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范本

大连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本协议当事人:

甲方:

乙方: (购房者)

乙方是指:购房人(业主)。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

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定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管理。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测算的物业费收取标准,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实行包干制物业管理,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本物业名称:

乙方所购房屋买卖(预售)合同编号:

乙方所购房屋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座落位置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甲乙双方签订《房屋买卖(预售)合同》时,就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2.有权将本协议甲方的有关权利义务转让给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乙方不得有异议。

3.监督所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保证所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按本协议规定实施物业管理,并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承担责任。

4.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见附件一)并书面告知乙方;

5.按《大连市城市住宅售后修缮资金计提及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大政发[1998]51号)及其配套文件规定缴纳维修资金。

6.负责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7.在保修期内按规定承担保修责任,甲方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提供保修服务并承担相应费用。

8.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费用。

9.与乙方订立《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见附件二)。

10.制止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的行为。

11.按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

12.不得占用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13.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工程任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人。

14.自本协议终止时起7日内,与业主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办理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移交手续,物业管理移交手续须经业主委员会确认;

15.配合物业服务公司做好管理管理服务工作。 16. 17.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参加、出席业主大会或被推选参加、出席业主代表大会,享有相应的权力;

2.监督甲方及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提出意见和建议;

3.遵守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

4.依据本协议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及其它费用;

5.按《大连市城市住宅售后修缮资金计提及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大政发[1998]51号)及其配套文件规定缴纳维修基金。

6.装饰装修房屋时遵守有关规定,并与甲方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7.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8.转让房屋时,应事先通知甲方,告知受让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

9.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等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10.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11.接受甲方所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和服务;

12.按时按标准向物业服务公司缴纳物业服务费,其它按《大连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中应享有权利和履行的义务执行。 13. 14.

第二条 甲方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向乙方提供下列物业管理服务:

一、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规定,提供保修服务。

二、制定物业管理制度,制止违反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的行为。

三、编制物业管理服务和财务年度计划。

四、当业主、使用人装修物业时,与其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五、为业主、使用人办理入住手续。

六、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

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电梯通道、项目规划红线以内的楼宇外场地、_________ 等。

七、房屋共用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

共用设备是指共用给排水管道、排雨水管道、电梯、避雷装置、公共照明、安全监控、消防设施、邮政信箱、二次加压水泵及水箱、高低压配电、__________________ 等。

八、房屋共用设施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

共用设施是指非市政路及路灯、化粪池及化粪池以内的排水管道、自行车棚、垃圾房、庭院灯、停车场、 、 。

九、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及构筑物的维修、养护与管理,包括: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等。

十、公共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的养护与管理。

十一、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场地、房屋共用部位、非市政路的清扫保洁及垃圾的收集。

十二、经营管理实行封闭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内的停车场和由业主出资建设的停车场地。对未参加车辆损失保险、车辆玻璃破碎保险、盗抢保险的车辆,物业管理企业有权制止停放,不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十三、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社区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值班、巡视、 。发生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十四、与房屋及附属建筑物改装修相关的垃圾清运, 、 等的管理。 十五、物业档案管理。包括物业工程图纸、竣工验收资料、产权资料、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档案、维修档案、 。

十六、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电梯运行费,在接受有关单位委托的情况下代收电费、水费、煤气费、房租、 。

十七、接受乙方委托,对乙方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及其他有偿便民服务。

十八、 。

十九、 。

第三条 甲方保证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按下述标准向乙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其中,竣工

综合验收前的管理服务标准由甲、乙双方按约定标准执行;竣工综合验收后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依据《大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标准》(大房局发[1998]86号)和《大连市城市综合大厦物业管理标准》(大房局发[1998]87号)制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房屋及维修管理

1.房屋外观完好、整洁,无脏损和妨碍市容观瞻现象。

2.房屋幢号、行政街号、管理号、单元号有明显标志,设有引路方向平面图。

3.封闭阳台、空调外挂机、抽油烟机排气孔等统一有序,房屋立面无吊栏等悬挂物,新建小区及主次干道两侧房屋立面无晒衣架。

4.一楼护栏无探出墙面现象,二楼以上无护栏。

5.房屋完好率98%以上。

6.房屋大中修有完整的开工报告及工程预算书,履行安全技术交底手续,工程质量验收手续齐全,决算书经过审计机构审计,有完整的竣工报告并执行有关保修制度,工程资料存档备查。

