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安全协议

电力建设工程承包安全协议

发包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 甲方 承包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 乙方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明确承发包双方的安 全责任,提高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保障工程项目的安全和施工人员的安全 与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电网公司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结合本工程 特点,双方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同时,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承包工程项目

1、 工程项目名称:

2、 工程地址:

3、 承包范围:

4、 承包形式:

5、 工程合同编号:

6、 工程项目期限:自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二、协议内容

1、安全文明施工目标

1) 不发生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

2) 不发生机械、设备、火灾事故和同等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以及环境影响事件。

3) 不发生因工程建设、劳务作业原因造成的电网、设备事故。

4) 达到甲方提出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2、本工程执行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及标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 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 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4) 国家发改委《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DL5009.2、DL5009.3)

5) 国家部委办相关安全的规定

6)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7)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8) 国家电网公司相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和规程

9) 建设工程所属的地方安全、环境法规

10) 建设单位、总包单位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章制度

3、甲乙双方的安全文明施工权利和义务

1) 认真贯彻国家、地方、国家电网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 程规范及标准制度,执行建设单位和甲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和规定,切实履行本协议相关的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管理责任。

2) 承包项目按照“先订承包合同和安全协议,后开工”的原则,双方在未签订承包合同和安全协议前,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或要求提前开工。

3)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现场安全(包括防火)、文明施工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安全员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和监督。

4) 施工期间,甲方指派______同志负责本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乙方指派______同志负责本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并配备安全监督人员______人。

5) 按照国家、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单位、总包单位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的标准与要求,设置相关的安全文明施工、环保设施、安全标识标牌,双方不得擅自拆除、变动;确需临时拆除、变动的,必须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后,方可拆除、变动,并及时恢复或重新设置。

6) 工程施工中组织开展危险源或危险点分析预控工作,重视对安全问题、事件的原因分析,落实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7) 按规定在施工场所、生活区域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和安全通道,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保障消防设施和器材有效、完好。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约定,为各自的员工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及合格有效的安全工器具,并监督、教育员工正确使用。

9) 施工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火灾、机械设备、环境污染、场内交通等事故,双方应尽力组织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启动应急预案,按照有关事故报告规定,及时向各自的上级单位、地方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协助或组织事故调查,吸取事故教训,做到“四不放过”。

10) 因违反本协议造成的安全事故或环境影响事件,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4、甲方的安全文明施工权利和义务

1) 对乙方的安全资质、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情况进行核查,对核查材料复印件存档保管;乙方资质、资格不符合规定的,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人员或终止合同。

2) 组织乙方作业人员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安全考试合格并按照现场管理规定,发放“胸卡(安全合格)证”,做到有据可查。

3) 定期和不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例会,协调解决现场的安全问题。

4) 编制并向乙方书面明确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和安全措施,劳务作业前,组织乙方的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关安全人员进行施工作业的安全技术交底,由双方签字确认;并在作业过程中进行指导。临近带电设备作业,落实专人监护。

5) 向乙方通报建设单位和甲方的安全工作计划和要求、安全事故通报(简报、快报)。

6) 组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纠正违章行为,提出整改意见,进行考核扣款。对查出问题整改不力的,可视其严重程度责令其停工整顿直至终止合同。

7) 建立和执行电气安全工器具,起重、电动工器具等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检测,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按约定向乙方提供合格的作业工具、安全工器具,定期进行检测。

8) 危险性较大的施工项目应编制、审批相应的施工方案或作业指导书,并向乙方进行安全施工交底、双方签字确认,督促和指导落实专项安全措施。

9) 督促乙方落实临时用电方案要求的安全措施、开挖的防坍塌措施、高空作业的防坠落措施、施工区域的隔离措施、临时停止工作的锚固措施等专项安全措施。

10) 在施工作业开始和结束前做好相关单位的交接手续,确认各方交接状态的安全措施。

11) 在城镇、交通道路等人员密集区域施工,应编制交通组织方案和安全措施。督促乙方根据方案和措施要求设置全封闭路栏、安全警示、交通指示和夜间警示灯等。

12) 进入变电站施工做好和相关单位的协调工作,必要时组织签订各方安全协议。

13) 对控制室、继保室、通信机房、计算机室等,已敷设的电缆,已安装变压器、盘柜、蓄电池等设备以及现场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应采取可靠的防火隔离措施,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

