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合同范本

签订须知

1.该合同为南沙区水务局合同范本,原则上不得改动,如一定要进行修改,请附上《修改前后对比表》。为列入《修改前后对比表》的修改部分,视为恶意篡改,我局不予以承认。如

附件:修改前后对比表

请不要编辑版本。

2.附上中标通知书、概算汇总表及费用计算详表

超过一百万合同需履约保函及预付款保函。

广州市南沙区          工程

项 目 管 理 合 同

合同编号:                    

项 目 业 主:

建设管理单位:                  

签订日期:  2010  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项 目 业 主:

              

建设管理单位:                  

合同编号:                          

合同名称:                          工程项目管理合同

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等,广州市南沙区水务局(以下简称业主),委托                    (以下简称建设管理单位)提供                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  业主委托建设管理单位组织工程管理的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广州市南沙区

工程总投资:本工程总投资估算暂定为        万元。

施工工期:工程拟定于200      月开工,总工期初定为    个月,拟定于200        月工程全面建成与投入使用,并通过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内容:                              

二、  委托服务事项及期限

业主委托建设管理单位,按本合同的约定开展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具体的业主委托服务内容和相关职责详见本合同条款。

三、  建设管理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

项目管理正常服务酬金暂定为                 ,以财政部门审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费为准,由业主按合同有关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建设管理单位支付。但发生合同变更或终止情形时,项目管理服务合同金额及支付方式按合同有关条款约定执行。

四、  本合同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五、  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构成合同的文件被认为是互为说明的,如果在文件中出现含糊或歧义时,业主将向建设管理单位发出必要的澄清或指示,文件的优先次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含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合同条款;

4、合同附件:

附件1、业主的要求

附件2、建设管理单位工作大纲

附件3  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目标

附件4  建设管理人员及其他投入的具体要求

5、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六、  业主和建设管理单位严格保证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享有并承担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七、  本合同期限自签订日起始,在以下的条件均完成后终止:

1、完成本合同范围内的所有工作,并结清所有费用款项;

2、通过财政部门的财务决算评审;

3、交付相关的工程建设与管理档案,办理完毕工程的移交工作;

4、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通过项目竣工验收,工程保修期期满且完成保修任务。

八、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九、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业主与建设管理单位各执份;副本份,业主执份,建设管理单位执份。

十、  本合同甲方中广州南沙开发区土地开发中心为资金提供单位,只负责筹措资金。本合同签定后的有关土地开发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的责任、义务和权利由本合同中其他甲方单位承担。

(以下无正文)


业主:广州市南沙区水务局             业主:广州南沙开发区土地开发中心

(公章)                          (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建设管理单位:(公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

第一章 定义及解释

下列名词和用语,在本合同中定义如下:

1.1 “合同”是指与本工程相关的所有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书;合同条款;合同附件;补充与修正文件。

1.2“服务”是指建设管理单位根据本合同所履行的服务。

1.3 “工程”是指业主委托建设管理单位实施建设管理的工程。

1.4 “业主”是指“广州市南沙区水务局”、“广州南沙开发区土地开发中心”及其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

1.5 “建设管理单位”是指接受业主委托具体开展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单位主体,本合同指“             ”及其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

1.6 “项目管理经理”是指建设管理单位指定的全权代表派出方的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高级职员。

1.7 “监理单位”是指本合同中所指的,作为一个独立的具有相应专业资格的公司,接受业主和建设管理单位委托履行服务的施工监理等及其合法继承人或允许的受让人。

1.8 “承包商”是指在合同中被工程某一部分选定作为承包商、制造商或供应商的任何当事人以及此当事人的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

1.9 “一方”和“双方”是指业主和建设管理单位。“第三方是指上下文要求的任何其他当事人或实体。

第二章 本合同的项目管理依据为: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4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5          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

2.6          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28号);

2.7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

2.8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2.9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

2.10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水利水电工程土建施工安全技术规程》(SL399-2007)、《水利水电工程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安装安全技术规程》(SL400-200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SL401-2007);

2.11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

2.12      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2.13      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

2.14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2.15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政府投资项目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2.16      广州市水利局《广州市水利建设市场诚信行为管理办法》;

2.17      《广州南沙开发区(南沙区)政府统筹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合同变更管理办法》(下简称《区管理办法》)及其补充说明和《广州市南沙区水务局工程设计变更工作指引》及其补充通知;

2.18      《广州市南沙区水务局工程款支付制度》;

2.19      《广州市南沙区水务局工程款合同管理办法》;

2.20      国家、地方和水利行业其他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或技术标准及其强制性条文;

2.21      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2.22      项目管理合同、监理合同、施工合同、检测合同、设备采购合同、质量监督书等合同文件。

第三章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3.1业主有对建设管理单位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服务的监督和检查权。

3.2业主有对建设管理单位所做出违反合同约定的决定的否决权。

3.3 业主有权对工程成本变化控制及处理程序等提出变更要求。

3.4业主可按合同规定,对建设管理单位进行监督和考核,对建设管理单位的违约行为进行处罚。

3.5业主有权要求建设管理单位提交建设管理工作周报与月报,以及工作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3.6在日常工作中,业主有权向建设管理单位了解工程进展情况,收集数据、资料,建设管理单位应积极配合,保证数据、资料的正确性和及时性。如建设管理单位不及时提供资料、办事不力、互相推诿者,业主有权更换相关人员,或单方面解除合同。

3.7业主有权对建设管理单位的日常项目建设管理工作进行必要的监督考核,建设管理单位应积极配合,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应限期整改,并及时提交整改报告。

3.8如建设管理单位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或履行合同不力而严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或与承包商串通给业主或工程造成损失的,业主有权要求建设管理单位更换主要的相关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建设管理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和连带责任。

3.9建设管理单位未事先征得业主的同意随便调换项目管理的主要负责人,业主有权对建设管理单位处以1 万~5 万元罚款。

3.10业主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按时向建设管理单位支付服务报酬和其他有关费用。

3.11业主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建设管理单位提供与工程管理服务有关的资料。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和要求保证工程正常交接。

3.12为了保证本合同顺利执行,业主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就建设管理单位以书面形式提交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四章 建设管理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4.1建设管理单位有权在按合约履行各项义务的基础上获得合同约定的各项报酬。

4.2建设管理单位有权要求业主提供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各项工程资料。

4.3建设管理单位应根据本合同和附件1的要求和约定,认真负责履行业主的委托服务和相应职责,代表业主负责组织实施本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按时向业主交付符合施工合同约定质量等级的工程。

4.4建设管理单位应认真地尽职和行使职权,并具有履行本合同所需的相关业务资格。

4.5 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做好与规划、国土、征地拆迁、航道、港务、市政管理、电力管廊、环保、环卫、绿化等部门的协调工作以及迎接上级各部门的检查和考核的各项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6建设管理单位按本合同约定派出满足本工程服务需要的机构及人员,主要人员的资格应报业主批准认可,向业主报送委派的项目管理经理及其他派出人员名单、服务工作大纲(详见附件2)与工作计划,完成本合同所约定的委托服务各项业务。

4.7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应按双方约定,定期向业主报告有关工作情况。建设管理单位为本工程管理服务所派出的主要人员在合同期间,原则上不得从事本合同以外的工作。但在完成本合同主要工作量的80%后,建设管理单位在事先征得业主的同意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项目的管理人员进行适当的调整。

4.8建设管理单位应根据业主的要求,按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规模、设计标准和本工程的目标成本,组织工程的实施建设;并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要求和规定,接受业主委托,办理工程实施的有关手续,实行投资目标成本控制。

4.9建设管理单位在项目建设管理中,对自身或承包商提出的变更事项如涉及工程投资、建设标准等问题的,应按南沙区政府和区水务局有关变更管理的规定和指引处理。如涉及工期、质量等重大问题的,应在充分维护业主权益的基础上妥善处理,并及时报业主备案核定。

