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条件、资料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一)具备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应的从业人员;

4.有必要的场所。

(二)提交文件材料

1.登记申请书(写明拟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背景、名称解释、业务范围、申请理由、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人的基本情况、场所情况、开办资金情况、并由举办者签名、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写明同意作为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职责);

3.场所使用权证明(房产单位出具证明、或者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复印件); 4.验资报告(单位账户所在银行出具证明到会计事务所出具报告);

5.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目前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有否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简历、 身份证明(拟任理事会、执行机构、法人等人员的名单和身份证复印件);

6、相应从业人员的资格证明;

7.章程草案(或合伙协议),章程内容包括:(1)名称、住所。住所是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办公场所,须按所在市、县、乡(镇)及街道门牌号码的详细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如实填写;(2)宗旨、业务范围,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3)组织管理制度;(4)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5)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6)章程的修改程序;(7)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8)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合伙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可为其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可省去第(4)条内容;个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可省去第(3)、(4)条内容。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在其章程草案或合伙协议中载明该单位的盈利不得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及本登记须知的规定办理申请登记。已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编制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补办登记手续,还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编制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准予注销的证明文件。)

8、民办学校提供《办学资格证》、民办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9、相关表格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表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表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4、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备案表

5、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人员备案表

6、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

7、民办非企业单位银行帐号和印章备案表

(三)登记管辖

县级以上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同级民政部门登记。

(四)办理程序

1.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由举办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2.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法律责任

(五)1.骗取登记或业务主管部门撤销批准的,予以撤销登记;

2.有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责令整改,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和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未经登记的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构不成犯罪的,给予治安处罚。

(六)法规依据

社会团体:《社会团体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25条)

民办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条) 《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篇: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成立登记审批表

2099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成立登记审批表

注:性质指法人、合伙、个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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