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合同

钢结构工程合同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就 钢结构工程的 钢结构及采光顶玻璃幕墙工程分包事宜签订此合同,以资双方遵照执行。

一、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建筑面积:平方米

二、承包内容

2.1承包范围:

2.1.1 轴钢结构施工图所包括的全部钢结构及采光顶玻璃幕墙。

2.1.2除上述工作外,由上述工作可合理推论得到的对完成上述工作的稳定、完整、安全、可靠及有效运行所必须的全部工作。

2.2合同总价:

2.2.1 元(合同总价暂定,投标表中单价固定已最终确定的图纸为准)。

三、加工制作技术要求

乙方必须按甲方提供的图纸及国家GB50205-2001规范及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行业标准、条例和强制条文等执行。

四、项目联系人

1. 甲方委派 为项目负责人。

2. 乙方委派 为项目负责人。

五、工程价款结算及付款方式:

1.工程预付款:

工程预付款:甲方应在合同签定后三日内支付工程款的40%做为预付款,用

于钢材、预应力专业材料、采光玻璃等的采购。

2.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当乙方开始钢结构进入施工现场安装时,甲方应支付工

程款的10%做为工程进度款,钢结构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幕墙龙骨安装完毕付工程总款的30%。乙方全部安装完毕,当钢结构单项验收完成后,甲方应支

付至工程总额的97%,并在乙方提出申请后三日内审核完毕及付款,余款做为质保金应在乙方安装完成一年后7日内付清。

六、工期要求

6.1本工程开工日期:

6.2如乙方不得不拖延加工或暂停加工,必须在此之前向甲方提交一份阐述原因的报告,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获得延期,

七、技术要求

7.1乙方必须严格按设计标准和现行国家标准操作规程和验收规范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并应符合甲方的要求,满足设计图纸和有关技术洽商及变更的要求。

八、违约处理

1、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本合同各项规定,由于一方的违约,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或不能完成履约时,由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因此而引致的一切费用,如属于双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2、甲方应按合同要求支付乙方工程款、提供图纸,否则乙方有权顺延工期。若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程严重脱期,而乙方又无积极措施确保合同工期完成或无力按质量标准返修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止施工直到终止合同,且乙方应承担实际损失及相关责任。

九、合同争议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者申请签约所在地合同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条款

10.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付清尾款后失效。

10.2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甲乙双方分别保存,副本两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签订日期: 2006 年 9 月 日

 

第二篇:钢结构施工合同文件

朗晴广场内庭观光电梯钢结构工程

甲方: 重庆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包人)

乙方: (以下简称承包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经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朗晴广场裙楼内庭观光电梯钢结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

1.2 工程地点:朗晴广场现场 。

1.3 建设规模:约 平方米 。

第二条 工程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

2.1本工程主要承包范围及内容按以下确定:

2.1.1 20xx年 月 日由我司认可的《朗晴广场内庭观光电梯钢结构施工图》所包含的全部内容、工程量清单所包含的全部内容、招标文书、答疑、补遗确定的全部内容、投标报价书中的全部内容(详附件)执行

2.1.2本工程施工的所有余碴清理及外运。

2.1.3配合甲方办理本工程施工的相关手续。

2.2乙方免费完善、深化钢结构施工图的相关节点详图和计算书。

2.3承包方式:采用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一次性验收通过的方式组织施工。

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按以下约定为准:

3.1本工程施工合同及附件

3.2中标通知书

3.3招标文书及附件

3.4投标书及其附件

3.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3.6 图纸

3.7 预算书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本协议及附件与其他合同文件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第四条 工程工期

4.1开工日期:具体开工日期以下列第4.1.2 条款的方式确定:

4.1.1 以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共同批准的开工报告为准。

4.1.2 以发包人工程部发出的书面通知为准。

4.2 工期为25天

此工期除不可抗力或双方书面确认延长外,不论任何原因均不得变更或延长上述工期。因不可抗力或发 1

包人责任需要顺延工期的,承包人应在情况发生后3天内就延长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报告,逾期视为不涉及工期顺延;此工期包括本合同中不属工程承包内容的配合工期。

第五条 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及相关人员的约定

5.1 监理单位及人员

发包人委托 重庆联盛监理工程有限公司 为本工程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委派工程师姓名: ,职务 现场代表

5.2 发包人派驻现场工程师:

姓名 ,职务 现场代表 ,职权 负责对本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监督检查,办理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洽商)及收方签证。涉及对工期延长、工程价款及变更、已完成工程量报告、竣工结算报告、索赔等事项负责办理,必须以发包人加盖公章的书面方式作出,否则无效。

5.3 承包人派驻人员:

项目经理: ,工程技术负责人: ,专职质检员: ,专职安全员: ,专职施工员: ,资料员: 。若承包人以上人员不配合发包人工作或发包人对以上人员工作能力不满意,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无条件更换,且承包方必须于三日内更换,如不按期更换,每拖延一日,扣除本合同工程总造价的1%作为违约金;承包人自行变更派驻人员,需征得发包人同意才能更换。

5.4 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变更上述约定的派驻人员时,必须提前 7 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和监理单位,并做好相互间的交接工作,否则,变更无效,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及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5.5 合同履行中双方往来的文件、函件、报告、回复、指令、资料、通知等双方约定由专人签收,其中发包人授权 签收、承包人授权 签收。如需变更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及后果由责任方承担。如果一方签收人员拒绝签收,另一方可以采用特快专递方式送交对方。未经授权的人员均无权签收(以加盖公章的方式签收或其法定代表人签收的除外),否则无效,视为未收到。

第六条 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工程

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主要项目为 / 条款约定确定,费用由发包人支付分包单位,不进入承包人结算。

第七条 承包人责任

7.1 参加发包人组织的现场交底,承包人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交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共同审定后执行。

7.2 必须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图、设

计文件和设计说明、甲方人员书面指令及施工技术规范规程进行施工,按规定做好试件和材料的试验,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必须严格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工程量计算。

7.3必须按本合同约定工期组织施工,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乙方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

