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开发项目协议书(个人或公司合作)

项目合作协议书

甲方:公司 (以下称甲方)

乙方: (以下称乙方)

丙方: (以下称丙方)

为了充分发挥各方的优势,积极参与 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甲、乙、丙各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联合建设项目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各方共同信守。

一、开发项目基本情况

1.1 项目地块基本情况:

1.1.1 项目所在地: 北京市 ,权证》。

1.1.2 项目规划条件:

总用地面积: 约 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 约10000平方米

具体经济技术指标以政府有关文件批复为准。

现已经由甲方与土地使用权方签署了合作协议(附:项目合作协议)。

二、合作方式

1、设立项目部

各方同意以甲方公司的名义下设项目部,具体命名为 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在本协议签订后五日内通过办理合法手续设立。

本协议签订的同时,甲方授权项目部是本协议项下合作项目(以下简称合作项目)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各方投资人组成,由其全权负责合作项目的开发、决策和管理。

2、资金管理

各方共同将项目开发所需资金依据本协议投入项目部。项目部单列帐目,与甲方公司其他业务无关。

三、各方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入时间

1、首期投资:根据各方共同测算,项目前期总投资需币,甲方投资 万元人民币;乙方投资 万元人民币,丙方投资 100 万元人民币,以现金方式投入。

2、后期投资:在项目运作过程中,如需进一步追加投资,各方同意追加投资部分由甲方负责按项目需要落实,项目部也可以决定进行融资解决。

3、资金投入时间:在项目部帐户开设后个工作日内,各方应将本条第一项约定的首期资金,以现金方式汇入项目部的帐户。

四、项目部帐户开立及管理

1、合作项目实行资金统一调配、支出统一管理、成本统一核算、利润按出资比例分配的管理原则。为便于资金的管理,其资金以项目部名义设立独立帐户,具体开设时间为项目部成立后三日内。

2、项目未进行实际运作前,不经任一方书面同意,资金不得动用。项目进入实际运作阶段后,与该项目有关的财务由甲乙方控制。资金的支出由项目部甲乙双方代表一致书面同意后,由财务部实施。

五、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分工

1、项目部下设综合部、工程部、销售部、财务部等部门。

2、项目部由人组成;其中甲方派员人,乙方派员职、全职人员。项目部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 1 人(乙方派员)。

3、项目部的职责:全权负责和决定合作项目的一切事宜。

4、项目部的议事规则:

项目部实行工作例会制度,决定合作项目所涉一切事宜。项目部召开会议时,由专职人员负责记录,参加会议人员对会议记录无异议时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专职记录人员负责保管。专职记录人员由本协议当事人协商后确定。项目部例会由项目部经理主持,经理因故不能参加的,由副经理主持。合作项目所涉事项由项目部协商一致确定,达不成一致的,按每方实际出资数额比例予以

表决,其重要事项按占实际出资数额的三分之二方的意见办理,一般事项按占实际出资数额过半数方的意见办理。重要事项和一般事项的划分,届时由项目部另行确定。

5、经理的职责:组织和协调项目部的日常工作,主持项目部的例会。

6、副经理的职责副经理协助总经理的工作。

7、综合部由人组成;其中甲方派员人,乙方派员设经理 1 人。

综合部的职责:

综合部经理的职责:

8、工程部由人,乙方派员人。工程部设经理 1 人。

工程部的职责:

工程部经理的职责:

9、销售部由人组成;其中甲方派员人,乙方派员设经理 1 人。

销售部的职责:

销售部经理的职责:

10、财务部由人组成;其中甲方派员设经理 1 人。

财务部的职责:

财务部经理的职责:

六、费用的分担

1、合作项目的费用,乙、丙方只承担本合同第三条第1款约定的首期投资,其余款项及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3、本协议当事人派员到项目部及下设各部工作的专职人员的福利、保险、工伤费用等,均由派出方负担。

4、本协议项下合作项目的贷款利息计入项目成本。

七、会计财务制度

1、合作项目所涉的会计、税务各自进帐,分别处理。

2、合作项目所需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支出的原则。为便于资金的管理,

其资金设立独立帐户,该帐户须预留甲、乙双方投资人的印鉴,由双方投资人共同管理。项目部在开户银行备案的印鉴为:甲方的财务章,乙方的资金的支出由项目部书面决定后,由财务部实施。

3、主管会计和出纳应由不同本协议当事人分别委派担任,本协议当事人有

权随时派员审阅、了解费用支出情况。

4、财务部应定期以书面的方式公布费用支出情况。

八、利润的分配

1、本项目营运产生收入后,即应首先保证各方投资的回收。即本项目营运

产生的收入,应首先向各方返还依本协议第三条第1款投入项目的首期投资。

2、在本条第1款乙方回收首期投资后,各方可按照如下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1)当项目销售房屋面积(地上)达到地上总建筑面积的时,各方按出资比例进行第一次分配利润(按施工合同预留工程成本)。

(2) 当项目销售房屋面积(地上)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的70% 时,各方按出资比例进行第二次分配利润。

(3) 当项目销售房屋面积(地上)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的90% 时,各方按出资比例进行第三次分配利润。

