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公证制度

婚前财产公证制度

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夫妻(未婚夫妻)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债务的范围和权利归属问题达成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

婚前财产公证有两种形式,一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二是夫妻双方在婚后对一方或双方婚前的财产达成的协议办理公证。

如何正确认识婚前财产公证,还要从夫妻财产制说起。夫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 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对外财产的责任、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因离婚 而引发的财产清算和分割的婚姻纠纷不少。结婚前,男、女双方依法到公证机构对各自的财产、债务范围、权利归属问题进行公证,经过公证的财产约定将会得到法 律的直接认可。因为公证书,它不同于一般文书,它具有法律上的证据作用,一旦涉及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将公证书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将“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列为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的事实之一。婚前财产公证是近几年来新开起的一项公证业务,它 有助于明确协议双方对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的归属,是解决婚姻纠纷的可靠法律依据,对稳定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预防婚姻纠纷、保护夫妻双方的 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起着重要的作用。 南京律师 重庆律师 温州律师 /nanjing /chongqing /wenzhou

婚前财产公证制度

 

第二篇:浅议我国的婚前财产公证制度

浅议我国婚前财产公证制度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变革,我国现在的离婚率比前些年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据统计,因夫妻个人的婚前财产在婚后归属不明确而引起的离婚也日趋增多。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制定法律规范来解决,因此,尽快制定对婚前财产公证进行强制办理的法律规范是必要的,将婚前财产公证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有助于更好的保护婚姻当事人及第三人的财产权益,更有利于婚姻家庭生活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由于离婚案例多数是以财产为纠纷,那么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就显得特别重要,同时也受到了夫妻双方的重视,也体现了现代婚姻的价值方向,所以本文浅析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利与弊,对我国的婚前财产公证制度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婚前财产公证;财产关系

婚前财产公证在国外是一项成熟的婚姻法律制度.但在我国的发展历史却并不算长。上世纪80年代时。这项公证业务几乎是一片空白。90年代以后.有部分公证处开始办理这项业务.人们逐渐对婚前财产公证有了一定的认识。进入新世纪以来.人们的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许多人能够心态平和地谈论婚前财产公证.甚至表示可以接受婚前财产公证.他们认为婚前财产公证是彼此尊重的体现,万一婚姻发生意外,也等于添了一把保护伞。

一、对婚前财产公证的认识

1.婚前财产公证的概念、特点。婚前财产公证作为一种非诉讼的准司法制度,为人们预防和解决婚姻生活中相关的财产问题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那么,什么是婚前财产公证呢?依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法对将要结婚和已经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的财产、债务范围和权利的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另外.在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人群分布中.又具有以下明显的特点:

一是再婚者居多。再婚的当事人由于经历过感情挫折。或者上次婚姻失败时在财产分割上吃过亏,他们再次选择伴侣时不仅会考虑感情因素.也会考虑到自身或其子女的经济利益。因此,再次踏入婚姻时.他们会更加理性,更倾向于用公证的形式来固定双方各自的财产.避免纠纷。而办理公证的再婚当事人中又以老年人居多.这是因为老年人再婚通常都会牵涉到成年子女的利益以及今后的财产继承问题如果财产归属没有理清楚,子女对父母的再婚意向一般持反对态度.有时甚至百般阻挠。而如果再婚老人愿意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明确双方的财产关系,则可以减少子女的反对.避免家庭内部矛盾的激化升级。

二是双方经济基础相差较大者居多。在双方经济基础相差较大的情况下.经济条件较好的一方不希望对方是因为金钱而与自己在一起.会有考验对方的想法.于是把婚前财产公证作为夫妻

感情的一种试金石;而经济条件不好的一方,也不希望别人议论自己是想通过婚姻来达到发财致富的目的.希望以婚前财产公证来证明夫妻感情不是建立在金钱的基础上。从而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名誉和尊严。

三是双方为独生子女者居多现在的年轻人以独生子女居多.许多父母花费几十万元甚至倾尽大半生的积蓄为子女购臵婚房、家具、汽车等各种大额财产。而现在社会竞争激烈,离婚率逐年提高,父母会对子女的婚姻稳定性产生一定的担忧.担心如果有一天夫妻感情产生变化.子女的财产得不到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出资较多的父母有时会要求未婚男女去办理婚前财产公证.从而更好地保护自己子女的利益。

