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谈婚前财产公证

略谈婚前财产公证

摘要:随着我国近年来离婚率的持续升高,曾被认为是不合时宜的“婚前财产公证”开始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本文将就婚前财产公证的概念及形式进行简要探讨,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婚前财产公证的局限性及对其未来发展的一点看法。

关键词: 婚前财产公证 财产纠纷 夫妻财产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有了极大的提高,思想与观念也更加开放,而这也直接导致了离婚率的上升。与此同时,个人财产的增加、人们维护个人合法利益意识的不断增强,也导致了婚姻尤其是离婚案件引发的财产纠纷不断增多。而这就为婚前财产公证提供了必要性,也使其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

一、婚前财产公证的概念与确立

1. 婚前财产公证之法律概念

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法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和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我国《婚姻法》第 19 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2. 婚前财产公证之确立

婚前财产公证包括两种形式:第一种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第二种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协议,办理公证。广义的婚前财产公证还包括夫妻财产约定,即夫妻对婚后双方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等问题做的约定。办理“夫妻财产公证”,夫妻或未婚夫妻双方要亲自到公证处填写申请表,并提交双方的身份证明、夫妻财产协议书、财产的产权证明(如包括房产产权证、存款证明等),以及其他的有关证明材料(如已婚夫妻的结婚证等),至此,婚前财产公证才在法律中被确立。对于公民是否需要做财产公证,我国法律中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因此,婚前财产公证的确立主要要看夫妻或恋人的意愿,纯属自愿行为。

二、婚前财产公证的现实意义

婚前财产公证在国外是一项成熟的婚姻法律制度,但由于其与中国传统婚姻观念中的白头偕老、同甘共苦的思想相悖,并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人们对美好婚姻的期待感、破坏恋人或夫妻间的信任感,因此一直未被广大国人认可。但随着近年离婚率的持高不下,理想浪漫的爱情不得不面对严峻的现实。如何拥有完美的爱情,又能保障个人的合法权益,成为众多国人需要面对的问题。而站在理性的角度,婚前财产公证不仅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以金钱、财产为前提的功利性婚姻,规范了婚姻中的财产分配,还为稳定夫妻和谐关系及最终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因此它开始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本文认为,与

传统的夫妻财产协议相比,婚前财产公证制度有以下几方面的优点:(1)防止和减少了纠纷的发生。婚前财产公证通过国家公证机关,将夫妻双方的婚前合法财产置于国家法律的保护之内,一旦日后发生离婚的情况,当事人也不会再为划分问题而发生纠纷。(2)节约司法资源,降低离婚成本。婚前财产公证既保证了当事人在自愿同意离婚的情况下,不再为划分财产问题而发生纠纷,又避免了法庭以强制的手段予以裁决的激烈行为。不仅方便了双方当事人,还简化了离婚程序、减轻了法院的审判压力。(3)保障了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夫妻财产来源的多样化,涉及家庭财产的范围必将也不断扩大,而我国目前法律规定所涉及到的财产范围非常有限,公证仍以有形财产(如房产、汽车、金银首饰)为主,这就导致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出现复杂的局面。由于婚姻财产公证是经过双方协议、征得双方完全同意和充分支持才能办理的法律协议,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它符合双方的最大利益;同时因为具有法律效力,也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即使一旦婚姻发生裂变,夫妻也可按照公证内容明确分配财产,从最大程度上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4)有利于夫妻双方良好感情的维系。如何认定婚前财产的范围和产权归属不仅是司法实践中最棘手的问题之一,也是婚姻纠纷中双方争议的焦点。而婚前财产公证则体现了现代家庭应当具有的理性化和法制化,这与婚后所追求的互敬互爱、互相扶助的目标是一致的,有利于夫妻双方共创美好家庭。因此,选择婚前财产公证不但可以保证夫妻在经济上的独立,还有助于家庭的稳定。

三、关于完善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个人思考

从上分析可以看出,婚前财产公证不仅保障了了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减少了离婚时的财产纠纷,还促进了家庭和社会的和谐发展。但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个人财产形式的多样化和隐秘化,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不完善之处也日益显现,如:保护面有限,婚姻弱势一方(通常是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分割中处于不利地位,无形财产(如知识产权、商业品牌等)无法在技术上做到合情合理的分割等,对此,本文提出以下一些建议:(1)公证机关介入调查。我国当前的婚前公证基本只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加以确立,而对夫妻双方的财产有无及归属情况并不做最终调查。本文认为,为保证婚前财产公证的合法、真实、有效性,公证机构在公证时应约定财产的客体必须是夫妻财产,而不是属于家庭成员的财产和他人所有的财产,从而最大程度上确保婚姻弱势一方的利益。(2)扩大婚前财产公证范围。根据《婚姻法》规定,无形财产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夫妻双方共同创造的商品品牌、作品等。虽然目前我国尚对此无明确的规范,但相信随着法律的日益完善和发展,这些问题将会得以解决。

综上,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前财产公证为预防夫妻财产纠纷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并成为保护公民家庭财产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因此,本文认为,推广婚前财产公证并加大其力度将成为必然,而它的发展和完善,也将促进社会健康、和谐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王洪:《婚姻家庭法》,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

[2] 李银河、马忆南主编 :《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xx年版。

[3] 魏振瀛:《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年版。

 

第二篇:20xx最新婚前财产公证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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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公证

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夫妻或者是未婚夫妻对双方婚前的个人财产或者是婚后共同财产的界定。也就是说,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夫妻(未婚夫妻)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和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婚前财产公证有两种形式,一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婚前财产公证;一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协议,办理婚前财产公证。

