甲方权利、义务

4.1.1 明确工程内容、范围、工期、项目、标准及要求。

4.1.2 乙方按时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且无违约行为的,依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4.1.3 工程竣工后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规定及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技术等进行验收。

4.1.4 审核、接受乙方提供的工程价款付款申请、工程相关资料、文件。

4.1.4 向乙方提供与工程施工有关的设计、施工图纸。

4.1.5 甲方及其代表有权对工程进度、质量等与工程相关的事项对乙方及其雇佣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处理,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相关规定、规范、标准要求及合同约定的事项要求乙方及其雇佣人员采取限期纠正、整改、返工、停工整顿等措施,否则,甲方有权拒绝验收直至与工程有关的问题全部处理完成,乙方还应承担由此导致的违约责任,因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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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上述措施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4.1.6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4.2 乙方权利、义务

4.2.1 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履行义务:

4.2.1.1 办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规定的工程开工、施工的许可、批准手续并取得工程开工、施工许可证书,将工程开工、施工许可、批准手续报送甲方备案;

4.2.1.2 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规定和合同及其附件约定完成工程施工,并承担工程维修、维护等义务;

4.2.1.3 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和合同及其附件约定采取有效的施工安全保障和环境保护措施,配置足够的安全设施及人员,为其雇佣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并提供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人员、物品、设备、设施的安全;

4.2.1.4 按合同及其附件约定的工程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计划,并对施工计划的完备性、安全性、可靠性负责;

4.2.1.5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得损坏甲方设施、设备、物品等及公共道路、水源、市政管线网等公共设施,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等产生干扰,承担由此导致的责任和后果。

4.2.1.6 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和合同及其附件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的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2.1.7 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2.1.8 将甲方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工程价款专用于工程施工,及时、足额支付其雇佣人员的劳动报酬,并及时向甲方同意的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4.2.1.9定期向甲方报送施工计划和完工报告,做好施工记录。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甲方;

4.2.1.10本合同及其附件履行过程中,乙方负责保障施工地点、与工程施工有关的运输和搬运、与本工程有关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机械、设备、物料、人员或有关的任何其它对象的安全,乙方还应对工程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市政道路、地下及地上管线、基础设施、绿化、卫生等相关政府设施和对象的保护负责并承担损坏的赔偿及修复责任。

4.2.1.11 乙方须对其在保修期内应完成而未完成的工作及工程维修、维护工作承担安全保障责任,直至其全部合同义务按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履行完成为止。

4.2.1.12 工程竣工后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返还租用、借用甲方的施工用电、用水、用气等设施、设备,负责上述设施、设备在实际使用期间的维修、维护、保养等并承担在使用期间产生的费用及安全责任,造成设备、设施损坏的应修复或赔偿。

4.2.1.13 工程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修筑、场地平整、挖填土方、附属设施搭建、围墙砌筑等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工作均由乙方承担费用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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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14 乙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对施工噪音、空气、固体废物、水等环境污染防治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施工过程中的噪音、空气、固体废物、水等环境污染,由于工程施工造成的噪音、空气、固体废物、水等环境污染的责任和后果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4.2.1.15 乙方应配备工程施工所需的测量、检测、检验设备及人员并具备相应的检验条件。乙方采购的施工材料、设备、产品均应经过检验合格并经甲方及监理方同意后方可用于工程施工,不合格、来源不明、未经检验的材料、设备、产品等严禁用于工程施工。

4.2.1.16工程竣工后,乙方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向甲方、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监理单位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工程质量保证书等其它需要乙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因乙方拒不提供工程资料、文件或提供的工程资料不全、不实、迟延提供的,甲方有权拒绝验收,乙方应按本合同关于工期延误违约赔偿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2.1.17 指定具备相应资质、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工程负责人及工程技术人员,负责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乙方负责受伤人员的救治、财产损失事故的处理并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时、如实的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事故,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

4.2.1.19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及其雇佣人员应接受甲方及其代表的监督并为甲方及其代表的监督提供配合和便利,不得阻挠甲方及其代表对工程进度、质量等的监督、检查。

