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剧承制合同书

电视连续剧《 》制作意向书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 (以下简称甲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成立并致力于影视投资的独立公司法人。

(以下简称乙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成立并拥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的独立公司法人。

2.为促进中外文化交流,繁荣电影、电视剧创作,甲乙双方决定联合制作电视剧《________》(外文名称《________》,下称电视剧)

鉴于此,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 合作内容

甲乙双方决定联合制作_________集电视剧《_________》(外文名称《_________》,下称电视剧)。该电视剧是根据《________》所改编而成或是由_________创作而成的。

第二条 电视剧投资预算及合作方式

集电视连续剧《 》由甲方出资,委托乙方在境内按电视剧的方式制作。电视剧总投资预算初步确定为¥_________万元,每集为¥_________万元。

第三条 财产及权利归属

(一)因联合制作电视剧所形成的全部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及其衍生权利,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均属甲乙双方共有。所有权利的分配比例为甲方占有所有权利的85%(大写百分之八十五);乙方占有所有权利的15%(大写百分之十五)。

(二)其中,无形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剧著作权、商业运作、电视剧宣传推广过程中衍生出来的其他具有财产性质的知识产权。

第四条 剧本和生产许可

(一)电视剧前期创意以及文学剧本的创作由甲乙双方共同确定,甲方聘用编剧完成,并获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拍摄。乙方给出甲方专业意见,最终确认由甲方完成。

(二)双方一致同意,本剧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机关批准立项后,将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剧本拍摄,确需对剧名、主要人物、主要情节和剧集长度等进行改动的,需征得双方同意,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机关重新审批。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不利后果由擅自更改的一方自行承担。

(三)乙方承担并办理与本片有关的拍摄申请、报批影片送审、取得放映、发行许可证的相关手续,甲方应予以协助。审查影片及取得发行放映许可证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并预先支付(仅包括管理部门按正式文件规定收取的剧本审查、节目立项、双片审查费用,必须提供有效证明)。

(四)本剧在艺术处理上应符合中国国情,尊重中华民族的风俗习惯。

第五条 摄制组人员组成

(一)摄制组由甲乙双方共派创作人员、技术人员组成、参与全程摄制。电视剧主创人员(编剧、制片人、执行制片人、监制、导演、主要演员)中,制片人由甲方指定,乙方可指派执行制片人协助甲方制片人工作。其余主创人员由乙方提供大名单共甲方选择,且甲方有最终决定权。财务人员由甲方指派,乙方不得干涉。

主创人员名单应在本片开机前由乙方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机关同意。

(二)摄制组对全体人员、设备及重要拍摄场地的安全进行保险,保险费由摄制组承担。

第六条 拍摄景点

电视剧在中国境内的主要拍摄景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变更新的景点应当由甲乙双方根据剧情需要协商决定。

第七条 主合同的签订

甲乙双方应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机关准予拍摄的批复之日起_________日内签署正式的《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合同》。《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合同》的内容包括电视剧拍摄的时间、投资方式、收益亏损的计算和分配以及会计结算等。

第八条 保证

甲方:

1.甲方为一家依法注册、合法存续的公司法人。

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意向书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意向书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意向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甲方为签署本意向书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意向书的签署人是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意向书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乙方:

1.乙方为一家依法注册、合法存续并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的电视剧制作单位。

2.乙方签署和履行本意向书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意向书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意向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乙方为签署本意向书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意向书的签署人是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意向书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条 意向书的解除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乙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解除本意向书:

1.甲乙双方在本意向书中作出的保证不真实或未实现的;

2.甲方破产、解散或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乙方破产、解散或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乙方被依法吊销《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

第十条 意向书的终止

甲乙双方约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意向书终止履行:

1.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一致同意解除本意向书;

2.甲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机关提出的联合制作电视剧的立项申请未能获得批准;

3.因不可抗力致使本意向书目的不能实现的;

4.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意向书主要义务的;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意向书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本意向书目的不能实现的;

7.本意向书一旦终止,因本意向书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甲方享有和承担。 第十一条 通知

1.根据本意向书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全部通知以及双方文件往来及与本意向书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