7.房屋小修、急修及时率达98%以上,合格率达99%,险情排除及时率达100%,有维修记录和回访记录。

8.房屋档案资料管理完善,按幢、户立档。

二、共用设备管理

1.设备图纸、档案资料齐全,设备台帐记录清晰,管理完善,可供随时查阅。

2.专业技术人员、维修操作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按要求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3.设备良好,运行正常,有设备运行记录。有专门的保养检修制度,无事故隐患。

4.小区内生活用水(高压水泵、水池、水箱)有严密的管理措施,有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和操作人员健康许可证。水质检验合格。

5.电梯按规定时间运行,电梯厢清洁卫生,通风、照明良好。

6.电梯有专业队伍维修保养,安全运行和维修养护规章制度健全,运行养护有记录。

三、共用设施管理

1.小区内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完好,并按原设计用途使用。

2.公共照明设备设施齐全,运行正常。

3.道路畅通,路面无损坏。

4.污水排放畅通、排水沟道无积水。

5.危险部位标志明显。有防范措施。

四、绿化及养护管理

1.公共绿地、庭院绿化布局合理,花草、树木、建筑小品配置得当。

2.绿化有专人养护和管理,无损坏、践踏现象,无病虫害及枯死现象。对绿地、花木等定期浇水、施肥、除虫、修剪、疏搂枯叶。

五、环境卫生管理

1.小区内环卫设施完善,设有果皮箱、垃圾房等保洁设施。

2.小区内实行垃圾袋装化,定时清理。

3.定时清扫楼梯间、通道、走廊的地面、墙面,楼梯扶手和窗台无积尘,及时清理楼道内乱堆乱放现象。设备间清洁卫生,通风照明良好。

4.定时清理道路、庭院、绿地、共用场地,无纸屑、烟头、塑料袋等杂物。

5.雪后及时扫净小区内道路和楼间积雪,雨后及时清理污水。

6.小区内无马路摊点、马路市场,商业网点牌匾美观整齐、管理有序。

7.小区内发现违法、临时建筑,及时劝阻制止,要求事主清除或恢复原样,无效时报告政府主管部门处理。

8.及时清理小区内乱堆、乱放、乱贴、乱画、乱刻和乱挂现象。

9.共用场地定期清洁、定时清理地面,无油渍等污染现象。

六、社区秩序维护

1.小区内实行24小时保安监控值班制度。

2.保安人员值勤有明显标志,熟悉辖区情况,工作规范。作风严谨,有值班记录,各项保安措施得当。

七、停车场及车辆停放管理

1. 甲方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的停车场车辆停放有序,场地清洁卫生无污染、无破损,车辆管理制度完善。

2.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及交通秩序进行管理和维护工作。

八、消防

1.消防系统标志明显,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

2.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3.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4.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

九、按《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实施改装修管理。

十、

第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费

用)由乙方按下述标准向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交纳。

一、高层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__0.8__元,屋面别墅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_1.2_元,电梯费每月每户:12元;

二、商场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_8____元,商铺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_2.5__元,商街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__11_ 元;

三、因乙方原因空置房屋,其物业管理费用标准为:高层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__0.8__元,屋面别墅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_1.2_元,电梯费每月每户:12元,商场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_ 8__元,商铺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_2.5__元,商街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__11_ 元;

四、乙方交纳费用时间:物业服务费到期前30日 ;

五、乙方出租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乙方交纳;

六、乙方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七、合同有效期内,若物价部门批准调整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从批准执行之日起,由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按调整标准向乙方收取。

八、保修期内物业的维修养护执行建筑工程保修的有关规定。甲方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提供保修服务,并按规定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相应费用。

九、保修期满后发生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共用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费用,执行维修基金制度。按<大连市城市住宅售后修缮资金计提及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大政发

[1998]51)号及其配套文件规定执行。未设立维修基金的物业发生的维修养护更新费用,由甲方及购房人按各自应分摊的实际费用向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支付。

