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招标文件

崇安寺一期街区基础配套设施改造完善工程

项目编号:wxs201211004-01

招标人:无锡市崇安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江苏智汇锡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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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招标文件

第一章 投标须知

一、总则

一、项目说明

1.1、本招标工程项目说明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项~第5项:

1.2、本招标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承包人。

2、招标范围及工期

2.1、本招标工程项目的范围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6项。

2.2、本招标工程项目的工期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7项。

2.3、本招标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内容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4项。

3、资金来源

3.1、本招标工程项目资金来源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8项,其中部分资金用于本工程项目监理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

4、合格的投标人

4.1、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9项。

4.2、投标人合格条件详见本招标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4.3、本招标工程项目采用本须知前附表第10项所述的资格审查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单位作为合格投标人全部参加投标。

5、踏勘现场

5.1、投标人可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5.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5.3、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6、投标费用

6.1、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

二、监理招标的范围和内容: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委托监理内容:图纸范围内的所有工程的监理工作等工程施工全过程的工程质量(含工程资料)、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工程进度、造价控制以及保修期的质量保修控制。

三、合格的投标人条件:

1、投标人监理资质等级要求:监理综合资质或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

2、投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总监资格要求:具有省注册监理工程师及以上资质(房屋建筑工程专业)。

3、持有效营业执照,上一年度年检“合格”;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没有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况,在最近3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在以往监理业务中,无违法、违规及其他不良行为记录。

4、投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人数与资格要求:

监理人数(含总监)不少于4人,土建、装饰、电气、暖通等工程专业配套齐全。

5、投标人派驻工地施工现场的监理机构的检测设备要求:

建筑工程施工监理必备仪器,包括手持式激光测距仪、水准仪、数字万用表、兆欧表、游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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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尺、钢卷尺(50m)、接地电阻表等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等。

6、监理服务期及服务要求:

服务期: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止。

服务要求:

(一)、施工及保修阶段监理的原则:

执行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对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全面控制与管理。

(二)、施工及保修阶段监理的主要内容:

⑴协助业主做好施工招标等工作;

⑵协助业主与承包商编写开工报告,办理开工手续;

⑶协助业主确认承包商选择的分包商;

⑷参加施工图会审,提出会审意见;

⑸审查承包商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保证体系;

⑹督促、检查承包商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协调业主与承包商的关系;

⑺审核承包商或业主提供的材料(数量、质量),复验、确认承包商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按规定做好平行检测与见证取样、抽样等工作(要求平行检测30﹪);

⑻定期主持召开工地例会;

⑼协调工地文明安全施工、交通组织、保护措施、实施的计划等;

⑽审核经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签证工程款支付申请,并对变更价款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⑾督促承包商按照现行规范、规程、标准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控制工程质量,督促、检查承包商落实安全保证措施和文明施工措施;

⑿组织分项工程、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和工程竣工的初步验收;

⒀督促承包商整理技术档案;

⒁参加工程竣工验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⒂协助业主审查工程决算,提出工程决算初审意见;

⒄督促承包商回访,及时处理交验后出现的工程缺陷;

7、现场监理办公室原则上由投标人自行解决。

8、投标费用: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无论中标与否,均由投标人自负。

二、招标文件

(一)招标文件的组成

1、招标文件包括本文件、招标答疑文件、发出的澄清说明和修改通知、扩初设计图。

2、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所有的内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实质性地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二)招标文件的澄清

1、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和踏勘现场后,若有疑问需要澄清,应于收到招标文件后2日内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予以解答。

2、所有问题的解答,将在3日内提供给所有投标人,由此产生的对招标文件内容的修改,以修改通知的方式发出。

(三)招标文件的修改

1、在投标截止日期15天前,招标人都可能会以书面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修改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同等约束作用。

2、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能有足够的时间把修改的内容考虑进去,招标人可以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具体时间在修改通知中写明,但至少应有15天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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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3、当招标文件、修改通知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通知为准。

三、投标文件

(一)、投标文件的组成

⑴投标函;

⑵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

⑶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⑷投标担保;

⑸投标报价;

⑹监理大纲;

⑺监理单位资质证书、资信登记证明和业绩、信誉资料的复印件;

⑻总监的省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职称证书及其它有关证书的复印件;

