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
保 证 合 同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监制
保 证 合 同
合同编号: xx小贷( )年保字第 号
债权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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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保证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注册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传真号码:
联系地址:
为保障甲方与 (以下称“债务人”)所签订的合同编号为 的《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项下的债权,乙方愿意为此项债权向甲方提供保证担保。乙方、甲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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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保证担保的主债权
乙方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甲方与债务人签订的上述主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总计¥ (大写:人民币 );利率为 ;借款期限共 月/天,日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借款期限起始日期以划款凭证记载的实际放款日期为准)。
第二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
乙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甲方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保险费等)以及其它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第三条 保证担保的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按时清偿本合同担保范围内债务时,甲方有权直接要求乙方清偿,乙方应立即向甲方清偿债务人的全部到期应付款项。
第四条 保证担保的期间
1.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担保的期间为从主合同生效之日起到主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两年止;
主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担保的期间为到最后一期借款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止;
甲方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提前到期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的规定,本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如下: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或其有关条款无效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对债务人在主合同无效后应承担的返还责任或赔偿责任,乙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3. 甲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本保证合同自动顺延,保证担保的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4. 保证担保的期间,甲方依法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乙方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1. 乙方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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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2. 乙方签订本合同已依法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司董事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3.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乙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4. 乙方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甲方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针对甲方向征信机构和监管机构提供乙方相关信息,乙方完全知晓相关信息安全风险,同意甲方通过合法合规方式向征信机构和监管机构提供相关数据信息。
5. 乙方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保证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连带责任及清偿义务。
6. 乙方在此承诺,当主合同下的债权除了本合同项下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之外,还有物的担保(包括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或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下同)的:
(1)甲方有权首先选择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有权首先选择以乙方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实现债权;也有权选择由物的担保和乙方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承担第一顺序的清偿责任;
(2)乙方不得以甲方首先行使主合同项下的物的担保作为其履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前提。
第六条 乙方的义务
1. 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或融资款本金及利息的,乙方应无条件地向甲方立即支付债务人的全部到期应付款项。
2. 乙方应配合甲方对其经营、财务状况、收入情况和资信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甲方要求的一切财务报表、其他资料及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或信息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
3. 乙方有下列任一事项时,应当至少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甲方,并且在主合同项下债权得到全部清偿前,除非得到甲方书面同意,不应采取下列行动:
(1)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重要资产、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2)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承包、租赁、联营、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出售、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设立子公司、产权转让、减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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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乙方经济状况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行政措施、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其他重大不利事件;
(4)为第三方提供保证,并因此而对其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 乙方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1)修改或变更企业章程、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通讯地址、营业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作出对财务、人事有重大影响的决定;
(2)拟申请破产、可能破产或已被甲方申请破产;
(3)涉及重大诉讼案件,或主要资产被采取了财产保全或其他司法强制措施;
(4)签署对其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5)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或营业执照被吊销;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涉及违法活动;
(7)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发生对乙方正常经营、财务状况或偿债能力有负面影响等事件;
(8)乙方的工作、收入发生重大变化;
(9)住所、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变更。
5. 在债务人向甲方清偿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之前,乙方不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偿权。
第七条 保证担保责任的承担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履行连带保证责任;乙方支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所保证担保的债权时,甲方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者违约金等费用:
(1)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甲方未受清偿;
“期限届满”包括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含延长期限届满),以及甲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2)债务人、乙方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
(3)债务人、乙方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4)债务人、乙方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
(5)乙方违反本合同项下应尽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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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形。
第八条 争议解决
