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

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

建设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揽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在承包过程中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后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钢结构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范围和内容:本房为米檐高

(4)建筑外包面积: 平方米。

(5)其它:外砖墙及底层基础由甲方自理。

(6)工程总造价:本工程总造价人民币(大写):

(小写¥: )

二、钢结构施工准备

(一)甲方:

(1)做好建筑红外线以外的“三通”,负责进场道路的维修,保证施工材料能运达到场。

(2)负责接通施工现场的施工用水源、电源、变压器)(包括水表、配电表)要求能满足施工用水、用电的需要,做好红外线以内场地平整,拆迁障碍物等工作及提供相应资料。

(3)进场施工前,必须办理好建筑施工许可证及有关施工的一切手续。否则造成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二)乙方:

(1)编制施工组织或设计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管理人员和材料、施工机械进场。 三、钢结构工程期限

(1)根据需要,商定工程总工期为 天(日历天,以甲方预付款到帐之日起计算),2009 年 月 日至2009 年 月 日规定范围内的全部施工完

毕,如遇停电、雨天及其外来因素影响而造成停工的,工期相应顺延。

四、钢结构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1)本合同的总造价经双方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但发生图纸变更或本项目中面积有增减时,以工程联系单形式可作调整,将调整后的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2)本合同签订后,甲方须付预付款%计人民币料款,乙方钢材进场甲方付本工程合同总造价的%计人民币元作为工程进度款,乙方彩钢板进场后甲方付本工程合同总造价的计人民币作为工程进度款,工程安装完毕验收后甲方付本工程合同总造价的民币 元作为工程款,

(3)工程竣工验收后,甲方方可使用,未经验收,甲方擅自使用或提前使用则视为本工程验收合格。

(4)如甲方因未及时支付工程款而影响工程进度所造成乙方停工,窝工损失,甲方应承担相应经济损失责任,并应向乙方支付拖欠金额的百分之三的违约金。

(5)本合同造价结算方式: 。

五、附则

(1)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即生效。

(3)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如需提出修改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

附: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本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篇: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书

施工合同书 工程名称:

年 月 日

合 同 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名称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第二条 工程承包范围

第三条 合同工期 加工制作日期:从收到发包人拨付的工程全额预付款次日起至 年 月 日, 总日历天数: 日历天; 工程安装日期:从发包人发出书面开工令且工程具备施工条件之日起至 年 月 日, 总日历天数_ 日历天。

第四条 质量标准

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执行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工程质量满足上述规范标准规定的合格工程质量要求。

第五条 合同价款与支付

一、合同价款:

二、工程量增加:

1、工程施工期间若发生设计变更或发包人追加工程量,在施工前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发生原因、追加金额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2、追加的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三、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发包人拨付合同总价款的30%,作为材料预付款;

2、 材料进场之日起三日内,发包人拨付合同总价款的40%

3、竣工经验收合格之日起三日内,发包人拨付至工程总造价(含工程量增加)的95%

4、留5%作工程质保金,保修期(工程竣工之日起壹年)满十四日内付清。

第六条 发包人工作

(1)发包人办理三通一平,使施工场地完全具备施工条件;将施工所用水、电从施工场地外接至施工现场半径30米内,并承担承包人施工发生的全部水电费;

(2)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3)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及其他申请批准手续;

(4)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时间按时向承包人拨付足额工程款。

第七条 承包人工作

(1)根据合同约定时间完成施工项目。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2)向发包人提供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4)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工期顺延

因以下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按实顺延。

1、发包人未能协调准备好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4、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停电或累计超过8小时;

5、不可抗力因素。

第九条 安全责任

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第十条 工程竣工

1、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通知后3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3天内不提出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4、工程未经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后,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造成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返工或采取加固措施发生的全部费用;

2、因承包方原因导致延误工期,按工程总造价的万分之三/天赔偿发包人;

3、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工程总造价的万分之三/天赔偿承包人;

4、若发生本合同未约定事项,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通用条款协商解决;

5、若双方就经济纠纷协商不成,可依法向起诉方住所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__ 年__ _ 月__ ___ 日

合同订立地点:____发包人办公室_______

本合同双方约定 签字、盖章 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四份,签字盖章有效。

发 包 人:(签字、盖章): 承 包 人:(签字、盖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0533-8163600

传 真: 传 真:0533-8086638

邮 箱: 邮 箱:Qtaz@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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