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车辆承包经营合同的补充协议

关于车辆承包经营合同的补充协议

甲方:洪湖市昌兴物流有限公司

乙方:随州市捷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1、甲乙双方在20xx年12月通过友好协商,于20xx年1月1日乙方出资买断甲方2台东风天龙牌半挂车即鄂AR4019鄂AB989挂,鄂AR4239鄂AB979挂。每台车款39万,两台车共计78万元。

2、于20xx年9月16日甲乙双方签订的《货物承运合同》第七项第一条中,保证金额由原来的4台车60万元整变更为现在2台车30万元整,其它条款仍按原合同执行。

3、甲乙双方合作时间为五年,乙方在购买甲方以上两台车后,若甲方解除合同或缩短合作时间,应按照《货物承运合同》第八款第一条执行。

4、甲乙双方在合作期间,因甲方生产资料缺乏或设备更新及其它原因造成甲方停产30天以上,其鄂AR4036、鄂AB988、鄂ARC032、鄂ABB98两台车将从停产之日起,甲方免除该两台车承包款,直至恢复正常生产为止。

此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与主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洪湖市昌兴物流有限公司 乙方:随州市捷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代表: 代表:

20xx年1月8日 20xx年1月8日

车辆买卖合同

卖方:洪湖市昌兴物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随州市捷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旧机动车交易管理规定》、《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诚实信用之原则,就车辆交易事宜,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同意将鄂AR4019、鄂AB989挂、鄂AR4239、鄂AB899挂出售给乙方。

二、甲方同意将以上两台车以人民币柒拾捌万元(780000.00元)出售给乙方。

三、甲方将下列手续,随车证件一起交给乙方。(机动车登记证书 行车证 保险单)

四、车辆过户由甲方负责办理,过户费用由乙方负责。

五、乙方购买甲方鄂AR4019、鄂AB989挂、鄂AR4239、鄂AB899挂两台车,甲方必须在180天内办理完一切过户手续,在过户手续未完成之前,甲方必须将鄂AR4036、鄂AB989挂、鄂ARC032、鄂AB898挂,两台车作为抵押物给乙方。促使甲方尽快办理过户手续,否则甲方将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

六、乙方责任:乙方必须在20xx年1月15日前先打入购车款40万元(另加先前保证金30万元),合计70万元,余额8万元,在甲方将过户手续办理完之后,一次付清。否则,甲方有权扣押其任何一台车辆,在营运过程中,出现问题由乙方承担。

七、甲方责任:在乙方将购车款40万元打入甲方指定帐户后,甲方应在180天内办理完一切过户手续。

八、甲方所出售的车辆,出现与乙方无关的任何经济纠纷责任,概由甲方承担。由此造成乙方所购车辆因纠纷停运,甲方每天应向乙方每台车支付壹仟元费用。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洪湖市昌兴物流有限公司 乙方:随州市捷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20xx年1月8日 20xx年1月8日

 

第二篇:车辆承包经营合同

车辆承包经营合同

甲方:

乙方:

乙方自愿在甲方承包经营 牌 车一辆,经甲乙共同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承包经营车辆(以下简称车辆)

牌照号为: ,厂牌型号: , 车身颜色: ,营运证号: ,

第二条:承包期限及承包费的收取

1、承包期限:自年月月日止。

2、承包费的收取:按现有车况(车牌号 、厂牌型号 ) 以16万元进行承包,(承包期限为2年)平均每月上缴甲方6700元。乙方在合同承包期内缴足16万元承包费后,承包车辆归乙方所有(车辆的财产所有权、经营权等)

第三条:费、税、承包费的缴纳及管理办法

1、乙方从接车之日起,在每月29日前必须向甲方缴清本月的承包费;对逾期交费的,甲方按日向乙方收取应缴金

额3%的滞纳金;逾期五日以上,甲方除追收应交费外,同时收回乙方承包车辆,终止合同。

2、承包期内,如遇到有关部门收缴费、税等均由乙方全部承担。

3、承包期内,如遇政策变化,需对车辆进行改型或其它变更的,甲乙双方必须执行,但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4、为加强经营管理,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缴纳 元安全保证金,若乙方在终止(解除)合同前无违约行为,并与甲方或他人无经济纠纷和债务的,乙方凭甲方财务出具的收据,由甲方据实退还(不计息);反之,概不退还。

第四条:保险及车身广告

1、乙方必须按照国家现行相关规定为承包车辆缴纳足额保险费,在保险期到期前10天,乙方必须按规定足额续保。乙方如未按规定投保或脱保,视为乙方单方违约,甲方有权收回车辆及其证、照、牌,终止本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2:A、承包车辆车身广告发布权属甲方,广告费由甲方收取。乙方必须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喷绘广告,违者每次向甲方缴付违约金 元整。

B、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改变承包车辆的车身颜色、车辆内部设施,不得在车身、车窗、挡风玻璃等处张贴或喷