4.10如建设管理单位在报送各类报表、提供数据资料过程中有迟报、漏报、重报、错报现象,业主有权对建设管理单位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

4.11未征得业主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和本合同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五章 业主的职责

在本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业主应当积极配合与支持建设管理单位的工程管理工作,业主主要负有以下职责:

5.1 工程组织工作

5.1.1负责工程的立项,协助建设管理单位组织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评审。

5.1.2负责审查工程建设总体计划及建设管理工作大纲。

5.1.3负责审查工程设计工作管理规划和信息管理系统。

5.1.4负责筹集工程建设资金。

5.1.5确定建设管理模式。

5.2 工程前期阶段工作

5.2.1配合建设管理单位进行工程征地拆迁的管理与协调,配合建设管理单位办理土地移交手续,负责提供有关征地拆迁文件和资料。

5.2.2配合建设管理单位办理与工程建设实施必需的规划、国土、征地拆迁、航道、港务、市政管理、电力管廊、环保、环卫、绿化等部门的报建、报批工作及施工图报建工作。负责统筹与本工程同步实施的各种市政配套设施(如供水、煤气、电力、电信等)的信息交流及建设管理工作。

5.2.3配合建设管理单位做好本工程实施需涉及到环境影响评价等有关前期论证工作,配合与上述有关部门的报批、协调及联络工作。

5.2.4负责协调工程前期工作中各相关单位之间的关系。

5.2.5 协助建设管理单位组织协调建设用地的勘测定界工作以及办理合法用地手续。

5.2.6负责总体协调各种规划、国土报建等批复意见的信息交流与共享工作。

5.3 工程招标工作

5.3.1审定建设管理单位拟定的招标项目、招标计划(方案)、招标方式等。

5.3.2负责审定各类工程招标文件(含评标、定标办法),审定评标委员会业主专家名单。

业主可视实际情况派员出席评标等会议,业主对违规操作的评标结果和中标人有最终否决权,并根据评标结果依法确定中标人并核发中标通知书。

5.3.3参与审查投标单位资质和条件。

5.3.4负责签发招标信息和投标邀请书。

5.3.5定标并核发中标通知书。

5.4 工程合同管理工作

5.4.1审定并签订本工程的相关合同管理办法,并监督履行。

5.4.2审定本合同涉及的各专业系统的设计、设计咨询、施工、监理、供货及其他相关的专业合同。

5.4.3审定建设管理单位提交的合同付款方式,审核签认付款凭证,并负责与财政等相关部门进行协调。

5.4.4参与有关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变更以及索赔等合同管理工作。

5.5 财务管理工作

5.5.1协助建设管理单位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规定,对工程进行会计核算,按照财务、会计要求归档。

5.5.2 协助建设管理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本工程的财务决算工作。

5.6 工程设计阶段工作

5.6.1协助建设管理单位组织工程概算、预算和决算的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5.6.2负责本项目工程量的最终审定。

5.6.3负责组织工程技术攻关和相关课题研究。

5.6.4协助建设管理单位组织不同工程项目、不同设计单位之间的技术协调工作。

5.7 工程实施阶段工作

5.7.1负责审定涉及工程投资、建设规模与标准、建设工期等重大问题及其变更事项。

5.7.2负责相应职责范围内的工程实施阶段的投资控制。

5.7.2.1负责相应职责范围内的工程施工期间变更设计管理工作。

5.7.2.2审定工程量和工程款项的支付,并负责协调支付工程款项的财政等相关部门。

5.7.3审定工程建设计划和工作进度表,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督落实。

5.7.4参与工程实施阶段的质量、安全控制,积极参加有关工程会议,并配合工程实施各参与或相关单位、部门(含施工、监理、设计、实施现场相关企事业单位、交通等)之间的协调管理工作。

5.8 工程完工阶段的工作

5.8.1参与工程的各项验收,监督和检查各参建单位按规范规程组织验收。

5.8.2 负责提交工程验收的有关规定和程序。

5.8.3审定建设管理单位提交的工程验收报告。

5.8.4 审定工程结算并协助建设管理单位组织工程结算评审工作。

5.8.5审批甩项工程的实施。

5.8.6 协助建设管理单位办理工程移交。

5.9 工程完工后阶段的工作

5.9.1负责委托使用(或运营)单位进行运营调试,确保工程安全、顺利地投入使用。

5.9.2作为国家规定的工程审计主体一方,应积极主动配合审计部门的工作,并承担该项目业主职责范围内相应的工程审计责任。

5.9.3负责审定本项目财务决算。

5.9.4监督工程档案的编制与交付。

5.9.5 协助建设管理单位组织和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第六章 建设管理单位的职责

建设管理单位应根据项目建设管理的相关要求(附件1),在正式接受业主的委托至本合同规定的合同终止期限内,认真履行本章合同条款的职责和约定,具体负责本工程的建设管理。

6.1 工程组织工作

6.1.1协助业主的立项工作。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及组织相应的评审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6.1.2负责制定和完善工程建设总体计划及建设管理工作大纲。

6.1.3负责制定工程设计工作管理规划和信息管理系统。

6.2 工程前期阶段工作

6.2.1在业主的配合下,负责组织工程征地拆迁的管理与协调,负责接收工程用地并办理有关手续,向承建单位移交工程用地,并在工程建设中作为主要参与方开展需涉及到的协调和监管工作;负责工程实施所需的管线迁移及绿化临时迁移工作。

6.2.2负责办理与工程建设实施所需的规划、国土、征地拆迁、航道、港务、市政管理、电力管廊、环保、环卫、绿化等部门的报建、报批工作及组织施工图审查。

6.2.3负责组织防洪评价及环境影响评价等有关前期论证工作;具体负责与有关部门的报批、协调及联络工作。

6.2.4应有专人负责工程前期工作的日常管理,负责协调工程前期工作中各相关单位之间的关系。

6.2.5 负责组织实施建设用地的勘测定界工作和办理合法用地手续。

6.2.6 具体负责协调各种规划、国土报建等批复意见的信息交流与共享工作,以及协调工程前期工作中各相关单位之间的关系。

6.2.7无条件承接业主另行委托的工作任务,相关工作合同(职责、劳务费等)按规定另行约定。

6.3 工程招标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政策所规定的质量终身制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科学、择优”的原则,负责组织开展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按照《南沙区小型工程管理办法》,可以通过摇珠方式产生工程有关服务单位的,由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办理摇珠事宜并负责在区招标办备案。

6.3.1负责督导招标代理单位拟定招标项目、招标计划(方案)、招标方式和招标文件等,并报业主审核确认。

6.3.2负责督导招标代理单位开展以下工程招投标工作:

6.3.2.1办理招标项目申请;

6.3.2.2编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评标与定标办法;

6.3.2.3督促设计、咨询单位出具施工预算,并在此基础上对设计、咨询单位提出的预算进行审查,出具建议投标限价;

6.3.2.4组织审查投标单位资质和条件;

6.3.2.5组织发布招标信息;

6.3.2.6组织拟定投标单位和投标邀请书;

6.3.2.7组织按照广州南沙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的有关规定,随机抽取评标专家,推荐评标组成人员;

6.3.2.8组织评标工作,出具评标报告;

6.3.2.9依据评标结果推荐工程中标人。

6.3.2.10将评标结果公示。

6.3.2.11招标过程的一切资料的备案工作。

6.4 工程合同管理工作

6.4.1建设管理单位对各类合同应负有管理、审核及跟踪协调的责任;要建立各类合同台帐,做好对合同核对工作,定时向业主报送有关合同签订情况的报表。负责研究建立本工程的合同管理办法,并严格履行,使其发挥作用

