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收购协议书

股权收购协议

本股权转让协议(“协议”)于20##年  07月02日由下列各方在  签订: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以上各方合称为“甲方”或“收购方”。

乙方:

住址:

身份证号:

以上称为“乙方”或“原股东”。

丙方: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或“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鉴于:

1.     丙方*********有限公司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持有经营许可证合法资质。

2.     乙方合计持有丙方100%的股权。

3.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以及甲方业务的发展需要,经协商,甲方有意向乙方购买其持有的全部丙方公司合计100%的股权,乙方均同意向甲方转让其持有的该公司股权。

经甲、乙、丙方(以下合称为各方)友好协商后,达成如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1.    股权转让

1.1.  根据本协议约定,乙方将其持有的丙方公司目标股权全部转让给甲方(“收购事宜”)。目标股权转让工商变更完成后,甲方将持有公司100%股权(公司股权结构详见附件一)。

1.2.  目标股权转让价格。甲乙双方在此一致同意,目标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万元整(¥     )。转让款将依照乙方各自然人所转让的股权比例进行分配,由乙方委托其代理机构【大通天成(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依照本第2.5条的约定支付到乙方指定账户(原股东之间的款项分配与甲方无关)。

1.3.  本次股权转让系以满足下列条件为前提,各方可自主决定书面放弃下列一项或多项先决条件的要求:

1.3.1.公司已向甲方如实、完整地提交对公司尽职调查所需的全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财务、业务经营文件等及甲方认为必要的文件资料和信息;

1.3.2.乙、丙方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所有声明和保证均是(且始终是)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具有误导性的;

1.3.3.本协议符合各方注册/所在地相关法律法规,本协议涉及的交易事项所需的各方注册/所在地政府批准手续(如需要)均已办理完毕,并获得了所需的批准文件的。

1.4.  支付方式。目标股权转让款将分三期支付,具体如下:

1.4.1.定金:甲方看完丙方的资质证明当日向乙方支付定金  万元人民币(大写:     人民币)。

1.4.2.第一期:收购的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股权转让款即     万元人民币(大写:      人民币)。

1.4.3.第二期:全部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完成(目标公司获颁新的营业执照之日)后  个日历日内,甲方向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股权转让款即    万元人民币(大写:   人民币),同时甲方正式接管目标公司经营管理权。

1.4.4.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如甲方未能按本协议的规定按时支付股权转让款,则每迟延一天应支付协议总价款5%作为违约金,甲方向乙方支付。

1.5.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甲乙双方应尽最大努力在30天内完成公司的股权工商的变更登记手续。

甲方负责聘请合格的代理机构办理完成股权变更手续,乙方应负责配合进行公司的股权变更手续、工商营业执照变更和其他公司证件的变更

1.6.  如工商登记在甲方支付2.4.2条约定的购股款后1个月内仍未完成(已获得工商部门出具的工商变更受理通知书的情况除外)且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同意延期的,乙方及丙方将在甲方提出要求后并在甲方可以与本协议其他各方签署终止股权转让协议,乙方应在终止协议签署后的 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全额退还甲方所支付全部费用,逾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时公布的1年期以下同期商业贷款利率计息。

1.7.  乙方应自收到各期的股权转让款之日后的二日内向甲方提供已收到相关股权转让款的书面证明文件。

1.8.  协议各方应按中国法律之规定,各自缴纳与自身经营有关之任何税款。若因乙方未履行纳税义务而使税务机关对甲方强制执行扣缴税款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

2.    承诺和保证

2.1.  陈述和保证。为履行本协议的目的,乙方作为公司原股东以及业务的经营负责人,乙方兹向甲方连带地陈述并保证如下:

2.1.1.乙方保证已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完整地完成出资,并保证公司自完成出资后一直保持其出资的完整性并未出现任何抽回注册资金或者转移资产的行为。

2.1.2.乙方共同并分别地保证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公司的经营情况及风险已全部并完整地向甲方披露,且不存在任何将导致甲方受损的或有事项或风险,截至甲方接管公司管理权日,丙方名下没有其他任何子公司或者投资、参股的公司。

