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公司章程

中外合资经营公司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规,--(以下简称甲方)与--(以下简称乙方)于 19xx年 6月 8日在-------------签订了建立合资经营--的合同(以下简称合营合同),根据该合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经双方协商一致,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合营公司名称为:--

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为:--

第三条 甲、乙双方的名称、法定地址为:

甲方:---

其法定地址为:---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国籍:---

乙方:---

其法定地址为:---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国籍:---

第四条 合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营公司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承担风险及亏损。(或总 则

按照《公司法》第35条约定方式)

第五条 合营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 合营公司宗旨为:-------------------------

第七条 合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

第八条 合营公司生产规模为:--------------------------------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九条 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

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为---。

第十条 甲、乙方出资额、出资比例和出资方式如下:

甲方:认缴出资额为---,占注册资本---。其中:以---出资、以----实物出资。

乙方:认缴出资额为----,占注册资本----。其中:

以----------出资、以-------------设备出资。

人民币和美元的折算,按甲、乙方实际出资当日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计算。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的首期出资应于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交付甲乙双方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其余出资于合营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第十二条 甲、乙缴付出资额后,经合合营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营公司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

第十三条 合营期内,合营公司不得随意减少注册资本数额。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要减少的,须经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十四条 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后,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并向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任何一方转让其股权,不论全部或部分,都须经另一方同意。一方转让时,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六条 合营公司将其资产或者对外担保、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七条 合营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营公司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 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三名,乙方委派二名。董事会任期三年,可以连任。如到期投资方未另行委派,视作董事会成员连任。

第十九条 董事会董事长由甲方委派,董事长是合营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甲、乙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例会每年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合营公司所在地举行,也可以在董事会指定的其他地点举行。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有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四条 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五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如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则作为弃权。

第二十六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或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并至少应有甲、乙方1名董事出席方为有效,不够三分之二人数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

如果一方或数方所委派的董事不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会议,致使董事会15日内不能就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章程)所列之公司重大问题或事项作出决议,则其他方(通知人)可以向不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及委派他们的一方或数方(被通知人),按照该方法定地址(住所)再次发出书面通知,敦促其在规定日期内

出席董事会会议。

上述之敦促通知应至少在确定召开会议日期的60日前,以双挂号函方式发出,并应当注明在本通知发出的至少45日内被通知人应书面答复是否出席董事会会议。如果被通知人在通知规定期限内仍未答复是否出席董事会会议,则应视为被通知人弃权,在通知人收到双挂号函回执后,通知人所委派的董事可召开董事会特别会议,即使出席该董事会特别会议的董事达不到举行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经出席董事会特别会议的全体董事一致通过,仍可就公司之重大问题或事项作出有效决议。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下列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一)公司章程的修改;

(二)公司的中止、解散;

(三)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四)公司的分立、合并;

(五)(其它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下列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董事通过: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一)公司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二)公司经营方针、财务会计的审计和管理机构的设置;

(三)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四)审查总经理的重要工作报告;

(五)关于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

(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

(七)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该记录由公司保存。董事有要求在记录上作某些记载的权力。

第五章 监事会(监事)

第二十九条 合营公司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其中投资各方共同任命二名,合营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一名。(或合营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投资各方共同任命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议的董事、经理等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职责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

(五)向股东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五条 合营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下设若干职能部门,具体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各部门对总经理负责。

第三十六条 合营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二人,均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三十七条 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组织领导合营合营公司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代理行使总经理的职责。 第三十八条 合营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问题决定,应由总经理签署方能生效。重要事项必须先征得董事会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九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期为三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四十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兼任合营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

第四十一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它经济组织对本合营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第四十二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经董事会同意、交清工作后离任。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认真执行公司业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在公司外从事与本公司竞争或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如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财务会计

第四十三条 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合营公司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会计年度。

第四十五条 合营公司的一切凭证、帐薄、报表用中文书写。 第四十六条 合营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价计算。

第四十七条 合营公司在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它银行开立人民币及外币帐户。

第四十八条 合营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四十九条 合营公司财务会计帐册上应记载如下内容:

(一)合营公司所有的现金收入、支出数量;

(二)合营公司所有的物资出售及购入情况;

(三)合营公司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

(四)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情况。

第五十条 合营公司的财务人员由合营公司自行聘请,合营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头三个月编制上一个会记年度的会计

报告和决算报告,经审计师审核,总经理签字后,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

第五十一条 合营各方有权自费聘请审计师查阅合营公司账簿。查阅时,合营公司应提供方便。

第五十二条 合营公司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由董事会决定其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第五十三条 合营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八章 利润分配

第五十四条 合营公司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第五十五条 合营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按照甲、乙方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十六条 合营公司每年分配利润一次,每个会计年度后三个月内公布利润分配方案及应分的利润额。

第五十七条 合营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制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利润。

第九章 职工

第五十八条 合营公司职工的雇佣、解雇、辞职、工密、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

障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九条 合营公司所需要的职工,可以由当地劳动部门推荐,或经劳动部门同意后,由合营公司公开招收,但一律通过考试,择优录用。