14) 组织乙方落实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高处作业、临边和孔洞防护等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各项措施;建立和执行SF6气体的采购、储存、使用和回收处理的安全管理办法和措

施。

15) 严格执行工作票、安全施工作业票、动火工作票制度,负责乙方的办票工作,督促乙方按票执行。

16) 组织或督促乙方劳务作业人员定期进行体检。

17) 组织乙方参加相关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18) 按相关规定对乙方进行检查考核,作为安全保证金的考核依据。

19) 组织协调同一区域交叉施工,督促各方落实相应的隔离和错时施工等安全措施。

5、乙方的安全文明施工权利和义务

1) 按规定提供本单位的所有安全资质、资格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2) 乙方进入现场的劳务作业人员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用工规定,应是乙方企业在册的体检合格人员,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进入现场作业的人员应经甲方审核同意。

3) 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对新进厂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考核;配合甲方组织作业人员(包括现场各类管理人员)的入场安全教育,为安全考试合格人员办理“胸卡(安全合格)证”上岗作业,做到有据可查。

4) 执行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劳务作业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具体措施。

5) 参加甲方组织的安全工作例会和安全活动,配合甲方解决现场的安全生产问题。

6) 在劳务作业前,进行危险点分析和预控,由作业负责人对作业班组和全体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并经全体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开工。

7) 对地下管线、架空线路、通讯线路以及已建成的装置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8) 严格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包括特种作业的培训、复审,持证上岗,并报甲方备案。

9) 遵守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服从甲方、建设单位、监理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配合安全检查(包括建设单位、总包单位的上级单位和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检查),对存在问题组织整改。

10) 在甲方指定的区域、时间、工作范围内组织施工作业,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到其他区域和设备上工作,并采取措施,防止因交叉作业与其他施工单位产生相互影响、对人员造成伤害和对已建成设备设施的损坏。

11) 每天由安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巡查,检查现场施工人员的行为规范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及时纠正违章、整改安全隐患。

12) 督促接触粉尘、有毒有害等物质的人员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

13) 严格执行甲方现场施工脚手架、跨越架验收检查管理制度,按规定搭设、验收挂牌,每日使用前或定期检查,及时维护。

14) 对危险性较大的______作业项目,落实甲方编制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满足安全施工条件,得到甲方许可,并在甲方专人监护下工作。

15) 按照甲方的现场施工环境保护的措施和要求,实施作业产生的扬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化学危险废料以及噪声、振动等控制措施。

16) 落实本劳务作业相关的防火、防大风、防汛、防坍塌、防冻、防暑、防雷、防雨等安全防范措施。

17) 落实甲方制定的施工临时用电管理措施,做好临近带电设备以及其他危险区域的隔离防护和专人监护措施。

18) 制定自带作业工(机)具、安全工器具的管理措施;对使用的作业工(机)具、安全工器具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合格有效,并教育督促劳务作业人员正确使用、维护作业工(机)具和安全工器具。

19) 按约定为作业人员配备合格、规范的劳动防护用品;定期对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验试验和更新;执行电气安全工器具、起重、电动工器具等安全管理措施;

教育并监督劳务作业人员正确使用登高工具、防坠装置和个人保安接地线。

20) 高处作业应设置作业平台、安全网、水平安全绳、防坠装置等的安全措施,并采取有效的防止高处落物的安全措施,特别做好孔洞盖板、临边围栏的安全措施。

21) 严格按照甲方的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和安全技术交底要求,落实开挖的防坍塌措施、施工区域的隔离措施、临时间断工作及未可靠固定的设备须采取锚固、接地等专项安全措施。