2.1.3.乙方为履行本协议向甲方提供所列的文件、资料和信息,乙方保证前述文件、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完整和准确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在相应期间经营的结果。

2.1.4.除已经向甲方作出书面披露的事项之外,公司对向甲方已披露之其名下的财产和债权享有完整、充分的所有权。公司财产上未设立任何其他形式的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或者其他担保物权,也不存在任何其他形式的共有所有权或其他第三方权利。

2.2.  协议各方的承诺。自本协议生效日起,每一方应:

2.2.1.一旦察觉任何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任何陈述与保证,即应立即以书面形式披露给另一方。

2.2.2.乙方承诺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公司的经营情况及债权债务已全部并完整地向甲方披露,并已公允的列示于相关的财务报表及其补充资料中。本协议生效日之前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享有或承担,甲方不承担乙方和公司的任何债务,若由此导致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2.2.3.公司拥有的固定资产及与固定资产相关的任何问题,由乙方自行处置和解决,不移交给甲方。若由于固定资产的处理产生的任何问题,应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3.    员工留任

3.1.  甲方正式接管公司管理权后,甲方决定留任的员工(如有),由公司或甲方指定方与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及《保密与竞业禁止合同》;甲方决定不留任的员工,由乙方负责安排或遣散,相关的任何离职费用应由乙方负责承担。

4.    保密义务

4.1.  除非法律、政府或者法院的要求或者本协议各方的同意,本协议各方及公司不得向本协议以外的任何个人、企业、单位、政府机构披露、泄露本协议任何内容,与本协议有关的信息以及各自从其他方获得的任何文件、资料、信息,公司的任何文件、资料、信息、技术秘密或者商业秘密;

4.2.  本协议各方和公司为工作需要,在以下范围内披露上述文件、资料和信息不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

4.2.1.公司章程、股东持股经本协议各方共同同意的披露;

4.2.2.本协议各方内部为参与本协议项下的交易而向必须获得上述文件、资料和信息的经理、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雇员进行的披露;

4.2.3.在必要的范围内向各自的律师、会计师进行的披露;

4.2.4.在必要的范围内,并经其他各方同意,为咨询专业问题而向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士进行的披露;

4.2.5.上述许可的披露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并且,披露方必须采取措施促使接受上述文件、资料和信息的人士或者机构保守秘密;以及

4.2.6.本协议任何一方按本条披露信息不得损害其他各方的利益。

4.3.  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在本协议被解除或者终止后仍应对本协议各方具有约束力。

5.    违约责任

5.1.  违约赔偿。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在收到守约方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违约状况仍未改变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损害、责任、成本或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诉讼/仲裁费用、公证费和律师费。

5.2.  除本协议各方另有约定外,若本协议终止的,乙方和丙方公司应在协议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甲方已支付的股权转让金和/或相关款项返还给甲方,公司股权结构恢复原状,否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和丙方公司应按逾期返还金额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3.  在乙方遵守本协议约定情况下,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以外,若甲方未履行本协议约定,未能按本协议条款支付转让价款,每逾期一日应当按照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在收到乙方书面催告通知后30日内仍未支付股权转让款义务,如股权转让的工商手续已办理完毕,则乙方可要求甲方将目标股权转移至乙方,恢复本协议签署前的状态。

5.4.  本协议规定的权利和救济是累积的,并不排斥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或者救济。本协议所规定各方的义务是特殊、特定、且非一般性的,因此在任何一方违约时,损害赔偿如不足以弥补损失,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

6.    终止

6.1.  如果发生下述任何一种情况,   可以通过向   出具书面终止通知的方式立即终止本协议:

6.1.1.不可抗力;

6.1.2.乙、丙方严重违反了本协议的规定;

6.1.3.本协议附件中适用于乙方陈述与保证及乙方披露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方面是虚假的、误导的有欺骗性的;

6.1.4.由于法律的变化,完成本协议所述交易成为非法;或者在任何法院或仲裁庭有针对公司产品、域名、网站或其他知识产权有未决的或可能提起的重大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且乙方未披露给甲方;