甲方代表。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经甲方同意后,由乙方自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送甲方备案,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应经设计单位、质量监督站、甲方等单位共同研究,并应经甲方签证同意后实施整改,甲方保留对乙方经济处罚的权利。不论质量事故大小,其处理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质量事故的处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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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遵守对施工现场保卫、环保和垃圾清运等规定,处理好与其他施工单位的关系。

7.5施工中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管线。

7.6 工程竣工未移交发包人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7.7 施工及维修保修过程中的安全由承包人负责,如因此发生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费用,发包人对施工及维修保修过程中的安全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78 隐蔽工程(含预埋等)完成后须经发包人及监理验收后方可隐蔽。材料、设备、配件等需提供样品经发包人及监理单位认可后方可使用。

7.9 负责办理施工涉及的应由承包人办理的相关审批手续及文件。

7.10承包人在施工中应当遵守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一切规定和要求,遵守环保及施工场地各项规定并申报各种审批手续(含需消防报验材料的报验审批),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含罚款)由承包人承担。

7.11 负责对发包人指定的操作、维护人员进行操作、维护培训。

7.12 根据发包人的要求,负责实施工程中必要的技术变更及方案的设计修改,并对现有施工图和效果图作进一步的补充、深化、修改及完善。

7.13 负责施工现场的垃圾清理,保证工程竣工后的场地清理(包括建筑周围的堆积物及施工场地内的余渣清运、临时生产和生活设施的拆除),并将门窗、玻璃、地面等清扫干净。

7.14 保证所使用的材料、设备等有相关部门的备案证及质检部门的检验报告(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除外),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含罚款、返工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7.15 负责本工程的消防报审,并负责本工程通过消防部门竣工验收合格。

7.16负责协调处理周边关系(躁声、安全),如因施工原因对周边建筑、市政管网、市政道路、过路行人、

车辆设备造成影响及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其费用。

7.17甲方将根据需要,可能安排施工现场不定期对社会开放,乙方在开放日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并作

好相应的安全措施。

7.18本工程施工现场不提供任何住宿场地,乙方自行解决。

7.19负责与本工程有关的所有配合协调工作。

第八条 工程验收及工程移交

8.1 工程竣工验收的要求:

8.1.1 承包人完成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内容,经过自检合格后 3 日内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通知后 7 日内组织相关单位按合同约定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或需要整改的,由承包人维修整改至合格(以发包人和监理验收合格为准)止;因此逾期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8.1.2 本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建筑工程评定标准》和各专业工程“行业标准”规定的优良标准。

8.1.2.1质量验收规范、标准主要参照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钢结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50221-2001)

《建筑钢结构焊接规程》(GB8162-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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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素结构钢》(GB700-1988)

《优质碳素结构钢》GB669-1999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1994

《消防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8.1.2.2在施工期间如颁布有新的验收标准和规范时,按新颁布的验收标准和规范执行。如无强制性验收标准及规范,工程质量由发包方认定,发包方结合视觉感观及随机点数检测进行评定,当双方出现争议时,以市质监部门的仲裁为准。

8.1.2.3 双方签订的本协议、施工图会审纪要以及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洽商)、发包人通知、施工界面和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附件等均作为本工程的验收依据。

8.1.2.4 发包人作出的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洽商)下同]等,承包人必须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若承包人认为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完成不合理,向发包人工程副总提出,承包人按发包人工程副总审批意见执行,否则视承包人违约。

8.1.2.5 承包人保证工程所使用的材料、设备、配件等质量和工程质量合格并符合国家关于有害物质限量的相关标准和环保要求,发包人可随时提出环保等测试要求,测试合格,其测试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否则,由此造成发包人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测试费并承担一切责任和赔偿损失。

8.1.2.6 本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如因工程质量(如渗水、倒塌、脱落、变形、损坏、松动、不能满足环保及设计要求、不能正常使用等)或材料质量原因产生的整治费(含空气及环保整治费)、造成第三人人身、财产等一切责任及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和赔偿。

8.2 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

8.2.1 各工序检验批及分项工程质量检验由监理工程师组织,发包人专业工程师和施工单位质量(技术)负责人、专职质监员、施工员等参加进行验收。

8.2.2 分部工程质量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发包人主管工程师和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8.2.3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质量检查验收,并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8.2.4 发包人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由发包人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8.2.5 若发包人要求复验时(含材料复验),承包人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复验费用;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2.6 发包人因特殊情况提前使用部分工程的,从实际使用之日起(以双方签定的书面交接日期为准),视为该部分工程已合格,承包人按保修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8.3 工程资料及移交:

本工程经综合验收合格后 15 日内,承包人应将符合工程验收备案条件的工程竣工资料移交档案馆,取得档案馆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并将档案馆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原件交付给发包人,同时将工程竣工资料 五 套及相关资料、物件(含钥匙等)移交给发包人或委托的物管公司,在发包人取得工程竣工备案证后,作为本工程资料移交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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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工程移交及其他:

发包人和发包人委托的物管公司共同复查验收合格后,3日内由承包人列出工程移交清单,逐项向发包人和委托的物管公司进行移交,移交经各方签字确认后作为交接依据。若在移交过程中又发现质量问题,承包人应立即整改,直到合格后方可移交,若移交时间超过合同约定移交给发包人的时间,承包人应承担延期交房违约责任和购房业主索赔损失。

第九条 合同价款的确定

9.1 合同价款计价范围:承包人按发包人的要求实际完成承包范围及内容。

9.2 合同价款计价依据:

9.2.1 本协议及附件;

9.2.2 施工图、施工图会审纪要、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现场核定工程量及竣工图;

9.2.3 经发包人批准并实施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仅指塔吊、施工电梯、垂直全封闭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

9.2.4 定额、取费标准及有关配套文件、招标文书及其附件、投标书及其附件。

9.3 工程结算价款:为包干价部分和按实结算部分(即工程变更)的总和

9.3.1 本工程暂定总价(人民币) 元(大写: )以综合单价包干进行结算(包括工程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配合费用及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措施费、合理利润、风险防范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包干总价不作调整。