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基于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按其解释。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当事人选择以下 方式解决,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1)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2)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因实现债权解决争议产生的调查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案件受理费、诉讼费用、评估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复印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由仲裁机构及法院审定承担方。
第九条 通知与送达
1. 关于本合同书项下任何通知或各种联系,包括但不限于诉讼和仲裁文书的送达均应以书面形式送达至合同开头列明的联系方式。如任何一方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发生变更时,应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另一方按本合同开头列明的联系地址发出通知,即视为已履行通知义务,变动方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乙方若认为邮件封面标题与邮件中实际文件内容不符的,应在自收到邮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逾期视为邮件封面标题与邮件中实际文件内容一致。
第十条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1. 为确保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乙方同意就本合同向公证处申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并接受人民法院执行强制公证;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乙方自愿放弃诉讼并接受法院执行;
2. 经双方协商约定,本合同公证费用由 承担;
3. 如果双方未就本合同申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本条约定不适用。 第十一条 其他条款
1. 乙方有逃避甲方监督、拖欠保证债务、恶意逃废债等行为时,甲方有权将该种行为向有关单位通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
2. 乙方已通读上述条款,甲方已应乙方的要求作了相应说明,乙方对所有内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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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乙方已认真阅读了主合同,并确认了所有条款。
4. 本合同经签章后生效。
5. 本合同正本共一式 份:乙方、甲方各执 份, 份用于公证或者抵押、质押登记,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 签约双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以下无正文)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人):
签署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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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建招[2008]2号
关于公布工程担保机构名单和工程担保
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县(市、区)招标办:
为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规范工程担保活动,我办现将工程担保机构名单和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进行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台州市建设工程担保管理试行办法》(台建规[2007]215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已办理登记手续的工程担保机构共11家,其中银行5家,专业担保公司6家。
二、根据建设部统一制定的保函和担保合同示范文本,结合我市实际,我办制定了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示范文本包括投标保函、投标委托保证合同,承包商履约保函、承包商履约委托保证合同,业主支付保函、业主支付委托保证合同。除投标保函和投标委托保证合同外,如工程担保机构为银行的,示范文本中的担保有效期可 1
改为实际起止时间,具体根据招标项目工期及《办法》要求确定。
三、各县(市、区)招标办应按照《办法》规定加强对工程担保机构的管理。对于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工程担保机构提交的保函或未按担保合同示范文本格式提交的保函,不予办理保管手续。
各县(市、区)招标办应加强对工程担保机构的动态管理,对于工程担保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及时向市招标办报告,市招标办将视情节轻重对工程担保机构进行处理:
1、超出担保能力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
2、虚假注册、虚增注册资本金或抽逃资本金的;
3、擅自挪用被保证人保证金的;
4、违反约定,拖延或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
5、在保函保管时制造虚假资料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6、撤保或变相撤保的;
7、安排受益人和被保证人互保的;
8、恶意压低担保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9、不进行风险预控和保后风险监控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附件:1、《已办理登记手续的工程担保机构名单》;
2、《投标保函》格式;
3、《投标委托保证合同》格式;
4、《承包商履约保函》格式;
5、《承包商履约委托保证合同》格式;
2
6、《业主支付保函》格式;
7、《业主支付委托保证合同》格式。
二OO八年四月十一日
主题词:工程 担保 管理 通知 台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20xx年4月11日印发 3
附件1:
已办理登记手续的工程担保机构名单
4
附件2:
投 标 保 函
编号:
(招标人):
鉴于 (以下简称投标人)参加 项目投标,应投标人申请,根据招标文件,我方愿就投标人履行招标文件约定的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贵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我方在投标人发生以下情形时承担保证责任:
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即月日后至___月___日内未经贵方许可撤回投标文件;
2、投标人中标后因自身原因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与贵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投标人中标后不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履约保证;
4、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应支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我方保证的金额为人民币。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的保证期间为:自本保函生效之日起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届满后
投标有效期延长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本保函的保证期间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按照贵方的要求以下列方式之一承担保证责任:
(1)代投标人向贵方支付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 元。
(2)如果贵方选择重新招标,我方向贵方支付重新招标的费用,但支付金额不超过本保证函第一条约定的保证金额,即不超过人民币________元。
四、代偿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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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说明投标人违约造成贵方损失情况的证明材料。
我方收到贵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 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保证期间届满贵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解除保证责任。
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贵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贵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帐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贵方应按上述约定,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因贵方违约致使投标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规定或贵方与投标人的另行约定,免除投标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投标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贵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 法院。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交付贵方之日起生效。
本条所称交付是指:
保证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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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投标委托保证合同
编号:
委托保证人(以下称甲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保证人(以下称乙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鉴于甲方参加 项目的投标,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同意为甲方以保证方式向 (以下简称“招标人”)提供投标担保。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本合同所称投标担保是指乙方向招标人保证,当甲方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投标人义务时,由乙方代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
