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书

赠与书

赠与人:万运里,男,73岁,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住儋州市白马井镇海滨居委会

受赠人:万藻龙,男,52岁,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住儋州市白马井镇海滨居委会

赠与人万运里因年迈,患病多年,长期以来依靠受赠人万藻龙悉心照顾、赡养,借债医治病难,才得以延长生命到今,现在见到万藻龙生活困难,怕日后难以还清为我治病而借的债务,特将一所(两间)位于白马井开发区中港安置区B64号,长18米,宽8.7米,面积156.6平方米地基赠与万藻龙还债务,特立此赠与书,以资证明,并有妻子及以下子女作证。(本赠与书一式两份,各执一份为据)

赠与人:

受赠人:

见证人:

20xx年4月6日

 

第二篇:经过公证的赠与书的效力

经过公正的赠与书的效力

【案件概况】

王某自60年代起即患有精神分裂症(其次女亦有精神分裂症),20xx年10月王某将其所有房屋经某公证处公证赠与其子孔某某,孔某某已依据此公证书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20xx年4月王某经鉴定为精神分裂症(衰退型),同月根据王某女儿孔某申请判决王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孔某认为其母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向公证处要求复查并撤销公证书,但公证处始终未予答复,现孔某要求法院确认王某赠与行为无效。

【办案思路】

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承办人刚接手本案后,经审查证据初步考虑本案有两种处理方式:

1、起诉要求法院撤销公证书,新《公证法》于20xx年3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第四十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时我国各地法院也已经受理类似要求撤销公证书的诉讼。通过撤销公证书即可直接否认王某公证赠与行为的效力。

2、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王某的赠与行为无效,由法院在审理中对公证书作为证据进行效力的认定,以达到否认赠与行为效力的效果。

【代理意见】

1、根据《中国精神疾病分类方案与诊断标准》第2版295;F20条关于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标准是:鉴定为精神分裂症的条件必须是精神障碍并至少持续三个月。同时根据该标准第2版20.X3条(295.8F20.X8)衰退型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标准是:过去曾符合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标准且至少三年一直末完全缓解……。据此,王某至少自三年前开始即属于精神分裂症患病发病期,至今未缓解,属于无民 1

事行为能力人。赠与书及对该赠与书的公证书分别是20xx年10月21、24日作出的,与20xx年2月鉴定王某为精神分裂症(衰退型)的鉴定结论,其间仅隔3个月左右。因此王某在签订赠与协议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签订的赠与协议属于无效协议。

2、根据《公证法》和《公正程序规则》,公证处在为王某办理赠与公证时,应当审查王某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在王某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不应为其作出公证。在孔某提供证据要求其撤销该公证书时应立即予以撤销。现有证据已足以推翻公证书的证明效力,公证处出具的公证文书不具有合法性。法庭不应在本案中将公证书作为合法性证据使用也即应该排除该公证书的证明力。

【审理情况】

本案在和当事人沟通后,当事人首先选择了要求法院判令撤消公证书之诉。

1、孔某起诉要求法院撤销公证书的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应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因此孔某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应通过其他程序解决,裁定不予受理。我们认为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公证处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并且根据《公证法》第40条的规定,孔某有权就公证书的争议向法院起诉。孔某据此依法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公证处对事实的证明,是一项证据。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事项发生争议,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的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当事人争议的过程中对公证这一证据进行审查。孔某起诉要求撤销公证书不符合起诉条件,因此裁定驳回上诉,不予受理。

在此诉被驳回后,当事人选择了要求法院确认公证赠予行为无效之诉。

2、孔某要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的诉讼,经审理后法院认为民事 2

主体实施民事行为,不仅应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还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由于赠与合同的赠与人是无偿给与他人财产,即对自己的财产行使处分权,因此赠与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某患有精神分裂症(衰退型),王某的精神病鉴定与赠与行为之间仅相隔4个月,因此应认定王某实施赠与行为时处在发病期,缺乏民事行为辨别能力和控制能力,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且孔某某作为子女,明知王某长期患有精神分裂症,在其将房产赠与自己时,更应尽足够的注意义务。因此判决王某公证赠予行为无效。

【办案思考】

本案虽然最终通过审理确认了赠与行为无效,但法院在整个判决书中自始至终没有提到对公证书审查的结果,对其效力也未予以明确认定。我们认为公证处作为民事行为主体,为当事人出具公证书是设立了一个民事行为,应当将公证行为纳入法院的审查范畴,允许当事人就公证事项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只将公证书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来进行判断,将会使错误公证书得到及时纠正的可能性大幅降低。

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

章晓明 律师 3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