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调换协议书

土地使用权调换协议书

甲方: 村民小组村民

乙方: 村民小组村民 因自建房需要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甲乙双方自愿置换原属于对方的土地订立协议条款如下:

一、互换标的:

甲方同意将 该处 平方米的地方调换给甲方永久使用,四址为: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详见区域图阴影部分)(长度和宽度均由双方现场测量并立地桩确定) 乙方同意将 该处 平方米的地方调换给甲方永久使用,四址为: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详见区域图空白部分)(长度和宽度均由双方现场测量并立地桩确定)

二、双方签订协议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如有违约,一切责任后果由违约方负责。

三、对于交换前土地甲乙双方应确保各自的承包经营权(土地权属)。 交换后甲方在使用过程中,如有交换前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权属)纠纷,乙方应全权负责;

交换后乙方在使用过程中,如有交换前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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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甲方应全权负责。

四、双方互换土地后,甲乙双方各自不再享有各自换出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以及所换土地到西面路边的土地使用权,各自享有换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以及所换土地到西面路边的土地使用权。互换以后,如果国家征用一方的土地,按互换以后的土地使用方享用征用的安置补偿。

五.甲乙双方保证交换土地后所建建筑物地面及空中部分在各自交换后的区域内。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可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七、本协议(含补充协议)为双方自愿的原则下签署自订立之日起生效,双方以后均互不干涉土地使用情况,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八、自本协议生效日起至 年 月 日前甲乙双方应将各自原土地上属于自己的所有物品(房屋、树木等)清除,超过规定截止日期15天未清除的物品视为主动放弃物品的所有权,对方有全权处理,原物品所有方不得干涉。

甲方:

乙方:

在场人

本协议于 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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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协议:

甲方: 乙方: 在场人

本协议于 订立。3

 

第二篇:土地征收协议书

土地征收协议书

甲方:盈江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村委会     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乙方)

为搞好“3.10”地震恢复重建工作,经盈江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征收 村委会  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用于   的搬迁建设,根据《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被征地村民小组的实际情况,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于2011年  月  日达成以下协议。

一、土地征收范围

甲方根据   的建设需要,向乙方征收位于  村委会  村民小组   的土地发,面积约   亩,其中水田  亩、其他地类  亩(具体范围和面积以实测为准)。

二、征地补偿标准及其他规定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甲方按水田  万元(¥  元/亩)、其他地类  万元(¥  元/亩)的标准补偿给乙方,征地款总金额为  元(¥  元)。乙方负责征地补偿费用的统筹分配,因分配问题产生的矛盾纠纷由乙方内部自行处理,与甲方无关。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参照《盈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临时占地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盈政办发[2011]6号)文件有关标准执行,补偿费用由甲方直接兑付到有关农户或承租户,本协议签订的抢种的不予任何补偿。

三、双方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负责于2011年    日前,一次性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付给乙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于甲方动工建设前完成支付。

(二)本协议签订的,乙方不得对征收地块进行再利用(包括种植、取土、挖砂、出租、转让、建房等活动),并负责于2011年    日前清除全部地上附着物并腾出土地,确保该地块开发建设的顺利进行。

(三)本协议签订后,乙方保证不实施违法阻挠、破坏施工、损毁财物以及侵犯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并积极支持配合各项开发建设工作,并为开发建设提供力所能及的便利。

本协议一式陆份,签章后即日生效。如单方违约,须承担另一方的经济损失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甲方:                   乙方:

弄璋镇政府(代表签章):              村委会(代表签章):

参与协调的领导和人员(签字):

二0一一年  月    日

村民小组代表签章

因贺哈、允冒等农      的搬迁建设需要,   村委会   村民小组同意盈江县人民政府征收村民小组所在地   的土地,面积约    亩(具体范围和面积以实测为准),签章见下表:

村民小组承包户(或承租户)被征地地类和面积确认表

村民小组承包户(或承租户)被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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