1.维修基金利息的使用由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拨。

2.维修基金利息不敷使用时,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按业主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续筹。

十、受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委托,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可提供水费、电费、燃(煤)气费、暖气费、房租等代收代缴收费服务(代收代缴费用不属于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费标准执行政府规定。

十一、乙方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实施维修养护及其他服务时,物业管理企业可按约定标准向乙方收取服务费。

十二、电梯运行费、采暖费收费按现行规定执行。

十三、在实行封闭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内的停车场和由业主出资建设的停车场地停放车辆的,由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对要求停放车辆的业主、使用人实行委托服务,按下列标准收取停车场地有偿使用费。有偿使用费收入扣除经营管理成本后结余部分的60%用于物业维修和绿地养护,40%用于弥补减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和便民服务费用。

1. 露天车位每日 5 (不高于10元)元;

2. 摩托车每日(不高于2元);

3. 自行车每日(不高于1元)。

第五条 甲方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每半年向业主、使用人公布一次物业管理服务费收支情况,

每年1月份向业主公布全年维修基金利息收支情况。

第六条 甲方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签订利用本物业管理区内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共用

场地设置的户外经营性广告及摊亭、摊点等的有偿使用协议并负责收取有偿使用费。有偿使用费收入扣除成本后结余部分的60%用于物业维修和绿地养护,40%用于弥补减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和便民服务。

第七条 保险

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险由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代行办理,保险费用由全体业主按各自所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二、乙方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乙方自行办理;

三、___ 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其它约定事项

一、本协议如果有条款不适用20xx年8月13日颁布的《大连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则按《大连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执行。

二、本协议及后附件条款,如果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发生冲突,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督促物业管理企业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给予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乙方违反本协议,使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未达到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目标的,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造成损失的,乙方应给予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甲方及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清退所收费用、退还利息,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

四、乙方违反本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企业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0.3%按日交纳滞纳金,或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五、因未按规定交纳维修基金,或维修基金利息不敷使用时未按规定续交维修资金,造成物业失修失养导致业主、使用人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由未交费的责任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不按规定使用维修基金利息,或将维修基金利息挪作他用造成乙方经济损失或导致物业失修失养,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给予经济赔偿。

七、任何一方擅自提前终止本协议的,违约方应对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予经济赔偿。

八、非物业管理责任引发的刑事、交通、火灾及水浸等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由事故责任人承担。

九、供电、供水、供气及供暖等第三方单位因管理需要临时性停供,不论其事先告知与否,由于乙方处置措施不当造成损失,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公司不承担责任。

十、因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公司进行维修或施工需要,事先已经告知的临时停水、停电及停气等。由于乙方处置措施不当造成的损失,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公司不承担责任。

十一、

第十条 本协议有效期内突发性紧急抢修排险工程费用,由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先

行垫付,按相关业主拥有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由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于工程开工起15日内向乙方收缴,逾期未交纳的,按应分摊金额的0.3%按日交纳滞纳金。甲方也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

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乙方必要的财产损失,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

处理。

第十三条 本协议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中未尽的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四条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

解;协商或调解无效的,双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协议正本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两份,甲乙方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第十六条 在签订本协议前,甲方已将协议样本送 瓦房店市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

案。

第十七条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委员会与其选定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

业管理委托合同》生效之日终止。

第十八条 其它:

本协议中所提及的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公司在物业服务事务需要告知乙方行为,主要通过书面张贴公示、电话、信函或网络等形式实现。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1.《物业使用守则>》

2.《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附件一:

《物业使用守则》

为加强 物业 (以下简称“本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均须自觉遵守。

一、使用、经营、转让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遵守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各项物业管理制度,接受并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各项管理服务工作,并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交纳有关费用。

三、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工作如有意见或建议,可直接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也可根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要求售房单位协调解决。

四、售房单位应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规定承担保修责任及费用。

五、按有关规定缴纳维修基金。

六、业主承担单元房屋保修范围之外的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费用自理。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维修、养护的,应按双方约定支付相应费用。

七、维修房屋,各相邻方应积极支持、配合,不得人为阻挠维修。因阻挠维修,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阻挠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八、物业损坏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公共利益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有关各方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拒不进行维修养护的。所在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物业管理企业代为维修养护,费用由相关各方按规定承担并分摊。

