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 与 书

赠 与 书

立赠与人赵弥文,女,19xx年4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3xxxxxxxxxxxx 现住温岭市大溪镇下洋岙村三湾里27号。

我与先夫叶仲羽生有一子二女,现均已成家立业。原先我和先夫及子女同住在大溪镇复兴路46号一间二层楼房内生活,面积只有29.24m2,这间房屋的土地证是以先夫叶仲羽的名字登记的。19xx年因儿子结婚无房,我和先夫就将这间房屋让给儿子作为结婚用房。我和先夫无房可住,就出资在下洋岙村三湾里买了一间二层楼房,门牌27号,一直居住至今。这间二层楼房的土地证是以先夫叶仲羽的名字登记的,证书号:温国用(2001)字第G20565号,地号:015-041-000-00059-007,S用35.23m2。20xx年上半年先夫去世,我现已90高龄又身患多种疾病,全靠保姆照料我的日常生活起居。因国家筑建104复线,用地所需,我在下洋岙村三湾里27号的住房要拆迁。因此村里分给我一间地基。拆迁再建对于我这位年迈多病、风烛残年者而言的确是件不可能的事,因此我曾多次向儿子一家提出要求,我的地基给他们建房,让我搬回到自己的老屋居住(大溪镇复兴路46号),叫他们搬到他们自己的房屋居住(大溪镇水仓村一间地到栋4层)。我还声明:待我终身后,我和先夫的全部遗产都归儿子所有。这本是二全其美、合情合理的建议,却遭到儿子一家的无理拒绝(因儿子忠厚老实作不了主)。我又叫亲戚多次劝说及居委会干部、镇干部出面调解均无效,后来我又叫大溪法律事务所出面写了一封公涵寄到儿子家里,指望能得到妥善解决,但他家对此置之不理,始终不肯搬出,为使自己老有栖息之所,我无奈之下,经过深思熟虑,决定将我在下洋岙三湾里27号的住房及地基的所有权及使用权自愿赠与下洋岙村集体所有,请村里给我安排一间合适的住房以安度残年。我终身后,我将这间住房归还给村里所有(其它事项双方另立协议) 特立本书,永远存照。

立赠与人:

中证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

 

第二篇:赠 予 书

赠 予 书

赠予人:李培林,男,七十五岁,汉族,家住天心镇长布村下塆组338号房,房屋土地使用证:安集建(1993)字第1110-1545号,地号04-01-0321,用地面积叁佰贰拾捌平方米。

受赠人:李章荣,男,46岁,汉族,家住天心镇长布村下塆组338号房,与赠予人父子关系,现承接338号厅堂左片第一大门进,共捌拾平方米住房,大门向北,经营管理。

受赠人:李兴发,男,34岁,汉族,家住天心镇长布村下塆组338号房,与赠予人父子关系,现承接338号厅堂左片第二(门向南)大门进,共捌拾平方米住房,连左边有50平方米左右的砖池小水塘(以后可扩建房屋),经营管理。

受赠人:李宗良,男,李清兰,女,汉族,家住天心镇长布村下塆组338号房,与赠予人伯侄关系,现承接338号厅堂右片第一、二大门进,共捌拾平方米住房,并连右边有捌拾平方米左右的菜园(以后可扩建房屋),经营管理。

厅堂捌拾捌平方米属李生有、钟玉石系下李培林、李培达、李培成三兄弟子子孙孙集体经营管理。

说明情况:

赠予人李培林十一岁时父亲生有去世,母亲钟玉石含辛茹苦抚养我三兄弟(培林、培达、培成)长大成人,母亲九八年去世。二弟培达八一年分家各立门户,于二000年去世,三弟培成七八年去世,其妻子改嫁,后将遗腹女李清兰周岁时送回我夫妻抚养成人,后与大吉山工人钟德福自谈结婚,男到女家(在下塆改名为李宗良),继承李培成家业。我李培林与三弟李培成(继承人李清兰、李宗良)至今未分家。

赠予人从八二年至八六年建成338号房屋328平方米土木结构的房屋,现已年老,按继承法,应赠予后人——大儿子李章荣,二儿子李兴发,侄子侄女李宗良、李清兰夫妻三户人各经营管理捌拾平方米,厅堂捌拾捌平方米,原为纪念父母建造——命名为生芳堂,理应李生有、李玉石系下培林、培达、培成三兄弟子子孙孙集体管理。 为此特请求分别办理房屋使用权证。

赠予人:李培林

20xx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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