6.1.5.各方协商一致书面同意终止。

6.2.  如果本协议终止,一方应将另一方根据本协议提交的任何有关记录、文件和材料,全部退还给提交方,而无论前述记录、文件和材料是在本协议签字之前提交的还是签字之后提交的。  

6.3.  如果本协议终止,公司将退回到本协议生效日之前的状态:乙方仍持有公司100%的股权;乙方应在协议终止后十(10)个工作日内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

6.4.  如果本协议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终止的,则违约方应按照第6条之规定赔偿守约方损失,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的直接损失(如评估费、律师费、办理转让手续所产生的费用、差旅费等)。

在必要的情况下,甲乙双方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共同履行有关终止本协议的登记手续;若将甲乙双方之间及与公司或有关方之间的关系恢复至本协议签订前的状态,需要各方另行签署任何协议、文件,各方均应配合签署。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的准备、履行、终止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已就目标股权转让支付的税费、政府费用、中介机构费用,若存在违约方,全部由违约方承担;若不存在违约方,则由各方分别承担。

6.5.  本协议项下的各项违约赔偿责任并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解除。

7.    争议的解决

7.1.  若因本协议引起的纠纷,各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应向 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7.2.  本协议的订立、执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8.    其他

8.1.  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应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达成补充协议。

8.2.  为办理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手续,各方应按主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股权转让的文件版本以及本协议内容,签署专门用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文件,但该等专门文件的内容应符合本协议的内容。因履行本协议而须向政府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工商局)所签署的协议、合同或章程等内容,若与本协议有冲突或不一致的,均以本协议为准。

8.3.  通知。按照本协议要求由一方发给另一方的书面通知或其他文件应以中文书写,可经专人递交,或以(预付邮资的)航空挂号信件、或以公认的快递服务、或传真形式发到另一方的下述地址。书面通知或文件的被视为送达日期应按如下方法确定:

(a) 专人递交的书面通知或文件在专人递交之日视为有效送达;

(b) 以(预付邮资的)航空挂号信件发出的书面通知或文件,应在寄出日(以邮戳为凭)后第七(7)日视为有效送达;

(c) 以快递发送的书面通知或文件应于交予公认的快递服务发送后的第三(3)日视为有效送达;

(d) 以图文传真发出的书面通知或文件,在传送日后的第一(1)个工作日视为有效送达。

各方的通讯地址如下:

甲方

地址:

指定收件人:

电话:

乙方

电话:

地址:

丙方

地址:

电话:

8.4.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 ,各方各执壹份,其余用于递交有关工商部门进行变更所用

 

(本行以下无正文)

 

 

 

 

 

 

 

 

 

 

 

 

 

 

 

 

 

 

 

 

 

 

 

 

 

 

 

 


股权收购协议签署页

本协议各方已促使其正式授权代表于首页载明的日期签署本协议。

甲方:

(签字)

乙方:

(签字)

丙方:

(授权代表/盖章)


附件一:目标公司股权结构

股权变更前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比例(单位:人民币)

股东变更后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比例


附件二乙方指定银行账户

甲方或甲方可委托其代理机构将各期的股权转让款直接汇款到乙方指定的下面的银行帐户中,

银行帐户名: 

银行名称:   

银行支行:   

银行账号:   

 

第二篇:股权收购协议书-私募

股权收购方/受让方:华夏德诚(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以下简称“收购方” )

股权被收购方/出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背景:

1.收购方为中国合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有雄厚实力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主要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 等。

2.收购方发起成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股权投资基金,进行对外股权投资,被收购方自愿入资参与,入资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万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并据此签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协议(编号:____________)。

3.如果被收购方的该项投资(包括本金和收益)在到期之日未能达到最低预期,收购方同意收购被收购方初始入资金额所对应的股权,以兑现被收购方入资所应产生的本金和利益;被收购方同意对应股权转让(被收购)给收购方。 据此,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本着共同合作和互利互惠的原则,按照下列条款和条件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信守:

第一章 定义

1.1 在本协议中,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省)。

(2)“香港”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3)“人民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