9.3.2 按实结算部分(即工程变更):选择以下第 9.3.2.1 条款,其增减部分的工程价款按9.3.3条约定计算: 9.3.2.1 2009 年 月 日后的变更;

9.3.2.2 发包人明确的另行计价的范围: / 。

9.3.3 按实结算部分(即工程变更)增减的工程价款的确定:

(1)如变更涉及调整材料档次的,按发包人核定的现款价格(到工地的现金价)与调整前预算报价书约定的主材价格进行价差调整。其余费用(如人工费、机械费及相关辅材费等,下同)不变,若预算报价书与合同价款不一致,则该其余费用应按预算报价书和合同价之间的同等下(上)浮比例进行调整。

(2)如变更增减承包范围和内容的合同价款的调整方式:

A、若变更涉及的项目原预算报价书中有的,按原预算报价书中的单价执行(详预算书),若预算报价书与合同价款不一致,则应按预算报价书和合同价之间的同等下(上)浮比例进行调整;

B、若变更的项目原预算报价书中有相类似的,参照原预算报价书中的类似单价执行(详预算书),若预算报价书与合同价款不一致,则应按预算报价书和合同价之间的同等下(上)浮比例进行调整;

C、若变更的项目原预算报价书中没有的项目,按 2000 年 《重庆市装饰工程计价》 定额及 20xx年 12月 30日 以前的相关配套定额文件计算总价下浮 5% 后计入合同价款。人工费按除执行渝建价发(2000)31号文关于按定额人工费的1.2%调整人工费外,不再按市场变化调整价差调整;变更的未计价材料,若原预算报价书中有此材料并且价格是单独列出的,则按原预算报价书中的价格执行,否则按发包人认质认价的价格(到工地的现金价)作为变更未计价材料的结算价;如同时调整材料档次的,仍按上述约定计算增 5

减合同价款。

(3)若变更部分涉及原预算报价书中的有的或有相类似项目,工程量按原预算报价书约定的原则计算工程量。

9.3.4 材料、设备计价方式:

9.3.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计价原则:

由发包人直接供应的材料、设备,本工程无

土建工程的材料按定额基价计取各项费用后,发包人在下浮后的总价中按材料设备基价和其基价的定额管理费及税金扣回;安装工程未计价材料、设备费不计入结算。

承包人领用的材料、设备数量超过定额用量的(其中包干价部分的用量“附件三附表1”的量计算),超过部分的材料、设备按发包人提供的市场价(实际工地价)加收10%的管理费计算扣回;因管理不好超领(累计超定额用量的15%以上的),按发包人提供的市场价(实际工地价)加收30%的管理费计算扣回;承包人领用的材料、设备数量少于定额用量的(其中包干价部分的用量按“附件三附表1”数量计算),少领用的材料部分发包人按定额基价计取各项费用后(其中定额中有基价的发包人应在下浮后的总价中将材料设备基价和其基价的定额管理费及税金扣回)支付给承包人。

9.3.4.2 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计价:

(1)发包人一次性认质,并推荐厂家或品牌的材料设备“附件三附表2”, 表中的材料、设备由承包人与材料供应商签订合同后自行购买。

(2)若因调整材料档次或其它原因需要核定价格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统一公布信息价格后认为价格低不能购买时,由承包人书面通知发包人代购,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通知后,按采购周期表(详附件三附表4)规定的时间代购到位(可部分到位),在此时间内,工期不顺延;如发包人延期代购到位的,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书面确认后顺延。发包人统一公布的信息价格仍作为代购材料、设备的结算价格(不计取采购保管费),并且发包人按已代购材料、设备价款(按统一公布信息价格计算)的8%向承包人收取代购费用,代购货款及代购费由发包人从当月工程进度款中全额扣回。

其中发包人材料价格(即工地价)表发给承包人的方式为:承包人在接到经发包人成本控制部经理签字确认的材料信息价复印件后5日内未提出异议,视为承包人认可发包人所核定价格,发包人将以签字盖章的材料价格表发给承包人。

(3)承包人所用的水、电费已包含在合同包干价内, 承包人用水用电应安装水、电表,按表计量,每月按实际发生费用向发包人交纳水、电费用。水、电表计量不准或者未安装水、电表,除由承包人重新安装水、电表外,已发生的水、电费以发包人确认用量为准。

(4)除上述材料、设备外,其余材料、设备均按定额基价计算材料费,并且不计算材料价差(其中定额中材料、设备没有基价的,该部分材料、设备由承包人提出以发包人一次性认质认价为准,否则该部分材料设备不计入工程结算)。

9.3.5 工程变更、现场收方签证按以下约定办理,才能作为有效的结算依据,否则不能进入工程结算,其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9.3.5.1 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洽商)下同]采用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洽商)审批及核查表(附件附表),按规定人员审批签字后,并由发包人工程部统一编号(并保留原件)后,再转发给有关单位和部门实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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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工程变更实施完成后14个工作日内,由承包人通知发包人工程部,发包人工程部组织现场工程师 、发包人采发部工程师 、发包人指派的壹名工程人员、承包人现场工程师 进行核查,核查时依据施工图和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洽商)能准确计算工程量的,采用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洽商)审批及核查表(详附件附表)由发包人现场工程师、发包人采发部工程师、发包人指派的壹名工程人员和承包人现场工程师共同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后才能作为有效的结算依据;不能准确计算工程量的,按第9.5.3.2条约定完成现场收方签证手续后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结算依据,并在附件附表中实施核审记录栏中写明现场收方资料的编号;

9.5.3.2现场收方签证:施工图和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洽商)不能准确计算工程量、需按实计量的工作内容。

现场收方签证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均应书面通知发包人,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有关人员〔其中发包人现场收方参加人员:由发包人工程部工程师 、发包人采发部工程师 参加;〕到现场验收,形成现场核定工程量的现场收方签证单,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现场收方签证的原始数据记录,必须由所有参加人员当场(指双方收方人员离开现场前)签字确认,其原件由发包人成本控制部留存,复印件承包人留存,作为复核工程量的现场收方签证单的依据。现场收方后承包人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内容:整理好现场收方签证单,交参加人员和以上约定的人员签字,0.5万元以上的应加盖双方公章,加盖双方公章时间可延长4个工作日,再由发包人成本控制部统一编号后转发有关单位和部门。