2.我国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现状。在国外,婚前财产公证是司空见惯的事,绝大多数国家的民事立法对夫妻的财产约定制采取严格的要式制。即夫妻约定财产,必须进行登记或公证,或既要登记也要公证。但是在我们国家因受传统伦理道德思想观念的影响,我国的婚前财产公证处于萌芽状态,发展缓慢,因此,婚前财产公证对于大多数中国人来说是敏感的话题。社会的发展,经济的提高,婚姻观念及意识的改变,离婚率的增长以及因此而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现代的婚姻不再是简单的男女双方的结合社会地位,物质基础,利益关系等等因素。 婚姻关系变的更加复杂。而婚姻的解除也往往牵扯太多的问题,比如,离婚后对婚前财产的分割问题。这时我国的新婚姻

法出台,对此做出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但对于财产是否要公证还是要看夫妻或恋人双方的态度,法律上没有强制执行的规定,实行当事人自愿原则。我国第一部婚姻法并未就夫妻财产作出规定,立法上最早开始涉及到夫妻财产约定内容的规定是19xx年《婚姻法》。该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规定国家只是原则性赋予公民夫妻财产约定的权利。20xx年4月由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对19xx年婚姻法又做了进一步调整,对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也作了进一步扩展。并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约定的主体、约定的内容、约定的时间、约定的标的等法律问题。与19xx年《婚姻法》相比,新婚姻法对约定的内容更为明确,具有了更强的可操作性。最高人民法院又分别干20xx年与20xx年通过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又对夫妻财产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即将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也将涉及这方面的问题。婚前财产公证在我国的发展速度是很快的,虽然现在它在我国还没有全面的普及,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这种制度的普及绝非难事。

二、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利弊分析

(一)婚前财产制度的积极意义。

1.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很多人认为对婚姻前财产公证是对婚姻的理性选择,因为观实社会诱惑较多,这样能够约柬夫妻当事人,使得夫妻二人列财产关系明确,对家庭生活,婚姻

生活负责。如果日后发生纠纷,能够理性对待财产问题,维护家庭稳定,对夫妻当事人有约束力。

2.减少见才产纠纷,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成本婚姻纠纷中较多的为财产纠纷,如今家庭财产收入的多元化,使得法律对夫妻财产的规定有一定的滞后性。如果对婚前财产进行公证,不仅能够解决滞后性方面,还能使得在离婚中,减少了财产纠纷,减小了离婚成本,在诉讼中,拿出一纸公证,极大的节约了司法成本,提高了效率。

3.明确债权债务,保障个人财产。我们知道,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维持双方的共同生活,或蕾双方共同经营引起的债务,双方应该用夫妻财产共同偿还。这使得婚前的财产与存续期间的债务有了界限,明确债务界限。因为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假借经营恶意骗财等,司法实践就会出现调查困难,这样不利益维护另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所以出现了

婚前财产公证,能够给婚姻当事人权益最大保障。

(二)婚前财产制度的弊端分析。

1.有损犬妻双方情感,使婚姻关系财产化。由于受到我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使得我国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实行起来比较困难,不少人认为如果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是对彼此之问的感情不信任,有损夫妻双方的感情,同时过于强凋财产,使得美好的情感变得金钱化,不符合社会和谐的音符,让婚姻变得..

2.不利于保护特殊人群的利益,不能保证公平。现实社会

中,有些人婚前就有身体缺陷,财产收入有限,或者也有一部分女性婚前没有个人财产,或者收入较少,如果男方采取婚前公证,如果以后发生婚变,女方只能要求存续期间的财产平分,这样足不利于女方及其孩子的一味的强调婚前财产公证是对他们不公平的

3.保障范围有限,具有局性。婚前财产公证一股是地位悬殊比较大的人才产生,在一般人的家庭中,并没有这样的观念,在发达的地区比较盛行,在西部等落后地区却很少见,这然婚前财产公证只是保护了少数家庭,普及范围小。同时大多数只是保护一些育形的财产,比如不动产等,但是对于一些无形的财产,住往规定较少。

三、对于我国完善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法律意识,打破传统束缚。

由于受到历史文化,民族文化的影响使得我国公民对于财产公证方面是比较保守的态度。应该加强普法宣传,加强法律意识,使公民认识到财产公证不是对婚姻的束缚,而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维护双方的利益。

(二)增设法律关婚前财产公证制度规定。

婚前财产契约是一种特殊性质的契约,《婚姻法》应在订约时对其做出明确规定,这些特殊要求包括:1.对订立主体的限制。能够订立婚前财产公证的当事人只能是即将确立婚姻关系或者具有夫妻身份的人,除此之外其他人员不适用。(2)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订约权利问题。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订立婚前财产公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其订立。