第六十条 合营公司有权对违犯合营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可予以开除。对开除、处分的职工,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第六十一条 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定,根据合营公司具体情况,由总经理拟订方案,由董事会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用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差旅费标准等由董事会决定。

合营公司随着生产的发展,职工业务和技术水平的提高,适当提高职工的工资。

第六十二条 职工的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合营公司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十章 工会组织

第六十三条 合营公司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六十四条 合营公司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协助合营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业务、科学技术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合营公司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六十五条 合营公司工会代表职工与合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合营公司工会负责人有权列席有关讨论合营公司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问题的董事会会议,并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公司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

合营公司工会参加调解职工和合营公司之间发生的争议。

第六十六条 合营公司应当积极支持工会的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设备,用于办公、会议、举办职工集体福利、文化、体育事业。合营公司每月按合营公司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合营公司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工会经费。

第十一章 期限、终止、清算

第六十七条 合营公司经营期限为26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

起计算。

第六十八条 甲、乙双方如一致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应在合营期满前六个月,向原审批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十九条 甲、乙双方如一致认为终止合营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时,可提前终止合营。

合营公司提前终止合营,需董事会召开全体会议作出决定,并报送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七十条 合营公司在下列情况下解散:

(1)合营期限届满;

(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的规定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5)合营公司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6)合营公司全体股东决定解散。

(2)、(4)、(5)、(6)项情况发生的,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原审批机构批准;(3)项情况发生的,由履行合同的一方提出申请,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七十一条 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

第七十二条 清算组的任务是对合营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制定清算方案,提请公司股东批准后执行。

第七十三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清算组代表公司起诉或应诉。

第七十四条 清算费用和清算组的酬劳应从合营公司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七十五条 清算组对合营公司的债务全部清偿后,其剩余的财产按甲、乙方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七十六条 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七十七条 合营公司结业后,其各种账册,由甲方保存。

第十二章 规章制度

第七十八条 合营公司通过董事会制定以规章制度有:

(一)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所属各个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程 序;

(二)职工手册;

(三)劳动工资制度;

(四)职工考勤、升级与奖惩制度;

(五)职工福利制度;

(六)财务会计制度;

(七)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

(八)其它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合营公司章程的制订、生效、解释、变更和争议的裁决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依据。

第八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决议,由合营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发后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用中文书写。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经贸部门批准与合同同时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日期: ---------------------------

 

第二篇:合同书样本中外合作公司章程

合同书样本中外合作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 公司(以上简称甲方)与 国(或地区) 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双方于 年 月 日在中国 省 市签订的建立合作经营 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同,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合作公司名称为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作公司)。外文名称为 。公司的法定地址为:中国 省 市 区 路 号。

第三条 甲、乙双方的法定名称和法定地址为:

甲方:中国 公司,中国 省 市 区 路 号;

乙方: 国(或地区) 公司; 国(或地区) 市 路 号。

第四条 合作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公司是由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资源开发权、建筑物等合作条件;乙方提供资金、设备、技术等合作条件。各方不折算投资比例,按各自向公司提供的合作条件,确定利润分享办法,并各自承担风险。合作公司实行统一管理,独立经营,统一核算;合作期限届满,公司的财产,不作价归甲方所有。

(注:应根据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具体写明)

第五条 合作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

第六条 合作公司宗旨为:采用国际上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生产在国际市场上有销路和竞争能力的产品,使合作双方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注:每个合作公司应根据自己的特点写)

第七条 合作公司的生产经营范围为:设计、制造和销售 产品,

并对销售后的产品进行维修服务。(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写)

第八条 合作公司生产经营规模为:投产后的生产能力为 ;到 年可增加到年产 ,品种将发展到 。(注:每个公司要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九条 合作公司的投资总额人民币 万元。(或用双方商定的

其他货币)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注:甲方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资源开发权和建筑物等不计入注册资本)

第十条 甲、乙方提供的合作条件如下:

甲方:提供总面积为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负责缴付征用土地费和

土地使用费;(注:土地开发费的负担办法,根据双方的约定写)其中:

厂房(上盖)面积 平方米;

商场(上盖)面积 平方米;

维修服务部(上盖)面积 平方米。

乙方:投资总额为 万元,其中:

现金 万元;

机器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 万元;

工业产权 万元;

其他 万元。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提供合作条件。

第十二条 合作公司应在甲、乙双方提供合作条件后的 个月内,聘请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公司依据会计师的验资报告发给出资证明书。

第十三条 合作公司在合作期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如需增加注册资本,须经双方同意,并报中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 任何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合作条件都必须经另一方同意,并经中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机关)批准。乙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优先购买权。甲方所提供的土地使用权(或资源开发权)和建筑物只能转让给中方企业。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五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六条 董事会由董事 名组成,其中:甲方委派 名,乙方委派 名。董事任期为四年,可以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甲方担任;副董事长一人,由乙方担任。

第十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闭会期间代表公司在不违背董事会决议的原则下,处理公司的重大问题。董事长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为履行。