22) 临近带电设备作业,应保持安全距离,做好安全隔离措施,必须指定专人监护。

23) 在可能有感应电压的情况下作业,应保持安全距离,采取有效可靠的接地与防护措施。

24) 施工中可能影响其他施工作业人员或设备的安全时,应向甲方提出相应要求, 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开展工作。

25) 在电缆层、电缆隧道及 GIS 开关室、容器内、密闭空间等区域内工作,应先按规定进行通风、监测有毒有害气体,符合要求后,方可工作。容器、密闭空间内作业过程中应指派专人监护,并有紧急救援措施;施工照明采用相应等级的安全电源,金属容器外壳及容器内使用的电动工器具要有可靠的接地。

26) 作业人员进入工井作业前,在开启井盖瞬间应防止有害、有毒、可燃气体突然喷出伤人,开启井盖后应加强通风和监测,必须使用非金属梯子上下工井,工井口应用井圈或护栏,作业人员撤离电缆井或隧道后,应立即盖好井盖,以防意外。

27) 落实______危险化学品使用和废料处置的要求和措施,并对施工中产生的危险化学废料按规定进行回收和集中处置。

28) 严格执行工作票、安全施工作业票、动火工作票制度,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和防火措施。在已受电、投运区域施工,落实设备防护和人身安全措施。

29) 定期组织劳务作业人员身体检查,并按照国家规定为本单位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0) 现场一旦发生事故,必须立即进行救援,按要求及时报告有关方面,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31) 对甲方、监理及上级单位和人员的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制度并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对甲方、监理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权提出意见和改进建议。

6、安全文明施工考核标准

1) 甲方按照分包合同价款,预留5%或______万元作为乙方的安全保证金。

2) 发生由乙方责任引起的各类事故、事件及乙方的违章违规、违反本协议条款的行为,甲方有权按照保证金扣款标准扣除乙方相应的安全保证金。

3) 甲方在拨付工程款或竣工结算时,汇总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保证金扣款通知单》,对安全保证金进行扣款。

4) 乙方被扣除的安全保证金超出预留金额部分,在工程款中抵扣。

7、需要补充协议内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附则

1、 本协议约定的各项条款,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作为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可独立于主合同存在,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规定的各项条款,承担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管理责任。因违反本协议造成的安全事故或环境影响事件,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2、 本协议内容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不一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 协议有效期按照合同工期。合同工期变更,本协议有效期相应变更;合同施工工作内容、范围有变动时,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

4、 安全保证金的扣款标准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分包安全协议范本》附录(《安全保证金扣款标准》)的规定执行。

5、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双方设备损坏、人员伤亡,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

6、 其他未尽事宜可另行约定。

7、 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

甲方: 乙方:

单位名称(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第二篇: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安全管理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

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依法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电力工程建设、施工企业工程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安全管理,建立分包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安全和质量事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施工承包商:指与项目法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具有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承包商分为施工总承包商和专业承包商。施工承包商应在其资质范围内承接施工建设项目。

具备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承包商可以对所承接的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依法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具备专业承包资质的承包商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专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商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企业完成的活动。

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商或者专业承包商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三条 分包商:指持有营业执照,具有法人代表资格,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并与施工承包商构成承发包关系的施工单位。分包商分为专业分包商和劳务分包商。

第四条 公司系统电力建设工程禁止转包或违规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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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承包商必须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施工,不得采取除劳务分包以外的其它形式对主体工程进行施工分包。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招标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分包管理要求及不允许分包的工程名称或范围,并强调主体工程不得专业分包。

分包事项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有约定的,在合同约定范围内,施工承包商可将非主体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条件的分包商。分包事项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无约定的,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

禁止分包商将所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二次专业分包或变相再次专业分包,禁止无资质队伍采取资质借用、挂靠等手段参与工程分包、劳务分包。