6.4.2负责编制本合同涉及的各专业系统的设计、设计咨询、施工、监理、供货及其他相关的专业合同,维护业主的合法利益,规避合同风险。并作为建设管理单位方参与签订上述与本项目实施相关的各类工程合同。

6.4.3负责提交合理的合同付款方式送业主审批,审核签认付款凭证,要建立有效的支付台帐,定期主动与业主方核对支付情况。

6.4.4跟踪和审查工程总投资的变动情况。

6.4.5负责有关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变更以及索赔等合同管理工作。

6.5 工程设计阶段工作

6.5.1负责对设计单位设计进度、咨询单位的咨询进度和设计质量的管理、咨询质量的管理、监督与考核。

6.5.2负责审查勘察设计工作大纲。

6.5.3负责组织工程设计图纸的审查与评审及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并组织工程设计单位根据工程设计评审意见,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优化修正。

6.5.4负责组织工程设计单位对工程投资估算、工程概算和施工预算的编制进行审查和修正;积极配合业主组织做好工程概算、预算和决算的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6.5.5负责本项目工程量的审核认定,负责出具工程技术规划与计量支付细则。

6.5.6协助业主组织工程技术攻关和相关课题研究。

6.5.7负责工程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图纸、设计说明、工程概预算等)的规范管理工作。

6.5.8负责工程设计咨询审查单位的管理工作,督促咨询单位的工程概算与施工图预算的审查工作。

6.5.9按业主的要求负责项目规划报批、国土报批、环评报批等工作。

6.5.10负责督促设计单位、咨询单位做好现场施工的配合,特别是设计人员现场到位的管理。

6.5.11负责督促设计单位、咨询单位对竣工验收的质量评估工作,并出具评估报告。

6.6 工程实施阶段工作

6.6.1负责相应职责范围内工程实施阶段的投资控制。

6.6.1.1负责将工程建设成本控制在目标成本内,合同变更须严格按照南沙区政府和业主的变更规定和指引处理;负责相应职责范围内工程变更设计管理。

6.6.1.2遵照业主及政府财政部门有关财政资金集中支付规定的付款手续和审批程序,负责工程量和工程款项支付的审核,并报业主最终核定。向业主提交的各项工程款申请支付表,应认真审核和核对,确保数据无误。

6.6.2负责工程实施阶段的进度、计划控制。

制订工程建设计划和工作进度表,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不断加以完善、修正。指导和检查工程的进展情况和急需解决的问题,按计划组织实施,动态跟踪,及时纠偏,完成工程进度目标。

6.6.3负责工程实施阶段的质量、安全控制。

督促相关单位制定完善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使之有效运转;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安全目标,与工程质量、安全有关的全部工作均应处于受控状态。

6.6.3.1督促承包单位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手续。

6.6.3.2配合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开展工作。

6.6.3.3积极配合与协助业主办理工程受监手续。

6.6.3.4督促承包单位制定组织机构、有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工程质量控制程序和质量责任制落实等书面管理制度,并督促、检查承包单位落实执行。

6.6.3.5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大纲和监理细则。

6.6.3.6 负责对各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监理质量进行控制,对监理工作制度的落实进行检查、监督。

6.6.3.7负责对承包商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加强对质量行为和质量责任制履行情况检查,加强对建设工程结构安全的质量检测和原材料的检测。对在工程实施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责任人扣除工程款5000元至10万元的处罚。

6.6.3.8负责工程实施阶段的文明施工与安全生产工作,对承包商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制度的落实贯彻进行检查监督与考核。

6.6.4负责召开有关工程会议,负责工程实施各参与或相关单位、部门(含施工、监理、设计、实施现场相关企事业单位、交通等)之间的协调管理工作。负责施工期间交通组织等协调工作,确保交通顺畅。

6.6.5负责工程的知识和信息管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制定完善高效的工程建设信息的采集、分析、归纳、处理、共享、决策和反馈系统,以利于各方掌握最新的工程建设情况。工程实施后建立工程建设档案,为今后工作提供参考和决策依据。

6.6.6负责与其他建设工程交叉作业的协调管理,在工程实施期间,若本工程与其他工程在工作面上存在交叉、重叠问题时,建设管理单位应及时、主动协调各相关单位、部门之间的关系;管理好交叉施工中的工作。

6.7 工程完工阶段的工作

工程验收是全面检验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也是检查建设管理单位及其承包商合同履行情况的重要考核标准。

建设管理单位是工程验收的主体单位,负责组织工程的各类验收。

6.7.1验收依据:

按照国家、广东省、广州市及南沙区制定的有关验收规范与规定组织工程验收,包括但不限于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备技术说明书、施工承包合同、协议、现行的工程验收规范。

6.7.2验收程序:

按照有关规范规程及南沙区制定的有关验收规定与程序组织工程验收。

6.7.3负责提交各类验收报告,办理验收的一切相关手续,并向验收备案部门备案。

6.7.4建设管理单位要确保完成合同中约定的各项内容,有关部门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由建设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全部整改工作,使工程达到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

6.7.5甩项工程:

因各种原因,一些零星工程不能按时完成的,但不影响本工程的正常使用(或运营)时,经业主批准,可同意对主体工程办理验收手续。建设管理单位应妥善处理甩项工程的继续实施与主体工程验收、使用(或运营)的关系,加强管理,限期完成。

6.7.6负责组织工程结算编制和送审工作。

6.7.7 负责办理工程移交工作。

6.8 工程完工后阶段的工作

6.8.1协助业主委托的使用(或运营)单位进行运营调试,确保工程安全、顺利地投入使用。

6.8.2作为国家规定的工程审计主体一方,应积极主动配合审计部门的工作,并承担合同约定的建设管理服务范围内的工程审计责任。

6.8.3负责组织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送审工作。

6.8.4负责工程档案的编制与交付。

6.8.4.1建设管理单位应按照第6.8.4.5条的有关规定与要求,完整地收集、积累与本工程相关的技术文件资料,建立完整系统的工程档案,全面负责档案规定资料的管理、编制、验收及移交工作。

6.8.4.2建设管理单位应建立档案管理网络,落实档案管理人员。应有一名技术负责人分管档案工作;指定有责任心、懂专业技术的人员具体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各设计、施工、设备供货单位应有专职档案管理人员。

6.8.4.3建设管理单位应制定出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和实施措施,确保工程档案工作与工程建设进程同步,确保工程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与系统性。

6.8.4.4建设管理单位应负责工程档案编制过程中的检查、督促和验交工作,负责工程档案的国家验收工作。

6.8.4.5建设管理单位应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0号令)、《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 50328-2001)、《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穗府[1996]87号)、《广州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指南》(试行,20##年 6月)及广州市城建档案馆的相关要求,负责编制工程档案(原件)。应在规定竣工验收后的六个月内及时向广州市城建档案馆和业主送交相应的工程档案。向业主移交工程档案时应提供广州市城建档案馆的验收合格证明。

6.8.4.6建设管理单位必须在与业主签订本合同后一个月内,向业主提交工程档案管理负责人、管理员名单和档案管理办法;并在设计、施工、设备供货合同签订后的一个月内提交中标单位的档案管理人员名单和实施办法。

6.8.5完成本工程建设和使用(或运营)的移交工作。

6.9 计划和统计工作

6.9.1做好本工程所有资料的收集、保管、整理工作。对业主所需的工程资料,建设管理单位应及时提供,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6.9.2按照规定的格式采用书面形式(附电子文档)向业主报送与工程建设实施有关的信息与问题建议。建立工程建设的日常汇报制度。