本意向书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意向书的,

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意向书,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三条 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意向书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十四条 争议的处理

1.本意向书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意向书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

不可抗力:

1.如果本意向书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意向书

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意向书的履行在客观上

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意向书。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意向书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

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意向书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意向书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意向书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意外事件:

1.非因双方当事人过错,出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以外的甲乙双方不能控制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天气反常以及电视剧导演或其他主要演员生病、受到意外伤害或死亡等,致使电视剧的拍摄迟延,甲方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将拍摄计划顺延的时间书面通知乙方;因此而未能按原拍摄计划完成电视剧的拍摄,乙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2.若本条规定的情况致使电视剧的拍摄迟延超过_________天,任何一方皆可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而解除本意向书。

第十六条 合同的解释

本意向书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意向书的标题仅

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意向书的解释

第十七条 补充与附件

本意向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意向书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意向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意向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合同的效力

本意向书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本意向书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日

 

第二篇:联合摄制电视剧合同书(最新)

联合摄制电视剧合同书

甲方: 重庆迅视传媒有限公司

住所地: 重庆市石桥铺华宇名都2号楼10#3

通讯地址: 重庆市石桥铺华宇名都2号楼10#3

邮政编码: 400039

手机: 132xxxxxxxx 传真: 023—68635895转608 电子信箱: 362098449@qq.com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51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

乙方: 西安曲江光线影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 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塔南路SOHO文化产业创意大厦 通讯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塔南路SOHO文化产业创意大厦 邮政编码: 710066

手机: 186xxxxxxxx 传真: 02985641872

电子信箱: 383358608@qq.com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37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 无

鉴于:

1.甲方是依法注册成立的法人单位;乙方是依法注册成立并取得合法从事电视剧制作

资格的电视剧制作单位,

2.甲乙双方决定共同联合摄制二十八集电视剧《重庆的天空》暂定名(下称“电视剧”或“该剧”),前期筹备事宜达成合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原则,,经友好协商,特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 合同项目

第一条: 甲乙双方共同出资预算金额¥140000元整,做为前期剧本立项申报资金。按约定甲方出资50%,即为¥75000元整,乙方出资50%,即为¥75000元整,其中报批立项手续费¥30000元整,(报批费用以广电总局实际收费标准和实际发生额为准)车马费¥110000元整。以上款项必须专款专用,须由双方负责人签字认可。(注:本款项超支额度不能超于本条金额的20%,即为¥ 元整超出约定由乙方自行负责。)此处资金为:前期费用暂由乙方垫付,乙方拿到央视播出意向后,甲方收到传真件后,在本剧申报立项前3日内,甲方先支付乙方报批费用¥ 60000 元整,甲方以银行转账之形式向乙方支付。乙方的银行资料如下: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户名:仝国强;账号:622xxxxxxxxxxxx615。剩余部分在立项报批手续下来5日内甲乙双方当面按约定条例的方式给予支付。

第二条: 乙方是依法注册成立并取得合法从事电视剧制作资格的电视剧制作单位,因此甲方全权委托乙方办理前期剧本立项申报的相关事宜,甲方可派人协助乙方工作,甲方协助乙方将前期申报所需的材料收集与整理好交付乙方,(申报材料包括:小说作者授权书、故事大纲、人物小传、分集提纲)。

第三条: 由于前期费用由甲乙双方共同出资预算金额的50%,按投资比例甲乙双方共同享有承制方和联合摄制单位所有权利,甲乙双方为本电视剧项目的共同合作伙伴,由于甲方暂时不具备操作电视剧项目的影视资质,因此以后办理相关业务都以乙方公司名义全权进行,但是一切对外责任和义务,由双方共同承担。(注:以后与第三方合作时都统称为承制方)共同拥有本电视剧项目的一切运作、招商权利及电视剧项目所有决策权利。

第二章 立项、拍摄与发行许可证

第四条: 乙方负责办理该剧的报批立项、拍摄及发行许可证的申领、各种奖项的申报等工

作,所需费用由总投资中支付,计入该剧摄制总成本。如乙方不能按自己所承诺办理好立项申报有关事宜,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与另外寻找第三合作方的权利,同时此前于乙方签署的相关所有合同和协议(包括立项申报时与作者和编剧签署的所有材料合同和协议)均自动失效。视为乙方违约和自动放弃参与本次电视剧项目合作的任何权利,并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违约方将按本合同总金额的 5 赔做为赔偿给守约方。