2、完善婚前财产公证的内容。完善婚前财产公证在法律上的内容,对一些违背法律和道德以及在法律上存在漏洞的地方应当明确的规定:(1)对于为了躲债办理而婚前财产公证的,该部分的财产应该不予以保护,一旦查明应该予以当事人严厉的惩罚。(2)对婚前财产公证应该设定年限,例如结婚十几年双方有了子女,但是尚未成年,在这时候发生婚变,男方抛弃了女方和孩子,女方在婚前公证时一无所有,那么她和孩子的处境将会十分艰难。如果对婚前财产公证进行了合理的年限的设臵,那么这种情况就不会发生。(3)对于无形的婚前财产,例如知识产权等,法律应该做出明确的规定,谁拥有发明权就应该归谁,如果是双方共同发明的则应该属于夫妻双方所有。

3、增设对丁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变更撤销规定。为了防止夫妻通过变更或撤销原实行的财产制以达到逃避债务、规避法律的目的,《婚姻法》应借鉴《法国民法典》的做法,对允许变更的情形、条件、效力做出明确的规定,对于违反法律的东西应当变更,撤销,废除等,决不允许一些人有机可乘。这些措施有利于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

(三)建立财产补偿制度

之前提到婚前财产公证不利于保护特殊人群的利益,如果建

立则产补偿制度,双方发生婚变,或者有损于一方当事人权利益的行为,另一方可以要求补偿。瑞士等国家都有一些这样的规定,这样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方的利益,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体现公平。

(四)政府的干预

由于婚前财产公证在我国发展缓慢,应当允许公证机关的适当干预,虽说婚姻关系足当事人破方自己处理的关系,《婚姻法》也足私法范围。但是如果想让私法更好的发展,除了自身要不断完善,也需要公权力的介入

(五)加大保护范围

不仅要加大大地域的保护,当然,这需要公众法律意识增强,也要扩大保护领域,我们不应该仅仪看到了房子、车子、钱财等一些有形的财产,也应该注重无形财产的保护。如著作权、肖像权等的公证保护。无形财产所带来的利益也是不容忽视的,只有对无形和有形都进行了公证能从根本上减少纠纷使得夫妻双方受到保护。

四、我国婚前财产公证的发展趋势及公证工作的努力方向 社会的发展,思想的解放导致了离婚率的上升。随着改革的开放,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个人财产数量在增加。财产不再仅仅是一笔存款,几问房屋,新生的种类也会不断增多,如汽车、房产、证券等。这些都涉及到财产的归属问题。尤其在婚后,由于夫妻长期共同生活、消费,原本清晰的财产归属也就

模糊起来。婚前的财产随着时间的推移,也并不是会一成不变。如婚前的房产婚后出售、拆迁,婚前个人贷款买房,婚后还款等,怎样来认定原来的财产部分,这些都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遇到的财产权属方面的新问题。一旦遇到离婚,在财产的分割上也很容易出现纠纷。特别是在大中城市,越是经济条件丰厚的家庭,所面临的这种财产纠纷的情况越多。而公证作为一种非诉讼的准司法制度,为人们预防这一财产问题上的纠纷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随着我国法制的健全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婚前财产公证将会逞上升趋势。公证机构在这一新兴的公证业务面前,要勇敢地迎接传统婚姻观念的挑战,找准自己在法律服务市场的目标和方向,要加大婚前财产公证的宣传力度,通过电视、报刊杂志、法律咨询等方式,宣传婚前财产公证的好处,让更多的人了解婚前财产公证的好处,正确对等婚前财产公证这个问题,,他们会真正认识到公证和感情滦浅没有关系,这只是对夫妻双方感性行为的一种理性的约束。敢干接受婚前财产公证,正说明夫妻感情跨出了坦诚相对的第一步,表明此份感情绝不是建立在金钱的基础之上。同时也要不断探索这类公证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努力办好婚前财产公证业务,让公证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五、结束语

法律对于财产关系的明确划分是个明智的做法。财产关系是个复杂而又烦琐的关系,对于财产的关系我们要花大量的时间去

研究去时论,象婚前财产的公证更应该有明文的规定,这样就会减少现实社会中有关财产纠纷引起的当事人反目成仇的事,也会减少司法实践中由于找不到有关法律规定作为依据而引起的尴尬现象。总之,加大婚前财产公证的力度是必然的,对于社会只有好处,它的发展,健全,将会促进社会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国西部科技》20xx年34期

2. 20xx年5月《中国妇女报》第五版《修订婚姻法民意调查》

3.邹沛颜 陈卫平著:《婚前财产公证一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中国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

4.范俞著:《婚姻家庭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

5.刘莉著:对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探讨《西北政法学院学报_954)))18年0期

6.袁敏殊著:夫妻财产制探究《政法论坛》.. 19xx年03期

7.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家庭科技》20xx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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