若在上述时间内因发包人原因未及时签字或签字不完全或不符合本条其他要求的,承包人应在3日内向发包人 提出书面报告(以经理亲自签收为准,经理因故出差等时间顺延),发包人经理收到报告7日内(总经理因故出差等时间顺延)核实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可以作为结算依据。发包人总经理因故不回复,承包人在14日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在7日内回复,逾期不回复则视为认可报告,其工程变更单和现场收方单可作为结算依据。如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向发包人总经理、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的,工程变更单和现场收方单则不作为结算依据。

9.3.5.3工程变更和现场收方签证必须对现场情况,工作内容,工程量描述准确,数据合计必须有大小写,且必须真实、无涂改、无虚假。

9.3.5.4 工程变更和现场收方签证单的份数

工程变更,均为一式六份原件,三份交承包人(其中二份装入竣工档案资料移交发包人),另三份分别交发包人成本控制部、人事行政部和工程部。

现场收方签证单均为一式五份原件,二份交承包人、另三份分别交发包人成本控制部人事行政部和工程部。

9.3.6 由发包人、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承包人共同参与的施工图纸会审的会审纪要文件需加盖各方公章方为有效。

9.3.7 其他无法套用定额的工程内容或超过承包范围的工作内容,由双方按第9.3.5条约定办理签证,按照签证确定的用工、用料和机械使用台班数量并按9.3.3条约定计算价款。

9.3.8 不得进入结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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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8.1 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设计、技术变更及现场签证。

9.3.8.2 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变更、现场签证、施工技术规范以及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要求施工的内容。

9.3.8.3 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

9.3.8.4 未使用双方共同认可材料进行施工的内容。

9.3.8.5结算资料(含工程变更现场收方签证)不真实,虚假的内容。

9.3.9 因承包人预算(或本合同所附预算书)不准确,致使预算工程量与当时报价时施工图工程量不一致时,由此增加的工程量不调整合同价款。

第十条 竣工结算办理程序:

10.1 本工程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要求竣工并验收合格后28天内,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应在 7日内对资料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对。双方核对完成后应立即签署《竣工结算资料有效和完整移交确认书》。此后,承包人再补交的任何结算资料,均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该部分工程价款视为承包人自愿放弃。

10.2 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必须经过发包人审核和发包人集团审计后方可成为有效的工程竣工结算总价款。结算审计时间从签署《竣工结算资料有效和完整移交确认书》时开始计算,发包人审核和发包人集团审计总计不超过 71 天。

10.3 承包人在按照第10.1条规定办理资料交接后,发包人按照第10.2条约定的审核时间内,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在约定时间未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不视为对承包人提供的竣工结算报告和竣工结算依据的认可,因承发包双方对工程结算报告和工程竣工结算资料产生争议达不成一致意见所延误的结算审计时间相应顺延,最终以双方确认为准。发包人在结算后未按第13.2.2条约定支付剩余部分结算价款时,发包人对未付的剩余部分结算价款按国家统一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和实际延误的天数向承包人支付利息。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结算延期则不支付利息,工程结算审核完成后,由承包人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发包人采发部经办人和经理 签字后。

10.4 发包人集团审计监察部在接到已审核的结算报告后,按照第10.2条约定的时间进行审计和出具工程结算审计定案表后,再由承包人项目经理 和承包人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交发包人成本控制部经办人和经理 签字后,然后由发包人工程副总经理签字确认,再报发包人总经理批准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0.5 工程变更、现场收方签证实行分段结算,承包人在每月第5日,报送上月实施施工完成的工程变更、现场收方结算,发包人在14个工作日内完成其结算审核,并按照10.4条规定的人员签字。工程竣工结算时再统一进行审计。

10.6 承包人必须按第10.1条、第10.5条、第10.6条规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报送工程预结算书。未按第10.1条每迟报一天,承包人承担1000元的违约责任,并按延误天数累计计算;未按第10.5条规定报送的每迟报一天发包人将扣除最终审定价的2%,并按延误天数累计计算,扣完为止。

第十一条 材料、设备供应

本工程实行发包人供应部分材料、设备和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设备的方式:

11.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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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范围见“附件三附表1”,发包人可以根据工程情况增减供应范围,但应提前 7 日通知承包人。

11.1.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程序:

(1)承包人根据已批准施工组织计划、进度要求按发包人提供的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周期表“附件三附表4,每月 5 日编制一次发包人直接供应的材料、设备供应计划,并可在次月 15 日前增补一次材料设备计划,承包人逾期提交,发包人审核的时间相应顺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五日内审核完毕,审核后按计划时间供应,造成延期供货5天内(含5天)不给予任何补偿;超过5天的,对超过5天以上的时间相应顺延工期,但不作其他任何补偿;超过15天的,对超过15天部分每超过1天发包人给予承包人每天1000元的补偿,并顺延超过5天以上的工期。承包人提交的材料、设备月计划清单数量保证施工进度需要,并有适当的周转量和储备量(不适于储存的除外),否则,造成工程停工由承包人承担损失。

(2)不论发包人供应或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进入施工现场时除供货方提供的产品合格证、试验检验报告外,承包人都应按规范规定取样进行试验检验,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实物进入现场时由承包人按规范取样。若取样不合格时,由承包人按规范加倍取样试验,不论加倍取样试验的结果是否合格,加倍取样试验的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材料由发包人及时调运出现场,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内应通知承包人。货到现场后发包人通知承包人2小时内到场共同清点,承包人当场出具入库验收单。若清点收货后未当场出具入库验收单的,每次发包人处以承包人200元的违约金,以此类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4)承包人的材料计划要力求准确,数量大或计划计算比较复杂的材料,承包人应进行认真复核,承包人在提出材料设备月度计划后,若发现需要补充或调整上月的材料设备月度计划,应提前并在本月3日前向发包人提出材料设备零星(调整)计划,承包人每月只能提出一次材料设备零星(调整)计划,因承包人原因多次提出材料设备零星(调整)计划,每超出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1000~5000元的违约金,该违约金在承包人的当月进度付款金额中扣除。如因承包人计划滞后,计划不准确、不落实,未按本合同约定提前提出材料设备总计划、月度计划、零星(调整)计划,造成材料供应不及时,无法退货等,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审核意见不符时,发包人应承担如下相关责任:

