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适用于委托贷款的借款人为单位时签署)
编号:公委贷字第 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借 款 人:
住 所:
邮 政编 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电 话:
传 真:
开 户银 行:
账 号:
(以下简称“甲方”)
贷 款 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住 所:
邮 政编 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电 话:
传 真:
鉴于 (以下简称“委托人”)与乙方已于 年 月 日签订了编号为 的《委托贷款委托合同》(以下简称“委托合同”),乙方须按委托合同约定,向甲方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
现甲、乙双方以委托合同为基础,并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就委托贷款事项订立本合同,以明确双方之权利、义务。
第一章 贷款事项
第1条 根据委托人的指定,就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有关事项确定如下:
1.1 贷款币种为: ;
1.2 贷款金额为(大写):
(小写): ;
1.3 贷款用途为: ;
1.4 贷款期限为: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实际的贷款发放日与上述约定不同的,上述约定的贷款期限不变,贷款到期日自动变更;
1.5 贷款年利率为: 。
1.6 若委托费由借款人承担,则按如下标准和方式支付:
第2条 甲方的提款计划: 。
1
第3条
甲方的还款来源:
第二章 。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4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甲方有权使用委托人委托乙方发放的此笔委托贷款;
4.2 甲方在使用此笔委托贷款前,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提款计划,与乙方一次或分次订立借款借据;
4.3 甲方应在乙方开立账户,用于办理提款、还款、付息等手续;
4.4 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利息并偿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
4.5 甲方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有效;
4.6 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贷款的用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7 甲方如发生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构成重大威胁的事件,应在该事件发生后3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4.8 甲方保证如变更住所、名称、法定代表人应于变更后5日内通知乙方。
第5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与此笔贷款有关的财务和生产经营方面的情况及资料;
5.2 在委托人将足额款项存入乙方账户的前提下,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将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划付至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
5.3 乙方有权检查甲方使用贷款的具体情况,对此甲方应给予配合,并提供一切便利;
5.4 甲方的任何款项到期应付而未付时,甲方授权乙方直接从甲方指定的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机构开立的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其他费用),扣收不足的部分,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中国民生银行所有营业机构开立的任何其他账户中扣收或要求甲方清偿;
5.5 乙方保证如变更住所应及时发布公告或通知甲方;
5.6 当甲方发生合并、分立、重整、和解、解散等事项时,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收回全部贷款本息;
5.7 如担保人发生合并、分立、重整、和解、解散等事项,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收回全部贷款本息;
5.8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质)押财产发生损毁、灭失或者发生其他危及贷款安全的事件,乙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收回全部贷款本息。
第三章 委托贷款的偿还及利息计付方式
第6条 委托贷款的偿还方式为下列第 项:
1.一年以下(含一年)的贷款,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2.一年以上的贷款,按 结息,利息支付日为 ,利息共分 期支付,每期付息金额为 ,到期结清本息;
3.其他: 。
2
第7条 本合同项下贷款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利率(但不得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对委托贷款利率的规定)计算利息。如果委托人或甲方依法要求调整利率且双方达成协议的,应提前5个对公营业日通知乙方,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可进行调整。
第四章 担保
第8条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方式为以下第 项:
1、乙方与担保人就具体担保事项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
□ 编号为 担保字第 号《保证合同》;
□ 编号为 担抵字第 号《抵押合同》;
□ 编号为 担质字第 号《质押合同》;
□ 。
2、委托人与担保人就具体担保事项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9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10条 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者全部已发放的贷款。
对甲方违约使用的资金,乙方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根据违约使用的天数按本合同第1.5款规定的贷款利率上浮[ ]%(称为“罚息利率”)计收罚息。
第11条 如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归还贷款本息,乙方有权向甲方催收,并可对逾期支付的款项,根据逾期天数按本合同第1.5款规定的贷款利率上浮[ ]%(称为“逾期利率”)计收逾期罚息和复利。
第12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或担保人因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亏损,或者抵(质)押财产发生损毁、灭失等原因,不能保证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或者有其他危及贷款安全的事件发生时,乙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收回全部贷款本息。
第13条 如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日期将贷款放出,则应根据违约金额,按实际违约天数每日向甲方支付万分之 的违约金,但由于甲方或委托人的原因导致乙方未能如期足额发放贷款的情况除外。