6.9.3按有关部门要求,积极配合业主编报有关计划统计报表和工程资料。

6.9.4 负责做好本项目的支付财务统计工作,每月的第五个工作日报上一月份支付台帐报表给业主。

6.9.5向业主提交的各项工程资料及工程款申请支付表,建设管理单位应认真审核和核对,确保资料和数据无误后再递交业主。

6.10 其它授权内容

6.10.1在规定的工程保修期限内,负责检查工程质量状况,组织鉴定质量问题责任,督促责任单位维修。

6.10.2建设管理单位的服务报酬和相关工程建设资金的支付使用若要求社会审计,建设管理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部门的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6.10.3业主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七章 服务报酬与资金的支付使用

项目管理正常服务酬金暂定为      元,以财政部门审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费并下浮     (按中标下浮率)为准。

7.1 项目管理服务费按工程实施阶段分配比例如下

7.1.1   从立项阶段委托建设管理业务的,项目立项阶段占10%,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占10%,项目招投标阶段占10%,项目施工及收尾阶段占70%。

7.1.2   从初步设计阶段委托建设管理业务的,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占20%,项目招投标阶段占10%,项目施工及收尾阶段占70%。

7.1.3   从招投标阶段委托建设管理业务的,项目招投标阶段占20%,项目施工及收尾阶段占80%。

7.1.4   从施工阶段委托建设管理业务的,项目施工及收尾阶段占100%。

7.2 项目管理正常服务酬金支付方法

7.2.1   本项目不支付预付款。

7.2.2   按照南沙区和业主制定实施的工程款支付制度,根据项目建设管理业务委托起始阶段,严格审核经验收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作)量对应的工程进度比例支付进度款。按照项目管理服务合同价格对应阶段,立项、初步设计、招投标阶段工作完成后按工作进度比例的100%支付进度款,施工及收尾阶段按工程施工进度的80%支付进度款。

7.2.3   工程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后,项目管理服务费最多支付至合同项目管理服务费的80%。

7.2.4   工程结算书经财政部门审定且工程档案资料整理完成后,项目管理服务费最多支付至合同项目管理服务费的90%。

7.2.5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且工程保修期满验收合格后15天内,支付项目剩余应支付的项目管理服务费。

7.2.6   由于南沙区实行工程款集中支付,业主不承担非业主原因引起的支付延误责任。

7.2.7   项目管理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由项目管理人投保,相关费用已包含在项目管理服务酬金内。

7.3 合同变更引起的项目管理服务酬金按以下方式调整:

7.3.1 因合同变更(不含项目部分或全部合同内容甩项)和合同工期变化引起的项目管理工作量变化原则上不调整项目管理服务费。

7.3.2 项目部分或全部合同内容被甩项,应相应扣减项目管理服务费。

7.3.2.1 立项、初步设计、招投标阶段,建设管理业务委托后立项、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尚未开展工作,项目被甩项的,扣除全部项目管理服务费。

7.3.2.2立项、初步设计、招投标阶段,建设管理业务委托后立项、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已经开展部分工作,项目被甩项的,如初步设计概算已经财政部门审定,按立项、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实际工作进度比例支付项目管理服务费;如初步设计概算未经财政部门审定,以项目管理服务委托合同项目暂定总投资为依据确定的暂定项目管理服务费为基础,按立项、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实际工作进度比例支付项目管理服务费。

7.3.2.3 项目施工阶段部分或全部合同内容甩项,根据招标时依据的施工图预算书,按照甩项部分占总预算的比例相应扣减施工及收尾阶段项目管理服务费,但发生合同外增加项目及业主原因造成的施工工期延误时,被扣减的项目管理服务费应予以减少,但减少额最多不超过被扣减额。具体按下式计算:

B=A·(C-D )/E-A·F·H/(E·G)(当B>0时)或B=0(当B<0时)

A—合同施工阶段正常项目管理服务费(元);

B— 因项目部分或全部合同内容甩项需要扣减的项目管理服务费(元);

C— 招标时甩项部分施工预算(元);

D—合同外增加项目经业主审定的变更预算(元);

E— 招标时施工图总预算(元);

F—  项目被延误部分施工预算或经业主审定的变更预算(元);

G—项目被延误部分按投标文件确定的工期(天);

H—项目被延误部分因业主原因被延误工期(被延误部分甩项的,以业主甩项通知为准计算)(天);

7.4 合同非正常终止时,最终结算应支付的项目管理服务酬金按以下方式计算:

I=J-K+L

I—   最终结算应支付的项目管理服务费(元);

J—   按第七章第7.2条和第7.3条合同正常履行时应支付的项目管理服务酬金(元);

K—              按合同约定项目管理人应向业主支付的违约金或赔偿金(元);

L— 按合同约定业主应向项目管理人支付的违约金或赔偿金(元)。

无论何种原因,工程施工项目管理服务费最高不超过概算项目管理费审定额。如果按规定项目管理费结算价需要财政部门审定,则项目管理服务费最终结算价以财政部门审定为准。

7.5 项目管理服务费的使用应符合《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项目管理服务费包含了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各类协调、检查考核及有关会议费用。

第八章 项目建设管理的其他约定

8.1 项目管理经理及人员

8.1.1项目管理经理

8.1.1.1为了执行本合同,建设管理单位应指定一位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高级职员作为本工程的项目管理经理。

8.1.1.2项目管理经理应被视为已取得了充分的授权,并可全权代表所派出方(建设管理单位)。

8.1.2人员的更换

8.1.2.1建设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承诺中的项目管理架构表安排项目管理人员,确保人员到位,并且不得随意更换。如有必要更换,则需在事先征得业主的同意后,建设管理单位应立即安排一位具有同等能力的人员来替换。

8.1.2.2此类更换要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申述正当的更换理由。

项目管理经理及人员投入必须符合合同附件的要求。

8.2 工程保险

8.2.1由业主安排的工程保险

针对工程实施的具体要求与特点,由业主安排的工程保险应按业主的实际指示要求进行投保,相关工程保险费用由业主支付。

8.2.2由承包商安排的工程保险

8.2.2.1工程施工承包商在工程中使用的工程设备、机械和机具的保险由工程承包商自行投保安排。

8.2.2.2承包商所雇员工在工程实施期间的人身意外伤亡的保险由承包商自行安排投保。

8.2.2.3承包商为工程提供的设备运输险由承包商自行安排投保。

8.2.2.4工程设备承包商应为其供应本工程的设备投保,使其免受一切损失和损害;该项保险的最低限额不应低于全部重置(包括运至现场)价值。该项保险应保证每项设备运往现场过程中以及设备停留在现场或附近期间,均处于被保险之中。

8.2.2.5建设管理单位督促承包商办理上述保险。

8.2.3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办理业主安排投保的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的理赔手续,建设管理单位根据事故性质决定向承包商支付理赔款的金额,实际支付金额与保险公司理赔金额的差额,用于冲抵建设成本。

8.2.4 建设管理单位因理赔不力,给业主造成损失,业主将对建设管理单位酌情予以处罚。

8.3 工程使用(或运营)

在工程交付使用(或运营)的前,业主应委托具有资质、能力、经验和业绩的使用(或运营)单位介入本工程的使用(或运营)前期准备工作。建设管理单位在工程正式移交前有责任和义务配合、协助受托的使用(或运营)单位做好使用(或运营)前期交接工作,并提供工作便利。

第九章 合同一般规定

9.1 一般规定

9.1.1本合同文件使用中文(简体)书写、解释和说明。

合同遵循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广东省、广州市的有关法律、法规。

合同规定的货币:人民币。

9.1.2知识产权

9.1.2.1各方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另一方有权为工程实施和预定的目的使用此类文件。

9.1.2.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工程建设需要进行技术开发的,由业主作为技术开发的业主或委托建设管理单位与研究开发单位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支付费用,有关知识产权由业主和建设管理单位与研究开发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9.1.3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守约方赔偿有关损失。