九、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负责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缮。修缮资金的筹集与使用管理,按照<大连市城市住宅售后修缮资金计提及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大政发[1998]51号)及其配套文件规定执行。

属人为造成物业损坏的,由造成损坏的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

十、业主、使用人装修房屋时,应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并按协议及有关规定实施装修。为保证楼宇的外观整洁美观,装修人在装修过程中特别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 不随意封闭阳台,以防破坏墙体和楼板,若房屋装饰装修确需封闭阳台,需按物业管理规定统一样式规格材质;

2. 空调外挂机和室外燃气热水器等需要在安装在外墙或室外的设备,需按物业公司指定位置安装;

3. 不在外墙立面安装晒衣架(阳台区域除外,但不可探出阳台以外);

4. 除顶层可以在屋面由物业公司指定位置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外,其它楼层不可安装;

5. 小区楼宇的屋面外墙均有防水保温层,不可穿凿、打孔、打钉,如因装修人装修需

要存在上述行为,造成所属房屋或毗邻房屋透寒漏雨等,其责任由装修人承担,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6. 禁止在装修期间将装修材料或装修垃圾在楼道及物业区域其它公共场所乱堆乱放,

如果装修人不听阻,物业公司有权清除,所发生费用由装修人承担。

7. 在房屋进行装修过程中,严禁在楼道、电梯间等公共区域进行切割、油漆及焊接等

施工行为。

十一、业主、使用人转让、出租、转租物业时,应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同时要求受让方、承租方遵守本守则及物业管理规定,并承担连带责任。

十二、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等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十三、在本物业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基础、承重结构和外貌;

2.擅自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3.占用、损坏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

4.安装影响周围环境或者房屋结构的动力设备;

5.乱设摊亭、集贸市场;

6.随意停放车辆,乱抛垃圾,乱堆杂物;

7.践踏、占用绿地,攀折花木;

8.排放或者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9.乱挂、乱贴、乱写、乱画;

10.聚众喧闹、噪声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它不道德行为;

11.在房屋外墙面安装吊篮、安全护栏(一层除外,但不能超出墙体)。在新建小区、高层建筑或主要道路两侧房屋的立面设置晒衣架;

12.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四、使用本物业区域内有偿使用的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和停车场等公共设施、场地时,应按规定交纳有偿使用费用。

十五、自觉维护物业的整洁、美观和公共秩序,保持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设施的完好及道路的畅通。特别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 饲养符合规定的宠物,应防止扰民和伤人,及时清理在公共区域的宠物排泄粪便,

所饲养的宠物给他人的人身财物造成伤害损失的,由当事人按责赔偿,同时注意小区的通知通告,对投放鼠药灭蟑毒饵行信息准确掌握,做好宠物看护;

2. 对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树木、健身器材及建筑小品等公共设施使用需要安

全合理,因使用不当造成自己伤害,或给他人造成伤害以及给公共设施造成损坏,均由责任人负责。

3. 严禁在门口窗口等部位悬挂非法、违规及有碍观瞻的物品。

十六、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积极参加社会保险,确保家庭财产和人身安全。

十七、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相互爱,和睦相处,共同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秩序。

十八、业主、使用人不按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及规定应交纳的其他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按合同约定可以加收滞纳金,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九、违反本守则及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有权提出整改;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责任人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本守则对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业主、使用人更换时,本守则继续对新的业主、使用人有效。

二十一、业主委员会成立并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管理规约》生效后,本守则自然终止。

附件二: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本协议当事人:

甲方:

甲方是指开发建设单位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

乙方:

乙方是指购房人。

乙方所购买(租赁)的房屋基本情况:

房屋买卖(预售)合同、租赁证(合同)编号为 房屋位置 ; 户型__________ __ 建筑面积_____ _______ 。

为规范上述房屋的装修行为,保持房屋的整体质量和使用安全,保障全体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经协商达成本协议。

一、参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2]第110号),乙方委托的的装修公司或其他装修队伍,在办理装修手续时,须向甲方交付1000元装修管理服务费和1000元的装修违约保证金。

