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权转让合同

经营权转让合同

出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本租赁合同,约定如下:

第一条、合同标的:

1. 地 点:

2. 商铺位置: 第 层 号铺位。

3.商铺面积:该商铺套内面积为: 平方米。

第二条、商铺经营权的内容:

1.甲方将特定商铺经营权约定期限出让给乙方,乙方在出让期限内对该商铺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出让期间产权仍然归甲方所有。

2.经营业态规划:乙方经营范围为: 产品。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经营范围和业态,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出让的铺位,解除合同并追究经济补偿。

3. 乙方的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按规定依法纳税和缴纳工商、卫生防疫等管理费用。

第三条、出让期限、价款及付款方式

1.出让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将合同约定商铺交付给乙方。

2.出让价款:该商铺 年经营权出让单价为(RMB) 元/㎡(使用面积),出让总价款款为人民币 圆整(小写:RMB )。

3.乙方按以下 方式按期付款:

乙方于 年 月 日一次性付清全部出让总款(RMB) 万元整。

第四条、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除去出让金外的,乙方因经营须交纳的经营保证金,商场运营正常发生的物业管理费、铺内装饰照明和其他用电、自用水以及铺内灭火器购置维修等费用。

1、经营保证金: 元/铺,乙方于交房前一次性缴给甲方。

2.物业管理费:

1)第一年物业费用暂定为 元/㎡,物业费主要包括:公共卫生费、保安管理费、基本照明费、公共使用的水电费等。

2) 物业费收取方式:第一年物业费,乙方进场前一次性交清。以后每年年度的物业费于当年1月15日前一次性交清。

3) 因国家政策性价格调整,以上项目的费用标准发生变动时,甲方可根据费用变化情况做相应调整。因商场管理需要须增加物业项目时,甲方应对新增项目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

3. 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在铺内安装装饰照明、通讯设施时,其费用一律由乙方承担。

4.乙方使用商铺从事商业活动前,应在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办理合法的注册登记手续,所有税、费由乙方独立承担,并依国家规定按期缴纳;

第五条、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和商场的管理规范,对乙方的经营活动有监督、管理的权利;

2.甲方有权对商场进行整体管理,并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及本合同约定的费用。甲方要保障大厦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维护公共秩序和商场安全防范,创造良好的环境。乙方不按时缴纳物业及相关费用甲方有权收取滞纳金,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将该商铺无条件收回另行处置;

3. 甲方依据商场管理制度和规定,对乙方违章经营有处罚的权利。因乙方原因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时,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及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将该商铺无条件收回另行处置;

4.甲方可根据市场发展对商场经营业态进行规划、调整,乙方必须接受统一规划,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收回乙方商铺;

5.甲方有权参照国家法定节假日之规定或根据本地区商业经营特点制定和调整市场的营业时间。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交清合同约定的价款后,即获得合同约定期限的商铺经营权,享有该商铺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乙方在经营期间要遵守商场有关管理规定和规章制度,并自己负责本商铺的财产安全。乙方有义务参加甲方所组织的统一活动;

3.乙方在经营期间必须按照商场规定及时交纳、物业管理、自用水电及合同约定的费用,依法积极交纳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如有拖欠甲方有权动用乙方保证金支付,并收取每天5‰的滞纳金;

4.乙方在甲方允许情况下可转让商铺经营权,甲方应做变更登记并收取相应的过户手续费用,新的受让人须与甲方重新签订合同,新的受让人只享有剩余年限的经营权,同时本合同甲方与乙方的一切关系将自动解除;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因整体管理需要,乙方必须按甲方规定的日期进场经营,如不能按规定日期和要求进场经营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收回其所出让的铺位,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2.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经营项目经营,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改变经营范围、不得擅自提前退租、不得无故歇业、不得转租、合租或用商铺做抵押,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缴纳的出让金不予退还。

3. 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并且乙方已按照合同履行所有条款后,甲方未按期向乙方移交所出让商铺时,属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向甲方索回延误期的租金,或将延误期顺延。

4.在合同期内,甲方如无故单方面宣布终止合同属甲方违约,甲方应将所收的出让总款按照剩余出让期限分摊的部分款项退给乙方。

第七条、免责条款

1. 本合同履约期间如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甲乙双方均无权向对方提出赔偿要求。