第五条 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应严格执行审批手续。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由施工承包商向监理承包商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承包商审核同意后,报请建设单位批准。

第六条 建设单位、监理承包商、施工承包商应严格履行工程合同义务,做好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管理工作,严禁以包代管,以罚代管。

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投资、控股的电力建设工程以及公司系统所属施工企业的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公司基建部负责公司系统电力建设工程和施工企业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管理的归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定、修订并监督实施公司系统工程建设分包管理相关规定和标准;负责对公司系统电力工程建设和施工企业分包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九条 网(省)公司基建管理部门负责所投资或控股项目的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管理的和直属施工企业的分包归口管理工作;制定分包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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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工程分包信息并定期上报;开展分包管理督查和考核评价。

第十条 建设单位全面贯彻落实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负责审批施工承包商申报的工程项目分包计划及分包申请,严格控制施工承包商的分包工程范围;严格审查分包商资质业绩;对工程项目基建分包情况进行备案,定期分析上报工程分包管理信息;定期组织开展工程项目分包管理检查;监督检查施工承包商对其分承包商的安全管理;负责对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分包管理的考核评价。

第十一条 监理承包商依据合同对工程项目分包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和管理。建立分包安全监理制度;审查工程项目分包计划申请;报送工程项目分包情况并备案;审查施工承包商分包资质业绩审查以及入场验证审查;通过文件审查、安全检查签证、旁站和巡视等监理手段,实施分包安全监理;动态核查进场分包单位的人员配备、施工机具配备、技术管理等施工能力,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实施闭环管理;

第十二条 施工承包商是分包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本着“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对分包工程的施工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工期、投资等满足施工承包合同要求,安全处于受控状态。建立健全覆盖分包商的项目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分包商资质审查、现场准入、教育培训、动态考核、资信评价等分包管理制度;建立年度合格分包商名册;明确分包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对分包商实施全过程动态管理;定期组织、督促分包商开展各类安全、质量活动,做好活动记录。

第三章 专业分包

第十三条 专业分包商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等级条件和施工能力。分包的工程仍由施工承包商按与建设单位所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中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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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责任和义务向建设单位负责,专业分包商在分包范围内向施工承包商负责。施工承包商和专业分包商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 严禁将电力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分包。非电力建设项目执行国家、行业有关规定。

(一)送电线路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是指送电线路(包括直流换流站的接地极线路)工程的杆塔组立、架线和附件安装;变电(包括换流站)工程的主体工程是指构支架组立、一次、二次、通讯、调度自动化等电气设备安装和调试等工程。

(二)抽水蓄能电站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是指建筑主体工程(上水库、引水系统、地下厂房洞室群、下水库、开关站及中央控制楼等)、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工程(发电机组及辅助设备、电气设备等)。

(三)火电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是指主体建筑(主厂房的主体结构)及主体安装工程(汽轮发电机、汽机本体、锅炉本体、高压管道、中压管道、电气热工控制等)。

(四)核电常规岛部分、生物质发电站、垃圾焚烧发电站参照火电发电工程。风电建设项目参照输变电工程。

第十五条 专业分包商必须具备与所分包工程相应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等级。

(一)火电建设项目烟囱、冷却塔专业分包商必须具备相应“高耸构筑物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

沉井、盾构、顶管工程专业分包商必须具备相应“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

码头工程专业分包商必须具备相应“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或“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

大跨度钢结构工程专业分包商必须具备相应“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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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质等级”或“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

(二)送变电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必须具备相应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或“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

送电线路大跨越工程基础工程专业分包商必须具备“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一级资质。

第十六条 专业分包商如确需对部分施工作业进行劳务分包,应严格对劳务分包单位进行安全资质审查,履行报批手续,报施工承包商审核批准后,方可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和安全协议。