二、乙方装修房屋前,须向甲方办理装修登记手续并提出装修设计方案。

三、甲方受理乙方装修登记并审核同意装修设计方案后,乙方方可施工。

四、装修期间,施工人员凭甲方发放的出入证进出小区,并服从甲方的监督管理。乙方对装修施工人员的违章行为及其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五、装修期间,甲方将派员按本协议对装修进行监督管理,乙方应服从监督管理。

六、乙方保证施工人员每日 8:00 时进入, 19:00 时离开。 装修施工时间为每日上午 时至 时,下午 时至 时。

七、装修时乙方须遵守以下规定:

1. 禁止一楼住户下挖地面;

2. 禁止拆改梁、板、柱、承重墙等房屋承重结构构件;

3. 禁止拆改毗邻间隔墙壁;

4. 禁止随意增加房屋荷载,尤其是楼面装修不得使用超重材料等;

5. 禁止未经批准拆改水电管线、采暖管线、煤气管线、有线电视线路等附属设施,如确需改动,须向甲方及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6. 经甲方及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乙方拆改水电管线、采暖管线、煤气管线、有线电视

线路等附属设施时,乙方应保证线路及管道畅通,不得影响原有设施的整体功能及相邻住户的正常生活。

7. 禁止使用超过环保规定的高噪声电动工具;

8. 房屋外挂设备如空调等须遵守甲方统一规定进行施工;

9. 施工期间不得违反消防规定进行操作,否则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10. 公共场所、公共配套设施的装修应经过大连市消防支队的审批后方可施工;

11. _施工现场有的灭火器等消防设备,如不具备甲方有权责令停工整改 。

12. _建议业主或使用人将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参加有关保险。_

八、装饰装修材料的运送和装修(建筑)垃圾的排放

1.装饰装修材料运送由物业公司指定电梯统一有偿运送,所收取的电梯运送费补偿装饰装修期间运料给电梯造成的污染清理、维护维修保养及更换电梯易损件的支出。电梯运料费由乙方按四层以下5元/平米,四层以上每层增加1元/平米的标准收取,由业主在办理交房入住时支付。如果装修人未使用电梯进行运料,可于装饰装修活动结束后办理电梯运料费的返还。装修人未使用电梯运送装修材料可通过安全通道(楼道)进行运送,运送时需要注意保护通道的墙面、顶棚、地面及其它附属设施设备,造成损坏污染,乙方应予以赔偿。

2.装修人将装修(建筑)垃圾委托甲方清运时,实行有偿清运,有偿清运费由乙方按150元/吨(3元/平方米在办理交房入住时)支付。装修垃圾由乙方自行清运的。需将装修垃圾包装好运送到甲方指定的地点或直接装车运走,日产日清。待装修活动结束后办理装修垃圾清运费的返还。不论是委托甲方清运还是乙方自行清运,由装修房运送至装修垃圾排放点过程中,都需要包装严密,防止溢撒掉落。凡乱扔乱倒给公共区域造成污损者,乙方应予以赔偿。

本条款的“甲方清运”是指:装修人将包装好的装修垃圾运送到甲方指定的装修垃圾排放点,甲方负责外运至市政指定的垃圾场。

九、乙方违反规定装修时,甲方有权责令停工或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拒不服从甲方监督管理的,乙方支付其缴纳的全额装修违约金。

十、因装修施工或搬运装修材料、器具等造成下水管道堵塞、渗漏、停电、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造成他人财物损失和人身伤害等,由乙方负责修复和赔偿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一、因搬运、装饰装修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按约定交纳费用。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十二、乙方装修完毕后,向甲方交回出入证,甲方对装修工程进行验收,经过3个月再复验。

1.复验确定无损坏房屋主要结构及非法拆改附属设施等违章现象后,甲方在1个月内将装修违约金的50%返还乙方。

2.复验发现损坏房屋主要结构及非法拆改附属设施等违章现象,由乙方赔偿损失。

3.房屋损失补偿费标准参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2]第110号)及有关规定执行,并根据物价主管部门调整标准随时调整。

十三、房屋损失补偿费专项存储,全部用于补充维修资金不足。

十四、本协议于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 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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