⑼其他证明文件。

(二)、投标报价说明

1、监理报价依据:建设厅、物价局印发的苏价服〔2007〕195号文之规定。

2、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要求,以招标人提供的标段预估工程造价为基数和投标人自行填报的费率,二者乘积作为投标报价。投标人可按企业的各自成本组成自主报价,投标报价应包括完成所投标段的前期准备、施工及保修阶段监理所需的全部相关费用。

3、投标人应根据所投监理的工程规模及监理工作难度,按照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施工与保修阶段的服务要求制定监理人员投入计划,核算驻地监理机构的建设投入,据此计算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视为已包括:监理人员费用、现场费用、交通工具使用费、通信费以及按本招标文件规定比例进行平行检测所需的试验、测量费用、法定取费与税金等全部费用。

4、投标人的监理费报价在建设厅、物价局印发的苏价服〔2007〕195号文之规定的±20%范围内企业自主报价。

5、监理费的最终结算按经审计批准的工程决算价乘以中标人报价费率计算。报价费率一经报价,不再调整。

(三)、监理大纲编制要求

投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要求与格式,认真编写,监理大纲的编制应是建立在本项目的概况、难点和招标人的要求充分了解的基础上,针对项目的实际情况,明确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

内容主要包括:

⑴项目概况;

⑵监理工作范围;

⑶监理工作内容;

⑷监理工作目标;

⑸监理工作依据;

⑹监理机构人员配套,组织形式;

⑺监理机构工作岗位职责;

⑻监理工作程序;

⑼监理方法及措施;

⑽监理工作制度、监理设施;

并应附有:

⑴派驻现场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分工职责、管理网络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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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派驻现场主要监理人员简历一览表;

⑶派驻现场主要监理人员的监理资质证书、职称证书、上岗证和正式、有效的劳动合同等复印件;

⑷用于工程监理的检测设备、仪器清单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检测的协议;

⑸对本工程重点、难点分析并对进度、技术、质量、投资控制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投标文件的编制

1、将投标文件的所有资料按“正本”一份、“副本”三份编制装订成册,投标文件如“正本”“副本”不一致处,以正本为准。

2、投标文件均应用 A4纸打印或复印,建索引目录、编页码,加盖投标人公章,正本、副本都应有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签字和加盖印鉴。

3、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有修改时,应由投标人在修改处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印鉴,否则视为修改无效或整套投标文件无效。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按“正本”、“副本”分别装袋密封。

2、标书封袋上应注明所投工程名称、标书类别、“正本”、“副本”、招标人全称、投标人全称。

3、所有投标文件必须在密封处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鉴。

4、如投标人未按规定装、封,则所有投标人文件将被招标人拒绝。

(六)、投标文件的修改

1、除招标人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递交有关的投标附件或对内容作相应的修改,其补充或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投标附件与投标文件同样装、封,招标人才予接受、认可。

3、如投标附件对报价的调整与投标文件不一致时,投标人应出具对报价清单做出调整的确认文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鉴。

4、投标截止后,招标人不再接受投标文件。

(七)、投标文件的撤回

投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若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可以撤回,但其投标资格取消,投标保证金予以没收。

五、投标截止日期及有效期

投标截止日期为20xx年1月5日上午9:30,各投标人应于上述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投递至无锡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投标有效期为90天(自投标截止日起计算)。

六、开标

1、本工程监理招标将于20xx年1月5日上午9:30在无锡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进行开标,请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参加。

2、开标程序:

(1)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

(2) 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招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到会代表的身份进行符合性审查;

(3) 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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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4)招标人对评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3、投标文件的符合性检查:

3.1、投标截止时间至且投标文件未拆封前,对按时送达的投标文件、符合性检查资料及其投标人代表的身份进行符合性检查。

3.2、符合性检查资料的提交。投标人应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内附20xx年9月—20xx年11月的缴费清单)或有社保机构出具的20xx年9月—20xx年11月缴费证明、拟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等原件资料装入一个封袋中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

3.3、符合性检查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投标文件并退还给投标人:

3.3.1 投标文件未按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密封和标志的;

3.3.2 投标人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未准时出席开标会议或未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

3.3.3 投标人拟任项目负责人未准时出席开标会议或未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3.3.4未按符合性检查资料提交方式提交符合性检查资料的。

4、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4.1 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4.1.1 投标文件未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装订、密封和标识的;

4.1.2 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有关内容未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加盖投标人印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有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的;

