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公司设立申请材料清单

【内资公司设立】申请材料清单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指定联系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如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需提交);

5. 全体股东(发起人)签署的章程(原件1份);

6. 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自然人身份证明验原件,单位资格证明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明的复印件上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8.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提交材料及格式规范仍按原省局指南规定,涉及住改商的按我市商改规定执行);

9. 同时申请实收资本备案的,可以(选择)提交银行询证函(原件1份)和银行缴款单(进账单)(复印件),或者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10.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第二篇:深圳市【内资公司注销】申请材料清单

通过全流程网上商事登记系统办理,并已通过数字证书验证身份的,可免提交身份证明.

【内资公司注销】申请材料清单

1. 清算组负责人或破产管理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 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公司关于注销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经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的公司无需提交);

4. 清算报告(原件1份)(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公司批准机关备案或确认)(经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的公司无需提交);

5. 登载清算公告的报纸(原件1份,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可办理注销登记)(经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的公司无需提交);

6.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7. 设有分支机构的还需提交分支机构注销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8. 申请材料无法加盖公章的须提交公安机关公章缴销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公章遗失登报声明(原件1份);

9. 经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的公司,还需提交人民法院的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原件);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原件);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原件)(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10.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1 【本次申请行为纳入信用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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