A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不符时,承包人可拒绝接收,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B到货地点不同时,由发包人负责运至规定地点。

C供应数量少于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数量时由发包人负责将多余部分运出。

11.2 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

11.2.1 承包人必须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并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到场共同对材料、设备按相关规定报验。

11.2.2 承包人采购的所有材料、设备与合同、规范、设计要求的标准不同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1.2.3 发包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符合合同、规范、设计要求的材料、设备时,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要求负责更换、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因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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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承包人需要代换材料时,需经发包人书面认可。

11.2.5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若发包人已推荐了品牌、厂家、供应商的,承包人必须从中选择;未推荐的,承包人应采购符合合同、规范、设计要求的材料、设备;否则视为承包人采购、使用的材料设备不符合质量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负责更换、拆除并重新采购,发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且每次承担1000元的违约金,因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1.2.6 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未按施工计划及时购买到现场或分包工程未按时安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工程款支付

13.1 发包人预付款: 不支付 。

13.2 本工程合同价款按以下方式支付:

13.2.1本工程的钢结构主体完成并经发包人认定后7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承包人本工程暂定造价的50%; 13.2.2本工程全部完工并经发包人认定后7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承包人本工程暂定造价的30%;

13.2.3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含竣工图有电子版)、经济签证资料和

结算资料后,双方开始办理结算并在60个工作日内办完。结算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承包人支付到工程结算审定总造价的100%。

13.3 工程进度(结算)款支付申请:发包人成本控部根据审定的工程进度报表,工程进度(结算)款支付申请审批表(见附表11)由发包人有关门部签字确认后,发包人成控部文员进行统一编号,加盖公章,然后转发给财务部、作为工程进度款付款的原始依据,付款申请审批表原件1份留存财务部。

第十三条 保修

14.1 本工程保修期为 两 年(即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发包人后次日开始计算,如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已通知承包人履行保修义务,而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未履行义务,则保修期应至履行义务后止),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如渗水、倒塌、脱落、变形、损坏、松动、不能满足设计要求、不能正常使用等),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12小时内派人免费维修;逾期则按每次 200 元承担违约责任,并且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他人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发包人有权从保修金中扣除,不足数额承包人应在发包人通知后五天内支付给发包人,否则按应付额的日千分之三计算承担违约金。

14.2 工程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后交付发包人起计算工程保修期。质保金按本工程竣工结算总价款的 3 %留存在发包人处,双方另行签订《保修协议书》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4.3 竣工验收合格移交时,承包人应签署保修责任书,承包人不签署保修责任书,则按照 14.1 条规定的起算日期加上延期签署保修责任书时间,重新计算保修期起始时间。

第十四条 违约与违约责任

15.1 承包人保证投标时确定的施工项目经理及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技术资格证书资料无虚假,并不得随意更换项目经理及项目技术负责人,若确需更换必须征得发包人同意,否则承包人按缴纳履约保证金的 10% 承担违约责任。

15.2 工程工期如延误,按下列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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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1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约定完成配合工作,每延误一天,由承包人承担 1000 元的违约金,并按延误天数累计计算;施工进度没有按阶段性工期目标完成,每延误一天,承包人按5000---10000元承担违约金,累计计算。

15.2.2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竣工或交付工程,每延误一天,承包人按10000元/天累计计算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超过7天以上的,发包人还有权要求承包人按本工程结算总价款的1%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还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含购房业主索赔损失等)。发包人可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完成工程,因采取措施发生的全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5.3 单位工程质量若验收不符合约定,由承包人整改,整改后评定仍不符合约定,则按结算总价款的0.5%--1%承担违约责任,并由承包人整改至符合约定,如因此逾期完工的,按十五条的相关约定承担责任。

15.4 承包人应按本协议的约定配合发包人进行工程预(结)算,承包人报审的工程预结算总价超过双方审定预(结)算总价的6%,发包人处以承包人审定的预(结)算总价6‰的违约金;承包人报审的工程结算总价超过双方审定结算总价的10%(含),发包人再处以承包人双方审定结算总价的2%的违约金;

15.5 承包人中标后不得将承包的工程转包和分包(发包人书面同意的除外),否则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承包人应在发包人通知后三日内无条件退场,若承包人逾期退场,还应按每逾期一天 3~5 万元赔偿损失,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且发包人有权不支付转包、分包工程的工程款并没收保证金。

15.6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3~14天停工,承包人每逾期1天 承担2万元赔偿损失。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工程停工或逾期完工 14 天以上,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通知后48小时内无条件退场,否则,每逾期一天按 5 万元赔偿损失;发包人还可采取措施督促承包人撤场,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15.7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承包人工程进度款和结算后的剩余款项,超过14天以上的由发包人按每延误一天支付违约金 1000 元,并由发包人对到期未付的金额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和实际延误的天数向承包人支付利息,并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15.8 经发包人、监理单位审核并签字、盖章认可的竣工图必须包含原施工图、设计变更单、技术变更核定(洽商)、施工图会审纪要等内容。竣工图所反映出来的工程量必须与施工现场的实物工程量一致,否则视承包人违约。若施工图出现重大修改时, 发包人发放修改后的新版施工图,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如承包人未按时将旧版施工图作废并返回发包人,或承包人未及时按新版施工图施工,造成工程实体与新版施工图不符而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5.9 工程移交使用后,在保修期内,如发包人发现以下问题:

若所用材料、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或者不能满足设计要求的或者承包人使用的材料、设备属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则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返工、更换、重作,并按每发现一次由承包人承担违约金 1000--5000 元,累计计算;同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返工、购房业主索赔等损失)。

15.10 若一方违约,必须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律师费以及追溯债务所产生的业务费、交通费、差旅费等所有费用。

15.11 本协议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损失等相关费用(含购房业主索赔费用、发包人名誉损失费等费用),承包人同意发包人直接按合同约定执行,在履约保证金和工程款项中扣除,不足抵扣的,承 11

包人同意在发包人发出通知后 7日内支付给发包人,逾期由承包人参照逾期付款承担违约责任。但因发包人行使本条款约定而减少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项,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本协议约定应由发包人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损失等相关费用,由承包人书面提出具体事实及要求并经发包人确认后,在结算后工程尾款中一并支付。

15.12 工程移交后,在工程承包范围及工程内容(含工程变更),发包人发现有未完成工程内容的,由承包人负责完成或者由承包人退还该部分工程款项。

15.13 发包人的所有工程变更,承包人必须按8.1.2.4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逾期,每发生一次,承担500-1000元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15.14 本工程结算过程中或者结算后,发包人发现结算资料有虚假或者有未完成的工作项目的,发包人有权不办理该部分结算或者不支付该部分价款,如已支付的,由承包人负责退还。

第十五条 保险

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办理各自人员及财产的保险业务,并各自承担相应费用和保险受益。承包人应在进场后三日内须完成施工及管理人员的保险手续。

第十六条 工程停建或缓建

17.1 工程停建:本工程因发包人原因停建,在发包人书面通知承包人后,所产生一切费用及相关损失发包人不再承担。发包人书面通知前所产生的费用按本协议约定办理结算。

17.2 工程缓建:

17.2.1 工程缓建在15天以内:承包人不收取停、窝工费,并自愿放弃向发包人索赔的权利。

17.2.2 工程缓建在15天以上:从发包人通知缓建之日起至复工之日止,发包人应支付现场机械停置台班费、脚手架模板停置费和生产工人停工、窝工费;其中现场机械停置台班数量由双方按第九条约定进行现场签证后,按工程定额计算机械停置台班费,脚手架模板数量由双方按第九条约定进行现场签证后按市场租金的60%计算脚手架模板停置费,生产工人停工、窝工人员数量按不超过6人计算,按工程定额计算生产工人停工、窝工费;如发包人要求出场的,上述费用计算至发包人通知出场之日止,但另应支付机械的进出场费用及脚手架模板的搭拆、运输费用。除以上费用外发包人不再支付其它费用和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第十七条 廉政合作

18.1 承包人不得宴请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赠送实物、现金或礼券。

18.2 承包人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发现承包人工作人员有任何向发包人工作人员行贿行为,均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通报发包人公司领导。

18.3 承包人有责任接受发包人对承包人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廉洁合作管理执行情况的监督。

18.4 承包人工作人员有义务就发包人工作人员任何形式的索贿或受贿行为及时向发包人公司领导举报或汉阳地产举报;如承包人向发包人工作人员行贿,或发包人工作人员向承包人索贿,承包人满足其要求且并未向发包人举报的,一经查实,除追回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外,承包人同意在工程竣工结算总价款的基础上减少 10 %后作为发包人应付工程款,并由承包人对知情不报人员进行相应处罚。若向发包人举报的,一经查实,发包人将每次给予承包人或举报人1000—10000元的奖励。

第十八条 其它

19.1 承包人应当签订安全、文明施工责任书。施工过程中若发生安全事故及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承 12

包人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19.2 按国家税法规定属隶纳税原则,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项必须在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并由发包人每次支付款项时直接代扣。承包人在异地纳税均无效,发包人仍在每次支付款时直接代扣税金。 19.3 本工程验收合格后,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交付工程,必须在发包人通知后7日内无条件撤场,承包人拒不撤场或延期撤场,按每逾期一天 5 万元承担违约金,造成其他损失的还应承担损失,并且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 本工程交付前承包人必须撤除所有的机械设备、临时设施及工作人员,做到完工场清,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占施工场地,否则按15.2.2条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不能质押该工程。

19.4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引起购房业主投诉或发生争议,或承包人未妥善处理工人、民工、材料商及施工有关问题而发生纠纷或争议,由承包人按以下约定承担责任:

19.4.1 因上述情况影响了发包人及发包人集团公司相关部门正常工作的,出现第一次,由承包人赔偿给发包人损失1~2万元。

19.4.2 因上述情况导致购房业主、工人、民工、材料商到发包人和发包人集团及发包人集团各子公司办公场地、营销部等闹事,或导致民工、材料商爬塔吊的, 出现第一次,由承包人赔偿给发包人损失1~2万元。 19.4.3 因上述情况被电视、报刊等媒体作有损发包人或金科品牌的报道, 出现第一次,由承包人赔偿给发包人损失2~10万元。

19.4.4因上述情况导致购房业主、工人、民工、材料商到公共场所阻碍交通、游行等事件的, 出现第一次,由承包人赔偿给发包人损失5~10万元。

若上述事件出现二次以上(含二次), 每增加一次,上述损失赔偿额也相应增加一倍,以此类推,累计计算。

19.5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工人(含民工)工资,承包人应在交付工地前付清所欠工人(含民工)工资。在交付前,承包人应将本工程所涉及的工人(含民工)工资应付情况和支付时间在工地现场和周围张贴公布,承包人未付清工人(含民工)工资前,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如因承包人拖欠工人(含民工)工资出现19.4条款情况的,则按19.4条款约定承担责任。

19.6 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和工程竣工后,如需承包人配合完成其他相关工作或者需由承包人提供、出具相关资料、文件以及盖章的(含办理预售和其他许可证、备案证等所需的应由承包人出具、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办理贷款所需出具放弃本工程的优先受偿权证明的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及时完成,否则,由此造成的责任及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和赔偿。并从发包人要求完成之日起至承包人实际完成之日止按每天 10000 元累计计算违约金。