4.2 招标人将有效投标文件,送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比较。

七、评 标

1、评标工作

评标工作将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在无锡市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

2、工程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评分细则为:崇安寺一期街区基础配套设施改造完善工程监理招标评分细则。

3、投标文件的澄清

⑴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⑵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4、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若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将作废标处理。

5、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6、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将作废标处理。

7、投标文件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并按前条规定作废标处理:

⑴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⑵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公章及企业法定代表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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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⑶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⑷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⑸投标文件载明的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⑹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⑺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⑻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出具假、伪证明材料;

⑼投标报价在建设厅、物价局苏价服〔2007〕195号文之规定的±20%范围以外的报价。 评标委员会根据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

8、评标和定标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不能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将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可收回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响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将给以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八、中标通知书的发放办法及有效期

招标人将按照评标办法中所确定的原则,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确定第一名为中标人。招标人将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天前确定中标人,经公示无疑义,向中标人发出书面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告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九、合同的授予

中标人自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凭中标通知书与招标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将以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为依据。超过30天,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若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的,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对此,招标人有权宣布中标无效,重新按评标的排名顺序确定新的中标人。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采用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02)。

十、投标担保、履约担保的递交和返回

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应在按本须知2.2规定的时间并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3项所规定数额提交投标保证金。

2.投标人应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为在投标有效期满后30天:

2.1投标保证金可以转帐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电汇、网上支付等方式交纳,不得使用现金支付。投标保证金必须以企业的法人基本存款帐户的名义提交,不得以分支机构等其他名义提交,不得使用经过背书转让的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

2.2投标保证金的交纳

2.2.1投标保证金至少需在20xx年1月4日16:00前进入投标保证金专用帐户内;户名:无锡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帐号:4171200001819900010125;开户银行:华夏银行无锡分行营业部。受理地点:无锡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财务科;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9:00—11:30;13:30—16:00。(友情提示:请各投标单位按要求提前将投标保证金打入专用帐户,有问题及时向交易中心财务科咨询,咨询电话:82767065,投标保证金到帐查询电话:82767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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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银行本票提交程序

银行本票经银行确认后,即可由交易中心开具《投标保证金已收确认函》及收据。

2.2.3采用转帐支票、电汇、银行汇票、网上支付方式提交程序

(1)由投标人银行主动汇款,投标人应写明投标项目名称,可致电交易中心查询保证金到帐情况。如保证金确认到帐后,投标人可凭已方银行受理回单到交易中心开具《投标保证金已收确认函》及收据。

(2)由交易中心委托银行收款,经银行确认投标保证金到帐后,方可开具《投标保证金已收确认函》及收据,投标人可通过电话查询保证金到帐情况。;

2.2.4因银行进账单时间与资金实际到帐时间可能存在时间差,请投标单位务必提前几天交纳投标保证金。如经核实,虽然投标单位已将票据交入银行,但实际资金却未能到帐,投标保证金管理窗口将不出具《投标保证金已收确认函》及收据,相应的法律后果由投标单位承担。

2.3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2.3.1退还方式:由交易中心按原银行帐号返还

2.3.2预中标结果公示无异议,各未中标人凭招标人签发的未中标人通知书到交易中心财务科直接退还。

2.3.3中标人在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备案后,凭《投标保证金已收确认函》、收据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到交易中心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不计利息)。

2.3.4招标人因特殊情况书面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并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有效期的,若投标人书面表达拒绝延长的,自拒绝延长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由招标人出具证明,经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案后,携带《投标保证金收据》,到交易中心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不计利息)。

2.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按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约定处理:

2.4.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2.4.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项目或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2.4.3、投标人有违约违规行为或被投诉的,在调查处理期间,保证金暂不退还,待调查处理结果明确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3.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4.招标文件有其他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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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适用规范和技术标准

一、本工程采用的技术规范是:

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规范。

二、本工程竣工验收采用如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CF50300-2001)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CF50303-2002)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CB50202-2002)

建筑工程有关建筑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各类管线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三、其余采用招标图纸所列规范。

第三章 监理合同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采用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02),由中标人提供,共肆份,双方各执二份。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 与监理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M2

总投资: 万。招标部分预估工程造价为 万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 监理投标书与中标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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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 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 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

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终止。 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二份。

委托人:(盖章) 监理人:(盖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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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章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⑴“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⑵“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⑶“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⑷“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⑸“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⑹“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⑺“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⑻“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继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⑼“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⑽“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⑾“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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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