第14条 如甲方要求提前还款,则甲乙双方做如下第 项选择:
1.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且甲方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3
2.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但甲方需要按照提前偿还本金数额的 %支付违约金;
3.不必事先经委托人同意,但应提前 日通知乙方。
第15条 甲方经委托人同意提前还款的,是否需要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由其双方另行协商。
第六章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第16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如本合同约定由担保人与乙方订立担保合同,则在其与乙方订立担保合同及办妥担保合同约定的手续(抵押权/质权设立)之前,乙方并无义务发放贷款。
第17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在必要时取得委托人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18条 如甲、乙任何一方就本合同的修改超出委托人委托乙方之权限,则应就修改内容同时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并由甲方、乙方、委托人三方共同签订书面协议。
第七章 附件
第19条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20条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1. ;
2. ;
3. 。
第八章 附则
第21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方、乙方及 各执 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第22条 在签署本合同时,乙方就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已向甲方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双方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双方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第23条 本合同一切争议采取诉讼方式解决,各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第24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在 签订。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盖章) (签字或盖章) (盖章) (签字或盖章) 5
合同各方:
贷款人(甲方):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XX分行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电话: 传真: 邮编:
借款人(乙方):
住所地: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身份证号码(借款人为自然人时):
电话: 传真: 邮编:
开户银行:基本户 账号
一般户 (1) 账号
(2) 账号
(3) 账号
合同签订地点:
鉴于 (以下简称委托人)与甲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了《人民币委托贷款委托合同》(编号 )。甲方接受委托人申请,根据委托人的委托向乙方发放贷款,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委托贷款借款事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
本合同所称的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受托人(甲方)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乙方)、贷款用途、期限、金额、利率等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其贷款风险由委托人承担,甲方收取相应委托贷款手续费。
第二条 委托贷款金额
甲方根据委托人要求,向乙方发放委托贷款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
第三条 委托贷款期限与用途
一、委托贷款种类为: (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委托贷款期限为(大写) (□天/□个月/□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如乙方实际借款日或首次实际借款日与约定的委托期限起始日不一致,则委托贷款期限以实际借款日或首次实际借款日起算。实际委托贷款期限、实际借款日以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凭证所记载的期限、日期为准。
二、委托贷款的用途为 。
第四条 委托贷款利率
一、委托贷款选择以下第 种委托贷款利率:
A固定利率,以实际放款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相应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下浮 %计息。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利率不变。
B浮动利率,首期利率以实际放款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相应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下浮 %计息。贷款在合同期内遇法定利率调整,合同项下的人民币贷款利率按从 □调整当日或□次月/季/年 (日期)(择其一)起,按法定利率相应期限档次利率予以调整,作为下一个浮动周期的适用利率。
C其它: 。
二、利息计算
利息从贷款起息日起算,按实际贷款额和贷款天数计算。
利息计算公式: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
日利率计算基数为一年360天,换算公式:日利率=年利率/360。
三、结息方式
1、委托贷款按下列第 种方式结息:
(1)到期日一次性清偿贷款本息。
(2)按月结息,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21日为付息日。
(3)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21日为付息日。
(4)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若贷款本金的最后一期清偿日不在付息日,则该贷款本金的最后一期清偿日为付息日,乙方应付清全部应付利息。贷款到期时,应利随本清。如贷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在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前最后一个银行工作日归还贷款的,按合同利率计收利息,但应扣除到期日与归还日之间的天数所对应的按合同利率计算的利息;在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后第一个银行工作日归还贷款的,按合同利率加收到期日与归还日之间的天数所对应的利息,在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后第一个银行工作日未归还贷款的,从该日期起按逾期贷款计收利息。
四、罚息、复利
1、若乙方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就逾期部分,甲方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本条第一款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
