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品拍卖委托协议
委托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乙方):_湖南一品国艺馆 _ 法定代表人:__邹鸿______________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45号恒力·卡瑞尔中心1803-1804室 业务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办公电话:0731-88605829 公司传真:0731-88605811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互利互惠、共赢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签订以下合作协议,以供共同遵守。甲方委托乙方作为艺术作品拍卖市场的合作伙伴,须双方签订本委托协议,并认真填写《作品拍卖委托清单》。本协议及《作品拍卖委托清单》是甲乙双方业务往来的结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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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委托事项及《作品拍卖委托清单》:甲方自愿将作品全权委托乙方办理由湖南汇通拍卖有限公司依法公开举行的艺术品拍卖会委托拍卖手续。
第二条 作品的权属:甲方应保证对上列作品拥有能够对抗第三方的所有权或处置权,并如实说明已知的作品瑕疵。
第三条 净得价:即拍卖标在实际成交后甲方实际所得价。净得价由甲方确定,乙方有权对净得价的确定提出市场指导性参考意见。净得价一经确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
第四条 参考价:甲乙双方作为艺术作品拍卖市场的合作伙伴,为了维护双方的市场利益,乙方保证以不低于甲方同类作品的市场参考价落槌。
第五条 委托拍卖作品的交付、保管:甲方将委托拍卖的作品交付给乙方保管。乙方应承担受托拍卖作品自甲方交付时起至拍卖会后实际交割时止的保管责任。
在保管期限内,乙方应保持所受托拍卖作品在其交付时的原样,否则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如有下列情形,则乙方免除赔偿责任:a、因受气候、张力等自然因素,器物自身特性决定的情况以及其他不可抗力造成作品的损坏、遗失的;b、本合同上已注明的脱落、断裂、缺损等瑕疵; c、其他依法乙方可以免责的情形。
第六条 委托拍卖的作品在没有产生实际成交的情况下,乙方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 成交价款的支付:委托拍卖的作品经拍卖成交的,乙方应在收到买受人全部款项之日起 10 日内,将成交款扣除相应费用后如数以净得价□现金或□转账的方式支付给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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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委托拍卖的作品撤回与撤除:甲方有权在拍卖开始前撤回上拍作品,但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补偿乙方由此之前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的一定比例作为违约金。乙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有权撤除上拍作品的,并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1、上拍作品的权属状况与甲方声明不一致的;
2、上拍作品存在甲方未声明的重大瑕疵的;
3、不能归责于乙方的其他需要撤除的情形。
第九条 委托拍卖作品的未售出的约定:因未成交或买受人未按约定交割等非因乙方过错致使上拍作品未能售出的,甲乙双方可以续签或解除合同。
第十条 取回责任:上拍作品撤回、撤除或合同解除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之日或双方约定日期起10 日内取回上拍作品;逾期未取回的,乙方可按10 元/件/日的标准收取保管费。
甲方要求采用邮寄的方式取回上拍作品的,应书面向乙方提出,邮寄、保险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货交承运人之后的损失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甲方隐瞒所委托拍卖作品的瑕疵或对作品的权属有缺欠的,应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2.甲方撤回上拍作品时,上拍作品已交付摄影及/或印刷及/或宣传的,应按净得价的 30 %支付违约金,并支付图录费用;上拍作品未交付摄影及/或排版及/或印刷及/或宣传的,应按净得价的 10 %支付违约金。
3.乙方逾期未对甲方委托拍卖的作品进行实际拍卖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所委托拍卖的作品。
4.乙方在约定的保管期限内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受托拍卖作品的毁
3
损、灭失的,应参照该标的净得价予以赔偿。
6.乙方未按约定支付成交款的,逾期每日按应付款千分之三的标准支付
违约金。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或
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1)由长
沙市人民法院诉讼解决;(2)由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十三条 未尽事宜,双方可书面另行约定,并以本合同条款为准。
本协议经签字盖章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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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 1 — 委 托 拍 卖 协 西安产权交易中心制 议
委托拍卖协议
编号:
委托方(甲方):西安产权交易中心
受托方(乙方):
依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颁发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及《西安市产权交易暂行办法》(市政发[2004]67号)、《西安产权交易中心拍卖机构会员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甲乙双方就企业产权、资产拍卖项目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共和国拍卖法》及遵守甲方对会员管理的规定实施拍卖。
一、甲方委托乙方拍卖标的的名称: 。
二、 。
三、拍卖标的的底价(保留价): 。
四、拍卖会时间: 。
五、拍卖会地点: 。
六、竞买人提交的拍卖保证金应打入甲方指定专用帐户;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在 日内将成交价款转至甲方指定专用帐户。
七、拍卖标的交割完成后,乙方应依照《西安产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向“中心”缴纳佣金收入的30%。
— 2 —
八、若拍卖未成交,组织拍卖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九、甲方责任:
(一)、甲方保证委托乙方拍卖的标的必须是按规定取得投资主体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批准,并负责向乙方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和拍卖标的的详细资料;
(二)、协助乙方做好拍卖标的的招商和竞买人的推荐及登记工作;
(三)、与乙方共同发布拍卖公告(公告由甲方统一编号);
(四)、与乙方共同完成拍卖标的交割工作;
(五)、负责收取买受人缴纳的成交价款;
