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照多址1

苏州市和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一照多址”营业热照申请

苏州市吴中工商行政管理局:

因本公司与苏州市吴中国裕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地址: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花园山路36号)建立了十年的厂房租赁关系,并将苏州市吴中国裕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生产厂房作为本公司废纸类、塑料类、金属类、包装容器类及其它废品物资的循环再利用生产场所。故特此申请!

附:相关材料。

苏州市和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0xx年6月16日

办理“一照多址”提交材料要求

实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企业在住所所在的行政区内可申报多个不同的经营场所,不需办理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登记。在其住所同一行政区内的多个经营场所,仅需办理企业申报事项变动登记申报经营场所,并在经申报的经营场所内放置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即可。“一照多址”具体办理时分以下几种不同情况:

一、新设立的企业。申请新设立企业同时申报区内多个经营场所的,在提交企业设立登记申请材料的基础上,同时提交经营场所的场地证明材料,并按经营场所数量申请增加副本。

二、已经按照商事登记制度要求换发新版营业执照的企业。申报增设经营场所应提交:

1、企业变动申报事项申请书(具体填写经营场所地址,并按照经营场所数增加副本);

2、股东签署的关于增设经营场所修改章程的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4、同一行政区内经营场所的场地证明材料。

5、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未按照商事登记制度换发营业执照的企业。在申报增设经营场所时,企业应按照商事登记的要

求先办理换照,并同时办理企业经营场所变动申报,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广州市商事主体换发营业执照申请书(要求按照原有经营范围,在广州红盾信息网

www.商事登记下的自助录入系统或受理大厅的自助录入设备上选择所需要经营的具体经营项

目,并完整抄录在换照申请书上)

2、企业变动申报事项申请书(具体填写经营场所地址,并按照经营场所数增加副本);

3、股东签署的关于增设经营场所修改章程的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

4、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5、同一行政区内经营场所的场地证明材料。

6、营业执照正、副本。

经营场所场地证明材料提交要求

(1)有商用房产证的经营场所:经营者自有房产的,可持产权人(即经营者)身份证明、房产证作为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经营者租赁使用的,提交产权人租赁合同作为经营场所场地证明材料;以个人

名义签署的,提交本人签署无偿提供给企业经营使用的证明。

(2)已经在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各街道出租屋管理中心)办理租赁合同备案的经营场所,可直接提

交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各街道出租屋管理中心)租赁备案的租赁合同。

(3)住改商或农民自建物业没有正式房产证的,应当先到所属街道(城管科或企管科)办理《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后,方可办理作为产权证明材料提供。属于经营者自有房产的,可持产权人(即经营者)身份证明、《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作为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经营者租赁使用的,提交出租方

身份证明、租赁合同作为经营场所场地证明材料。

(4)租赁已经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市场场地使用证明的市场铺位的,提交与市场开办方签署的市场铺位租赁合同和市场开办方营业执照,未办理市场转企业登记的,提交原市

场登记证和开办方营业执照。

(5)租赁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承租人转租军队房产的,

提交出租单位(军队)同意转租的证明。

(6)租赁经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园区内场所的,提交租赁合同和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指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工业园的文件、工业园土地使用证明、工业园规划许可证及规划

验收合格证等)。

 

第二篇:“一照一码”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附表1

负责人信息

附表2

联络员信息

    注: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联络员应了解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熟悉操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附表3

财务负责人信息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申 请 人 :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                                      

委托事项及权限 :

1、办理                                         企业名称)的

□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 □变更 □注销 □备案 □撤销变更登记

□股权出质(□设立 □变更 □注销 □撤销)□其他           手续。

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委托书适用于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公司及其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营业单位、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等办理登记(备案)、股权出质等业务。

    2.名称预先核准,新申请名称申请人为全体投资人或隶属企业,已设立企业变更名称申请人为本企业,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

    3.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人为主管部门(出资人),分公司申请人为公司,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自然人申请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申请人加盖公章。

4.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注销、备案,申请人为本企业,加盖本企业公章(其中公司清算组备案的,同时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同时由破产管理人签字);分公司变更、注销、备案,申请人为公司,加盖公司公章;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加盖隶属单位(企业)公章。

5.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和质权人,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或者质权人。

    6.委托事项及权限:第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 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容;第2、3、4、5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

    7.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照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8.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分公司登记申请书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或核准机关提供。

1.本申请书适用于内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相关事项的备案。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2.“生产经营地”栏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生产经营地应在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内。

3.申请分公司设立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设立”栏及附表1“负责人信息”、附表2“联络员信息”、附表3“财务负责人信息”。其中,“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司公章。设立登记填写拟设立分公司名称及名称预先核准文号,不填写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其他登记填写分公司名称和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设立”栏的“核算方式”栏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4.分公司申请变更/备案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备案”栏有关内容。 “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司公章。变更负责人的,应填写、提交拟任负责人信息(附表1“负责人信息”)。申请联络员备案的,填写附表2“联络员信息”。“变更/备案”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5.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注销”栏。“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司公章。

6.申请人应登陆广州市工商红盾网网站(http://www.gzaic.gov.cn/),按照其指引确定经营范围。“经营范围”栏应根据公司章程,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应当按照相关批准文件、证件表述;批准文件、证件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参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述。不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参照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参考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表述。分公司经营范围不得超过总公司经营范围。

7.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