第二条 建设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大纲,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终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漏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就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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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⑴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⑵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监理人权利

.第十五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⑴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⑵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⑶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大纲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⑷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⑸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⑹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⑺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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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做出书面报告。

⑻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⑼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

⑽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 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六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七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提供 作证的实施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十八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十九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大纲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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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二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期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四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价(除去税金)。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监理人应即时发出整改通知书,如承包人不即时执行的,监理人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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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九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收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天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一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天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天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4天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天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五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以后21天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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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后35天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的应当承担和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七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三十八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三十九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一条 委托和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除外出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二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三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四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漏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漏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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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七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的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使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1、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令、法规、政策和规定;

2、工程施工图设计及批准的变更设计;

3、依法签订的本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施工承包合同;

4、经施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并经委托人和监理人审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

5、委托人的招标文件、监理人的投标文件及委托人认可的监理实施细则;

6、有关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详见招标文件及市政质监站明确的评定标准)。

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范围:

内容:

⑴协助业主做好施工招标等工作;

⑵协助业主与承包商编写开工报告,办理开工手续;

⑶协助业主确认承包商选择的分包商;

⑷参加施工图会审,提出会审意见;

⑸审查承包商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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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和安全保证体系;

⑹督促、检查承包商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协调业主与承包商的关系;

⑺审核承包商或业主提供的材料(数量、质量),复验、确认承包商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按规定做好平行检测与见证取样、抽样等工作(要求平行检测30%);

⑻定期主持召开工地例会

⑼协调工地文明安全施工、交通组织、管线保护措施、新老管线实施的计划与平衡、和绿化景观工程的衔接与土方平衡等;

⑽审核经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签证工程款支付申请,并对变更价款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⑾督促承包商按照现行规范、规程、标准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控制工程质量,督促、检查承包商落实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和文明施工措施;

⑿组织分项工程、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和工程竣工的初步验收;

⒀督促承包商整理技术档案;

⒁参加工程竣工验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⒂协助业主审查工程决算,提出竣工决算初审意见;

⒃参与鉴定质量责任;

⒄督促承包商回访,及时处理交验后出现的工程缺陷。

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

第十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委托人提供一套“施工图设计”,施工承包合同以及有关工程资料。在施工过程中有关工程变更设计等技术资料,与送施工承包人同时送监理人。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 2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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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

第十三条 工地办公室及实验室原则上由投标人自行解决。

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 。

第十四条 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 / 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

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间,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 / 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第十五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

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除税金)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直接经济损失*5%(扣除税金)

第十六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监理费支付方法:

⑴监理费结算按审计批准的监理范围内的工程决算价乘以监理人(中标人)投标报价

的监理费率计算;监理人中标价为 元,费率为 %。

⑵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支付监理费的20%,工程完工时付至75%,竣工验收合格,审

计结束后付至90%,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余款壹月内付清。延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发包人不承担。(外地监理企业应及时到我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好资质核验、备案、注销手续后方可结清尾款)。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报酬:附加工

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 。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 。

第十七条 双方同意用 人民币 支付报酬。

第十八条 奖励办法: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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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同意由无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协调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

1、监理人报酬包括完成所投标段的前期准备、施工及保修阶段监理所需的全部相关费用,且应视为优质监理费用。

2、监理人报酬已包括:监理人员费用、现场费用、交通工具使用费、通信费以及按本招标文件规定比例进行平行检测所需的试验、测量费用、法定取费与税金等全部费用。

3、监理必须得到委托人同意才能行使其职权:同意分包工程或指定分包人,停工通知、复工通知、变更设计及与工程造价有关的变更签证,确认索赔、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费用,预备费和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

4、监理工程师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工程师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邻近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时,可以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须的指令。

5、监理服务期内,总监应常驻工地,不得兼任其他项目工作,总监及现场监理机构(具体人员名单见附页)不得擅自更换、调整。若总监每周现场工作时间少于40小时,或擅自更换总监,或调整现场监理机构的,将视为违约。委托人发现总监不在现场,有权扣除监理报酬,发现一次扣除监理报酬0.1%,累计可扣至监理报酬总额2%的违约金直至责令退场。

