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承包合同

林 地 承 包 经 营

二OO 年 月 日

林地承包经营合同书

发包方: 湖 南 省 市 镇(乡) 村委会

组(自然村)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充分开发利用森林土地资源,应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 手段、促进油茶产业的发展,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土地管理法》、《森林法》、《合同法》、《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 法》,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现就林地承包经营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承包林地的面积

甲方同意将辖内具有稳定权属的林地发包给乙方,供乙方营造油茶林。林地总面积为 亩,其中扣除非宜林地 %(具体林地小班面积、四至界线以县林业主管部门用l/10000地形图勾绘确定红线界图为准,详见附件一)。

二、承包林地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林地承包经营期为 伍拾 年,即从二OO 年 月 日起至二O 年 月 日止。

三、承包林地的价款及其支付办法和时间

1、乙方支付土地承包费第一年至 年 元/亩·年(人民币),第 年至 年调整为 元/亩·年,第 年至 年调整为 元/亩·年,承包费每年交纳一次,于当年12月底前一次性付到甲方指定的银行专户或支付现金,不得逾期。

2、甲方在收到承包费时,应开具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合法有效收款凭证给乙方。除收取上述费用之外,甲方不得再以任何名义请求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四、承包林地的移交方式和时间

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应当及时处理该林地上的树木、竹

木及其他甲方认为有价值的地上附着物。自本合同生效后的第 15天起,无论甲方是否作出移交,均视为该林地已移交给乙方,

乙方有权进驻该林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合法的前提下,有

权无偿在该林地范围内开修林道及其经营需要的其他林业设施,

并拥有其合法权,其所需投资由乙方自行解决。

2、该地块一经移交给乙方接管,乙方即有权依法处理该地

块遗留的树木、竹林及其它甲方认为有价值的地上附着物,甲方

无权提出异议,并不得据此请求乙方补偿。

五、承包林地的权属及投资收益的确定

l、承包经营期间,乙方在该林地上拥有充分的自主经营权,

有权排除来自任何单位或个人的不法干预。未经乙方同意,任何

人不得进入承包范围内从事不利于乙方生产经营的活动,包括砍

伐林木、开荒垦地、放牧、采石采矿、构筑固定设施等。承包经

营期间,乙方在该林地上的投资及收益全部归乙方所有,并受国

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2、甲方发包给乙方的承包地必须具有稳定的权属,甲方有

义务协助乙方与当地政府部门、其他单位和组织及村民协调关

系,为乙方的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如在承包经营期

间内发生权属纠纷的,由甲方负责调处;如因权属纠纷对乙方造

成损失,则由甲方负赔偿责任。

3、发包林地内原有放牧山、薪柴山、风水山、坟墓地和不

能造林的石头山及山体坡面极为陡峭等地段,不能作为应付地租的地块。

4、林地内原有林道和其他林业设施(包括防火林带、林区公路)无条件保留,无偿提供乙方使用。

5、除财政生态公益林基金补贴3.5元/亩·年归甲方所有并由甲方单方面申请外,其它因乙方承包造林相关项目而申请获得国家、省、市、县(市)、乡(镇)各级各项扶持、补助、奖励等方面的资金、物资均归乙方使用和所有,在办理手续过程中甲方应积极予以配合。甲方不得单方面以乙方承包造林相关项目申报各项扶持、补助、奖励等,即使申报所得,也应全数归乙方所有。

六、承包林地的流转

承包经营期间,乙方依照本合同而取得的该林地承包权,在不改变林地用途和经营方式的前提下,可自主决定采取转让、转包、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若涉及有关审批手续需要办理的,甲方应当无条件积极予以配合。流转合同生效后,由流转而获得的收益由乙方收取。乙方仍依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履行支付承包费。

七、征(占)用林地补偿

承包经营期间,该地块因国家建设需要被征(占)用的,在征(占)用地单位支付的补偿费中,属于乙方投入的固定设施、林木、青苗补偿费归乙方所有;属于土地补偿费归甲方所有,如乙方已付当年承包费,则甲方应退还承包费予乙方。

八、承包林地的收回

承包期限届满,如甲方将该林地继续对外发包,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包给乙方经营,并重新订立新一轮经营合同;如甲方终止该林地对外发包或协商不一致的,乙方应将林地上的林木无偿转让给甲方。移交前,乙方可处理在经营期间添置的设备、设施,但不得损坏交通、水、电等基础设施。