第三章 资金管理与投资比例

第五条: 该剧如获得社会赞助,赞助联系人可获得赞助费总额10%——20%的提成奖励(注:视具体金额大小双方协商决定,税款由其自行交付)。其余赞助费均列为该剧收入,由甲乙双方以及其他投资方按各自投资比例予以分配。若赞助为现金,赞助费一律汇入该剧摄制组专用银行帐号;若赞助为实物,则根据实际情况,或补充该剧摄制组的实际需求,或由甲乙双方以及其他投资方按各自比例分享。甲乙任何一方或摄制组成员联系的社会赞助,其协议书均需由该剧摄制组和委派的专职负责人签字、加盖印鉴后(以乙方合同章代)方为有效。 第六条: 甲乙双方按本合同约定利益分配情况按5:5比例形式,既双方各占总利润的50%进行平均分配,其中包括双方的招商资金、赞助资金等都必须进入剧组统一账户,其后双方以及其他投资方按各自比例分享。

第七条: 甲乙双方应按时、足额的履行各自的出资义务,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参与联合摄制电视剧的任何权利,并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

第八条: 联合摄制电视剧所形成的全部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及其衍生权利,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均属甲乙双方共有。

其中,无形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剧著作权、商业运作中衍生出来的其他具有财产性质的著作权、商品名称使用权和商标权等知识产权。

第四章 剧本及前期筹备

第九条: 在原著作者张望将原创小说《重庆时代之青春风云》改编的电视剧文学剧本《重庆的天空》的拍摄权及其附属权益/文字作品《重庆的天空》的电视剧改编权及其附属权益转让给甲乙双方后,由甲乙双方共同聘用王月线来做电视剧文学剧本的改编工作。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对经双方共同认定的文学剧本中人物和情节进行实质性更改,否则,

由此引起的一切不利后果由擅自更改方自行承担。

第五章 摄制组管理

第十条: 甲方委派刘晓东 、乙方委派仝国强作为专职负责人参加电视剧的拍摄,由其全权负责拍摄电视剧的日常管理工作;财务支出的票据和其他财务报销单据,均需取得该被委派的两名专职负责人的共同签字确认。 在本合同生效期间内,任何一方变更专职负责人,应事先书面通知对方,并同时取得双方认可。

第十一条: 双方委派的专职负责人应当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开始工作,并于立项手续下来之日起 五 日内开立联合摄制电视剧专用账户,该账户随拍摄工作的完成(包括应要求修改补拍工作的完成)统一结算后即予废止。

开设联合摄制电视剧专用账户,投资人钱款到账后,双方约定由甲方管理支票和密码器,乙方管理剧组财务专用章。

第十二条: 所有与拍摄电视剧有关而订立的合同或协议都必须经双方协商确定并经各自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名认可。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均无权代表对方就联合摄制电视剧与第三方订立合同或协议;否则,擅自越权订立合同或协议的一方应当承担因其越权订立合同或协议所引起的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该剧摄制组正式停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摄制组应指派专人将该剧所有用于拍摄的服装、道具以及其他剩余固定资产(租赁物品除外)集中造册,对其剩余价值进行评估后报甲乙双方,由甲乙双方按投资比例分配清算。双方对于非现金实物无法达成最终分配意见的,按如下方式处理:任何一方都可首先开价,对方有权决定是否按该开价受让该物品;对方决定受让的,该开价记入其分配的总价值中;对方放弃受让的,开价方必须按照其开价接受该物品,该开价记入其分配的总价值中。

第十四条 双方保证

甲方:

1、保证其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且其履行本合同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

2、保证其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可靠。

3、保证在本合同签署之前,不存在任何针对甲方的权利纠纷、索赔或者诉讼。

4、乙方应当保持和甲方的沟通、联系,但甲方不得干预乙方的正当权限或违反行业惯例。

5、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乙方:

1、保证将该剧在广电总局进行立项申报。

2、保证其为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并经依法注册和合法存续的电视剧制作单位,且《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仍处于有效期内。

3、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资质乙种)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4、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5、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的工作,但不得影响乙方的正常工作,乙方应予以配合。

6、乙方履行本合同下的所有义务,皆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

7、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六章 宣传条款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共同负责该剧的整体宣传计划。该剧摄制组正式开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以及其他投资方应尽快召开该剧宣传工作联席会议,共同协商确定该剧的整体形象包装(文字、图片、影像、网络)方案和宣传计划,统一宣传口径。未经甲乙双方事先书面一致同意,双方中的任一方均不得改变共同认可的宣传口径及宣传方案。任何一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对该剧的所有情况作出负面性的评价。

第七章 附件及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应当作为本合同书附件的有: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的营业执照、该剧题材规划批复、拍摄及发行许可证、总投资成本预算表、发行收入预算表、摄制组工作日程、摄制组用款计划、剧本审看意见汇编、主创人员名单、清算剩余摄制物资目录、摄制经费决算报告、发行总收入决算报告、赞助协议书等。

第十七条 与本合同书有关的信函、备忘录等文件,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的,收件方应予确认后(包括以电子邮件形式)视为送达。以本合同书所列明的传真号码或地址发送的传真、信函,发送或寄出后三日视为送达。

第八章 合同书终止

第十八条 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在下列任一情形下终止:

1、发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第十九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电子邮件、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甲方:__重庆市石桥铺华宇名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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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号楼10#3 。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3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 5 天内)签

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九章 违约责任及仲裁

第二十二条 若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书约定,本合同未专门规定违约责任的,包括但不限于:干扰该剧摄制组工作的正常进行、私自动用摄制资金、不向对方提供己方对外签署的各类协议书原件、不按本合同书约定的分配办法分配该剧发行收入等等,且违约方又未事先(提前十个工作日)向守约方书面说明违约原因并得到守约方书面认可,则守约方应书面敦促其改正。书面敦促违约方改正的通知发出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见改正的,守约方有权选择以下其一处理:

1、视为违约方已无条件自动放弃对该剧的一切权利,其所投入的资金不再返还,并不再享有该剧的任何权益。该剧的全部权益归守约方所有。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书的执行并决定是否另寻新的合作方加盟。

2、守约方选择放弃该项目,守约方放弃该项目的通知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守约方已投入资金五倍的违约金,此后,该项目整体归守约方所有,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书的执行并决定是否另寻新的合作方加盟。

第二十三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按本合同书约定的投资比例和投资时间表投入资金,且经对方通知十五个工作日内仍未改正的,守约方有权按照下述办法之一处理:

1、自己代替违约方出资,并增加相当于额外出资额两倍的投资权益;

2、自己代替违约方出资,额外出资视为对违约方的借款,利率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3、独立决定引入新的投资方,在违约方欠缴投资额内投资,并按比例分享违约方的权益,在此情况下,违约方须另行向守约方无偿转让相同比例的权益作为惩罚性违约金。

4、在向违约方发出“视为完全放弃投资权益通知”或“放弃项目权益通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违约方仍未改正的,守约方有权选择第四十九条第1款和第2款的处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除不可抗力外,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单独终止本合同的,或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均视为违约。本合同书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在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五条 由于不可抗力而造成不能预见并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变化和国家政策调整),影响本合同书的履行的,均不视为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书之约定且其他各方不可要求赔偿。由此产生的责任风险与损失由甲乙双方以及其他投资方按投资比例自行承担。

第十一章 保密条款

第二十六条 甲乙双方未经对方书面许可均不得将本合同书的所有内容向甲乙两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透露。否则,视为违约,违约方须在守约方发出《违约通知书》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守约方缴付贰拾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第十二章 补充协议及协议文本

第二十七条 该剧如因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对外融资而影响到另一方的权益分配比例及署名权事宜,则须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并签署补充协议后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合同各方对某一条款的理解或解释产生分歧,可另行签署补充协议加以统一说明,同时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书如有未尽事宜,合同各方可另行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书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书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书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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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年 月 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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