(4)“股份” :指协议双方现有的按其根据相关法律文件认缴和实际投入的所享有的公司股东权益。一般而言,股份的表现形式可以是股票、股权份额等等。

(5)“收购价”指协议约定之转让价。

1

(6)“收购完成日期”的定义指协议生效和履行完毕日期。

(7)本协议:指本协议主文、附件及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列为本协议附件之其他文件。

1.2 章、条、款、项及附件均分别指本协议的章、条、款、项及附件。

1.3 本协议中的标题为方便而设,不应影响对本协议的理解与解释。

第二章 股权收购

2.1 出让方同意对收购方公司发起成立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股权投资基金入资进行参与:

2.2 如果逾期出让方的初始入资未能产生收购方发起设立该基金时所预期的收益,则收购方同意收购出让方入资金额所对应的全部股权,收购价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

2.3 收购价指收购股份的购买价,包括收购股份所包含的各种股东权益。该等股东权益指依附于收购股份的所有现时和潜在的权益,包括且不仅限于目标公司所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有形和无形资产所代表之利益。

第三章 税 费

3.1 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收购)之税费,由协议双方按照法律、法规之规定各自承担。

第四章 股权收购之先决条件

4.1 只有在目标公司于出让方初始投资金额到帐后,股权收购方才有义务按本协议约定履行收购义务并支付收购价款。

(1)目标公司已获得出让方的投资额。

(2)目标公司与出让方依法办理完毕相关投资事宜和全部法律手续。

(3)出让方成为目标公司合法投资者。

(4)股权出让方已全部完成了将收购股给股权收购方之全部法律手续。

(5)股权出让方已提供股权出让方董事会(或股东会,视股权出让方公司章程

2

对相关权限的规定确定)同意此项股东权转让的决议。

(6)股权出让方已完成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股权转让所要求的变更手续和各种等级。

4.2 股权收购方有权自行决定放弃第 4.1 条款中所提及的一切或任何先决条件。该等放弃的决定应以书面形式完成。

第五章 股权转让完成日期

5.1 本协议经签署即生效,在股权转让所要求的各种变更和登记等法律手续完成时,股权收购方即取得转让股份的所有权。

第六章 陈述和保证

6.1 本协议一方现向对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每一方陈述和保证的事项均真实、完整和准确。

(2)具有签订本协议所需的所有权利、授权和批准,并且具有充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每项义务所需的所有权利、授权和批准。

(3)其合法授权代表签署协议后,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构成其合法、有效及具有约束力的义务。

(4)无论是本协议的签署还是对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均不会抵触、违反或违背其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章程或任何法律法规或任何政府机构或机关的批准,或其为签约方的任何合同或协议的任何规定。

(5)至本协议生效日止,不存在可能会构成违反有关法律或可能会妨碍其履行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情况。

(6)据其所知,不存在与本协议规定事项有关或可能对其签署本协议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产生不利影响的悬而未决或威胁要提起的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行政或其他程序或政府调查。

(7)其已向另一方披露其拥有的与本协议拟订的交易有关的任何政府部门的所有文件, 并且其先前向它方提供的文件均不包含对重要事实的任何不真实陈述或忽略陈述而使该文件任何内容存在任何不准确的重要事实。

3

6.2 股权出让方就目标公司的行为做出的承诺与保证真实、准确,并且不存在足以误导股权受让方的重大遗漏。

6.3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本协议第 6.1 及 6.2 条的各项保证和承诺及第 7 章在完成股份转让后仍然有法律效力。

6.4 倘若在第 4 章所述先决条件全部满足前有任何保证和承诺被确认为不真实、误导或不正确,或尚未完成,则股权受让方可在收到前述通知或知道有关事件后 14 日内给予股权出让方书面通知,撤销购买“转让股份”而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6.5 股权出让方承诺在第 4 章所述先决条件全部满足前如出现任何严重违反保证或与保证严重相悖的事项,都应及时书面通知股权受让方。

第七章 违约责任

7.1 如发生以下任何一事件则构成该方在本协议项下之违约: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条款;

(2)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做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或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做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被认定为不真实、不正确或有误导成分;

(3)股权出让方在未事先得到股权受让方同意的情况下,直接或间接出售其在目标公司所持有的任何资产给第三方;

