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员工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

用人单位(甲方):

地址及邮政编码:

职工(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及邮政编码:

甲方(单位)因生产(工作)需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招用(以下称乙方)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双方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力、义务,并共同遵守履行。

一、合同期限 1.本合同自_年_月_日起生效。本合同有效期经甲、乙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_种形式:

2.合同有效期限为_年,至_年_月_日止。

3.无固定期限。本合同除可因甲方生产经营发生变化或在定期考核中发现乙方未能认真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劳动义务而依法予以终止外,其他终止条件为:_。

4.合同期限至_工作(任务)完成时终止。

5.其完成的标志事件是_。新招收、调入、统一分配人员的劳动合同,自生效之日起_个月内为试用期。

6.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各存一份。鉴证时还需交鉴证机构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二、工作任务

(一)乙方生产(管理)工种(岗位或部门):_。

(二)乙方完成甲方正常安排的生产(工作)任务。

三、工作时间

(一)甲方实行每日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并保证每周乙方至少不间断休息24小时。

(二)甲方可以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三)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同意,可安排乙方加班加点,但每个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延长工作时间不受第(三)项规定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共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

4.必须利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5.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的;

6.为完成国家下达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的。

四、休假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节日、公休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婚丧、计划生育、女职工劳动保护等假期的待遇。

五、劳动报酬

(一)乙方工资分配形式、标准:

1.甲方按照政府有关企业职工工资,特别是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制定本企业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工资形式和工资标准。

2.乙方试用期工资_元/月;试用期满乙方起点工资定为_元/月。甲方可按企业工资制度调整乙方工资。

(二)甲方每月如期发放货币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

(三)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平时和休息日加班无法安排补休的,按不低于国家(含省、市)规定的标准发给加班工资。其中:

1.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甲方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加班工资,如加班时间在22时至次日6时期间的,支付200%的加班工资;

2.休息日加班,支付200%的加班工资;

3.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300%加班工资。但乙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工作时间应以一定周期综合计算,属加班时间部分,应按加班工资计发。

(四)非因乙方原因所致的的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甲方应按本条第(一)项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甲方按不低于本市规定的失业救济标准发给乙方生活费。

(五)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以及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计划生育假、女职工劳动保护假期间,甲方按不低于本合同确定的乙方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六)如甲方克扣或无故拖欠乙方工资,拒不支付乙方加班工资,低于本市最低标准支付乙方工资的,均应予补发,并应按国家规定支付乙方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六、保险福利待遇

(一)在合同期内,甲、乙双方需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劳动保险基金,同时甲方应定期向乙方通告缴纳社会劳动保险基金情况。

(二)甲方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女工"五期"(经期、孕期、产假期、哺乳期及更年期)的劳保福利待遇和乙方符合计划生育子女的劳保医疗待遇。

(三)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保险福利待遇,甲方按本市有关社会工伤保险规定执行;医疗终结,经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甲方按规定给予办理提前退休;属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乙方在合同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费等按不低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乙方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一次性优抚金、生活补贴、供养直系亲属死亡补助费等,按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由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或甲方分别计发。

(六)非因乙方原因所致的停工、停产期间,乙方按国家规定享受的休假、劳动保险、医疗等待遇不变。

(七)乙方其他各种福利待遇、按甲方依法制定的制度执行。

七、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规定和标准,包括有关女职工、未成年工(16周岁至未满18周岁的职工)的劳动保护规定和《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甲方按国家"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法规教育和操作规程培训以及其他的业务技术培训。乙方应参加上述培训并严格遵守其岗位有关的安全卫生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和有关规定,发给乙方必的劳动保护用品,按劳动保护规定定期免费安排乙方及进行体检。

(四)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八、劳动纪律及奖惩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职工守则》等各项管理制度,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

九、续订、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一)本合同固定期限届满即自然失效,双方必须终止执行。如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合同。

(二)如甲方因生产经营情况变化,调整生产任务,或者乙方因个人原因要求变更本合同条款,经合同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并由双方签字(盖章)。如甲方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告终止:乙方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乙方死亡;乙方被批准自费出国留学或出境定居的;甲方被依法撤销、解散、歇业、关闭,宣告破产;本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事件)已经出现。

(四)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3.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的行为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5.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工作的;

6.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届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如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达到残废标准一至四级的,应同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

停工医疗期计算,按甲方制定的不低于《广州市劳动局转发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标准执行。劳动合同期虽未满,但甲方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以及破产或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确需按有关规定裁减人员的;其他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内;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没有相应保护措施,严重危害乙方安全健康的;甲方不能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甲方不按规定为乙方办理缴纳退休养老保险等社会劳动保险金的;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甲方故意不履行劳动合同,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害乙方其他合法权益的。如乙方依据上款第2项至第6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均可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七)乙方非依据本合同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但不免除乙方应依约承担的责任。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期内,或医疗终结后经市、县级医务劳动鉴定委员确认属大部份丧失劳动能力的;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医疗期虽满但仍住院治疗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在孕期、产假期、哺乳期内的;方经批准享受法定假期,在规定期限内的;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

(九)除试用期内或职工被违纪辞退、除名、开除及本合同另有其他特别规定等情况外,甲乙双方解除本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提前时间不足者,按相距的实际天数,以乙方当月工资收入的日平均数额计算补偿给对方。

