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林协议

出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将所属的山岭承包给乙方经营,具体条款如下:

一、承包地点:经双方现场实测面积亩,其中林地四至:东南西北,林权证号。

二、山林权属:山岭权属为甲方所有。在承包期间,乙方拥有经营权、使用权和林权及所有的经营权益,甲方不得干涉,承包期满如因林业部门的采伐指标限制,无法砍伐,甲方允许延期至砍伐完,甲方按实际延长时间计收租金。

三、承包时间:年。从二OO年月日起至二O年月日止,合同期满后,乙方无偿将林地归还给甲方。

四、租金以甲方交山之日起计算。

五、租金交付方式:签订合同、甲方交出林地时预交年租金,租金每年元。以后每年租金必须在当年12月底前付清,否则,作乙方违约处理,合同终止。

六、其他:

1、乙方造林地是指离开田边米,坟墓边米的林地。

2、乙方造林后,甲方群众不得进入造林地葬坟。

3、在合同期内,乙方垦荒、种植、开路所损农民农田作物时,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协助解决。

4、根据林区建设需要,甲方允许乙方在承包的山岭内开设林区公路及在村民自留山内的原路在不扩大的前提下无偿给乙方使用,不另作补偿。

5、乙方承包甲方的山岭林地,甲方保证所有山岭林地、树木不是生态公益林地,如果林业部门出于需要规划为生态公益林,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金归乙方所有。

6、如发现有人在林区焚烧、采矿、采石、挖土、修建坟墓、建房、放牧、损林及偷砍林木,甲方务必协助乙方及时制止并按乡规民约处理,甲方应负责赔偿乙方林地因发生上述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时,甲方要积极协助乙方做好林区治安、防火工作。

7、若乙方需要申请砍伐树木,甲方要无条件提供砍伐证件的证明及手续。

8、乙方在清山期间,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或阻止清山,否则,甲方负责赔偿乙方的一切损失。

9、甲方负责处理乙方租用林地所发生的权属争议,因林地权属争议而导致乙方发生的实际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七、违约责任:

1、乙方不如期交纳承包金属违约,以双方商定日期为期限,逾期六月不交作自动终止合同处理,且甲方有权收回所有权益。甲方不得借故终止合同,否则造成乙方损失由甲方全部负责赔偿给乙方。

2、如出现山岭纠纷影响乙方经营,全部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给乙方。

八、山岭承包给乙方只能作种植开发、不能作其他用途。乙方在承包期间因其它原因如需转让,在不影响甲方利益的前提下,甲方应理解给予支持。

九、如因国家建设、采矿需要征收已经承包给乙方的山岭,国家给予的林地补偿费归甲方所有,甲方以实际面积减少乙方付给甲方的租金,减少租金按实际面积比例计算,经营上的补偿(如林木补偿费)归乙方所有。

十、乙方使用甲方原有机耕路为无偿使用,但不准损坏,损坏路乙方必须修复。

十一、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本着友好、平等、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

十二、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合同期满时结束,本合同不因双方签订人或法人变更而解除或终止。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第二篇:土地山林承包转让协议

责任地流转协议

甲方:张宗伦,夜郎镇夜郎村石良组村民。

张绍何,系张宗伦第二子,住江苏丹阳市延陵镇蒯庄96号。 乙方:赵明,夜郎镇夜郎村石良组村民。

因甲方当事人已80余岁高龄,无法独立生活,身边没有晚辈照顾,于是前往江苏省丹阳市二子张绍何处养老。甲方当事人另有一子张学友,多年不在家,对父母没有尽到赡养责任,甲方当事人家中的责任地长时无人耕管,多年放荒。在这种情况下,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在公平自愿的情况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张宗伦及其二子张绍何自愿将石良组原承包责任地(小地名大土)大丘和大丘田埂土自愿转让给乙方,该地块的四至界限为:东抵张绍柏的田和田埂土,南抵新坪组赵成会和赵远刚的田,西抵原人行大路,北抵张元栋和张元清的田埂土。田的面积约为1亩,田埂土面积约为0.3亩,合计面积1.3亩,长期转让给乙方。

二、甲方所转让的上述耕地,经双方平等协商,转让费为壹万零捌佰元整(¥10800.00)。

三、甲方转让的上述土地,由乙方长期管理和使用其所有的收益归乙方所有。甲方及家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理由干涉、侵犯乙方的正当权益。

四、甲方确认上述土地的权属清楚,界限准确,无任何权属纠纷。同时,甲方确认已处理好家庭关系,对上述土地不存在家庭成员间的承包归属纠纷。

五、转让费用付款方式:协议签字时一次付清。

六、本协议壹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村民委员会留存壹份。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

乙方:

20xx年4月4日

退耕还林承包协议

甲方:张宗伦,夜郎镇夜郎村石良组村民。

张绍何,系张宗伦第二子,住江苏丹阳市延陵镇蒯庄96号。 乙方:赵福平,夜郎镇夜郎村石良组村民。

协议事由:因20xx年国家实施退耕还林政策,甲方年老多病,无条件管理其承包管理的林地,于是将蕨基潮(当地习惯叫法)和木耳山退耕还林地承包给乙方,由乙方实施退耕还林和管理工作,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承包甲方8.1亩的退耕还林地,由乙方栽种和管理,前8年,国家补偿费用,甲方每年获得柒佰元。其余部分由乙方获得。

二、最后的8年,国家补助的资金,双方商议各占50%。由甲方领取后支付给乙方。

三、退耕还林今后的权属,甲乙双方各占50%,今后的林地收益甲乙双方各占50%。

四、本协议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

乙方:

见证人:

20xx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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