19.7 因发包人设计变更和其他责任造成窝工、部分停工、全面停工未连续超过14天的,承包人不收取任何费用,承包人自愿放弃向发包人要求赔偿的权利;全面停工连续超过14天以上的按本协议17.2.2条款约定执行。

19.8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损坏发包人设立的广告、宣传画面、室内外精装修、园林景观及相关设施,否则承包人应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包括所需的人工、材料等费用)。

19.9 双方在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提出的涉及到工期延长、工程价款及变更、已完工程量报告、竣工结算报告、索赔等书面要求、报告,均以发包人加盖公章的书面回复为准,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报告后14天内予以回复(其中本协议约定时间的,按约定时间执行),若发包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回复,承包人须再次向发 13

包人总经理提出(需由总经理亲自签收,否则视为承包人未提出), 发包人总经理收到后7个工作日(总经理因故出差等时间顺延)内必须回复,仍以加盖公章的方式书面回复。发包人总经理因故不回复,承包人在14天内向发包人集团工程管理部提出书面报告,发包人集团工程管理部在收到报告后,在7日内回复,逾期不回复则视为认可,承包人未向发包人总经理、发包人集团工程管理部提出书面报告的,视为承包人放弃要求。 19.10 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发包人 / 保证金被扣划拨的,承包人同意发包人直接按合同约定在履约保证金和工程款项中扣回。

19.11 本协议第六条中的工程完工时,承包人应参与该部分工程质量验收并予以签字确认,对该部分工程质

量承担总包责任。

第十九条 特别说明

20.1 其它未尽事宜或者双方需对本协议作出变更的,双方可再行签订相关补充协议,并以再行签订相关补充协议为准。但再行签订的任何补充协议必须由双方加盖公章后方才有效,否则,无论双方是否履行,均属无效,对双方无约束力。

20.2 本协议所有条款内容发包人、承包人完全理解并知道其真实意思。本协议指的书面形式不再包括数据电文。

20.3 本协议附件:

附件一:预算书

附件二:保修协议书

附件三:附表(附表1~附表14)

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5 本协议一式 贰 份,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各执 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企业盖章) (企业盖章)

企业法人代表签字: 企业法人代表签字:

经 办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办公地址: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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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预算书

附件二:

施工合同保修协议

本保修维修条款是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具体内容如下:

一、术语定义和解释

与本条款相关的各方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1发包人:指在协议书和合同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 15

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条款所称发包人还包括发包人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

1.2承包人:指在协议书和合同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3业主:指在售房合同、租赁协议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产权和使用权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维修项目类别

1.4.1简单维修项目:简单项目指通常12小时内能完成的维修项目。如窗的配件的维修等。

1.4.2一般维修项目:一般维修项目指通常48小时内能完成的维修项目。如油漆、室内裂纹、空鼓、门窗翘裂、管道堵塞等。

1.4.3 复杂维修项目:复杂维修项目指通常五天内能完成的维修项目。如屋面防水、外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的防水工程、管道渗漏等。

1.5 维修通知方式

承包人交付使用时,必须书面提供维修负责人的姓名、联系电话和以下有效的联络方式,并经承包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签章,以供发包人通知使用。

若承包人提供的以下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必须在48小时内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获得发包人的书面确认。以下联络方式可同时采用,但采用其中任意一项均为有效。

1.5.1 电话通知:发包人用电话通知承包人。以发包人的电话记录为准,双方约定有效。发包人电话记录的内容包括通话时间、收话人姓名、通话内容等。发包人须保留电话记录至保修期结束。

1.5.2 必要时发包人也可用挂号信,特快专递通知承包人。发包人需保留邮件附件至保修期结束。

二、保修内容、范围及期限

2.1保修内容、范围及期限:承包人施工范围的全部工程内容均属保修范围。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厨、厕及有防水设计要求的防水、防渗漏的,保修期5年;门窗及外墙渗漏的保修期2年;墙面、楼地面开裂和装修、装饰工程保修期2年;室内外的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小区道路保修期2年;其余项目保修期2年。

2.2在工程移交前和保修期内如国家对保修内容、范围及期限有新规定的,按国家新规定执行,保修金返还应按新规定的期限相应调整。

2.3工程竣工后,在保期内承包人应主动每月回访一次,且每次应签署保修回访单,否则,每缺一次承担违约金1000元。

三、承包人在保修维修期间的职责

3.1 本合同工程保修期内出现保修事项,承包人接到发包人通知后必须在12小时内到发包人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报到,与发包人有关人员共同到现场查看,由发包人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书面确定维修项目类别和完成时间,承包人在现场查看后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方案,复杂(重大)维修项目24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方案,并在指定的合理处理期限内处理完成。

3.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如:水管爆破、电器故障、对业主和发包人的居住和使用产生严重干扰、安全隐患、业主强烈要求立即整改而施工单位无法按时到达现场处理等)的,由发包人委托的物管公司代替承包人立即实施维修处理,处理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工、材料、相关税、费、损失赔偿等用)按实际发生额由承包人赔 16

偿给发包人。

3.3 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未能及时赶到现场、或未能在发包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内维修完毕,由发包人委托的物管公司代替承包人实施维修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工、材料、相关税、费、损失赔偿等费用)由承包人按实际发生额的2倍赔偿给发包人。如因质量问题经承包人处理后, 同一部位再次发生质量问题,则发包人在告知承包人事实后,由发包人委托的物管公司直接进行维修, 由此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工、材料、相关税、费、损失赔偿等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1.5倍由承包人赔偿给发包人。

3.4 属于承包人施工质量原因产生的赔偿,由发包人委托的物管公司在承包人和业主之间协调解决。当多次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时,以发包人委托的物管公司的意见为准,由发包人直接在承包人质量保证金中扣除实际赔偿金额。

3.5 因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的质量缺陷与业主产生纠纷,属于承包人责任的,影响了发包人的正常工作,项目品牌和企业品牌等时,由承包人赔偿损失,由发包人在其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1)影响了发包人相关部门正常工作,赔偿1-2万元;