第二条 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2.1 乙方保证的范围是甲方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投标人义务,给招标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乙方在甲方发生以下情形时承担保证责任:
(1)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即 年 月 日后至 年 月__日内未经招标人许可撤回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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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标后因中标人原因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中标后不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履约保证。
(4)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应支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2.2 乙方保证的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
第三条 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3.1 乙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2 乙方保证的期间为:自保函生效之日起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届满后 日,即至 年 月 日止。
3.3 投标有效期延长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保函的保证期间做相应调整。
第四条 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4.1 乙方根据招标人要求以下列方式之一承担保证责任:
(1)代甲方支付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 元。
(2)如果招标人选择重新招标,乙方支付重新招标的费用,但支付金额不超过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保证金额。
第五条 担保费及支付方式
5.1担保费率根据担保额、担保期限、风险等因素确定。
5.2 双方确定的担保费率为:。
5.3本合同生效后元(大写:。
第六条 反担保
甲方必须按照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反担保,由双方另行签订反担保合同。
第七条 乙方的追偿权
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归还乙方代偿的全部款项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甲方另外应支付乙方代偿之日起企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罚息,并按上述代偿款项的 %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8.1乙方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并收到甲方支付的担保费之日起日内,向 - 8 -
招标人出具《投标保函》。
8.2甲方如需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注册地、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等重大经营举措应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发生亏损、诉讼等事项应立即通知乙方。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甲乙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第 款约定的方式解决:
9.1向 法院起诉;
9.2向 提起仲裁。(写明仲裁机构名称)
第十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1.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11.2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解除等均需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 附则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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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承包商履约保函
编号:
:
鉴于 (以下简称“承包商”)已收到 我方愿就承包商履行上述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约定的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贵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承包商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给贵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我方保证的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万元整(大写: )。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后 日内。
本保函有效期内,如合同规定的承包人履约义务未完成的,应在本保函到期日前到我方办理续保手续,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在本保函第一条规定的保证金额内赔偿贵方的损失。
四、代偿的安排
贵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索赔通知书及承包商未履行主合同约定义务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说明承包商违反主合同造成贵方损失情况的证明材料。
贵方以工程质量不符合主合同约定标准为由,向我方提出违约索赔的,还需同时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我方收到贵方的索赔通知书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本保函的承 - 10 -
诺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贵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承包商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贵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的金额达到本保函金额时,自我方向贵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帐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贵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因贵方违约致使承包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贵方与承包商的另行约定,免除承包商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贵方与承包商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承包商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承包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贵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 法院。
八、保函的生效及份数
本保函须经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且加盖公章,并在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本保函原件存放在招标监管机构。
保证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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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承包商履约委托保证合同
编号:
委托保证人(承包商,以下称甲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保证人(以下称乙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鉴于甲方已收到 (以下简称业主)发出的 (工程名称)的预中标通知书,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同意为甲方履行上述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约定的义务以保证方式向业主提供工程履约担保。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本合同所称工程履约担保是指,乙方向业主保证,当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主合同义务给业主造成损失时,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
第二条 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2.1乙方保证的范围是甲方未履行主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业主造成的实际损失。
2.2乙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款的%,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元(大写: )。
第三条 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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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乙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2 乙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后
3.3甲方与业主变更工程竣工日期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日期做相应调整。
第四条 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4.1乙方根据业主要求以下列方式之一承担保证责任:
(1)由乙方提供资金及技术援助,甲方继续履行工程交付义务,但乙方支付金额不超过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保证金额。
(2)由乙方在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保证金额内赔偿业主的损失。
第五条 担保费及支付方式