(十)甲方应按规定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办理填发《职工劳动手册》、转移档案等有关手续,为乙方办理待业登记、领取失业救济金提供方便。

(十一)甲方租赁、出售给乙方居住的房屋,双方应签订住房合同。甲乙双方因各种原因解除或终止本劳动合同时,有关住房问题按住房合同规定办理。

(十二)若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乙方应将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交给乙方无偿使用、保管的物品、工具、技术资料等,如数交还给甲方,如有遗失应予赔偿。

(十三)乙方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含提前退休)条件,甲方应按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本市有关规定管理。

(十四)甲方在合同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按《广州市劳动局转发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发给乙方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属试用期内或因乙方被作违纪辞退、除名、开除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甲方不发给补偿金。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若双方协商不成或者发生劳动争议,应当依法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一式 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应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并向劳动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篇:设计公司员工合同

聘用人员劳动合同书

甲方:

公司代表人: 乙方: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类型与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类型为有固定期限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为 年 月 日,于 年 月 日终止。

二、工作内容与工作时间

第二条 试用期内,甲方每月按规定的工资发放标准和考核办法,以确定薪酬计算乙方应得薪

资,以人民币形式付给乙方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本职工作及其他工作。乙方的岗位职责、工作任务、

责任目标等,按所在岗位的工作规范或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乙方的工作时间依据国家和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甲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能力与表现,安排和调整乙方的工作及职务。

第六条 乙方需要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安排,根据岗位职责,按量并按质完成甲方指派的工作任

务。(附:如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安排的本职工作,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的工资进行扣除)

三、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第九条 甲方将根据乙方所在岗位的工作绩效和对公司的贡献,以及甲方的经营业绩,确定

乙方的薪酬标准。基本工资为1000元/月,岗位工资为1000元/月。甲方应在规定的工资支付日(每月10日)向乙方支付上述工资。甲方将致力于企业发展,不断创

造最佳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改善员工的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以利于乙方的

发展。

第十条 甲方每月按规定的工资发放标准和考核办法,计算乙方应得薪资,以人民币形式付给

乙方。乙方的工资级别将随其工作业绩和甲方的经营状况由甲方予以调整,甲方在调整乙方的工资标准时,应充分与乙方进行协商,以求达到共识。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期内,乙方享有如下权利:

(1) 参与公司管理,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

(2) 根据甲方的有关规定,获取工资、加班报酬和奖励;

(3) 依公司有关规定享受休假,休假期间,公司因按规定,支付替班人员的报酬,其报酬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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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由公司确定;

(4) 自觉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如甲方需求,应接受培训和职业教育;

(5) 根据自身特点和能力请求调动到公司其他部门和工作岗位上;

(6) 乙方的公休假、年休假、婚丧假、生育待遇等按照国家和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7) 国家和漳州市的有关法律与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期内,乙方必须履行如下义务:

(1) 遵守国家的法律与法规;

(2) 严格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

(3) 按时、按质和按量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

(4) 保守公司机密和公司的商业秘密;

(5) 不在未经甲方许可的情况下从事第二职业;

(6) 不得参与同公司产生同业竞争的经营活动;

(7) 公司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期内,甲方享有如下权利:

(1) 依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管理;

(2) 考核乙方的工作绩效,对乙方实施奖惩;

(3) 根据公司工作需要,对乙方进行岗位调整;

(4) 依本合同的规定提前解除合同;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期内,甲方必须履行如下义务:

(1) 严格遵守本合同;

(2) 按有关规定向乙方支付薪资;

(3) 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设施与环境和必要的劳动安全保障;

(4) 努力提高经营效益,改善乙方的工资待遇;

六、保密条款

第十五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有关保密规定,对甲方的公司机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上述第十五条所称“公司机密和商业秘密”,是指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规划、整体战略布置、技术秘密、设计、程序、研究开发进度、生产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况、产销政策、招投标书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七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甲方生产经营状况或乙方工作岗位、任务、职务、工资等发生变化,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按公司有关规定提前解除。

第二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书面形式单方面随时解除本合同:

(1) 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2)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信誉损失的;

(3) 泄露公司机密或商业秘密,给甲方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信誉损失的;

(4) 利用工作时间从事第二职业或在本合同期内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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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参与同甲方产生同业竞争的研究、开发和经营活动的;

(6) 拒不服从甲方安排的岗位和部门调动,以致影响甲方正常管理秩序的;

(7) 触犯治安处罚管理条例情节严重的,或触犯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要求提前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 合同期内,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

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

双方协商后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变化确需裁减人员时,经提前30

日向职工说明情况,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甲方依据以上第3、第4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乙方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

一年以上的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第二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或哺乳期内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除此之外,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1)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

(2)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正常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四条 乙方给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因其它问题正在被审查期间,乙方不得依据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解除本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自动终止。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解除、终止、续订本合同的具体手续,依据甲方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二十八条 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对乙方造成损失而涉及赔偿的,应依据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乙方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甲方下列损失:

(1)由甲方为乙方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因乙方泄露公司技术或商业秘密而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九、争议的处理

第三十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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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收到仲裁裁决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所指的甲方规章制度及与乙方签订的各项协议,是本合同的有效附件。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未能详尽之事宜,法律有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执行;法律无规定的,由甲、

乙双方协商办理。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其他说明补充:

甲方: (盖章) 乙方(签字):

公司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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