九、违约责任

承包经营期间,双方应共同遵守和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 违约的,应当赔偿另一方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十、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如遇到不可抗力的影响,以致直接或间接地造成无法履行合同的部分或全部条款时,则应在此范围内免除其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事由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合法证明。未及时通知对方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十一、其他

1、乙方因开修林道及其经营需要的其他基础设施应当在不占用甲方的水田情况下进行,确实需占用的,在甲方的协助下,应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2、承包经营期间,乙方在承包范围内按照计划安排分批种植林木。严禁在种植地放牧或者从事其他任何有害于林木正常生长的活动。若乙方的生产经营遭受到人畜破坏,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妥善处理。

3、承包经营期间,如在承包地内发现矿藏,矿藏属国家所有,甲乙双方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开采,必须维持矿藏原状到承包经营期满。

十二、特别约定: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补充,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四、本合同附件构成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包括:

1、l/10000地形图(四至界线图)即红线图;

2、山林权属证明文件;

3、村民代表集体决议;

4、其它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

在上述合同附件中,凡涉及应当由双方确认的附件,可与本合同同时签署确认,也可在本合同生效后另行签署确认。

十五、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应在条件具备时,共同向甲方所在地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权属登记,将承包山地的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登记于乙方名下。办理登记手续以乙方为主,甲方积极配合,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六、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十七、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若干份,其中:甲方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村委会、相关单位各一份,用于办理有关林地、林木权属证件。

甲方: 镇(乡) 村委会 自然村(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村民代表:

乙方:

法定代表人:

鉴证单位:

(盖章)

附件一:

二OO 年 (盖章) (盖章) 日 月

承包林地实际确认面积图

(粘贴空白处)

附件二:

山地权属证明文件

(粘贴空白处)

附件三:

其它与合同相关的文件

(粘贴空白处)

 

第二篇:集体林地承包合同

集体林地承包合同

        村             村组承包字[   ]号

发包方(甲方):    乡      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

承包方(乙方):    乡      村     社  承包方代表:

为了明确责、权、利,促进林业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农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集体林地承包方案,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承包集体林地的情况及承包方式、承包期限

二、承包林地的用途

本承包林地必须用于林业生产,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并要落实管护责任。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依法享有承包林地的所有权。

(2)监督乙方依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林地。

(3)有权制止乙方损害承包林地和其他资源的行为,乙方对流转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2、义务

(1)确认乙方承包的林地、林木产权清晰,没有权属纠纷和经济纠纷;不是甲方债务的抵押物。如在承包后发现原林地、林木存在权属纠纷和经济纠纷的,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2)维护乙方的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3)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4)协助乙方申领林权证,开展护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公共管理服务工作。

(5)执行县、乡林业总体规划,组织和加强本集体经济组织和内部的林业基础设施建设。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依法享有承包林地使用权、收益权,享有承包经营的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进行流转的权利。有权与其他农户联户,将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林业合作生产。

(2)有权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和扶持。

(3)承包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赔偿。

(4)对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林地,在承包期内,乙方家庭内部成员分户需要对承包林地进行分割经营的,可经家庭成员协商一致后,以原承包合同为依据,各分立的家庭分别与甲方签订承包合同,并依法申办林权证变更手续。

(5)享有承包时已有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6)在下一轮承包时,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

(7)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依法继续承包。

2、义务

(1)维持承包林地的林业用途,不得用于非林、林业建设或者闲置荒芜。

(2)落实造林和管护措施。荒山应在两年内造林。

(3)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承包林地内毁林开垦、取土等。在承包林地内发生牛羊进林、毁林和乱占滥用林地行为时,应采取积极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4)积极监测和做好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5)承包期内,转包、出租、互换或以其他方式流转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报甲方备案。

(三)共同遵守的职责:

1、甲乙双方均要行使和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2、双方必须坚持“六个禁止”,即:禁止林内放牧;禁止取沙、取土,改变林地用途;禁止林内建房、起灶、用火、点火燎荒;禁止乱砍滥伐;禁止非法种植;禁止狩猎、围猎、非法捕杀野生动物。

3、承包林地在承包合同期内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林地补偿费由甲方与乙方按比例分成。

四、违约责任及其它约定事项

1、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为       元(大写:               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本合同按甲乙双方签字并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监证、司法部门公证之日起生效。

3、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或提请乡(镇)政府调解。

4、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无法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不视为违约行为,依法可免除或减轻责任。

5、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监证单位)各执一份。

发包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承包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监证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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