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油购销合同

粮油、蔬菜、肉类配送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餐厅配送蔬菜、粮油、肉类、调料、副食品等事宜,自愿签订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配送项目

餐厅蔬菜、肉类、粮油、调料及其他副食品餐饮材料配送。

第二条.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 年,自 年__月__日起至_____年__月__日止。主、副食品及肉类、蔬菜供需金额不少于人民币¥: 万元。第三条.质量标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甲方餐厅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要求乙方提供的各种主、副食品及蔬菜新鲜无异味。

第四条.结算及付款方式

每日所需主、副食品,菜肉金由乙方先垫付,甲乙双方于每 6个月结算,核对无误后甲方应一次性以现金方式付清给乙方。甲方需按时支付乙方货款,否则,迟延每天按货款的1%收取滞纳金。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报价单价格不含税,故乙方只提供收据,不开税票。

第五条.双方权责

(一)甲方责任

1.甲方向乙方订购的主副食品蔬菜、肉类等品种,必须提前一天于17:00前以书面方式(如传真等)向乙方下订单,订单内容应清楚说明品名、数量、质量及特殊要求等。

2.甲方所订购的主、副食品及蔬菜须考虑到市场供求状况,尽量不订购市场上冷僻及季节性缺稀品种。

3.甲方指定一人负责与乙方协商配合工作。

(二)乙方责任

1.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及甲方有关规章制度,接受甲方监督检查。

2.配送商品质量、数量、时间及验收

1)、配送商品质量: 按甲方要求的质量配送。

2)、数量:应保证斤两的准确性,以甲方验货数量为准。

3)、时间:乙方须按甲方要求的时间每天将所订购的货物送至甲方所在地。

4)、验收:乙方每次随货送上一式两份的送货清单,甲方验收后签字核认,作为送货凭证。对不符合质量的品种,甲方有权退货和要求乙方换货。

3. 如遇暴雨等不可抗原因造成的个别品种数量、价格需临时调整,乙方应通知甲方,经双方确认后执行。

4.每天9时准时送货上门,如出现质量问题及时包退包换,并保证甲方正常开餐。

5.根据市场价格浮动定为7天报价一次,乙方须提前2天向甲方提供下期价格表。报价经双方授权人员签字确认后生效,确定好的价格在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更改。此7天内所供物品价格不受市场价格浮动影响。在价格表上没有而临时定价的特殊品种,如双方有异议,需双方协商后予以最后确定。乙方结算货款时,甲方应严格按订单确定的价格予以结算。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出现下列情形的,责任全部由甲方承担,并且甲方必须赔偿乙方违约金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1、甲方不按期支付乙方货款,乙方有权随时停止供货,由此发生的责任全部由甲方承担,同时甲方必须每日支付乙方拖欠货款的1%作为违约金。

2、甲方不按双方确定的供货价格结算货款。

3、在合同期内,甲方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待双方协商妥当后方可终止合同,若甲方单方终止合同,属甲方违约。

(二)、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出现下列情形的,其责任由乙方承担,并且乙方必须赔偿甲方违约金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1、乙方中止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待双方协商妥当后方可终止合同。

2、如经卫生检疫部门确认因乙方送货质量问题造成甲方人员食物中

毒或损害健康的,由乙方负责全部责任。 如果由于甲方使用腐烂食物或其他因甲方原因造成的食品安全问题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争议解决方式

其他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双方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调解。

第九条.本合同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 乙方:

甲方负责人签字: 乙方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电话:8064136 电 话: 开户银行:建行贺兰支行 开户银行: 账号:64001171936050005486 账号: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篇:扶余县人民法院: 金士威与吉林顺鑫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扶余县人民法院: 金士威与吉林顺鑫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扶诉前保字第24-1号

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扶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扶诉前保字第24-1号

申请人金士威(曾用名金世威),男,19xx年3月18日生,汉族,干部 被申请人扶余县顺鑫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殷士顺,系经理。

住所地扶余县五家站镇西北街。

申请人金士威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于20xx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扶余县顺鑫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房产一处予以扣押。本院依法作出了(2009)扶诉前保字第24号民事裁定书,对申请保全的房产及申请人提供的房产予以扣押。因申请人提供的扶房权证五字第99018号房屋在房产无档案,法院未能送达查封手续,申请人又提供刘海瑞所有的扶房权证五字第00037285号楼房一处予以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申请人提供金士威所有的位于扶余县五家站镇西北街砖木瓦结构房屋的扣押,该房屋产权证号为扶房权证五字第99018号,面积为155.25平方米。

二、对刘海瑞所有的位于扶余县五家站镇的扶房权证五字第00037285号楼房一处予以扣押,该房屋面积为73.74平方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何景才

二O?九年四月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 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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