第四章 劳务分包

第十七条 劳务分包商必须具备相应“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或“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其自身的人员数量及素质应能满足安全施工和保证工程质量的要求,并应保持施工人员的稳定。

第十八条 劳务分包商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不得再次分包。劳务分包商应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自觉接受施工承包商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 劳务分包商不能独立承担拆除工程、土石方爆破、设备吊装、高处作业、临近带电体作业,大型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围堰工程、隧道工程、沉井工程、大型模板工程与脚手架工程、大体积混凝土浇筑、钢结构吊装、铁塔组立、受热面组装以及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大、专业性强的施工作业。

第二十条 劳务分包商的施工班组负责人(队长或班组长)、技术员、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必须经施工承包商和监理承包商审核认可,或由施工承包商担任。对于危险性大、专业性强的施工作业,劳务分包商应在施工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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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商的直接指挥和管理下进行施工作业,其施工负责人(队长或班组长)、技术员、安全员、质检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必须由施工承包商担任。

第二十一条 施工承包商负责对劳务分包商施工作业行为的监督、指导,并全面承担与项目法人所签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章 分包商准入及合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施工承包商应制定分包商资质审查、准入制度,建立年度合格分包商名册并动态调整。

第二十三条 施工承包商对分包商的资质审查应在每年年初或新工程开工前进行。重点审查分包商的施工技术能力和安全、质量保障能力和类似工程业绩。对于管理混乱或上年度发生过人身死亡和质量事故的分包商,不得继续使用。施工承包商应尽可能与工程分包商、劳务分包商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避免人员频繁变动。

第二十四条 分包商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具有一定的安全、质量过程控制能力,近三年内所承包的工程未发生较大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近一年内未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施工管理规范。对危险性较大、专业性强的施工作业,分包商必须具备类似工程施工业绩。

第二十五条 分包商资质审查内容:

1、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证书。

2、经过公证的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3、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4、分包商施工简历、近三年安全、质量施工记录。

5、确保安全、质量的施工技术素质(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及特种作业人员取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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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施工管理机构、安全质量体系及其人员配备。

7、保证施工安全和质量的机械、工器具、计量器具、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的配备。

8、安全文明施工和质量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工程项目的分包计划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在工程项目开工之前,由施工承包商向监理承包商提出工程项目的分包计划书面申请,经监理承包商审核同意后,报建设单位审批。

施工承包商根据工程项目分包计划,在年度合格分包商名册中择优选择相应资质的分包商,未经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分包商,严禁录用。施工承包商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工程处)及下属的专业工地不得越权自行招用分包商。

第二十七条 施工承包商在工程分包项目开工前,及时与审查合格的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在签订合同的同时,必须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分包安全协议范本》结合现场实际签订分包安全协议。

第二十八条 分包合同、安全协议签订的发、承包双方必须是具备相应资质的、独立法人单位,签字人必须是发、承包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人。分包合同的施工范围不得超越分包商的资质范围。

第二十九条 施工承包商与分包商在签订的合同、安全协议必须遵循施工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的技术、经济条款,应明确发、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应约定:

1、按照国家及国家电网公司有关规定预留安全文明施工、质量保证金以及扣除安全、质量保证金的相关奖惩条款。

2、工程款和劳务费的支付条款及各种劳动保险支付的责任方。

3、分包商所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工器具、施工机械、起重机械的配备及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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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施工方案、施工作业指导书、安全施工措施等技术文件编制、审批管理要求。

5、禁止分包商将所承包的工程进行二次分包或变相再次分包。

第三十条 施工承包商必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其从事危险作业的所有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或以合同形式约定分包商办理。

第三十一条 分包商必须在分包合同签订后方可进场施工。严禁无分包合同和安全协议进行施工。

第三十二条 分包合同应报监理承包商和建设单位备案。

第三十三条 施工承包商应在分包商进场后,对其投入项目施工的人员资质、施工机械、工器具等进行入场验证,并报监理承包商审核,建设单位批准。

第三十四条 监理承包商应严格审查分包商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施工机械、工器具与资质审查文件的一致性;审查分包工程项目、工作内容、工程量及分包合同总价,工期及施工进度计划,分包工程项目质量与施工安全保证措施,拟定的分包合同、协议等。