2、若乙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就挪用部分,甲方从挪用之日起按照挪用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挪用贷款罚息利率为本条第一款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_ _%。
3、对既逾期又挪用的贷款,按照挪用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
4、对乙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以本条第三款约定的结息方式,贷款期内按照本条第一款约定的借款利率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本款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5、计收罚息和复利,遇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调整,自调整之日分段计算罚息和复利。
五、其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国家调整贷款利率、基准利率确定方式及计结息方式等并应适用于本合同项下借款时,甲方按照国家的最新规定对合同利率条款进行修改。
第五条 提款时间及方式
一、乙方按下列第 种时间和方式提款:
1、于 年 月 日一次性提款。
2、自 年 月 日起 内提清借款。
3、按下列时间分期提款:
二、乙方应按约定的提款日提款,如更改提款日期或提款金额,应在约定的提款日前 个工作日内提前书面通知委托人和甲方并取得委托人和甲方的同意。
三、乙方应于每次提款日前 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和甲方提交提款申请。甲方在接到委托人签发的放款通知书后,经审核,凭乙方的提款申请和委托人的放款通知书支付贷款。
四、任何情况下,乙方每次的提款额不得超过委托人在甲方开立的用于发放委托贷款的专项账户上的资金余额。
五、如委托人拒绝批准乙方的提款申请或未将资金或足额资金存入委托贷款的专项账户,甲方没有任何义务向乙方发放贷款。
第六条 还款
一、乙方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还本付息:
1、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2、定期付息,到期还本;
3、定期付息,分期还本。在此种方式下,乙方应按下列计划偿还本金:
4、其它方式:
二、乙方如提前还款,应提前书面向委托人提出申请,由委托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提前还款请求,委托人同意后书面通知甲方。
三、乙方不迟于每一笔本息到期前 个银行工作日在下述还款账户中存入足额资金以备还款,甲方于每一笔本息到期日主动从此账户中扣收款项。
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四、如乙方需要办理贷款展期,应在贷款到期前 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和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委托人同意后,甲乙双方签订贷款展期协议。如委托人不同意展期,本合同仍然有效。
第七条 担保条款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担保方式为 , 由 与担保人就本合同的具体担保事项签订编号为
的《 连带保证合同 》(填担保合同名称)。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权检查、监督乙方委托贷款资金使用、项目进度、生产经营等情况,并及时向委托人反映。
二、甲方有权督促乙方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并将所收到的委托贷款利息扣除代缴的有关税费后划入委托人的账户。
三、甲方有权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账户中扣收依本合同约定乙方应偿付的贷款本息、罚息、复利及其它费用。
四、甲方有义务协助委托人向乙方发出催收的通知。
五、甲方应从乙方支付的委托贷款利息、罚息、复利等中按法律法规等国家规定代扣代缴委托人的营业税及附加费,如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营业税率及附加税率发生调整,甲方应按调整后的税率代扣代缴营业税及附加税。
六、甲方应对乙方提供的有关乙方的资料、文件、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约定可以予以查询的除外。
第九条 乙方的声明与保证
一、乙方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基于乙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且不会违反对乙方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合同和其它法律文件;乙方已经或将会取得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
三、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向甲方提供的全部文件、财务报表、凭证及其它资料是真实、完整、准确和有效的;
四、乙方申请向甲方叙作业务的交易背景真实、合法,未用于洗钱等非法目的;
五、乙方未向甲方隐瞒可能影响其和担保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事件;
六、乙方声明的其它事项: 。
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发放委托贷款。
二、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
三、乙方须在甲方开立银行账户,办理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资金使用及其它相关的
存款、结算、汇兑等各项资金往来业务。
四、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清偿贷款本息。
五、乙方应接受甲方和委托人对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并如实提供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度报告以及财务报表等有关资料。
六、在贷款期内,乙方经营决策的任何重大改变,包括但不限于转股、改组、合并、股份制改造、合资、合作、联营、承包租赁、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等可能影响委托人权益的决策,应至少提前三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委托人和甲方并取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落实贷款的清偿责任或提前清偿贷款或提供委托人认可的担保。
七、在贷款期内,若发生可能影响乙方或担保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物被查封,停业、歇业、解散、撤销、(被)申请破产等,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或主管人员涉嫌违法犯罪活动,或经营出现困难和财务状况发生恶化,或乙方在其它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乙方应在事后五个工作日内立即书面通知委托人和甲方。
八、乙方未取得甲和委托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九、乙方授权甲方将乙方贷款期间企业(个人)信用信息等情况报送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并授权甲方随时向上述机构查询并使用乙方企业(个人)信用信息等资料。