第十八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问题,其主要职权如下:

(一)制订和修改公司章程;

(二)决定公司增资、转让、合并、停业和解散;

(三)决定公司的发展规划、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四)批准公司的年度生产计划、产品销售和营运方案;

(五)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决算和税后利润使用、分配方案;

(六)决定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职员

的聘用和待遇;

(七)确定职工工资和奖惩办法;

(八)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九)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要事宜。

第十九条 任何一方更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二十条 董事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会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提前10天发出开会通知,并注明会议时间、议程和地点。

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须董事会一致通过:(注:每个合作公司根据各自情况而定)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事项须出席会议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注:每个合作公司根据各自情况而定)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每次会议须指定专人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或代理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并由董事会指定专人保管,在合作经营期限内任何人不得涂改或销毁。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 合作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设生产、技术、劳资、财务、行政等部门。

第二十五条 合作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 人。首届总经理由 方推荐,副总经理由 方推荐,均由董事会聘请。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公司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公司,对内聘用下属管理人员。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代理行使总经理职权。

第二十七条 对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定,除董事会已有决议的以外,应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联合签署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期为 年,经董事会继续聘请,可以

连任。

正副董事长、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以兼任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但正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它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它经济组织对本公司的商业竞争。

第二十九条 合作公司设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和审计师各一人,由董事会聘请。

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和审计师在总经理领导下工作。

总会计师负责领导合作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合作公司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实施经济责任制。

审计师负责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审查、稽核公司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向总经理和董事会提出报告。

第三十条 合作公司正、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 个月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

上述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会议决议,可以随时解聘。对由于失职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应负责赔偿,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一条 合作公司的财务会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合作公司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三十三条 合作公司的一切凭证、帐簿、报表,用中文书写。

第三十四条 合作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汇价计算。

第三十五条 合作公司在中国银行 分行开立人民币和外币帐户。

第三十六条 合作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经审计师审核签字后,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合作公司固定资产的折旧办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合作公司各方有权自费聘请审计师查阅合作公司帐簿和其他会计凭证,查阅时公司应提供方便。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特区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销售产品与购置物资

第四十条 合作公司产品以外销为主(或全部外销)。经向市政府申请批准可以内销 %。

(注:销售的渠道、方法和责任,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第四十一条 合作公司向国外和港澳地区市场销售产品的价格,由董事会根据一定时期内的市场行情,规定该时期的最低价格。在最低价格以上,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可共同确定实际销售价格。如在最低价格以下销售产品,须报经董事会或董事会同意。

第四十二条 合作公司所需要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以需要和适用为原则,可以自由选购,但在同等条件下,应尽量在

中国购买。

第四十三条 合作公司由董事会制订购买物资的验收制度,合作各方和各级管理人员均应严格执行。

第八章 偿还乙方投资和利润分配

第四十四条 合作公司计划在投产后 年内以公司每年可分配利润的 %偿还乙方投资本金。

第四十五条 合作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和比例使用、分配:

(一)提取 %作为公司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发展基金;

(二)按前条的规定偿还乙方投资;

(三)其余部分按甲方 %,乙方 %分配。

第九章 职工

第四十六条 合作公司职工的雇用、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合作公司所需雇用的职工,经当地劳动部门核准后,可由劳动服务公司介绍,或者由公司自行公开招聘,但须通过考核,择优录用。

第四十八条 合作公司有权对违反合作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减薪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开除。开除职工的决定应报当地劳动部门审核备案。

第四十九条 职工的工资待遇,依照有关规定,根据合作公司的具体情况,由董事会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

随着合作公司生产经营的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必须逐步适当提高职工的工资。

第十章 工会组织

第五十条 合作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支持职工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五十一条 合作公司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其主要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指导帮助职工同公司签订个人劳动合同,或代表职工同公

司签订集体劳动合同,协助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业务和科学技术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团结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生产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监督劳动合同的执行,努力完成公司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十一章 期限、终止和解散

第五十二条 公司的合作期限为 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三条 任何一方认为有必要,均可提出延长合作期限的要求,经双方协商一致,由董事会会议作出特别决议,并在合作期满六个月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十四条 甲、乙双方如一致认为提前终止合作经营合同符合各方最大的利益时,可以提前终止。

提前终止合作合同,必须经董事会会议作出特别决议,并报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

第五十五条 合作公司合作期限(含延长期)届满后,应在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编制资产登记册,办理公司资产移交甲方所有的手续。

第十二条 规章制度

第五十六条 合作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下列规章制度:

(一)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所属各个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程序;

(二)职工守则;

(三)劳动工资制度;

(四)职工考勤、升级与奖励制度;

(五)职工福利制度;

(六)财务制度;

(七)购置物资与销售产品制度;

(八)其他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并报原审批机构审批。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用中文和 文书写,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但两种文本解释有矛盾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生效。

甲方: 公司(公章) 乙方: 公司(公章)

代表: (签字) 代表: (签字)

年 月 日

于中国 省 市 (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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