第三十五条 分包商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未经监理承包商和建设单位许可,不得更换。其他人员未经报审,不得进场施工。

第六章 动态管理

第三十六条 施工承包商项目部建立工程项目分包商名册,将分包商纳入现场管理体系,指派分包管理人员,对分包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质量、进度、环境保护、机械设备等进行全过程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七条 施工承包商每年应组织(或监督分包商组织)各类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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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健康检查,体检不合格或有职业禁忌症者,以及其它不适合电力建设施工作业的人员应及时清退。严禁录用未成年者。

第三十八条 施工承包商应制定分包商各类人员登记制度,不定期检查现场施工分包人员与名册是否相符,分包商项目负责人、安全、质量管理等主要人员离开现场应报请施工承包商分包管理人员同意,分包商主要管理人员变动需重新报审,避免人员的随意流动和频繁更换。

第三十九条 施工承包商督促分包商对新入厂分包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施工承包商应组织分包商全体作业人员分工种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和考试,对分包商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进行监督。监理承包商监督检查分包商施工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考试情况,并进行现场核查。凡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施工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并通过安规考试。

分包商人员经考试合格后,施工承包商为分包商人员办理带有本人照片的“胸卡证”,方可上岗作业,并在上岗时佩戴。“胸卡证”严禁转借他人。

第四十条 施工承包商负责建立分包人员台帐,包括分包商人员资质、教育培训及考试、体检、保险等有关信息,做到人、帐、卡相符,并按月动态调整。

第四十一条 施工承包商为分包商配备或者督促分包商配备起重机械、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并将其纳入安全管理体系实施管理。

1、专业分包工程所需的大型起重机械必须由施工承包商提供。劳务分包工程所需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由施工承包商提供。

2、施工承包商建立工程项目分包机械管理台帐,督促分包商对自带机械按照规定要求维护保养、检查,形成维护保养记录卡,帐卡对应,确保施工机械整洁、完好、满足施工要求。

3、施工承包商负责为劳务分包人员提供安全用品、用具,并定期检验、试验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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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施工承包商监督专业分包商为其作业人员配备合格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按规定对起重、电气、安全三类工器具进行登记、编号、检测、试验和标识管理,建立管理台帐,做到物帐对应。

5、分包商自带起重机械设备、施工机械、工器具等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自检合格,向施工承包商提交检验或者验收合格证明;施工承包商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重点措施(试行)》要求,进行入场检查,确认各种机械和工器具齐全完好,达到安全使用要求,并按规定报监理审核后方可进场施工,杜绝不合格机械、设备、工器具等进入施工现场。

第四十二条 施工承包商应对分包商的施工技术和安全措施实施管理。

1、专业分包商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必须编制施工作业指导书(含安全技术措施),大型独立施工项目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2、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如有可能引发火灾、爆炸、触电、高处坠落和电网、设备事故等事故)施工作业,施工承包商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审查分包商的施工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并备案,监督其严格实施。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承包商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

3、专业分包项目施工的关键工序、隐蔽工程、危险性大、专业性强等施工作业必须由施工承包商派员全过程监督其严格实施。

4、施工承包商对劳务分包商的施工安全、质量行为等负指导和管理责任。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含安全技术措施)等技术文件必须由施工承包商负责编制,严格执行编制、审核、批准和交底的程序。

5、分包项目的施工作业指导书、安全技术措施等技术文件必须对参与施工的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开工,安全技术交底必须形成书面交底记录,参与交底人员签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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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承包商应组织或者督促专业分包商对施工作业指导书、安全技术措施等技术文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施工承包商负责对劳务分包商的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6、分包工程应严格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制度,施工承包商应按规定办理或者督促专业分包商按照规定办理和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劳务分包商安全施工作业票必须由施工承包商负责签发。施工承包商对分包商安全施工作业票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三条 施工承包商严格审查专业分包商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施工措施、施工作业指导书并备案,施工承包商审批后报监理承包商审查合格后监督其严格实施。