(4)在本合同签署之后的两年内,出现股权出让或股权出让方现有股东从事与目标公司同样业务的情况。

7.2 如任何一方违约,对方有权要求即时终止本次协议及/或要求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 损失。

第八章 保 密

8.1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各方应尽最大努力,对其因履行本协议而取得的所有有关对方的各种形式的任何商业信息、资料及/或文件内容等保密,包括本协议的任何内容及各方可能有的其他合作事项等。任何一方应限制其雇员、代理人、供应商等在履行本协议义务所必须时方可获得上述信息。

4

8.2 上述限制不适用于:

(1)在披露时已成为公众一般可取得的资料和信息;

(2)并非因接收方的过错在披露后已成为公众一半可取得的资料;

(3)接受方可以证明在披露前其已经掌握,并且不是从其他方直接或间接取得资料;

(4)任何一方依照法律要求,有义务向有关政府部门披露,或任何一方因其正常经营所需,向其直接法律顾问和财务顾问披露上述保密信息;

(5)任何一方向其银行和/或其他提供中小企业融资的机构在进行其正常业务的情况下所做出的披露。

8.3 双方应责成其各自董事、高级职员和其他雇员以及其关联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和其他雇员遵守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

8.4 本协议无论何等原因终止,本章规定均继续保持其原有效力。

第九章 不可抗力

9.1 不可抗力指本协议双方或一方无法控制、无法预见或虽然可以预见但无法避免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后发生并使任何一方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罢工、员工骚乱、爆炸、火灾、洪水、地震、飓风及/或其他自然灾害及战争、民众骚乱、故意破坏、征收、没收、政府主权行为、法律变化或未能取得政府对有关事项的批准或因为政府的有关强制性规定和要求致使各方无法继续合作,以及其他重大事件或突发事件的发生。

9.2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履行本协议受阻的一方应以最便捷的方式毫无延误地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十五(15)天内向对方提供该事件的详细书面报告。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采取所有合理行为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及减少不可抗力对各方造成的损失。各方应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本协议的影响,决定是否终止或推迟本协议书的履行,或部分或全部地免除受阻方在本协议中的义务。

第十章 通 知

5

本协议项下的通知应以专人递送、传真或挂号航空信方式按以下所示地址和号码发出,除非任何一方已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其变更后的地址和号码。通知如是以挂号航空信方式发送,以邮寄后 5 日视为送达,如以专人递送或传真方式发送,则以发送之日起次日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发送的,应在发送后,随即将原件以航空挂号邮寄或专人递送给他方。

股权受让方:华夏德诚(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电话: 010-57470727 传真: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权出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章 附 则

11.1 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均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由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才正式生效, 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协议内容以变更后的内容为准。

11.2 本协议一方对对方的任何违约及延误行为给予任何宽限或延缓,不能视为该方对其权利的放弃,亦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该方依据本协议和中国有关法律应享有的一切权利。

11.3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的无效、失效和不可执行不影响或不损害其他条款的有效性、生效和可执行性。但本协议各方同时亦应停止履行该无效、失效和不可执行之条款,并在最接近其意愿的范围内仅将其修正至对该类特定的事实和情形有效、生效及可执行的程度。

11.4 股权受让方可视情势需要,将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其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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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公司, 但需向股权出让方发出书面通知。

11.5 本协议所述的股权转让发生的任何税务以外的费用和支出由股权出让方负责。

11.6 本协议构成甲、乙双方之间就协议股权转让之全部约定,取代以前有关本协议任 何意向、表示或谅解,并只有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方可予以修改或补充。

11.7 本合同的约定,只要在转让完成日期前尚未充分履行的,则在转让完成日期后仍然充分有效。

11.8 各方可就本协议之任何未尽事宜直接通过协商和谈判签订补充协议。 11.9 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以中文书写,每方各执一份。

第十二章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及其他

12.1 本协议的签署、有效性、解释、履行、执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并受其管辖。

12.2 因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引起的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争取以友好协商 的方式迅速解决,若经协商仍未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3 本协议全部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与本协议主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4 本协议于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

股权受让方: 股权出让方:

(盖章)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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