6、本工程监理所备检测设备仪器见附页。

7、总监所持有的证书原件将由委托人保存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8、市建局根据省厅有关文件规定:外地监理企业在我市开展业务,与本市监理企业同 样实行信用档案制度,将对监理企业、人员业绩以及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进行认定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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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监理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并对承接监理业务的外地监理企业,实施资质核验,外地监理企业在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前应持中标通知书向无锡市建设局办理资质核验手续,合同签订后进行合同备案,工程竣工验收后,办理受监工程监理业务注销手续。因此,外地监理企业应按上述规定及时到无锡市建设局办理相关手续。

9、若工程质量最终评定未能达到施工承包人承诺等级的,将对监理人处以同标准的罚金;如本工程受到委托人和市区质监站质监通报或简报批评工程质量问题,委托人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对监理人每次处以罚金1000-5000元。

10.监理人数(含总监)不少于4人,土建、装饰、电气、暖通工程等专业配套齐全,若配套不齐全,每一工种可扣除监理报酬总额1%。

附:

监理人银行履约保函(格式)

致:

(以下简称“委托人”) 签订了监理合同(以下称“合同”),并保证按合同承担该工程监理服务工作,本银行同意出具本保函为监理人提供担保。

根据本保函,本银行向你方承担支付人民币(大写 元(RMB)鉴于 (监理人名称)(以下简称“监理人”已与 ? 元)的责任,并无条件受本担保书的约束。

监理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未能履行或违背合同规定的责任何义务等原因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在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得到上述金额内的任何付款时,本银行于14日内给予支付,不挑剔、不争辩、也不要求对方出具证明或说明背景、理由。

本银行放弃你方应先向监理人要求赔偿上述金额然后再向本银行提出要求的权利。 本银行还同意在你方和监理人之间的合同条款、合同项下的工程或合同文件发生变化、补充或修改后,本银行承担保函的责任也不改变,有关上述变化、补充和修改也无须通知本银行。、

本保函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保修期满(一年)后28天内有效。

银行名称: (盖章)

银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地址:

邮编: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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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23 图纸和技术说明(另附)

第六章 投标文件部分格式

目 录

一、投标函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三、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四、投标担保银行保函

五、承诺书

六、投标人总体情况一览表

七、投标人已完成的类似监理项目表

八、总监已完成的类似监理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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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标函

致:

1、根据你方招标工程 工程监理招标文件,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经踏勘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及其有关文件后,我方投标报价为 万元,其中①对应监理招标范围的工程造价(以最终审计价为准)的监理服务费率为 %,按预估工程造价 2000 万元计算,监理服务费用报价为 万元;②招标代理费为 0.65 万元。优质承担上述工程的施工及担保阶段监理服务工作。

2、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第 号至第 号)及澄清通知书(第 号至第 号)(如有时)及有关附件。

3、我方同意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如果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4、我方将与本投标函一起,提交人民币 元作为投标担保。

5、本工程我方拟派驻现场总监为 (姓名),职称为 ,总监资质为 ,我方拟派驻现场监理机构共 人(含总监)。

6、我方理解,你方不一定接受我方的投标,同时也理解你方不负担我方的任何投标费用。

7、我方声明:在以往的监理业务中,无违法、违规及其他不良行为记录。

投标人: (盖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地址: 开户银行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25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单位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26

三、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单位名称) 的 (姓名) 为我公司签署本工程的投标文件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我承认代理人全权代表我所签署的本工程的投标文件的内容。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 (签字)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职务: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授权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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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标担保银行保函

致:

鉴于 (投标人名称) (下列称“投标人”)于 年 月 日参加 招标工程的投标;

本银行受投标人委托,承担向你方支付总金额为 元(小写)的责任。

本责任的条件是:如果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收到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后

1、不能或拒绝按投标须知的要求签署合同协议;

2、不能或拒绝按投标须知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只要你方指明生产上述任何一种情况的条件时,则本银行在接到你方以书面形式的要求后,即向你方支付上述全部款额,无需你方提出充分证据证明其要求。

本保函在投标有效期后或招标人在这段时间内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后28天内保持有效,若延长投保有效期无需通知本银行,但任何索款要求应在上述投标有效期内送达本银行。

本银行不承担支付大于本保函规定的金额的责任。

本银行在此确认,本保函责任在投标有效期或延长的投标有效期满后28天内有效,若延长投标有效期无须通知本担保人,但任何索款要求应在上述投标期内送达本银行。 银行名称: (盖章)

银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地 址:

