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林租赁协议
甲方:
乙方:
为了发展农村经济,经上级有关部门领导支持和批准,特此将扶贫项目工程放在 村,为 村每个家庭走上致富道路,在本村开发油茶基地,设立旅游观光区,经双方协商,本着公平、公正、互惠、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在本村进行山林开发:
二、甲方 将位于 山林,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共约 亩山林租赁给乙方 开发。
三、乙方将山林进行集体开发,建设油茶基地。
四、开发后,原山林所有权、油茶经营权一律归甲方所有,乙方无权干涉,甲方应全力配合乙方开发中所有困难。
五、乙方在签约协议之日起,对该承包山享有全权管理山林租赁协议权。
六、乙方在承包山林内所开发经营的有关项目,如国家及有关部门对乙方各种项目开发资金补助,全部归乙方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如需甲方提供有关手续,甲方应无偿提供。
七、承包期限: 年,即 年 月 日至 年 日止。
八、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他未尽事项双方协议解决。
甲方: 乙方:
手机: 手机:
身份证: 身份证:
年 月 日
山林租赁协议书
甲方:淡竹乡余坑村(大源行政村)
乙方:
根据《合同法》和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规定精神及《仙居风景名胜总体规划》的要求,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同意将部分山林租赁给乙方作为风景旅游开发使用。具体协议如下:
一、 租赁范围及面积:甲方同意将余坑村南坑流域坑门整体租赁给 ,用于旅游开发。范围:淡竹乡余坑村南坑流域沿岸(水流向南坑)的所有本村山林、河道及山脊(外延十米)的本村山林。东、南、西以山脊线(外延十米)为界,北至村前道路(包含中余、下余村房屋南边山脚林地,即东西界:白龙线公路至南坑口段,南北界:南界,目前的地面往上20米的山体,北至余坑村)。总面积计壹万余亩。具体四至范围见山林附图。
二、 租赁时间:自20xx年5月1日起至20xx年4月30日止。20xx年5月1日起至20xx年4月30日止,甲方不向乙方收取租金,作为甲方支持乙方前期开发。如法律对租赁期限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后,本合同未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解除或终止的一律顺延至20xx年4月30日止,其它合同条款不变,如甲乙双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解除或终止合同的即合同期限未到20xx年4月30日的则视为违约。
三、 租金计算方法及付款办法:20xx年4月30日开始,甲方向乙方每年收租金10万元,以后每年增加租金1万元,增幅至20xx年4月30日 1
止(即租金为25万元每年)。20xx年5月1日起至20xx年4月30日止,租金均按每年25万元计算。租金按年度结算支付,于每年12月底前一次结清,划入甲方指定银行帐户。如果乙方断交租金,甲方有权收回山林、终止合同。
四、 租赁期间,甲方山林所有权不变,乙方按照协议条款及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负责保护、管理、建设、开发、利用所租赁范围内的林木、林地、景观等资源,甲方不得加以干涉;如乙方在租赁期间,违反本协议条款,甲方有权干涉。租赁期间林木砍伐应当依法进行,林木归甲方所有,乙方因建设需要砍伐林木,其审批手续及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并应事先通知甲方,甲方派代表实地查看,误工费用由乙方承担,核定砍伐数量后,由乙方实施砍伐,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雇佣甲方村民。甲方在景区需要砍伐的林木,须经乙方书面同意,依法批准后方可砍伐,费用由甲方自负。为方便甲方村民挖笋和砍伐毛竹,甲乙双方同意在每年的 月 日至 月 日甲方村民可以挖春笋;在每年的 月 日至 月 日甲方村民可以挖冬笋;在每年的 月 日至 月 日甲方村民可以砍伐毛竹;其余时间一律不予以挖笋及砍伐毛竹。甲方村民砍伐林木、毛竹、挖笋均不得影响景区的正常经营,更不能占用景区的道路、设施等。如违反本条约定的则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向乙方支付乙方实际造成损失的违约金。
五、 甲方同意乙方在租赁范围内林地征用和林相改造,但改造后的林木在本合同约定的租期届满后才归甲方所有。租赁期间乙方对山林防火、保护、管理、建设、开发、承包、转租等有自主经营权,甲方不得加以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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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甲方同意乙方自主规划设计,服从乙方的规划开发。乙方在租用范围建设旅游及配套等设施,需砍伐林木的按200元每亩给予甲方补偿,如乙方征用林地、建设,按仙居县政府规定的金额给甲方补偿。建设涉及到自留山、责任山的由甲方负责处理。
七、 乙方租赁期间,甲方村民凭本人身份证免费进入景区(点)浏览和停车场停车。没有身份证的凭本人户口簿、结婚证等有效证件。未带有效证件的一律购票。甲方村民必须遵守景区有关规定,为避开旅游高峰,每年“五一”、“十一”及重要假日原则上甲方村民不到景区旅游。
八、 乙方在租赁期间做好林木管护和森林防火工作,如发现有人盗窃和毁坏林木等行为必须及时制止,并告之甲方。
九、 乙方在租赁期间的用工用料,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优先权。
十、在本合同签署后,甲方有义务积极、主动协助乙方处理好村民、村、相邻村及村民、当地的社会关系,以防止出现影响本合同履行、景区正常经营、建设、维护的事宜。
十一、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非因甲乙双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政府不准予开发、不予以立项、对相关涉及到景区开发建设所有事宜不予以审批等,导致本合同无法实施的,本合同自动终止,甲乙双方互不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十二、租赁期满即20xx年4月30日后本协议即终止。乙方如需续租,需提前半年向甲方提出,双方另行协商。但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甲方如在租赁期满后另租给第三方或甲方自已使用的,则乙方的投入需要按市场评估价由第三方或甲方收购,在未向乙方支付对价前,本合同涉及的租赁仍由乙方实际租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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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应在仙居县工商注册、登记成立旅游开发公司,便于景区项目主体能尽快落实和实施。
十四、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均不得单方面解除或终止,如一方解除或终止的,则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500 万元,如有损失的,则还需承担赔偿对方一切损失的责任,在未支付前本合同依旧有效。
十五、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二份,乙方二份,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山林附图与协议有同等效力。
甲方:淡竹乡余坑村(大源行政村) 乙方: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签订时间:20x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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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大源行政村共有村民代表人,以下村民代表已悉知山林租赁协议书内容,同意投资商来余坑旅游开发。 村民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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