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合同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 范围,内容及标准:
乙方负责拆除甲方指定铁塔( ),乙方拆除工作应按照安全管理规定执行,应按照甲方规定时间完成拆除工作。
二、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负责安排专人联系、协调、监督及检查乙方的拆除工作。
2、 甲方负责提供铁塔权属证明。
3、 甲方积极配合乙方完成拆除工作,并审查拆除方案。
4、 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员工的工程资质,对安全等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如发现
不安全隐患,有权要求乙方停止拆除工作,整改合格后方可施工。
5、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拆除所带来不利影响。
三、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负责安排专业资质人员进行拆除工作,确保不对其他建筑物产生破坏影响。
2、 乙方负责拆除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及安全监督,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
3、 乙方负责向甲方申报拆除方案,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4、 乙方负责拆除工作所需人员、设备等必备工具。
四、 拆除费用及其他约定:
经协商,拆除铁塔所需费用由铁塔本身相抵,拆除中发生的其他费用,甲方不在承担。乙方全权负责拆除工作的安全工作。
五、 合同期限:
年 年 月 日。
六、 违约责任:
若乙方的拆除工作未按照安全管理规定,发生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甲、
乙方双方应按照上述约定执行本合同。
七、 其它
本协议签字盖章有效,如发生纠纷双方可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单位:(盖章)
负责人:
电话: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单位:(盖章) 负责人: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电话:
证券代码:002359 证券简称:齐星铁塔 公告编号:200-046
山东齐星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20xx年1月1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81号文核准,山东齐星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票2,75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16.98元。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6,695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3,052.65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3,642.35万元,较原16,572万元的募集资金计划超额募集人民币27,070.35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天恒信会计师事务所于20xx年2月4日出具的天恒信验报字【2010】第3201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
20xx年6月23日,公司20xx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投资“年产20万吨铁塔项目”的议案》及《关于公司利用超额募集资金投资建设“年产20万吨铁塔项目”的议案》,决定使用超募资金11,170.35万元及利息28.03万元投资于该项目,并设立青岛齐星铁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齐星铁塔”,为公司
的全资子公司)负责该项目的建设。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青岛齐星铁塔、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海证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共同签订了《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青岛齐星铁塔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3803028229200265792,并将原以定期存单方式存放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支行的募集资金本息11,198.38万元经验资后于20xx年8月11日转入该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投资建设年产20万吨铁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开户银行、青岛齐星铁塔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东海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青岛齐星铁塔双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东海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青岛齐星铁塔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东海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东海证券每季度对公司、青岛齐星铁塔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青岛齐星铁塔授权东海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冯文敏、杨茂智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青岛齐星铁塔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青岛齐星铁塔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东海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青岛齐星铁塔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和青岛齐星铁塔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东海证券。开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青岛齐星铁塔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公司、青岛齐星铁塔和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东海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东海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东海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东海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东海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东海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和青岛齐星铁塔可以主动或在东海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东海证券发现公司、开户银行和青岛齐星铁塔未按约定履行
本协议的,将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东海证券、青岛齐星铁塔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东海证券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xx年12月31日解除。
特此公告
山东齐星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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