绘字(画)及商业广告,违者每次处乙方违约金 元整。

第五条、:乙方负责行车安全,若发生交通事故,乙方必须立即承担车辆发生事故后所造成的一切直接、间接经济损失费用和法律责任。发生事故的费用除保险公司或他方赔偿外,其差额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若发生车辆被盗(抢)遗失、火灾等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概由乙方自行承担。无论发生任何事故或纠纷造成车辆停运,停运期间按国家政策规定所有应缴的各种费、税及甲方应收的承包费由乙方照缴。违者甲方有权立即收回车辆,终止本合同,并继续追收乙方所欠费用。

第六条:乙方必须保证营运车辆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承担营运车辆检修、检测和保养的全部费用。营运车辆必须按照规定到检测站、汽修厂进行上线检测和二级维护保养,办理登记和登记评定。违者,第一次处乙方违约金 元,从第二起处违约金 元至 元,同时乙方还要承担所造成的全部后果。

第七条: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及其驾驶人员不得利用承包车辆从事违纪、违章、违法犯罪活动以及违规集体上访等危险社会稳定的行为。若有违反,其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概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有权立即收回承包车辆,终止合同,并追收乙方所欠费用和应承担的费用。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对乙方承包的车辆及车辆相关手续具有财产所有权及监督管理权,收回违约者承包车辆的经营使用权。

2、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进行事故处理,保险索赔及业务纠纷调解(若发生事故所造成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的费用概由乙方承担,除保险公司或他人赔偿外,其差额部分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收)。

3、甲方有责任听取乙方的意见和建议,改进服务工作质量,向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合理情况,并合同有关部分协调解决。

4、甲方有义务组织乙方参加安全学习,召开各种会议及开展各种安全抢险、救灾活动。有义务为乙方提供一定的货源运输,燃油费及正常开支费用(燃油费和正常开支费由乙方承担,并当月结清)。

5、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证、照、牌遗失补办(补办费用由乙方承担)。

6、甲方负责对乙方车辆进行月检、抽检,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车辆年审等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7、应乙方车况较差或交通事故致使车俩严重受损时,甲方有权收回车辆终止承包合同,继续追收乙方所欠的各种费用。

8、甲方所需乙方车辆运输,乙方必须优先服从甲方安

排,甲方结算单价按现行市场价格优惠5%付给乙方。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向甲方每月按时缴清本月的承包费,以及向相关部缴纳税、费和事故责任承担费的前提下,方可继续取得该车的经营权。经营收益剩余部分归乙方自行支配(乙方支配收益部分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人生意外伤害险、社会筹等应缴费用)。

2、乙方承包有效期内,为违反本合同条款,经营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受法律保护。

3、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及甲方的各类规章制度,不得干扰甲方正常工作。

4、若发生交通安全事故,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好现场,向甲方和有关部门报案,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善后事宜,承担经济责任。

5、乙方承包的车辆必须按甲方的规定按时到甲方指定的地点接受月检、抽检、年检等各种检查。

6、按时办理车辆、证、照、牌年审手续,承担逾期办理所千万的后果。

7、乙方除每月向甲方缴纳承包费及缴纳相关部分应收的税费外,还应承担的经营费用项目包括:驾驶员工资、车辆大小修理费、材料费、燃料费、停车费、路桥费、个人办理证照费和其它杂费等。

8、乙方必须按甲方统一规定的时间、地点、标准参加承包车辆的保险, 承担保险费用。

第十条:其它约定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不得私自将承包车辆转卖、转借、转包、赠送、改型、改色、变更和抵押他人。

2、乙方在经营过程中需要转包时,必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并结清应缴费、税(包括承包费、结清交通事故、纠纷的相关费用及违章罚款等)并缴纳终止合同费后,宁可办理内部转包手续。

3、乙方在承包期满或本合同终止时,足额缴清承包费及相关规定的费税,乙方承包的车辆归乙方所有(含承包车辆的财产所有权,经营使用权等,但办理过户手续,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承包期内,因国家和地方政府要求车辆改造,所需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并按时交纳所有费用。乙方不按时车辆改造,不交费用,甲方有权收回车辆,解除合同。

5、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政策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因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导致甲方终止(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对乙方无任何补偿。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在本合同签订各种手续办理齐备交车后,因甲方违

约改使车辆不能投入使用,给乙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2、因乙方违反本合同中任何条款,甲方均有权收回车辆。乙方应自车辆被甲方收回之日起五日内到甲方接受处理,否则,甲方将有权解除本合同,继续向乙方追收应缴纳的各种费用外,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3、若乙方违反本合同条款,乙方所交的安全保证金,甲方概不退还,用以对甲方经济损失的补偿。其补偿不足部分,甲方权权继续追收。

4、若乙方不按甲方规定的车辆进行检测,二级维护或违章操作以及操作不当导致的安全事故发生,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概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甲方的管理制度为本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本合同发生争议时,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经仍不能达成一致,可向当地人法院提成诉讼。

第十四条:条合同各条款经双方逐条斟酌商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四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 现住地址: 电话: 电话: 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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