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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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状

控告人:(基本情况)

被控告人:(基本情况)

案由:(写明被控告人触犯的罪名)

请求事项:(写出对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的请求)

事实和理由:(写明整个事情的起因、及经过、后果)

证据名称、来源:

此致

ΧΧΧΧ人民法院

控告人:

年 月 日

 

第二篇:行政控告状

行政控告状

原告:张步兴,男,27岁,汉族,初中文化,住甘肃省康县王坝乡李家庄村东庄社。

被告:王坝乡人民政府

被告:康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不作为

控告请求:

1、依法查清本案,处理由二被告赔偿拆除原告3间转混凝土住房损失10万元;

2、将处理结果和本装处理意见出面通知原告人张步兴;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20xx年5.12大地震后,为灾后重建新农村县、乡人民政府使用挖掘机和铲车将原告6间木土结构的住房拆除,新农村重建工程由中铁一局承担,同年竣工后,分配给原告3间住房属豆腐渣工程,天下房顶漏雨无法居住,加之高压线距原告房顶约3米,无法建第二层。原告曾向村民委员会申请,该村委员会于20xx年4月19日给原告发了《宅基地审 - 1 -

批表》后原告曾多次请求被告康县王坝乡人民政府和康县国土资源局均二被告拒绝审批,原告无奈之下,于20xx年建起转混凝土结构的3间住房,被康县国土资源局起诉康县人民法院于20xx年7月31日强制执行拆除,经济损失达10万余元之巨。

综上所述,5.12大地震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实话实话”仅有大约1000多片旧瓦片的损失,但县乡人民政府实施5.12大地震重建“最大”的民生工程,给原告造成损失就更大了。

震后,我村重建新农村最大的民生工程由中铁一局承揽,同年12月竣工后,分配给原告3间砖混凝土结构的新居,实属豆腐渣危房,天下房顶漏雨无法居住,加之高压线距原告新居房顶仅约3米,影响原告再建第二层,在此期间,原告多次请求解决漏雨遗留问题,其对原告不负责任的答复是“房漏雨的人多,又不是你一家人”。原告为了解决现实问题,曾向本村民委员会申请审批宅基地重建新房后,村委会于20xx年4月19日,给原告填发了《宅基地申请审批表》后,原告按照法定程序曾多次请求王坝乡人民政府及康县国土资源局审批均被拒绝审批原告无奈之下,于20xx年将四 - 2 -

年打工挣下的血汗钱建起了3间砖混凝土结构的新房。被告康县国土资源局以原告非法占地为由向康县人民法院起诉后,康县人民法院于20xx年7月31日强制执行中,原告之妇杜小红要求法院解决遗留问题后再拆还被法院当场立即行政拘留2日。

上述行为,原告认为,完全是是县人民政府在5.12大地震后,在李家庄村建设新农村工程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使其降低工程质量,验收中不按规定验收,对原告依法申请重建住房的合法要求拒不采纳导致原告未经批准建房3间,又被被告康县国土资源局起诉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拆除,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高10万余元之巨。

原告认为,该损失完全是县乡人民政府主管李家庄村新农村建设直接负责人和负有该责任人玩忽职守渎职失职,胡作非为和被告王坝乡人民政府及康县国土资源局应依法作为而故意不作为,直接给原告造成10万余元之巨经济损失,对此,原告认为,应由上列二被告承担行政不作为的赔偿责任。为此,原告对二被告故意违法失职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按照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逐级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控告,直至5.12大地震后恢 - 3 -

复重建工程给原告造成的巨大损失得到合法解决原告才能息诉罢访。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重建农村竣工后分配给原告3间豆腐渣危房照片一张;

2、原告重建3间住房照片一张;

3、拆除后的现场照片一张;

4、拆除时的录音带一份;

5、证人 人的名单一份。

原告:张步兴

二○一 年 月 日

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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