9.1.4利益的冲突

9.1.4.1除非得到业主书面同意,建设管理单位及其职员不应获得也不应接受合同约定以外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利益和报酬。

9.1.4.2业主或建设管理单位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得泄露另一方申明的秘密,建设管理单位亦不得泄露第三方申明的秘密。

9.1.4.3业主或建设管理单位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中约定的另一方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9.1.5通知

9.1.5.1本合同的有关通知应采用书面的形式,并从在本合同写明的地点收到时生效。

9.1.5.2一方在收到另一方的书面通知后,应根据通知中所述内容的紧急程度,在一合理的期限内予以书面答复,除双方另有约定,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9.1.6 双方之间的任何通知、公函、指示、同意、批准、证明、办法或决定,除另有说明者外,均应采取书面形式,并按照商定的方式送达并取得收据证明,且不应被无故扣压或拖延。书面形式指的是任何手写、打字或印刷资料,包括商定的电子传送文件。

9.1.7出版

在不损害业主权益的前提下,建设管理单位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与工程和服务有关的材料(与本工程、本合同有关的保密资料除外)。

9.1.8不可抗力

9.1.8.1本合同“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9.1.8.2因不可抗力不能履约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1.8.3一方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相应责任。

9.1.8.4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9.2 合同的生效、开始和完成、变更与终止

9.2.1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起正式生效。

9.2.2合同开始和完成

除根据合同的有关约定可延期外,服务必须在合同所规定的时间或期限内开始和完成。

9.2.3合同变更

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对本合同进行书面变更或修正补充。

9.2.4合同终止

本合同的终止不应损害或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或索赔以及责任。

9.2.5撤销、暂停或终止

9.2.5.1业主的通知

9.2.5.1.1至少在30天前业主可通知建设管理单位暂停全部或部分服务或终止本合同,建设管理单位应立即对停止服务且将支出减到最小的事宜做出安排。

9.2.5.1.2如果业主认为建设管理单位没有正当理由而未履行其合同义务时,他可通知建设管理单位并说明发出该通知的原因。如果在20天内业主未收到满意的答复,则他可发出进一步的通知,直至终止本合同,但该进一步的通知应在业主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天内发出。

9.2.5.2建设管理单位的通知

在下列9.2.5.2.1、9.2.5.2.2情况下,当建设管理单位向业主发出通知至少15天后,建设管理单位可发出进一步的通知,在进一步通知发出至少45天后,他才能终止本合同,或在不损害其终止权利的情况下,可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履行全部或部分的义务。

9.2.5.2.1当支付单据应予支付的日期后30天,他仍未收到届时未提出书面异议的那一部分款项时;

9.2.5.2.2根据合同有关约定,当服务己暂停且暂停期限已超过182天时。

9.2.5.3 合同撤销、暂停或终止引起的本合同业主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变动的支付原则,由合同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解决。

9.3 争议的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章 违约处理

10.1业主违约,应支付给建设管理单位违约金。

违约金:每次叁仟元

10.2 因业主延期支付项目管理服务酬金而向建设管理单位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办法:延期支付的项目管理服务酬金金额×拖欠天数×同期银行贷款日利率

10.3 建设管理单位违约,应支付给业主违约金。

违约金的支付采取扣减项目管理服务酬金的方式,同时给建设单位带来经济损失,由建设管理单位负责赔偿,赔偿金为直接经济损失×10%。

因建设管理单位违约,违反规定,发生不良行为,给业主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按以下方式处理(不在建设管理服务企业库的,免予在库服务资格处罚但记录不良行为并按市场主体不良行为处理有关规定执行):

(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1次轻微不良行为,给予警告和暂停在库服务资格1个月,整改完成前不予拨付建设管理服务费的处罚:

1、 被各级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不良行为,积极整改,对建设管理工作造成一定影响和后果1次的。

2、 未能及时发现质量和安全问题或隐患(可能造成最严重后果尚未构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或发现质量和安全问题或隐患未能及时督促承包人整改或暂停施工的;

3、 其他发生违反规定,未依法依规和依据合同及建设管理单位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和业主公布实施的有关制度、办法、指引等开展水利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行为,情节轻微,积极整改,对工程实施造成一定影响和后果累计1次的;

(二)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1次比较严重不良行为,给予通报和暂停在库服务资格6个月,扣除建设管理服务费10%,整改完成前不予拨付建设管理服务费的处罚:

1、 未督促监理人依照施工合同文件对进场的施工人员和施工机械设备进行核查的;

2、 未按承诺和合同及时选派满足建设管理工作要求的项目管理经理、造价工程师、项目管理工程师、项目管理员、安全员、资料员等组建项目建设管理机构,进驻现场的;

3、 工程开工前未向业主报送符合实际和规定要求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大纲和可操作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细则的;

4、 未履行相关手续,擅自更换项目管理经理和项目管理工程师的;

5、 本工程具备开工条件时未督促监理人及时签发开工令(开工通知),延迟达到合同工期1/20或5天及以上的;

6、 发现承包人工期、质量、安全、进度、变更、档案管理、环保、工程保修等方面存在问题或其他违反承包合同的行为,未及时依法依规和按照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和项目管理合同文件进行处理或处理力度不够的;

7、 未能及时发现质量和安全事故问题或隐患的;

8、 建设管理单位人员空岗或巡视不到位的;

9、 建设管理单位越权审批的;

10、    未按规定或业主要求报送项目建设管理月报及其他相关材料的;

11、  未按规定进行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移交的;

12、  被各级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不良行为,拒不整改、整改不力,对建设管理工作造成较大影响和后果1次的。

13、  拒签业主文件或拒绝执行业主已经生效的指令(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的指令除外)的。

14、  其他违反规定,未依法依规和依据合同及建设管理单位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和业主公布实施的有关制度、办法、指引等开展水利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行为,情节比较严重,拒不整改、整改不力,对工程实施造成较大影响和后果1次的;

15、  有第(一)项所述情形累计2次的。

(三)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1次严重不良行为,给予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处理和暂停在库服务资格1年,扣除建设管理服务费20%,整改完成前不予拨付建设管理服务费的处罚:

1、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人员无相应岗位证书的;

2、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人员和常规检测设备不满足相关项目建设管理需要的;

3、 未督促监理单位按规定进行旁站监理或督促不力的;

4、 未按规定组织平行检测的;

5、 未督促监理单位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和督促落实或督促不力的;

6、 发现质量和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监理人和承包人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7、 设计人、监理人和承包人拒不执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指令,未及时向业主上报和依据合同对违约方进行处罚的;

8、 利用工作便利与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9、    隐瞒有关情况、拒绝提供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10、  建设管理单位人员利用执 (从)业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设计人、监理人、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财物的;

11、  建设管理单位人员与设计人、监理人、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12、  建设管理单位人员非法泄露本工程应当保守的秘密的;

13、  建设管理单位人员故意刁难设计人、监理人、承包人,以谋取私利的;

14、  被各级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不良行为,拒不整改、整改不力,对建设管理工作造成重大影响和后果1次的。

15、  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被审计、稽查、纪检、监察等部门确认但未被问责的,或发生一般举报投诉并被确认有效的。

16、  其他违反规定,未依法依规和依据合同及建设管理单位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和业主公布实施的有关制度、办法、指引等开展水利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行为,情节严重,拒不整改、整改不力,对工程实施造成重大影响和后果1次的;

17、  有第(二)项所述情形累计2次的。

(四)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1次特别严重不良行为,扣除全部建设管理服务费,终止建设管理服务合同,给予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处理和取消在库服务资格的处罚:

1、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水利项目建设管理业务的;

2、 经业主对建设管理单位进行资质复核审查,所提交的资料无效、有虚假情况或不满足资质条件的;