5.1 担保费率根据担保额、担保期限、风险等因素确定。
5.2 双方确定的担保费率为:。
5.3本合同生效后 元(大写:。
第六条 反担保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反担保,由双方另行签订反担保合同。
第七条 乙方的追偿权
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归还乙方代偿的全部款项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甲方另外应支付乙方代偿之日起企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罚息,并按上述代偿款项的 %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8.1乙方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并收到甲方支付的担保费之日起业主出具《承包商履约保函》。
8.2甲方如需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注册地、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等重大经营举措应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发生亏损、诉讼等事项应立即通知乙方。
8.3甲方与业主有关主合同的修改、变更,应告知乙方;如发生结构、规模、 - 13 -
标准等重大设计变更,应经乙方书面同意。
8.4甲方应全面履行主合同,及时向乙方通报主合同的履行情况,乙方在进行定期或随时检查和监督时甲方应积极配合。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甲乙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第 款约定的方式解决:
9.1 向 法院起诉;
9.2 向 提起仲裁。(写明仲裁机构名称)
第十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1.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11.2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解除等均需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 附则
本合同原件存放在招标监管机构。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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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业主支付保函
编号:
(承包商):
鉴于贵方于 年 月 日在 项目中标,应 (以下简称“业主”)的申请,我方愿就业主履行上述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贵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合同价款。
我方保证的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万元(大写: )。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之日后 日内。
贵方与业主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在本保函第一条规定的保证金额内赔偿贵方的损失。
四、代偿的安排
贵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业主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说明业主违反主合同造成贵方损失情况的证明材料。
在出现贵方与业主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业主拒绝向贵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贵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还需提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或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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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收到贵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贵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业主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贵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金额时,自我方向贵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帐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贵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因贵方违约致使业主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贵方与业主的另行约定,免除业主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贵方与业主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业主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业主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贵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 法院。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交付贵方之日起生效。
本保函原件存放在招标监管机构。
保证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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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业主支付委托保证合同
编号:
委托保证人(以下称甲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保证人(以下称乙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鉴于甲方已向 (以下简称承包商)发出了
托,同意为甲方履行上述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约定的义务以保证方式向承包商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1.1本合同所称业主支付担保是指,乙方向承包商保证,当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时,由乙方代为支付的行为。
1.2本合同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合同价款。
第二条 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2.1乙方保证的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2.2乙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 人民币 元(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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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3.1 乙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2 乙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之日后 日内。
3.3甲方与承包商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第四条 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4.1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
4.2甲方未按主合同约定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的,由乙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第五条 担保费及支付方式
5.1 担保费率根据担保额、担保期限、风险等因素确定。
5.2 双方确定的担保费率为:
5.3本合同生效后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担保费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第六条 反担保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反担保,由双方另行签订反担保合同。
第七条 乙方的追偿权
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归还乙方代偿的全部款项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甲方另外应支付乙方代偿之日起企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罚息,并按上述代偿款项的 %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8.1乙方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并收到甲方支付的担保费之日起向承包商出具《业主支付保函》。
8.2甲方如需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注册地、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等重大经营举措应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发生亏损、诉讼等事项应立即通知乙方。
8.3 甲方不得擅自将工程转让给第三人。甲方与承包商有关主合同的修改、变更,应告知乙方;如发生结构、规模、标准等重大设计变更,应经乙方书面同意。 18
8.4甲方保证对已经落实的工程款项实行专款专用,及时向乙方通报工程款项的支付和合同履行情况,积极配合乙方进行定期或随时检查和监督。必要时乙方可要求甲方将已落实的工程款项打入乙方指定的账户,实行专款专用监督。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甲乙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第 款约定的方式解决:
9.1 向 法院起诉;
9.2 向 提起仲裁。(写明仲裁机构名称)
第十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1.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生效。 11.2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解除等均需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 附则
本合同原件存放在招标监管机构。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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