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合建合同

房屋合建合同

甲方(地皮方):温州市天力鞋业有限公司

乙方(出资建房方):

由甲方温州市天力鞋业有限公司,提供位于温州市鹿城区中国鞋都二期27号工业用地与乙方合作共建约6035.71平方米的工业厂房(以下简称本项目),特此订立本房屋合建合同。

一、土地问题

甲方提供温州市鹿城区中国鞋都二期27号地块中的部分土地使用权。该地块土地总面积7669.29平方米,原有建筑物占地 2515.33平方米,合建部分占地面积约936.10平方米,并负责提供一切有关于该地块的相关有效证件(含土地使用证),并保证此地块所提供的该地块所有文件是真实有效的。

二、权利和义务

1、乙方负责在原有地块建筑整栋大楼的建筑费用,约人民币600万元,并支付甲方贰拾万元整作为原地上建筑物的补偿。

2、甲方同意本项目,原有土地上的房屋自行拆除,以无建筑物与乙方共同合作共建厂房。

3、由甲方设计,乙方出资、施工。施工期间,由甲、乙双方共同管理;

4、确定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甲方将本项目自有土地使用权,以合作建房方式,提供给乙方设计施工及使用。其使用年限:从建筑物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起,使用年限10年。

5、楼房建筑双方协议共建的为六层工业用厂房,面积为6035.71平方米。房产交付使用后,该楼房产权归甲方所有。

6、楼房落成后,在合约期内,乙方对该项目有使用权、租赁权,甲方无权干预。

三、楼房使用装修标准:

合作共建厂房为框架结构,必须按国家标准进行施工,所用材料符合建筑要求。外墙防水涂料,房门为符合消防安全的防火门,窗为铝合金结构。

四、工程建设

按照建设规划要求:

1、甲方承诺:乙方施工期间,甲方无条件配合办理有关手续。

2、乙方承诺:负责按规定时间、按图并保证质量完成工程进。

3、乙方在施工期间发生一切劳资纠纷与甲方无关。

4、乙方在不停工2年时间内,完成以上建筑交付使用(除政府 发停工通知书要求停工;扣除下雨天停工)。

5、双方协议签定本协议后,应立即做好兴建工作。在兴建过程 中,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解决在建筑过程中所涉及的报建,提供施工方材料场地及水、三相电等所有出现的问题。所有费用由乙方负责。

五、厂房竣工验收后,乙方如需改装,必须经甲方同意,以不影响整体结构和美观为原则,否则一切损失由改装方负责。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方能生效,本协议受法律效力保护,双方共同遵照执行,如有未经事宜,

双方可以友好协商,同意后签订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如有违约,违约方应加倍赔偿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甲方:

乙方:

见证人:

 

第二篇:房屋合建合同

房屋合建合同

甲方(产权拥有人):

乙方(房屋合建人):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特订本协议,以资双方共同信守,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签定如下条款:

第一项: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土地与出资:甲方提供一处位于                                       的宅基地(占地面积约为        平方米左右),由乙方出资人民币        万元(凭单据确定)共同合建该处房屋。

第二条:共同确认合建房屋为:在甲方宅基地上建房屋        层,第一层为        房,层高        米,面积为        平方米左右,第二层为        房,层高        米,面积        平方米左右,第三层为        房,层高        米,面积        平方米左右,总面积为        平方米左右(具体以实际合建建筑为准)。

第三条:双方共同确认房屋权属:房屋全部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拥有第        层及     第        层使用权。乙方使用权年限:自本协议签定之日起使用        年。

第四条:甲方将其拥有的第        层使用权出让给乙方使用,乙方取得使用权之前需付清甲方购建第        层所应分摊全部费用(注:第        层所应分摊的费用:1`地下室的二份之一;2`整块地基建设费用的二份之一;3`第        层至第        层(半层)和第        层(底层)公用部分(楼梯`过道`出入口大门)建设费用的二份之一);4`外墙装饰`楼梯及公共部分装修的二份之一)。

第五条:合建房屋在基建过程中,因政府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工程无法继续施工,     第        层、第        层施工工程量损失由乙方承担;第        层、第        层施工工程量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基础设施施工工程量双方共同承担。

第六条:基建(内墙及顶棚抹灰、卫生洁安装、地面、门、窗、玻璃、水暖、建筑材料品牌等)完毕后,双方确定对房屋外墙进行装修。装修材料费、人工费等费用第        层、第        层由乙方承担,剩余由甲方承担。日后双方欲对外墙重新进行装修,双方另行协商。

第七条:乙方的建设成本只包括第一项第四条标注的分摊费用和建筑第        层的基本费用,共合计为:        元人民币。

第八条:在使用过程中房屋甲方认为房屋必需修缮,乙方必须配合甲方按其所应当承担的修缮费用(总费用的1/2)出资;乙方不出资或拖延不理睬房屋所有权人的告知,甲方有权终止乙方的使用权。

第九条:甲方不得借故迫使乙方退让其所取得的该房屋使用权,除遇不可抗拒的因素外(注“不可抗力因素”包括但不局限于:1雷电、暴雨、火灾、地震、爆炸、泥石流等因素导致房屋需重建的;2遇当地政府拆迁)。

第十条:甲方负责向相关土地部门办理房屋基建、更换手续,乙方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一条:乙方只具有财产使用权而没有财产的分割权。

第十二条:乙方的使用权人必须是乙方和其直系亲属,且乙方不得转让其使用权。

第十三条:房屋建成后,若遇拆迁或政府征用或规划改造等问题,引起房屋拆除的情况下。若赔偿现金的,第        层、第        层赔偿所得归乙方所有,剩余赔偿归甲方所有。若赔偿安置房的,第        层、第        层拆迁安置归乙方所有,剩余归甲方所有,双方所得安置房补差价由双方自付。因拆迁赔偿的搬迁费、过渡费、政府奖励资金乙方按   第        层、第        层拥有份额享有。

第十四条:本协议签定后,双方不得毁约,否则违约方应赔偿对方的一切损失。

第十五条:本协议签定后,在乙方使用权的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将房屋或相关土地转让、抵押他人。

第十六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项:违约责任

第一条:因乙方资金没有到到位,造成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二条:由于甲乙双方当事人种种原因而无法居住在一起,发生不可调和的情况下:甲方迫使乙方放弃使用权的,甲方应当按乙方的建设成本扣除乙方的使用年限(以租住同等相当的套房租金计算)折旧费的余额的2倍补偿给乙方;乙方主动放弃使用权的,甲方应当按乙方的建设成本扣除乙方的使用年限(以租住同等相当的套房租金计算)折旧费的余额的还返给乙方。

第三条:纯属于乙方的原因,乙方没有居住或不再居住的,乙方不得要求甲方补偿。

第四条:若发生不可抗力,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对因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义务而使遭受的任何损害以及增加的费用和损失承担责任。

本协议不得涂改,如果双方有歧义,需在见证人下,重新协商、签字。

以上条款经甲乙双方、见证人签字后生效立即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人一份。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见证人: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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