4.2.1.19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及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4.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给第三人。乙方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合同中禁止分包、转包的专业工程分包或转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甲方按照法律规定予以解释。乙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或分包给没有工程施工资质、用工资格的主体,否则,由此导致的责任和后果由乙方承担。

4.4乙方不得以劳务承包的名义转包或分包工程。

4.5 经甲方书面同意的,乙方可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的资质和能力主体。工程分包、转包不减轻或免除乙方的责任和义务,乙方就分包人、转包人完成的工程质量、工期等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乙方的分包、转包不得损害工程质量和甲方的利益。乙方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3天内向甲方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6分包合同价款由乙方按分包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分包人。

4.7 生效法律文书要求甲方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甲方有权从应付乙方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4.8 本合同及其附件约定工程所需的全部工程材料、设备、产品等所有物品乙方均应按甲方指定的品牌、生产厂家、规格、型号、材质、标准等要求采购,并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及符合相关标准和工程要求。乙方应在工程材料、设备、产品等物品到货后24小时内通知甲方现场检验,经甲方现场检验并确认后的材料、设备、物品方可用于工程施工,否则,均视为不符合本合同及其附件要求的材料、设备和产品,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限期拆除并更换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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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要求的材料、设备、产品,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为完成工程施工而制造和生产的材料、设备、产品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甲方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设备、物品之前获得监理人、甲方同意。

4.9 乙方采购的用于工程施工的材料、设备、产品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不合格的,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物品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产品,由此支出、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的违约、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

5.工程量

5.1包含在合同总价内的工程的质和量应视为依据合同设计、施工图纸及合同附件所说明的工程量。

5.2合同及其附件约定的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存在的错误或遗漏应当更正,合同总价款及工期不会因此而调整。

5.3 超出设计或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范围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工程量及乙方返工、重新施工、维修、维护等乙方纠正违约行为而增加的工程量,不予计量,费用由乙方承担。

6.工程质量及甲方对工程质量的要求

6.1 工程质量标准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要求。有2个或2个以上标准、规范的应符合最高的标准、规范。

6.2 工程质量未达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标准为止,并由乙方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工期的违约、赔偿责任。

6.3 隐蔽工程检查

6.3.1乙方自检:乙方应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6.3.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乙方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乙方应在甲方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甲方现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6.3.3甲方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甲

方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才能进行覆盖。经甲方检查质量不合格的,乙方应在甲方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甲方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工期的违约、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

6.4 重新检查

6.4.1乙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甲方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乙方对已覆盖的部位

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乙方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工程价款、费用及工期不因此而调整、变更。

6.5 乙方未通知甲方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

6.6 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工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无法补救的,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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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合同约定执行。

7.双方驻工地代表

7.1 甲方驻工地代表: , 。

7.2 乙方驻工地代表: , 。

7.3 乙方同意并确认,本合同约定、乙方授权或乙方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代表、代理人、工程负责人等甲方有理由认为具有代理权的人可代理乙方签发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文书,确认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工程量及与本合同约定工程有关的其他事实,上述人员签发的法律文书和确认、同意的事实及由此导致的责任和后果由乙方承担。

8.施工及设计变更

8.1 施工中如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的地方,乙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由甲方与原设计单位商定,提出修改或变更设计文件,经甲乙双方签订书面协议(或确认)后,方准施工。

8.2 甲方如需变更设计,由甲方与原设计单位商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当按变更后的设计施工,工期可相应顺延。

8.3 变更工程如报价清单中已列单价的,按实际工程量计算和结算。未列的,参考当地市场行情协商定价后,由乙方提出变更单价经甲方确认后按实结算增减。

8.4 经甲方确认的变更工程依照合同及其附件约定核算和支付变更后的价款。

9.竣工验收及工程交付

9.1 乙方应在工程竣工且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验收。

9.2 甲方按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标准、技术标准、合同及其附件约定验收。经验收,工程质量不符合规范、标准、约定的,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无偿修复或返工直至验收合格,造成工程逾期竣工的,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9.3 乙方应当在竣工验收前2日内向甲方提交以下文件:

9.3.1 增减变更文件及其它洽谈纪录;

9.3.2 隐蔽工程验收纪录和中间交工验收纪录;

9.3.3 工程竣工图;