(六)、对拍卖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十、乙方责任:
(一)、负责拍卖前期策划以及实施方案的制定和拍卖标的资料的编制工作;
(二)、与甲方共同发布拍卖公告,负责竞买招商工作;
(三)、负责解答竞买人的咨询和拍卖标的的展示看样工作,如实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
(四)、协助甲方收取竞买人提交的拍卖保证金;
(五)、负责拍卖会的组织实施工作;
(六)、拍卖成交后,负责出具《拍卖成交确认书》;
(七)、与甲方共同完成拍卖标的交割工作;
(八)、在拍卖活动中接受甲方的监督和管理。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 3 —
十二、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 4 —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协 议 书
— 5 — 西安产权交易中心制
协 议 书
编号:
甲方:西安产权交易中心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颁发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三号)、《西安市产权交易暂行办法》(市政发[2004]67号)、《西安产权交易中心拍卖机构会员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甲乙双方就企业产权转让、资产处置拍卖项目的监管事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委托人: 。
二、拍卖标的的名称: 。
三、拍卖方式: 。
四、拍卖会时间: 。
五、拍卖会地点: 。
六、乙方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并签订《委托协议书》后,应及时将有关事项向甲方备案,并附送有关协议等资料。
七、乙方接受委托后,应依照《拍卖法》的规定及《委托协议书》的约定组织实施拍卖。
八、甲方作为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乙方的拍卖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九、拍卖标的交割完成后,甲方收取不超过佣金收入的30%作为此项目的管理费。
十、乙方应及时将拟定的拍卖方案或实施方案与委托人商定后报甲方审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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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甲方就乙方的拍卖方案等内容进行审查,如认为存在不符合有关法规的事项,乙方应及时予以修改、完善。
十二、乙方作为甲方会员,在进行拍卖业务活动中,应在甲方的监督管理下统一进行资金的收付。
(一)、乙方进行拍卖业务时,应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作为保证金存放帐户,并负责告知竞买人将保证金存入该帐户。
甲方指定账户为: 西安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西安分行
账号: 611301011-01-0141196035
如竞买人以现金作为保证金,应及时将保证金存入甲方指定帐户或由甲方收取,乙方配合。
(二)、拍卖成交后,以甲方指定的帐户作为成交价款的存放帐户,乙方应及时通知买受人依据《拍卖规程》将款项存入甲方指定帐户。
如买受人交纳现金,应及时将款项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或由甲方收取并存入指定银行帐户。
(三)、拍卖成交并办理交割完毕后,乙方应及时将拍卖交割情况以及资金收付的情况报告甲方,甲方据此办理有关资金的收付。
(四)、保证金专用帐户或购买款专用帐户内的资金不能挪作它用。
十三、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对拍卖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2.审查公告内容、统一编号并备案;
3.对拍卖公告征集的竞买人主体资格进行审查;
— 7 —
4.及时向乙方通报保证金专用帐户上的资金收支情况;
5.及时向乙方通报成交价款专用帐户上资金的收支情况;
6.依据乙方的申报及时办理上述帐户上资金的收支。
(二)、乙方责任:
1.负责拍卖前期策划以及实施方案的制定工作;
2.对出让方委托的拍卖标的物进行确认核实;
3.向甲方提交的相关资料((1)同意处置的批准文件;(2)评估报告;(3)出让方委托函;(4)其他相关资料);
4.征得甲方同意后发布拍卖公告,负责竞买招商工作;
5.负责解答竞买人的咨询和拍卖标的的展示看样工作,如实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实际情况;
6.及时向甲方报告竞买人的征集情况及拍卖实施方案的调查、完善情况;
7.负责拍卖会的组织实施工作;
8.在成交价款结清后,向买受人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并办理产权转移或交割手续;
9.及时向甲方报告拍卖成交情况和保证金帐户资金的退款要求;
10.拍卖成交后,及时按照《拍卖规程》收取成交价款并办理拍卖标的的交割工作;
11.在拍卖活动中接受甲方的监督和管理。
十四、违约责任:守约方可向违约方追究行政、经济及法律责任。
十五、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十六、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七、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 8 —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
年 月 日
— 9 —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或授权委托人)
附件3:
西安产权交易中心拍卖摇号操作程序
根据《西安产权交易中心拍卖机构会员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为确保西安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拍卖业务有序、公平开展,特制定本操作程序。
一、“中心”实行一个拍卖项目一次摇号的方式确定项目的拍卖机构。
二、“中心”以电话或传真的方式通知会员参加摇号。
三、会员在接到通知后,应派代表按时参加。未按通知时间到达摇号现场,或不参加摇号的会员视同自行放弃。
四、两家以上会员到现场参加摇号,摇号结果有效。
五、抽签确定会员与摇号机摇号时的对应号码,并做记录。
六、由“中心”会员部工作人员,按其使用说明书进行现场操作摇号。摇号结果当场公布,并签字备案。
七、摇号产生的拍卖机构若放弃该拍卖标的,应在摇号后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中心”。放弃一次摇号产生的拍卖机构,停止下轮摇号资格一次。
八、当一个处置项目所获处置佣金总额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时称为大标的项目。大标的项目摇号原则上按机会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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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方式进行,即拍卖机构经过摇号获得一次大标的项目后,将不再参加以后大标的的项目摇号,直至其他会员均得到一次大标的项目业务后为止。
九、每次经摇号获得拍卖项目的会员将暂停一次摇号资格(不含大标的项目),即不参加后一次的项目摇号,以后的项目摇号按程序正常进行。
十、“中心”负责组织拍卖业务的摇号、监督工作。 十一、“中心”是会员进行拍卖业务的合法场所。
十二、本程序解释权归西安产权交易中心。
二○○九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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