3、 与设计人、监理人、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却承担本项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业务的;

4、 工程发生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

5、 因建设管理单位人员过错或管理不力,造成质量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的;

6、 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7、 蓄意损害业主或设计人、监理人、承包人利益的;

8、 与设计人、监理人、承包人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骗取国家建设资金的。

9、 其他违反第规定,未依法依规和依据合同及建设管理单位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和业主公布实施的有关制度、办法、指引等开展水利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对工程实施造成特别重大影响和后果的;

10、  被各级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不良行为,对建设管理工作造成特别重大影响和后果的;

11、  其他特别严重的工作失误或违法违规行为被审计、稽查、纪检、监察等部门确认并被问责的,或发生重大举报投诉并被确认有效的,或构成犯罪的;

12、  有第(三)项所述情形累计2次及以上的。

以上”一般举报投诉”是指:举报投诉人关于摇珠或招投标过程中存在一般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但尚不影响中标结果,或关于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存在一般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造成较大及以下经济和社会影响的举报投诉。

“重大举报投诉”是指:举报投诉人关于摇珠或招投标过程中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实质性影响中标结果,或关于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造成重大及以上经济和社会影响的的举报投诉。

以上”一定影响和后果”是指:不良行为情节轻微,经整改后,工程实施所受影响轻微,尚未造成不良经济和社会影响,因建设管理单位过错违反建设管理工作目标符合附表关于工程实施中违反建设管理工作目标认定标准所列情形的。

“较大影响和后果”是指:不良行为情节比较严重,经整改后,工程实施受到较大影响但尚未受到实质性影响,造成一定经济和社会影响,因建设管理单位过错违反建设管理工作目标符合附表关于工程实施中违反建设管理工作目标认定标准所列情形的。

“重大影响和后果”是指:不良行为情节严重,经整改后,建设管理工作受到实质性影响,但建设管理工作仍可以继续推进,造成严重经济和社会影响,因建设管理单位过错违反建设管理工作目标符合附表关于工程实施中违反建设管理工作目标认定标准所列情形的。

“特别重大影响和后果”是指:不良行为情节特别严重,且已经不具备整改条件,对工程实施造成特别严重经济和社会影响,因建设管理单位过错违反建设管理工作目标符合附表关于工程实施中违反建设管理工作目标认定标准所列情形的。


附表:工程实施阶段违反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目标认定标准

备注:1、质量或安全问题或隐患的等级以可能造成的最高质量或安全事故等级来确定,质量缺陷等级以返工所需的施工直接费来确定,一般质量缺陷为5万元(含),严重质量缺陷为5-10万元(含),特别严重质量缺陷为10-20万元。


第五部分  合同附件

附件1  业主的要求

业主对建设管理单位的项目建设管理要求主要有以下方面:

1、对建设管理单位人员组织机构的要求

2、对建设管理单位工作管理大纲的要求

3、对建设管理单位加强设计管理的要求

4、对建设管理单位加强投资控制的要求

5、对建设管理单位加强质量控制的要求

6、对建设管理单位加强进度控制的要求

7、对建设管理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的要求

8、对建设管理单位加强招投标工作的要求

9、对建设管理单位加强合同和信息管理工作的要求

10、对建设管理单位加强工程索赔管理工作的要求

ll、对建设管理单位加强设备采购工作的要求

12、对建设管理单位加强协调管理工作的要求

1、对建设管理单位人员及其他投入的要求

1.1对建设管理单位机构的要求

1.1.1业绩和成效

建设管理单位应保证现时的管理技术水平和管理力量,与以前的工作业绩和工作成效有良好的继承关系,并且有能力使这些经验运用到本工程的建设实施中。

1.1.2专业配套能力

建设管理单位应该配备齐全、稳定、高水平的专业技术与管理力量,并得到业主的认可。

1.1.3管理水平

建设管理单位应在工程管理工作开展过程中,全面执行质量保证程序。在与业主及各相关单位开展工作前,编制有针对性的工作接口文件,使建设管理单位所有的管理工作,均处于受控状态。

1.1.4对分包单位的管理

建设管理单位若对本项目的专项工程有管理分包的需求,应先征得业主的认可,且建设管理单位应对所有管理分包单位遵守本合同的行为负责。建设管理单位对管理分包单位的行为或违约一并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1.2对建设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要求

1.2.1具有与建设管理相对应的学历和多学科专业知识。

1.2.2具有丰富的工程建设实践经验。

1.2.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1.3对项目管理部的要求

1.3.1项目管理经理负责制:建设管理单位委派的项目管理经理是项目管理全部工作的负责人,是建设管理单位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实现综合目标的主要责任者,建设管理单位的组织机构应形成以项目管理经理为首的高效能的决策指挥体系;

1.3.2实事求是:建设管理单位在工作开展中尊重事实,任何指令、判断应以法律和事实为依据;

1.3.3预防为主:由于本工程的复杂性、重要性,要求建设管理单位开展工作时把重点放在“预控”上,在制定工作计划、实施项目管理过程中,对工程投资、进度、质量控制中可能发生的问题要有预见性和超前的考虑,加强事前控制力度;

1.3.4诚信服务:依照既定的程序和制度,认真履行,谨慎工作、勤奋工作,为业主提供诚信的服务,维护业主利益。

为形成本工程高素质的管理队伍,项目管理部配备的人员应具有合理的专业结构、合理的技术职务和职称结构,并具有充足的高效率的管理人员。

1.3.5 针对本工程建设实施的项目管理部应按照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严格的现场作息与办公制度,根据工程实施进度,原则上保证朝九晚五的工程现场办公作息时间,并在特殊情况和要求下可作灵活调整。

2、对建设管理单位管理工作大纲的要求

2.1对建设管理单位工作大纲的要求

其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工程说明、目标规划、职责关系、项目结构分解、组织结构、建设管理单位工作义务、目标控制、管理协调工作程序。

工作大纲应具有针对性,对本工程的特殊情况和普遍情况进行剖析,充分领会业主的建设意图,结合本单位的管理体系,真正起到指导建设管理单位工作的作用。

工作大纲是针对本工程来编写的,而工程的动态性较强,决定了工作大纲具有可变性。所以,要随着工程项目展开进行不断地补充、修改和完善,目的是使工程项目的实施能够在有效控制之下。

工作大纲在编写完成后,需要得到业主的确认或备案。业主将据此监督、检查与考核建设管理单位的工作。

2.2工作大纲的内容

建设管理单位提交的工作大纲内容应精简,具有可操作性,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2.2.1工程项目概况;

2.2.2建设管理单位的工作内容根据本合同的有关委托服务范围与职责来开展;

2.2.3投资控制,包括投资目标的分解、投资控制的流程与措施等;

2.2.4进度控制,包括项目总进度计划、进度计划目标的分解、进度控制的工作流程与措施、关键进度节点的推进与考核等;

2.2.5质量控制,包括质量控制目标的描述,质量控制的工作流程与措施等;

2.2.6合同管理,包括合同结构、合同清单、合同管理的工作流程与措施、合同执行情况的动态分析、合同争议与索赔程序,有关合同管理的表格等;

2.2.7信息管理,包括工程建设的信息流程及相应的制度、信息分类、信息管理的工作流程与措施等;

2.2.8 工程建设安全管理与文明施工管理;

2.2.9 工程风险管理;

2.2.10组织协调,包括与本工程有关的内外单位情况分析、协调程序等;

2.2.11建设管理单位的工作机构、职责分工等;

2.2.12建设管理单位工作内外制度,比如变更处理制度、施工现场紧急情况处理制度、工程款支付签证制度、日常作息办公制度、上报业主的周报月报制度等。

3、对建设管理单位加强设计、咨询管理的要求

加强设计管理是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投资、加快工程进度的关键和手段。建设管理单位的职责是加强设计管理,重点检查落实:

3.1方案阶段

3.1.1在减少拆迁的前提下确定工程选址和总平面布置;

3.1.2比选各种基础处理、基坑支护、主要建筑物选址和布置方案;

3.1.3积极主动征求规划、国土、市政管理、航道等部门的意见;

3.2初步设计阶段

3.2.1对勘察资料进行核查,确保基础资料的质量、深度和广度满足初步设计需要;

3.2.2核查设计原则是否体现方案设计批文、业主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批示;是否符合本项目的特点和要求;

3.2.3跟踪设计全过程;

3.2.4为配合招标,要求设计深度达到业主招标要求。

3.3施工图阶段

3.3.1对定测、详勘资料进行审查,确保基础资料的质量、深度和广度满足施工图设计需要;

3.3.2跟踪设计全过程,对设计单位分批提交的施工图纸设计文件进行全面核查,对设计文件的说明部分、图纸部分作为重点核查内容。

3.4施工配合阶段

3.4.1检测派驻配合施工人员到位情况;

3.4.2对设计变更的必要性、可行性与合理性作出评价;

3.4.3及时办理设计变更手续。

要根据本工程的具体情况,明确设计进度计划,以便双方能够更有效的进行设计和施工的管理。

在整个工程的设计管理中要充分体现以下几项原则和指导思想:“以人为本,功能合理”的原则,保持该工程的实施建设与周边环境和土地利用开发相融合,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原则,采用先进而又成熟的技术,保证设计可靠安全;工程投资的控制关口前移,优化设计方案,提高工程投资效益,实现实际的设计管理要求。

3.5 符合设计管理目标的其他要求

4、对建设管理单位加强投资控制的要求

4.1建立完善的投资控制保证体系,确保将工程成本控制在业主要求的目标成本内。

4.2工程设计对项目投资的影响是至关重要的,任何建设工程均应以设计阶段为重点进行工程的投资控制。因此,业主要求建设管理单位在工程设计和施工的管理过程中,必须花大力气,认真研究分析影响投资的重大问题,努力调动设计咨询单位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充分发挥设计人员和科学技术的力量,实施价值工程,不断优化设计方案,力求使大量的设计变更消灭在设计阶段,从根本上控制投资。

4.3征地拆迁、管线迁移等前期工作是影响本工程投资的另一重要环节。要求建设管理单位加强事前、事中管理及事后审查。优化设计及施工组织方案,减少不必要的征地拆迁,特别是减少不必要的管线迁移,切实把前期费用控制在目标成本内。

4.4要从组织、技术、经济、合同与信息管理等多方面采取措施进行主动的、全面的投资控制,要注重技术与经济的有机结合,要形成投资控制的运行机制,制订严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审批程序,做好用款计划,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管理的水平和质量。把投资控制观念渗透到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与各个方面中。

4.5 符合投资控制的其他目标要求。

5、对建设管理单位加强质量控制的要求

质量是工程的根本所在,建设管理单位对本工程的工程质量,承担全部管理责任。要求建设管理单位采取有力措施,实现本工程的质量目标。

5.1制订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对可能的质量隐患进行事前预测和防范。

5.2采用经过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

5.3应向第三方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有关资料。

5.4不得明示或暗示第三方违反工程建设标准,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5.5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5.6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5.7如建设管理单位不履行上述要求的工作,业主将按照本合同条款的相关约定,对建设管理单位进行相应的处罚;如建设管理单位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相关规定的行为,则交由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5.8 符合质量控制目标的其他要求。

6、对建设管理单位加强进度控制的要求

1、制订科学、合理、可行的工程总体筹划控制目标,建设管理单位要建立完善的进度保证体系,实观本工程的进度目标。在综合考虑投资、质量、进度三大目标对立统一的基础上,明确本工程进度控制目标,包括工程总目标,分步、分项工程的分目标。要建立起包括业主、建设管理单位、承包单位在内的以进度计划体系为基础构成的工程进度总控制实施系统,在实施过程中要经常检查实际进度是否按计划要求进行,对出现的偏差要及时分析原因,采取综合性的措施,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合同措施以及经济手段进行有效控制,从而保证进度控制总目标的实现。

2、符合进度控制目标的其他要求。

7、对建设管理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的要求

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对本工程建设期间的安全管理。要求建设管理单位采取有力措施,应使本工程建设期间杜绝重大安全伤亡事故的发生。如因建设管理单位采取的措施不力造成安全事故的,建设管理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7.1重大安全事故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第3号令)来认定。

7.2建设管理单位在管理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各级政府对安全工作的相关规定,对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现场管理、沟槽及基坑开挖、现场防火防爆、脚手架安全、起重设备及机械设备的安全、现场电气管理、房屋拆除安全管理、高空作业等采取有效管理手段,杜绝事故的发生。

7.3建设管理单位应实施的安全防范行为:

7.3.1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各类安全生产的规章和标准;

7.3.2督促施工单位事先编制严密的安全控制计划,分析项目在各个阶段中,会带来哪些不安全因素与隐患,相应的有哪些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7.3.3配合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建立整个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网络,制定安全管理的程序;

7.3.4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的组织保证体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

7.3.5配合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检查工程承包商主要施工机械、设备等的技术性能及安全条件;

7.3.6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对所有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7.3.7审查施工方案及安全防护措施;检查安全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7.3.8监督检查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冬季防寒、夏季防暑、文明施工、卫生防疫等工作;

7.3.9定期、不定期组织安全综合检查,检查安全隐患,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整改;发现违章冒险作业、发现隐患的要立即停工整改;

7.4建设管理单位应负责本工程的治安、综合治理、卫生防疫等安全工作。

7.5建设管理单位有义务定期将工程安全生产的动态向业主上报。

7.6 符合安全生产目标的其他要求。

8、对建设管理单位加强招投标工作的要求

工程招标是一项综合性的技术经济活动,涉及面广、程序复杂、是项目建设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为此,建设管理单位要根据业主的授权范围和要求,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实行“公开、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科学、择优”的原则,严格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把关、审查,精心组织开标和评标工作,在制定评标办法和组织评标过程中努力做到招标、评标、定标的三分离,防止工程招标中腐败观象的产生,切实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权益,提高工程的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招标工作的全过程须对业主公开、透明,并应业主要求向业主提交相关专题报告。

建设管理单位在招标过程中应避免下列行为:

8.1有条件和按有关法规规定需要公开招标的,不实行公开招投标,规避招投标;

8.2在招标文件之外,向业主隐瞒,暗中要求投标单位作其他的不合理承诺;

8.3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的投标人实行歧视性待遇,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正当竞争;

8.4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情况;

8.5合同谈判中,暗中抬高合同标的,损害业主利益;

8.6招投标过程中有其他不合法行为,损害业主利益。

9、对建设管理单位加强合同和信息管理的要求

本工程建设实施的各方都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各方之间的关系均为经济关系和合同关系。在整个工程的建设管理过程中,建设管理单位的基本任务是对工程的三大目标(投资、进度和质量)进行控制,而控制的依据是合同,合同管理涉及到签约各方的权利、责任和利益。因此,要始终把合同管理放在项目管理的核心地位。

9.1要把合同管理与投资控制有机地结合起来。

提高合同的履约率是合同管理的核心,也是投资控制的前提。首先,要求每一个合同中,凡是涉及到投资、质量、进度的内容,都需要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尽可能的定量化,避免歧义和争议。其次,在合同中要对合同目标出现偏差后的情况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和措施。

9.2要把合同管理与招标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合同管理并不是在合同签订之后才开始的,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文件都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因此,应在招投标阶段就要求具有强烈的合同意识,保证合同条件的完整性、准确性、严格性、合理性与可行性。