9.3.4 工程用材用料生产合格证与所有检测合格报告;

9.3.5 甲方要求的其他文件:

9.4 如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甲方在验收工作完成后三天内向乙方签发经加盖甲方公章的验收合格证明。

9.5 乙方应在收到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之日起三天向甲方交付工程,并将是施工现场一切杂物及剩余材料清除干净,并对所施工成品负保管责任,如有损失由乙方承担损失费用。

9.6 乙方未按国家、地方相关标准及甲方要求施工或施工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相关标准及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对应的工程款项直至乙方工程质量完全符合国家、地方相关标准及甲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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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甲方的验收、质保期或保修期期满不作为认定工程质量的最终结论,不免除乙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承担的工程质量保证责任和维修义务等义务。

9.8 甲、乙方同意并确认,工程迟延竣工的,乙方应按合同总价款的5‰/日(工期延误违约赔偿率)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乙方按本条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后,应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继续按合同约定竣工并履行其他合同义务。

9.9工程的竣工验收按本合同及本合同附件、现行的国家和工程所在当地有关《建筑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以及其它有关的技术规程与规范的规定进行验收。

9.10甲方虽已签发竣工验收文件,但工程所在地政府机关、部门对工程全部或部分验收不合格或因工程质量、瑕疵等乙方原因不能取得政府有关部门之必要证件(消防许可证及建筑使用证等)的,乙方应按工程所在地政府机关、部门及相关规定、标准之要求返修、维修直至符合上述要求。

10.安全责任

10.1承包人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标准并安全施工,按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做好施工现场及施工人员的防护及安全保障,在可能发生危险的区域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因承包人过错造成发包人人员及己方雇佣人员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和后果由承包人承担,由发包人承担上述责任的可全部向承包人或责任人追偿。

10.2发包人按承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供的工程施工所需水、电、天然气、设备及其他设施、物品、能源等由承包人安排具有操作资质的人员按照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因承包人及其雇佣人员违规操作造成的发包人人员、承包人雇佣人员、第三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责任和后果全部由承包人承担,由发包人承担上述责任的可全部向承包人或责任人追偿。

11. 工程保修

11.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合同及其附件未约定保修期限或约定的保修期限不明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保修期限,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未规定保修期限的保修期限为工程竣工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2年。在工程保修期内,乙方应按合同及其附件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承担保修责任。

11.2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方式承担:

11.2.1 保修期内,工程出现缺陷、损坏及影响正常使用的其他问题的,乙方应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不可抗力或甲方过错造成的除外;

11.3甲方发现工程存在缺陷、损坏及影响正常使用的其他问题的,应通知乙方修复,乙方应在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工程现场并在到达现场后3日内修复缺陷、损坏及影响正常使用的其他问题。

11.4 乙方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同约定的修复期限内修复完成或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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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甲方可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修复支出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2.违约责任

12.1 乙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后解除或终止合同:

12.1.1 乙方迟延竣工累计超过7日的;

12.1.2 乙方伪造、借用或冒用他人营业执照、工程施工资质、证件、证书的;

12.1.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工程全部或部分转包、分包给第三人或转包、分包给不具有资质的人;

12.1.4 工期虽未届满,但乙方明显无法按期竣工的;

12.1.5 乙方进场后,施工组织、人员、机械配置等与标书等约定的不一致,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改,且在甲方限期内未整改的;

12.1.6 乙方采取胁迫、欺诈、虚构事实等手段签订、履行合同的。

12.1.7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解除合同的情形。

12.2 合同自甲方通知乙方后解除或终止,合同解除后,乙方应按工程总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12.3 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从施工现场撤出全部人员、设备、材料,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扰新的施工单位进场的,否则,甲方有权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要求乙方将其工作人员、设备、材料撤出并有权自行清理施工现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3.本合同履行中双方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与争议无关的合同权利、义务应当继续履行,否则,即为违约。

1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甲方使用工程的,不视为甲方认可或接受工程质量合格。

15.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甲、乙双方盖章后生效。

甲方:漯河市平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河南省新乡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漯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传真: 传真:

电话: 电话:

邮箱: 邮箱:

年 月 日签订于甲方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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