邮政编码: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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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承 诺 书

致: (招标人名称)

我公司自愿参加贵单位(公司 ) 项目的投标,

并接受对我公司的资格审查,我公司承诺:根据贵单位(公司)提出的投标条件标准和要求,本公司递交的投标文件中的内容没有隐瞒,虚假,伪造等弄虚作假行为。发现该行为,贵公司可以拒绝我公司投标,如已中标,可取消我公司中标资格,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我公司弄虚作假,违

反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做出的任何处理。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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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投标人总体情况一览表

监理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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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投标人已完成的类似监理项目表

监理招标文件

1、请列出近3年内已完成的与本工程类似的监理项目简况,本页不够另附页。

2、请将有关监理服务合同、奖励证明、项目鉴定书。招标人评价等作为附件于本表后。

投标人:(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31

八、总监已完成的类似监理项目表

监理招标文件

1、请列出近3年内已完成的与本工程类似的监理项目简况,本页不够另附页。

2、请将有关监理服务合同、奖励证明、项目鉴定书。招标人评价等作为附件于本表后。

投标人:(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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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安寺一期街区基础配套设施改造完善工程监理评分细则

本工程监理投标得分采用综合评分法,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按本评分细则评分,以评标委员会评得的评估分值的最高分值中标。

一、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分标准;

2、 经评审的综合得分最高。

二、 主要评分项目:

1、 监理报价 45分

2、

3、

4、 监理大纲 33分 人员素质 11分 检测设备 7分

5、 社会信誉 4分

三、 分项评分标准

1、监理报价………………………………………………………………….45分

各有效投标报价的最低价(投标价格低于成本价的除外)得最高分(45分),其他投标报价每高1%扣0.5分,直至全部扣完。不足1%按内插法计算详细分值。(保留小数点后二位)

有效报价范围:按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建设厅《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苏价服[2007]195号)文规定的监理收费的80%~120%,不在此范围内的报价按零分处理。

2、监理大纲……………………………………………………………………33分

(1) 质量控制措施…………………………………………………… 16分

A、 有一般措施……………………………………………………1分

B、 有具体针对性措施……………………………………………8分

① 有装饰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4分

② 有工程创优措施1分

③ 有图纸审阅措施1分

④ 有图纸审阅执行制度1分

⑤ 监理工作流程1分

C、 有确切的安全施工措施………………………………………4分

① 有针对装饰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一般性措施1分

② 有针对特殊事件的处置预案1分

③ 有临时用电安全管理措施2分

D、 有确切的文明施工措施………………………………………..3分

(2) 进度控制的措施…………………………………………………….4分

① 有控制进度的具体方法,并有效和针对性4分

② 有控制进度的具体方法,无针对性1分

③ 无具体方法0分

(3) 投资控制的措施………………………………………………….4分

① 措施有效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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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措施未必有效1分

③ 无措施0分

(4)合同信息管理措施………………………………………………….3分

(5)组织协调及对总(分)包的管理措施…………………………….3分

(6)有详细的监理工作制度 …………………………………….3分

3、人员素质………………………………………………………………….11分

(1) 总监人选……………………………………………… …………6分

A、总监监理过1000万元以上的装饰工程(提供监理合同及中标通知书原件) 4分

B、总监年富力强,年龄45周岁以下 2分

(2)专业配套…………………………………………………………..5分

A、专业配套齐全,人数4人及以上(含总监)(一人0.5分).… 2分

B、技术力量:配备专业配套齐全(土建、电气、暖通)人员,缺一个专业扣1

分…………………………………………………………………3分

(提供岗位证书或职称证书复印件)

4、检测设备…………………………………………………………………….7分

工程所需检测设备:手持式激光测距仪、水准仪、数字万用表、兆欧表、游标卡尺、钢卷尺(50m)、接地电阻表齐全得7分,少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需提供#5@p复印件或有效期内鉴定证书原件,否则不得分)。

5、社会信誉(附证明材料)…………………………………………………4分

20xx年以来企业获得过“扬子杯”及以上优质工程奖的,每个项目得2分,最高4分。(提供获奖证书原件)

注:所有证明材料监理合同复印件应在投标文件中,证明材料原件、监理业务手册原件、监理合同原件另行装袋在开标时交招标人。(无原件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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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日程安排(监理)

监理招标文件

20xx年12月

江苏智汇锡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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