第四十四条 施工承包商及时向分包商传达上级有关文件,并监督其组织学习与贯彻执行。

第四十五条 施工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定期对分包商进行包括安全、文明施工在内的综合能力动态评价。

第四十六条 监理承包商应严格审核分包商的各类分包报审文件,定期或不定期核查分包商人员、机械、工器具等资源配备是否与入场验证相符,每月将分包管理情况报建设单位。

第四十七条 施工承包商本部对所属各项目部按季度定期开展分包检查。监理承包商本部按季度定期检查所属各监理部的分包安全监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监理承包商、施工承包商应分别建立分包管理台帐,确保分包管理台帐资料及时规范,真实有效。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审查批准施工承包商的分包计划和资质报审文件,动态核查分包安全管理情况,按季度定期组织开展分包检查。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和网、省公司直属施工企业每月应汇总分析各工程项目的分包安全信息,并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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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国家电网公司定期开展分包工程安全管理督查,掌握公司系统分包安全管理信息。

第五十二条 网、省公司应自上而下建立健全电力建设分包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确保对电力建设分包全过程安全管理和控制。每年进行至少两次电力建设分包安全管理督查。

第五十三条 网、省公司每月分析汇总各工程项目的分包安全信息,并及时上报。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对工程项目的工程分包、劳务分包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随时掌握在建工程的分包管理情况,及时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对管理水平差、人员素质低、不服从管理的分包商及违反本规定的施工承包商,责令其改进或停工整顿,由此造成的承包合同违约及经济损失由违规单位负责。

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和监理承包商督促施工承包商应及时支付工程款。施工承包商监督分包商不拖欠员工工资。避免在分包过程中发生各类纠纷。

第八章 考核评价与责任追究

第五十六条 分包管理是基建安全管理考核评价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国家电网公司对网、省公司、直属施工企业的分包管理进行考核评价。网、省公司应对工程建设单位和直属施工企业的分包管理进行考核评价。

第五十七条 建设单位及时掌握在建工程的分包情况,对违反本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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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承包商,责令其改进或停工整顿,由此造成的承包合同违约及经济损失由违规单位负责。对违规分包或非法转包的,应给予通报、招标中扣分、一定时间内限制或取消该施工承包商的投标资格等处罚。

第五十八条 公司系统施工企业要加强对所属多种经营企业从事主业生产活动的管理。多种经营企业承担主业工程所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纳入对施工企业的考核。

第五十九条 施工承包商应建立健全合格分包商的资信评价体系。工程竣工后,施工承包商应从安全文明施工、施工工艺质量、施工组织、进度控制、服从管理、履行分包合同情况等方面对分包商进行全面的考核与评价。对分包商的考核评价结果,作为施工承包商选择合格分包商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条 施工承包商应在合同中明确对分包商和人员的奖惩条款。对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分包商集体和个人,应给予奖励。对由于采取了紧急措施而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或事故扩大)的集体或个人应予奖励。对违反相关分包管理规定的分包商,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终止合同、限期退出并严禁重新录用等处罚。

第六十一条 对终止合同、限期退出并严禁重新录用的分包商,建设单位、系统所属施工企业应建立黑名单,并上报网、省公司。网、省公司定期公布黑名单,在系统内严禁录用。

第六十二条 监理承包商依据合同约定对工程分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因工程违规分包或分包管理不严造成事故的,监理承包商承担相应责任,并给予通报、招标中扣分、一定时间内限制或取消该监理承包商的投标资格等处罚。

第六十三条 分包工程在施工中发生的事故应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即时报告并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处理,同时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进行奖惩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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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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