2. 如遇到国家和政府整体性改造和商场重大改扩建须拆除该商铺时,本合同可

以随即终止,甲方应将未履约完的剩余出让金(不计利息)退还乙方,并按

照市场折旧酌情补偿乙方的铺位装修成本。

第八条、其他事项:

1.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对合同约定期限的商铺经营权交易即告完成,甲

方不再负责调换和退款;

2.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合同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共计五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合同生效。

甲 方: 乙 方: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合同签订日期:2007

年 月 日

电 话: 电 话:

 

第二篇:市场经营权转让协议

转 让 协 议

甲方:刘 静(得力康纯净水厂法定代表人) 乙方:周佳伟(五指山纯净水厂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自愿、互利互惠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双方将共同遵守执行。

一、 转让标的

本次转让的标的是得力康纯净水的经销市场及客户资源

二、转让方式

甲方将得力康纯净水的经销市场及客户资源转让给乙方,甲方退出该品牌市场。

三、转让价格及付款方式

甲方以150000元(拾伍万元整)的总价格把本协议标的转让给乙方,双方约定分期付款,分五年付清:即从20xx年始到20xx年止,乙方每年的6月30日向甲方支付20000元(贰万元整),剩余的10000元(壹万元整)在每年的12月31日之前付清。

四、双方权利与义务

1、自该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甲方需注销得力康纯净水厂营业执照及相关商标品牌。

2、乙方收到的甲方的水票,乙方应按市场价每张10元的价格从甲方处收回。

3、如果有退押金的用户乙方通知甲方,由甲方和用户办理相关退押手续。

4、甲方在乙方处有 个桶,其中181代销点 个,187代销点 个,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在乙方处的 个桶无偿转让给乙方。

5、乙方不得以市场萎缩等任何理由而中止协议。乙方如转让水厂,则必须在转让之前付清所欠余下的所有价款才能转让,即付清协议总价款15万元(拾伍万元),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五、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该尽力履行本协议中规定的义务,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相应义务条款,则应当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违约责任。

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而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时,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其金额为协议约定转让价格的30%。

3、若由于甲方毁约而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时,除需支付第2款约定款违约金外,甲方还应退还乙方已支付的款项加按日千分之_________的利息还给乙方。

4、乙方逾期支付转让金,超过_________天按逾期每天向甲方支付千分之_________的滞纳金。

六、不可抗力

本协议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协议所称的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1、宣布或未宣布的战争、战争状态、国外敌对势力的行为、封锁、禁运、政府法令或其他政府行为。

2、火灾、水灾、台风、飓风、海啸、滑坡、地震、爆炸、瘟疫或流行病以及其他自然因素所致的事件。

3、协议双方认同的其他不可抗力事件。

4、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如不可抗力导致合 同目的无法实现,任何一方有权解除协议。

5、遇有不可抗力的协议一方,应在合理期限内将不可抗力事件的性质和迫使该方暂停履行本协议规定的该方义务程度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对方提交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以及需要逾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

6、在不可抗力状况一经结束,遇有不可抗力的协议一方,应尽快履行义务。

7、若发生不可抗力,协议任何一方,均不对因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义务而使遭受的任何损害以及增加的费用和损失承担责任。

8、双方应互相协商,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将各方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六、协议的变更和修改

1、本协议生效后即具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不得随意更改。本协议确需变更或解除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新的书面协议。在新的书面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协议依然有效。

2、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如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与本协议签订时相比,使甲、乙双方有一方利益受到重大影响,受影响的一方可以提出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双方协商解决。

3、若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干预乙方的经营运作,使乙方无法正常经营,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4、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本协议无法完全履行或无法履行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协议。

5、对本协议的条款作任何修改,均须由双方协商,以书面补充协议形式进行。

6、本协议在甲方支付清所有协议约定价款时自行终止。

七、通知

1、因本协议而致甲、乙双方相互之间的正式联系,通知与信息传递事宜,均须以书面方式知会对方。紧急情况下,通知方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被通知方,并在合理的期限内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

2、本协议确定的书面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函;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形式。

3、各项书面通知应送达对方下列地址:

甲方地址:_________;

乙方地址:_________。

八、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解释。

2、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时,由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 法院提起诉讼。

3、争议解决期间,协议双方应继续履行除争议事项之外的本协议其他各项约定。

九、附则

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订立补充协议作为合约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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