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孝道坊日间照料服务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西安市新城区孝道坊日间照料服务中心。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 民办非盈利性社会组
织。 。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 为党和国家分忧,替天下儿女尽
孝 。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西安市新城区春明路15号金康雅
苑 。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李朋 。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 (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30000 元;出资者: 李朋 ,金额: 30000 。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面向老牛群体开展膳食供应日常照料。 ;
(二) 保健康复文体娱乐,日间寄养。 ;
(三) 助医,助洁,助行,助急,助餐等。 ; …………………………………………。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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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5 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 2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4 次会议〔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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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2 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李朋 。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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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xx年12月22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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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12月21日 5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一)具备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应的从业人员;
4.有必要的场所。
(二)提交文件材料
1.登记申请书(写明拟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背景、名称解释、业务范围、申请理由、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人的基本情况、场所情况、开办资金情况、并由举办者签名、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写明同意作为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职责);
3.场所使用权证明(房产单位出具证明、或者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复印件); 4.验资报告(单位账户所在银行出具证明到会计事务所出具报告);
5.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目前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有否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简历、 身份证明(拟任理事会、执行机构、法人等人员的名单和身份证复印件);
6、相应从业人员的资格证明;
7.章程草案(或合伙协议),章程内容包括:(1)名称、住所。住所是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办公场所,须按所在市、县、乡(镇)及街道门牌号码的详细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如实填写;(2)宗旨、业务范围,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3)组织管理制度;(4)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5)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6)章程的修改程序;(7)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8)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合伙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可为其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可省去第(4)条内容;个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可省去第(3)、(4)条内容。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在其章程草案或合伙协议中载明该单位的盈利不得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及本登记须知的规定办理申请登记。已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编制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补办登记手续,还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编制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准予注销的证明文件。)
8、民办学校提供《办学资格证》、民办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9、相关表格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表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表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4、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备案表
5、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人员备案表
6、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
7、民办非企业单位银行帐号和印章备案表
(三)登记管辖
县级以上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同级民政部门登记。
(四)办理程序
1.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由举办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2.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法律责任
(五)1.骗取登记或业务主管部门撤销批准的,予以撤销登记;
2.有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责令整改,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和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未经登记的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构不成犯罪的,给予治安处罚。
(六)法规依据
社会团体:《社会团体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25条)
民办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条) 《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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