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协议书

人民调解协议书

编号:【2015】洪和自民调字第 号

当事人(社会组织名称): 性别: ,年龄: ,民族: ,职业: 单位或住址: 当事人(社会组织名称): 性别: ,年龄: ,民族: ,职业: 单位或住址:

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 甲与乙的父亲为邻居,感情极为要好,现甲父与乙父均已去世。甲父与乙父生前所住的房屋为单位分配的自管房,各有2间。甲父只有甲一个儿子,乙父有3个子女,乙要结婚,但房间不够用,乙父遂同甲父商议,甲父将自己分得的其中一间房间借给乙父,用作乙的婚房。此后乙父一直使用该房间,未归还。

甲父与乙父均去世后,单位改制,对房屋重新进行分配。因乙一直居住在原来甲父借给其的房间内,甲父未收回,且甲于数年前搬离武汉,单位无法联系到甲父或者甲,在确认房屋所有者时将房间登记为乙所有。 现甲回到武汉,发现房屋所有权已由乙取得,要求乙归还房屋,乙以房屋已经确权登记为自己所有为由,拒绝归还。甲多次找单位、街道居委会反映此问题,但因此事所涉的当事人甲父与乙父和相关证人均已去世或者搬迁,相关事实无法证明,所以甲无法要回房屋,屡屡与乙发生冲突。

人民调解委员会经多方走访,了解到当年的部分事实,给甲多次

做思想工作,为其普及国家法律及相关政策问题,现甲表示理解,但要求乙给予相应补偿。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认可乙对房屋的所有权。

二、乙一次性补偿甲现金20000元。 三、甲不得再以房屋所有权为由引发纠纷。

履行协议的方式、期限:协议签订后5日内履行。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和平派出所各执一份。

当事人(签订盖章或按指印): 人民调解员(签字)

当事人(签订盖章或按指印): 记录人(签字)

(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年 月 日

 

第二篇:10、人民调解协议书

人民调解协议书

当事人姓名 翁友祥 性别 男 民族 汉 年龄 45 编号 (2013)溪调字第04号

职业或职务 (闽宁德货0509)船员 联系方式 130xxxxxxxx 单位或住址 福安市溪尾镇溪邳村海升自然村88号 当事人姓名 高应忠 性别 男 民族 汉 年龄 54 职业或职务 (闽宁德货0398)船主 联系方式 130xxxxxxxx 单位或住址 福安市湾坞乡渔业中心路41号

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 两沙船(闽宁德货0398)与(闽宁德货0509)

相撞,致(闽宁德货0509)上船员温友祥右脚根腱受伤。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闽宁德货0398)船主高应忠愿意承担温友祥全部医疗费用及住院期间的误工费,医疗费以闽东医院出具票据为依据结算,误工费以5000元/每个月计算,每个月的12日准时发放,误工补贴时间以住院时

间计算,出院后修养期间的务工补贴由双方另行协商。 履行方式、时限 书面合同,该合同在温友祥出院后三天内停止。 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人民调解员(签名)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记录人(签名)

(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20xx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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