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山林协议书

合伙人:甲乙丙丁

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合伙内容):甲,乙,丙,丁自愿合伙向村承包土地

第二条(合伙名称以及经营地):陈皮山脚,坪山柱头,以及寺坞塘反背。 。

第三条:(合伙项目和范围) ….<自己填写>。

第四条 (合伙期限)50年.。

第五条(出资金额,方式。期限)承包款每年(22818元,28818元,4804元。计56444元)。平均每人四分之一.。出资截止日期X年X月X日、逾期损失由XXX承担。合伙出资共计XXXX元。合伙期间该出资为共有财产,合伙终止后,双方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返还。

第六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此需合伙人商量,自行定制

第七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需承认本合同,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商行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退伙前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 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的合伙人。

合伙人或他人可以入伙、退伙、转让,但须经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或订立入伙、退伙、转让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 财务、管理、重大活动

。。。。。。。。。。。。。。。。。

第八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人共同所有,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利益的活动。

(五)禁止私自挪用、转借、转让合伙共有的货物及流动资金。

第十条 合伙经营的继续

(一) 合伙如有以下事由之一,应延续合伙经营:

1、合伙事业有赢余;

2、合伙事业有转机;

3、合伙人要求延续;

4、合伙事业有很大的前景。

(二)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合伙名称继续经营原合伙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三)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一条 合伙的终止和终止后的事项

(一)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消;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 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1、即推举清算人,并邀请__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2、清算如有赢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买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在价格相等的情况下,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价款参与分配。

3、清算后如果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争议,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协商不成的,一方可经退伙程序退伙,或可依法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全体合伙人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本协议一式4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注:根据情况可增加或删减内容。

合伙人XX签名(盖章):

签名时间:20xx年___月___日

合伙人XX签名(盖章):

签名时间:20xx年___月___日

 

第二篇:发承包山林协议书

发承包山林协议书

发包方(简称甲方):

承包方(简称乙方):

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主要用于良种油茶林生产,为规范双方权利义务,订立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甲方将其所辖山地发租给乙方,地点、面积均以林业站钩图为准,乙方在承包期内,不得损坏甲方公益林受益。

二、发承包期为40年,即从20xx年2月28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止。在发、承包期内,甲方第1—10年每亩每年8元租金,第11—40年每亩16元租给乙方,乙方在签订正式合同之日付清第一年租金,以后每年均在第一个月的最后一天之前付清全年的租金。

三、发承包期间,甲方必须保证不得有任何事端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生产,如有山林权属争议、纠纷,由甲方负责调解处理。调解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支付,纠纷造成乙方有经济损失的,一切都由甲方负责,甲方帮助劝告村民不得破坏林木,严禁在林区放牧、烧山。

四、发承包山地现存的地面附着物(如林木、农作物等),甲方必须在20xx年3月10日前自行清理完毕,过期不清理归乙方所有,20xx年3月10日后即可行使使用权,进入承包地做准备工作。

五、原有进入林区的大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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