9.3要把合同管理制度化、法制化和信息化结合起来。

市政工程建设需涉及到诸多不同部门不同类型的合同。因此,要求改变应用行政手段和方法来组织和管理工程建设的传统模式,而需要更多地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现代化工具来加强合同的管理,提高合同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9.4建设管理单位要及时地与各方签订合同,要建立各类合同台帐,做好对合同核对工作,定时向业主报送有关合同签订情况报表。

9.5工程资料管理

建设管理单位须建立工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和实施措施,按照8.4条要求建立完整系统的工程档案,及时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相关技术文件资料予以分类整理、归档,确保工程档案工作与工程建设进程同步,确保工程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与系统性。

10、对建设管理单位加强工程索赔管理的要求

    10.1索赔是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既定的义务,或者由于对方的行为使权利人受到损失时,要求对方补偿损失的权利。

    10.2建设管理单位尽可能避免索赔事件的发生,应避免被承包商索赔,若承包商提出的索赔要求经核实属建设管理单位失职,业主将追究建设管理单位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此罚金将在建设管理单位服务报酬中扣除(罚金最多不超过服务报酬)。

10.3建设管理单位应对可能发生的索赔进行预测,及时向业主报告,尽量采取一切措施,进行补救,及时启动反索赔程序,避免索赔事件的发生。

10.4建设管理单位必须注意工程资料的积累,积累一切可能涉及索赔论证的资料,留下书面资料,建立严密的工作档案和日记,以事实和数据来处理索赔事件。

10.5及时、合理地处理索赔,不使矛盾扩大化和复杂化。

10.6加强主动管理、事先管理,减少工程索赔。

11、对建设管理单位加强协调管理工作的要求

项目建设管理中的统一组织协调工作是建设管理单位的一项重要职能。由于本工程项目综合性较强、时间紧、技术有难度、工程较复杂,要求建设管理单位在建设管理过程中充分体现精干、高效、务实、廉洁的作风,通过建立科学的管理组织模式,实行规范化、制度化管理,针对不同阶段,采取不同的管理模式、组织形式协调方式,加强工程前期组织协调、设计协调、施工协调,充分发挥工程建设各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最大程度上满足或超过业主对工程建设的各项预定目标。

附件2  建设管理单位工作大纲

根据业主的委托服务内容、职责及要求,建设管理单位应充分发挥自身的项目建设管理优势,结合南沙区现时建设模式和本工程的实施特点于   月前编制完成建设管理单位工作大纲(工程建设大纲),报业主审定后组织具体的建设实施工作。

建设管理单位工作大纲应另卷成册,并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建设管理单位应严格遵照工作大纲的要求,认真组织与履行本工程的建设实施。业主将据此监督、检查与考核建设管理单位的建设管理工作。

附件3  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目标

1、    工期控制目标:按设计合同、施工合同、检测合同、设备供应合同等本工程有关服务合同确定的工期;

2、    设计质量目标:设计依据的勘测资料不准确或复核充分、设计调查充分、技术方案经认真计算论证、设计图纸完整,设计报告符合规范规程要求的深度,以及工程估算概算预算书和工程量清单内容完整、工程量计算准确、单价确定规范;

3、    投资控制目标:工程概算控制工程估算范围内,预算和工程总投资控制在概算范围内;

4、    工程概预算:与概算审定价相比,送审价核减率控制在5%以下,不应核减部分投资被错误核减率控制在0.5%以下;

5、    施工质量目标:达到施工合同确定的工程质量等级,且不发生1宗质量事故;

6、    安全生产目标:不发生1宗安全事故;

7、    进度控制目标:不发生1次施工组织总计划、分项或专项计划因主观原因延误;

8、    变更控制目标:单项变更增减不超过50万元或累计变更造价变化不超过合同价10%,不发生1次违规工程变更行为;

9、    工程款支付目标:不发生1次错拨、漏拨、迟拨或超拨工程款;

10、  工程验收目标:不发生1次验收不及时或违反规定通过验收,验收规程规定的各类验收1次通过且达到工程施工质量目标;

11、  工程结算目标:施工结算价和送审价相比,核减率控制在5%以内;

12、  档案管理目标:档案资料和工程建设同步,不发生1次因档案资料错误、遗漏、丢失、损毁等且无法整改导致工程不能正常进行质量评定和验收的事件,工程档案验收1次通过;

13、  工程保修目标:不发生1次因工程保修不及时导致工程设计功能发挥受到较大及以上影响的事件,保修期满15天内保修任务全部完成且通过保修期满验收。

因建设管理单位原因违反以上目标,按照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4  建设管理人员及其他投入的具体要求

通过直接委托或摇珠产生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或通过公开招投标产生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但招标文件没有约定的,人员及其他投入满足以下要求:

本合同签订后3天内投入满足业务开展所需的必备办公条件(配备电话机、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互联网络等),并按以下要求投入专职人员及其他车辆设备专门服务于中标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同时人员及其他投入不满足监理工作需要时,及时调整充实和配置。

1、对于工程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按不低于以下标准投入:

(1)项目管理经理具有水利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满2年,熟悉水利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和服务内容,且从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业务不少于3年;

(2)项目管理工程师1人、项目管理员1人、资料员1人;

(3)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1人;

(4)项目涉及的主要专业,应当配备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人员1人。不含项目管理经理,配备具有助理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不同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5人;

(5)设备及其他投入:五座以上小汽车1辆,项目管理部用房60M2,水准仪1台,常用简易测量工具1套。

2、对于工程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按不低于以下标准投入:

(1)项目管理经理具有水利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满3年,熟悉水利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和服务内容,且从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业务不少于5年;

(2)项目管理工程师1人、项目管理员1人、安全员1人、资料员1人;

(3)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1人;

(4)项目涉及的主要专业,应当配备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人员1人。不含项目管理经理,配备具有助理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不同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8人,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人;

(5)设备及其他投入:五座以上小汽车1辆,项目管理部用房60M2,水准仪1台,常用简易测量工具1套。

3、对于工程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含10000万元)的,按不低于以下标准投入:

(1)项目管理经理具有水利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满3年,熟悉水利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和服务内容,且从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业务5年以上;

(2)项目管理工程师2人、项目管理员2人、安全员1人、资料员1人;

(3)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1人;

(4)项目涉及的主要专业,应当配备具有中级技术职称满3年人员各1人。不含项目管理经理,配备具有助理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不同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5)设备及其他投入:五座以上小汽车2辆,项目管理部用房100M2,水准仪1台,常用简易测量工具1套。

4、对于工程总投资在10000万元以上的,按不低于以下标准投入:

(1)项目管理经理具有水利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满5年,熟悉水利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和服务内容,且从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业务8年以上;

(2)项目管理工程师4人、项目管理员4人、安全员2人、资料员2人;

(3)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2人;

(4)项目涉及的主要专业,应当配备具有中级技术职称满5年或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各1人,其他专业配备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各1人。不含项目管理经理,配备具有助理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不同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

(5)设备及其他投入:五座以上小汽车2辆,项目管理部用房120M2,水准仪1台,常用简易测量工具1套。

对专职人员的要求如下:(1)应当能提供身份证、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或者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社会保险证明、劳动合同、人事档案代理证明以及业绩证明;(2)项目管理经理、项目管理工程师、安全员、项目管理员、资料员必须常驻施工现场,其他专职人员必须确保根据现场需要和业主要求及时进驻现场,不影响工程正常推进;(3)专职人员更换和常驻人员暂时离开现场必须经过业主同意且另行派遣有相当资历人员承担有关工作。

发生项目停工延期、部分或全部内容取消以及其他项目非正常终止情况时,建设管理单位可书面向业主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对现场服务人员做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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