(2)到发包人、发包人集团和发包人集团所辖公司营销部闹事,赔偿1~2万元;

(3)在电视、报刊等媒体暴光,赔偿2~5万元;

(4)因事件升级导致阻碍交通、游行等,赔偿5~10万元。

3.6 如因承包人的施工质量原因,导致业主退房及解除合同补偿等全部责任、费用及发包人的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3.7 承包人授权发包人全权代表承包人与业主进行谈判(包括维修、赔偿),自愿认可谈判结果,积极履行谈判所形成的合同或完成承诺事项。

3.8 经发包人代承包人维修后的维修项目,不等于解除承包人该项目的维保责任。

3.9 不属于承包人责任的维修项目,由责任方维修,承包人应配合维修,其费用由责任方承担;不属于承包人责任的维修项目,经双方协商由承包人维修的,其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10 承包人在保修期进出小区的所有维修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以下各项规定:

3.10.1参加维修的人员应该经过必要的培训和相对固定,并遵守物管公司的物业管理的规定,维修人员上门服务行为规范和文明施工;维修处理的结果必须符合施工验收规范和用户正常使用要求。

3.10.2 涉及安全危险作业的施工必须按国家相关规范及标准执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否则,因此发生的安全事故(包括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3.10.3 承包人维修人员进入维修房屋内必须自带鞋套,统一着装,语言文明礼貌,做到微笑服务;同时按照购房业主/住户的要求,维修应整洁有序,维修完工必须清理场地,做到购房业主/住户满意,不得有损购房业主/住户利益的行为。

3.10.4 承包人维修人员必须遵守发包人制定的《现场维修整改人员管理规定》。

3.10.5 承包人在进行维护维修工作中,未经发包人认可不得向业主随意解释、承诺。

3.10.6 无论任何理由承包人的维修人员都不得与购房业主/住户发生争吵。

3.10.7 不得强拿强要或私拿购房业主/住户的财、物。不得在购房业主/住户家用餐。不得损坏购房业主/住户室内物品或公共设施、设备。

承包人的维修人员违反本条规定,造成购房业主/住户向发包人或者有关部门投诉的,由承包人按每出现 17

一次2000—5000元承担违约金,累计计算;并由承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11凡保修维修项目施工涉及业主现场保护和装修恢复,承包人应报告发包人得到业主认可后,才能实施。保修维修施工完毕,应恢复其原样。承包人在保修期维修施工中所造成的人身及财产造成损失,由承包人全部自行承担,

3.12承包人提供的施工方案需经发包人认可后方可施工,但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施工中进行现场保护并做好标识,施工期间及完工后及时清运施工垃圾,并经发包人验收检查,方能撤场。如承包人的保护措施、标识未得到发包人的认可,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质保金中扣出相关费用。

3.13承包人保修维修施工使用的水、电、气由承包人自行安表计量或由发包人按所使用的机具进行费用估算,在保修维修工程完工后直接交发包人,否则将从承包人的质保金中扣除。

3.14 承包人应在发包人通知支付有关费用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支付,否则发包人有权加20%的违约金,并从质保金中扣除,承包人应在五日内补足质保金。

如3.2、3.3、3.4、3.5、3.6、3.7等条款所发生的费用超出质保金时,承包人应无条件承担超出部分的费用,发包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向承包人追索。承包人逾期不补充质保金或者不承担该等费用,发包人有权依法继续追究承包人的相应责任。

四、维修责任的界定

4.1 承包人在保修期内如出现质量缺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工程合同约定的所有施工承包范围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凡属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各部位的质量问题或其他缺陷,以及由于承包人维修造成业主和发包人的相关损失,均属于承包人保修责任范围。

4.2 凡属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签定的分包工程施工合同其保修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4.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由承包人组织验收或检验,不合格的材料设备不使用,验收合格后使用由承包人承担保修维修责任,验收后出现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质量问题,由承包人直接向供货商追究处理相关质量责任事项,产生的费用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由发包人认质认价后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仍然由承包人承担保修维修责任。

4.4如承包人认为是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维修,由承包人提供证据(包括设计要求、核定单、检测报告等其他书面依据)。

4.5当业主和承包人对维修责任划分不认可时,由发包人委托的物管公司协调,通过多次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以发包人委托的物管公司的意见为准,发包人委托的物管公司实施维修处理,处理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工、材料、相关税、费、损失赔偿等用)按实际发生额由承包人赔偿给发包人,发包人也可直接在承包人质量保证金中扣除实际赔偿金额。

五、维修项目保修期的界定

5.1 发生了保修的维修项目(简单维修项目、一般维修项目、复杂维修项目)的保修期(即质保期),从保修维修结束验收合格之日起,按重庆市建设委员会颁布的《重庆市新建商品房质量保证书》中的“保修期限”累计计算。即:实际保修期=合同保修期+维修时间(如屋面防水保修期为5年,在保修期内由于屋面渗漏维修时间累计为2个月,则实际保修期为5年零2个月)。

5.2 若本合同工程保修期内未出现保修事项,保修期的期限和起始时间按照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执行。

六、维修质量验收及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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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购房业主/住户已入住的房屋,维修质量由购房业主/住户确认。

6.2房屋业主/住户未入住的房屋、维修质量由物管公司签字确认。

6.3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质量由物管公司。

6.4若承包人对维修敷衍了事,不负责任,引起购房业主/住户不满或维修质量未经确认等而造成的直接经济、名誉或购房业主/住户索赔等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七、质保金的退还

质保金按本工程竣工结算总价款的 3 %留存在发包人处,工程保修期到 2 年时无质量问题支付质保金的 100 %,支付质保金时承包人须附保修回访单和质量维修情况说明。

八、若承包人改变通讯地址或联系电话,需在48小时内书面通知发包人;否则,承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发包人按承包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未能联系上承包人,则视为发包人向承包人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通知义务。

凡属承包人的责任发生的费用,发包人有权在质保金内直接扣除。但所留质保金不足以支付承包人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质量缺陷,发包人有权继续依法追究承包人的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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