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屋顶改造协议(红庙墩村)

村容村貌整治及农宅屋顶改造协议

甲方:焦家庄乡人民政府

乙方:

为切实加强村容村貌整治力度,改善群众生活环境,加快美丽乡村建设步伐,依照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改造协议。

一、为进一步体现具有地方特色的乡村风貌,整治村容环境,加强农宅结构安全和防水防雨性能,经乙方自愿申请并缴纳押金2000元后,甲方将提供统一的改造方式和效果要求,对乙方农宅进行改造。如若不缴纳押金,甲方将不予改造,且不享受任何优惠政策。改造押金待乙方房屋改造完成后,经甲方验收通过后退还乙方。

二、改造工程由村委会负责,统一组织施工。乙方因房屋改造享受的补助资金在领取后,须统一交由村委会作为施工款支付施工方。

三、此屋顶改造建设方式,因搭建钢架坡屋顶,具有一定自重,且受风雪荷载影响,只适用于砖混、砖木及个别能够有效承载固定钢屋架的砖土木房屋。乙方在申请前,需综合考虑房屋结构和墙体承受能力,量力提出申请,乙方需按甲方要求及时办理房屋改造的相关手续。

四、房屋改造安全坚持“谁主张,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因施工管理及防护不到位,施工质量不合格引起的安全问题由施工方负责。因房屋状况差,不足以承受屋顶改造工程的安全问题及损失,由申请人乙方负责。甲方应在改造前就屋顶改造带来的影响向乙方说明。

五、乙方在接受房屋屋顶改造前,必须自行无偿将影响村容村貌的废旧墙体、圈舍等物体拆除,否则不予改造。若改造工程结束后,还未拆除废旧墙体和圈舍者,押金将不予退还,用于拆除费用。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第二篇:危房改造置换协议

附件七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危房置换协议

甲方: 村委会

乙方: 农 户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过多次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愿将自有房屋 间,建筑面积 平方米出售给乙方。

二、上列出售房屋包括附属设备,双方议定房屋价款人民币 元,由甲方出售给乙方。

三、甲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将房屋腾空,连同原房屋所有权等有关证件,点交乙方,由乙方出具收到凭证。

四、在办理房屋产权移转过户登记时,甲方应出具申请房屋产权移转给乙方的书面报告。若需要甲方出面处理的,不论何时,甲方应予协助,如因甲方的延误,致影响产权过户登记,因而遭受的损失,由甲方负赔偿责任。

五、本协议签订前,该房屋如有应缴纳的一切捐税、费用,概由甲方负责。

六、甲方保证其出售给乙方的房屋,产权清除,绝无其他项权利设定或其他纠纷。乙方买卖后,如该房屋产权有纠葛,致影响乙方权利的行使,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赔偿乙方损失。

七、交屋时,乙方发现房屋构造或设备与合同约定的不

符,经鉴定属实,甲方应与 3 个月内予以修理,如预期不修理,乙方得自行修理,费用在房价款中扣除。如修理仍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要求,乙方得解除合同,解约时甲方除返还全部房价款外,并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承担责任。

八、本合同的附件与合同有同等效力。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乡土地站存

档一份。

甲 方(签字): 乙 方(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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