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流程图

厦门市海沧区申请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流程图

一、准备阶段

→向业务主管单位咨询 申请人→ 初定名称→ 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核准名称报告→ 领取登记管理机关发给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凭“通知书”到审计机构验资 →向登记管理机关咨询

二、正式申请阶段

、提交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章程草案

(一)向业务主管单位正式申请③验资证明、场所证明(产权证或租赁证明)

④法人或负责人、组织机构、从业人员情况(从业资质证明)

⑤业务主管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如获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同意,领取执业许可证和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审查同意设立文件(应打印抄送登记管理机关)

3、开办资金应达到规定标准或业务主管单位规定的行业标准

①申请报告①根据举办者资产情况可登记为法人、个

②业务主管单位审批文件或执业许可证体二种形式

③场所使用证明(产权证或租赁合同)注意②由一个自然人出资并且担任负责人的只能

、提交材料④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事项作个体登记;不担任负责人的可作法人登记 ⑤章程草案③企业、社团和社会其他力量单独举办或 ⑥举办单位和拟任负责人情况;举办者为社团的应出具社团登记证书及会长签字复印件;为企业的应与个人联办的,作为法人登记 出具营业执照和负责人签字复印件;负责人履历证明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人才中介机构出具④教育类学历、学前教育的,作为法人登记

(二)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①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表

②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登记表

③章程核准表

、领取表格填报(一式三份),并及时提交登记管理机关④内设机构备案表

⑤印章备案表(待公章领回后补交)

⑥银行帐户备案表(待开户后补交)

3、登记管理机关收到所有有效证件后,25个工作日作出答复。如准予登记,应出具同意登记批复文件

、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同意登记批复文件”

、凭“同意登记批复文件”到公安部门刻制印章,到组织机构代码中心办理机构代码 三、办理相关手续阶段、携带代码证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登记证书(正、副本)

、携带登记证书和代码证书到银行开户

、携带登记证书到物价部门核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购买税务票据

 

第二篇: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条件、资料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一)具备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应的从业人员;

4.有必要的场所。

(二)提交文件材料

1.登记申请书(写明拟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背景、名称解释、业务范围、申请理由、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人的基本情况、场所情况、开办资金情况、并由举办者签名、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写明同意作为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职责);

3.场所使用权证明(房产单位出具证明、或者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复印件); 4.验资报告(单位账户所在银行出具证明到会计事务所出具报告);

5.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目前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有否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简历、 身份证明(拟任理事会、执行机构、法人等人员的名单和身份证复印件);

6、相应从业人员的资格证明;

7.章程草案(或合伙协议),章程内容包括:(1)名称、住所。住所是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办公场所,须按所在市、县、乡(镇)及街道门牌号码的详细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如实填写;(2)宗旨、业务范围,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3)组织管理制度;(4)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5)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6)章程的修改程序;(7)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8)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合伙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可为其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可省去第(4)条内容;个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可省去第(3)、(4)条内容。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在其章程草案或合伙协议中载明该单位的盈利不得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及本登记须知的规定办理申请登记。已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编制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补办登记手续,还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编制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准予注销的证明文件。)

8、民办学校提供《办学资格证》、民办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9、相关表格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表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表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4、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备案表

5、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人员备案表

6、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

7、民办非企业单位银行帐号和印章备案表

(三)登记管辖

县级以上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同级民政部门登记。

(四)办理程序

1.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由举办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2.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法律责任

(五)1.骗取登记或业务主管部门撤销批准的,予以撤销登记;

2.有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责令整改,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和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未经登记的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构不成犯罪的,给予治安处罚。

(六)法规依据

社会团体:《社会团体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25条)

民办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条) 《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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