(4)当项目销售房屋面积(地上)达到100% 时,各方按出资比例

进行分配利润决算。

九、工程营造

1、 合作项目工程施工单位的选择,应通过招标或其他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

致的方式确定。未经其他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协议的任何一方不得参加合作项目工程的招标和施工。

2、合作项目工程的监理单位的选择,通过招标或其他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

致的方式确定。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具备下列条款:

(1)工程总价款采用“包死价”和工程设计变更据实结算的决算方式:

(2)工程材料由施工单位总包,未经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

以任何方式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所需任何材料。

4、工程款的拨付日期由项目部决定,由财务部统一支付。届时由工程部按工程进度提出工程款拨付计划,待项目部批准后,由财务部执行。

5、工程的签证、隐蔽记录等工程资料由工程部保存。

6、工程的施工和管理由工程部负责,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资料由专人负责。

十、 房屋销售

2、本项目建造的房屋由甲乙双方依据约定,以甲方名义对外销售。以甲方名义分别与购房的业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出具收款收据。收取的购房款进入合作项目设立的独立帐户。

3、房屋的销售采用统一的《房屋租赁合同》文本。

4、本协议当事人选派的销售人员,应经过培训后方能上岗。

5、本协议当事人选派的销售人员应服从销售部经理的管理。

十一、合同管理

1、合作项目所涉的合同,实行洽谈权、审查权和批准权相对独立、互相制约的原则。

2、合同的洽谈根据合同所涉内容,由项目部牵头,所涉各部派员参加。根据洽谈的内容由参加人员起草合同要点或草拟合同。合同的批准权由项目部行使。

3、本项目所涉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严禁口头合同和非正式的书面协议。杜绝合同履行在先,签订在后的现象发生。

4、洽谈部门在合同签订前,应审查对方当事人的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资信状况;验明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审查代理人是否具有代理权、是否超越代理权限和代理期限及其真实性;审查对方使用印鉴是否合法与真实有效。

5、洽谈部门负责收集、记录、整理、保管与合同有关的协议、 往来函件等。

6、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各部应及时上报项目部,所涉部门的负责人应及时组织本部门的人员及时分析查明原因,提出解决办法。必要时应及时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根据合同的规定,在规定的时效内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各类合同统一由综合部专人负责管理,综合部应对收集、整理各类合同进行归档管理。

8、设计合同、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与前述合同有关的补充协议、会议机要、信函、电报、电传、电话记录、签证、索赔报告、合同台帐等资料均是合作的主要原始资料,应定期按项目、合同分类建立详细的台帐,及时归挡保存。

十四、本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1、经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终止本协议。

2、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的,本协议自动终止。

十五、违约责任

1、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按照违约所涉及的标的租售价款额的20%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2、若违约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的,违约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守约方实际损失。

十六、其他约定事项

1、合作项目完成后,项目部及下设各部的办公家具、办公车辆和其他用品由项目部协商一致处理。协商不成的,通过变卖的方式处理,变卖所得的资金由各方按出资比例分配。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解决。

3、本协议签订后,未经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4、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的有关补充协议、会议记录等材料均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本协议书自本协议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6、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当事人各执一份。每份协议书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

丙方:

年 月年 月 日 日

 

第二篇:个人合作协议(个人与公司的协议书)

个人合作协议

甲方:________先生

乙方:上海鑫余建筑装潢设计有限公司

_________先生(以下简称“甲方”)与上海鑫余建筑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在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和互惠互利的原则基础上,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在符合双方共同利益的前提下,就关于装潢设计业务合作等问题,自愿结成战略伙伴关系,乙方为甲方提供公司名义资源,协助甲方促成业务和业绩,实现双方和客户方多赢的局面。

二、乙方为甲方提供公司名义时,应严格保守甲方与客户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因己方原因泄露甲方或客户方商业机密而使甲方商业信誉受到损害。

三、甲方在接受乙方提供公司名义时,应根据自身实力量力而行,确实无法实施或难度较大、难以把握时应开诚布告、坦诚相告并求得乙方的谅解和协助,不得在能力不足的情况下轻率承诺,从而使乙方公司名誉受到损害。

四、乙方为甲方提供公司名义资源并协助达成的,甲方应支付相应的资源费用。费用支付的额度视乙方在业务达成及实施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而定,原则上按每月(大写)________ 元执行,按每月末那天支付。

五、违约责任:

1、合作双方在业务实施过程中,如因己方原因造成合作方、客户方商业信誉或公司名誉受到损害的,受损方除可立即单方面解除合作关系外,还可以提出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要求。同时,已经实现尚未结束的业务中应该支付的相关费用,受损方可不再支付,致损方则还应继续履行支付义务。

2、甲方在支付公司名义资源费用时,如未按约定支付乙方款项的,每延迟一天增加应付额的5%,直至该笔金额的全额为止。

六、争议处理:如发生争议,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受损方可向上海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处理。

七、本协议有效期暂定一年,自双方代表(甲方为本人)签字之日起计算,即从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止。本协议到期后,甲方应付未付的公司名义资源费用,应继续按本协议支付。

八、本协议到期后,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协议要求的,视作均同意继续合作,本协议继续有效,可不另续约,有效期延长一年。

九、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认为需要补充、变更的,可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按补充协议的为准。

十、本协议在双方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先生 乙方:上海鑫余建筑装潢设计有限公司 (公章) 签字: 代表签字: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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