十、乙方保证其生产经营及其相关行为符合包括但不限于产业政策、财税政策、市场准入、环保评估、节能减排、耗能与污染控制、资源利用、土地和城市规划、劳动安全等有关规定,若有违反或前述风险显现的,乙方同意甲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提前处分抵/质押物,乙方增加与耗能、污染等有关的责任保险等措施。
十一、应向甲方提供详实的一切其它与贷款有关的文件及资料,保证有关文件及资料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之处,保证其提供给甲方的有关身份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保证其资金用途等与犯罪活动无关。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生效后,各方均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二、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提款日提取贷款的,由甲方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按实际逾期天数开始计收违约金。
三、乙方擅自提前归还借款的,甲方在未取得委托人有关同意提前还款的通知时,有权按原期限和利率计收利息。
四、如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手续费由乙方支付,乙方没有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向甲方支付委托贷款手续费。甲方有权按照应付手续费的 征收违约金。
五、乙方有违反本合同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在征求委托人意见后视具体情形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乙方、担保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2、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受理乙方在本合同、乙方与甲方之间的其它合同项下的提款等业务申请,停止发放本合同项下尚未发放的贷款或提前收回;
3、宣布本合同、乙方与甲方之间的其它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贸易融资款项本息和其它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并通知乙方立即偿还部分或全部已发放贷款、
应付利息及其它费用;
4、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全部、部分终止或解除乙方与甲方之间的其它合同;
5、要求乙方赔偿因其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6、仅需事先或事后通知,将乙方在甲方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它机构开立的账户内的款项扣划以清偿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对甲方所负全部或部分债务。账户中的未到期款项视为提前到期。如该账户币种与本合同业务计价货币不同,则按扣收当日甲方公布的现汇买入价折算。
7、行使担保物权;
8、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9、采取较之以前更为严格的支付管理手段或方式;将其及其主要关联方纳入支付重点监控范围;将其列入黑名单提交监管部门和征信机构;
10、甲方认为必要和可能的其它措施。
第十二条 公 证
如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提出公证要求,本合同应在国家规定的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本合同若经公证机关公证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乙方未能按期清偿所欠甲方的债务本息和其它应付费用或有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情形时,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同意无条件地接受该强制执行并放弃抗辩权。
第十三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一、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强制执行;
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强制执行;
3、仲裁方式,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金融争议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4、其它: 。
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合同其它条款的履行,则该其它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十四条 甲方的特别提醒
甲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乙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乙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第十五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以及所有从属费用结清之日终止。
二、本合同生效后,未经各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如需变更、修改或解除必须征得各方书面同意。
三、乙方如需延期归还贷款本金的,需于委托贷款到期日前 工作日向委托人提交书面展期申请,经委托人同意(有担保人的,同时应征得担保人的同意)并书面告知甲方,甲方方可受理,并由各方签署相关展期协议以及办理相关担保手续后方可生效;如乙方未能按规定提前申请或未经甲方同意,甲方不予受理。各方签订展期协议前,本合同继续执行。
第十六条 附 则
一、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有关登记部门留存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乙方确认下列地址作为甲方行使本合同项下权利时向乙方发出各类通知、函件等材料的送达地址及收件人:
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电话:
乙方在确认上述送达地址后如有变更的,应在该事项变更后5日内以书面方式告知甲方;否则,甲方将按上述确认地址寄送各类通知、函件等材料即视为送达。凡甲方就本合同给予乙方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它通信,包括但不限于电传、电报、传真等函件,一经发出即被视为已送达乙方。
三、若甲方因业务需要须委托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它机构履行本合同项下权利及义务,或将本合同项下借款业务划归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它机构承接并管理,乙方对此表示认可。甲方授权的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它机构、或承接本合同项下借款业务的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它机构有权行使本合同项下全部权利,有权就本合同项下纠纷以该机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机构裁决或申请强制执行。
四、本合同项下甲方经办人为: ,联系电话:
乙方经办人为: ,联系电话:
第十七条 其它约定(空栏不足可另附页):
合同各方签字盖章
甲方 (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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