新婚姻法婚前财产的规定

新《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取得的婚前财产归其所有,除非书面约定,不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里对房产的问题做了进一步的说明,“第十九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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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

如何办理婚前财产公证

第一步,当事人要准备好以下几种婚前财产材料:①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的未婚证明(证明由申请人单位人事部门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已婚的还要带上结婚证;②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带购房合同和付款#5@p;③经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状况、归属;上述婚前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等。

第二步,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婚前财产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个人来办婚前财产公证,是不会被受理的。

婚前财产公证协议书范本

甲方:xxx

乙方:xxx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都愿共筑爱巢,白头偕老。但为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婚前财产纠纷,现双方理智地协商,就婚前财产达成如下协议:

一、婚前财产范围:甲方的财产有,住房一套(xx市xx区xxx路xxx号xx居民小区xx号,面积100平方米),家具、日常生活用品一套,银行存款30 万。乙方的财产有,银行存款两万元,新大洲踏板摩托车一辆。为建立家庭,双方共出资购买了长城牌40寸液晶彩电一台,海尔冰箱一台,LG中央空调一套,其 他生活用品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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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前财产的权利归属:甲方住房归甲方所有,甲方与乙方共同使用;甲方的其他财产归甲乙双方共同共有。乙方的摩托车归乙方个人所有,存款归甲乙共同共有。双方为建立家庭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归甲乙双方共同共有。

甲乙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

协议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生效

立协议人:xxx

甲方:xxx

乙方:xxx

婚前财产公证费用

婚前财产公证费用在不同地方有不同的标准,可以参考各地的公证收费标准。 以下是山东省公证收费标准:

(一)证明合同、协议

1、证明经济合同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证、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五十万以下的收取0.3%,最低200元;

五十万元至五百万元的:1500+(标的额-50万)×0.25%元;

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12750+(标的额-500万)×0.2%元;

一千万元至两千万元的:22750+(标的额-1000万)×0.15%元;

两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37750+(标的额-2000万)×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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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67750+(标的额-5000万)×0.05%元;

一亿元以上的:92750+(标的额-1亿)×0.01%元;

(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二万元以下的:收取1%;

二万元至五万元的:200+(标的额-2万)×0.8%元;

五万元至十万元的:440+(标的额-5万)×0.6%元;

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740+(标的额-10万)×0.5%元;

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2740+(标的额-50万)×0.4%元;

一百万元至二百万元的:4740+(标的额-100万)×0.3%元;

二百万元至三百万元的:7740+(标的额-200万)×0.2%元;

三百万元至四百万元的:9740+(标的额-300万)×0.1%元;

四百万元以上的:1074+(标的额-400万)×0.05%元;

2、证明民事协议15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300元。

(二)证明收养关系:

1、生父母共同送养的,400元;

2、生父母单方送养的,600元;

3、其他监护人送养的,800元。

(三)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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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一)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80元。

(二)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400元。

(三)证明不可抗力事件,300元。

(四)办理证据保全

1、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150元;

2、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700元;

3、对物的保全:(1)不动产每件收费800元;(2)其他物证保全,300元;

4、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800元。

(五)制作票据拒绝证书,400元。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一)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500元。

(二)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1、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500元;

2、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80元。

四、提存公证,按标的额的0.3%收取,最低收取1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五、赋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

六、遗嘱公证及与遗嘱和遗产有关的公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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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明遗嘱,200元,上门#b@2的加收100元;

2、保管遗嘱,每件每年收费20元,按约定保管年限预收;

3、证明清点遗产,每宗收费400元,遗产保管按实际费用计收;

4、确认境外遗嘱效力,800元。

七、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

证明公民个人财产的,400元;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的,2000元。

八、证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中止

1、证明公民个人的其他有关文件,1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200元;

2、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其他有关文件,2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400元;

3、证明公民个人的其他有关法律事实或行为,150元;

4、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其他有关法律事实或行为,300元;

5、证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计划生育协议、职工劳动保险合同等,20元。

九、现场监督

证明公益性、非营利性活动(项目),每场次200元,累计最高不超过2000元;证明营利性活动(项目),每场次500元,累计最高不超过5000元;

十、保管文书,办理抵押登记,代办与公证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代拟修改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

1、保管文书,每件每年收费20元,按约定保管年限预收;

2、办理公证登记,按登记标的额0.05%收取,最低200元;代办与公证相关的登记,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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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代办认证,50元(认证费据实收取);

4、代拟法律文书,为公民个人代拟的,100元,为法人或其他组织代拟的,200元,修改法律文书减半收取。

5、解答公证常识、政策性咨询不收费,专题性法律咨询,每小时收费20元。 十一、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1、以下服务由双方协商收费:担任常年公证咨询、代理相关的非诉讼事务、参与相关的经济谈判、调解相关的经济纠纷、受当事人的委托进行调查、受当事人的委托向公众或新闻媒体解答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问题;

2、调解相关的民事纠纷,200元;

3、制作公证书副本,普通纸副本每份10元,专用水印纸副本每份20元;

4公证书翻译、校对执行文化部收费标准(根据国家版权局19xx年6月15日发布《书籍稿酬规定》规定,中文译成外文翻译费每千字10-30元;译本的校订费每千字4至10元),查询公证档案执行档案部门收费标准(根据鲁价费发[1998]140号文件规定,调阅现行档案每卷次2元)。

十二、对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撤回的,可收取手续费,未经审查的,每件收取1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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