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协议书(三方)

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丙方:

甲、乙、丙三方就乙方委托甲方通过拍卖方式为其取得坐落于上海市 弄 号 室房产(以下均简称:“该房产”),并由丙方提供中介服务签订本《协议》,本《协议》的签订是甲、乙、丙三方真实意思的表述。

一,目标:甲方帮助乙方通过拍卖方式以 元(大写: )的价格取得该房产,此价格包括拍卖公司佣金,不包括乙方应向丙方支付的佣金,办理产权登记过程中应由乙方承担的税费.

二,付款方式:

1,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当场支付甲方定金人民币叁万元整,应乙方要求该笔定金在甲方为乙方竞拍得该房产前由丙方代保管,并由丙方于甲方为乙方取得该房产《成交确认书》当日转付甲方。

2,乙方最迟应于 年 月 日上午 点前将拍卖保证金人民币貮拾万元整按甲方提供的拍卖公司账户支付给拍卖公司。

3,甲方若为乙方竞得该房产,乙方应按拍卖公司规定的期限支付成交款及拍卖佣金。 4,办理产权登记过程中应由乙方承担的税费,由乙方在办理产权登记时支付。

5,尾款为本《协议》第一约定价格与本条第1、2、3款合计实际发生金额的差额,乙方应在取得该房产买受人为乙方的《成交确认书》五日内支付甲方。

三,操作方式:

1,该房产有乙方出资,产权人登记为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亲属,或乙方与该亲属共有,乙方承诺该亲属对本《协议》无异议,乙方对亲属履行本《协议》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2.乙方委托甲方员工 先生(身分证号码: )代表其竞买,乙方应于本《协议》当日内将本人签署的委托人为乙方,受托人为李普先生,委托事项为竞买该房产的有效委托书以及乙方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原件提供甲方;若该房产产权人登记为乙方指定的亲属或乙方与该亲属共有,则乙方应在本《协议》二日内将该亲属签署的委托人为该亲属,受托人为李普先生,委托事项为竞买该房产的有效委托书以及该亲属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原件提供甲方.

3,拍卖现在的举牌价有甲方掌握,与拍卖公司以及相关方面的协调由甲方办理。

4,待取得办理产权登记所需的法律文书后,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前往房地产交易中心为乙方办理产权登记。

5,过户时间以及交房按拍卖公司规定执行。

四,除外事项:

鉴于拍卖的特殊性,如遇撤拍,或甲方未能为乙方竞拍到该房产,则由甲方书面通知丙方无息返还乙方所付定金及拍卖保证金(如乙方已支付拍卖公司,则由拍卖公司直接返还乙方)

五,违约:除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事项外,甲方若为乙方竞拍得该房产,但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将其转让给其他第三人,则本《协议》终止并且甲方双倍返还乙方已付甲方的定金(含丙方将代保管的定金);乙方若未按本《协议》第二条约定如期付款,或未履行本《协议》

第三条第2款的约定,则本《协议》终止,并且甲方不返还乙方已付定金(即由丙方将代保管的定金转付甲方);任何情况下(包括本《协议》终止后),乙方及其近亲属均不得通过甲方自行购买该房产,否则应赔偿甲方相当与本《协议》定金数额的款项;甲方不以任何理由与第三房分享上述款项。除本《协议》第二条第1款之约定事项外,丙方代保管的钱款非经

甲方书面许可,不得擅自返还乙方或支付给其他第三方;丙方按本《协议》第二条第1款之约定转付款项,无需经过乙方同意;丙方若未如期转付定金,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逾期未付款额0.25%的滞纳金;丙方代保管的钱款若发生遗失,导致的后果与相关责任均由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连带责任。

六,其他:

1,若拍卖公司不承担该房产可能存在的欠费以及过户过程中上家的税费,则该部分款项包含在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金额中。

2,甲乙双方各承担本《协议》第一条约定金额1%的中介费,甲方在全额收到乙方支付尾款当日支付丙方,乙方在取得该房产买受人为乙方的《成交确认书》当日内支付丙方;不论任何原因若交易不成,则甲乙双方均不承担中介费用。

3,甲乙丙三方均以在本《协议》上所留地址为通知地址。

4,甲乙丙三方同日签订的其他文本若有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协议》为准。

5,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订,并由乙方当场支付甲方定金人民币叁万元后生效。 七,补充约定:无。

八,《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签订后各持一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丙方: 代表: 代表: 地址: 地址: 地址: 日期: 日期: 日期:

 

第二篇:进场拍卖协议书

进场拍卖协议书

项目编号:KFY2013SS177 甲方:

住所:

乙方:昆明泛亚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208号

根据《云南省涉诉资产进场交易暂行办法(试行)》(云高法【2012】129号),甲方受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拍卖的下列财产:楚雄市开发区永安路北侧房产一套[《拍卖委托函》((2013)楚中委拍第6号)]应进入乙方交易平台进行拍卖。为建立以人民法院为主导,拍卖机构与泛亚联交所互相配合、互相监督的司法拍卖工作新机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承担的具体事项约定如下:

1、甲方具体工作内容

甲方应按照《云南省涉诉资产进场交易暂行办法(试行)云高法

【2012】129号》、《昆明泛亚联合产权交易所关于涉诉资产进场交易操作规程(试行)》的规定和要求,办理进场拍卖手续,从事委托拍卖事项,进行项目的招商推广工作。

2、法律责任

甲方应按照《拍卖委托函》((2013)楚中委拍第6号)的约定和云高法【2012】129号文件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乙方承担的具体事项约定如下:

1、乙方具体工作内容

(1)联系公告媒体,以甲方名义发布拍卖公告;

(2)提供拍卖场地,维持拍卖秩序;

(3)办理意向竞买人报名登记相关事宜,以甲方名义与意向竞买人签订竞买协议;

(4)提供电子竞价相关设备及技术服务,确保电子竞价通讯线路畅通,保证电子竞价顺利实施;

(5)乙方开设受人民法院监督的保证金专用账户,指定专人对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进行管理,按规定办理保证金收、退、转的手续。成交价款由买受人在委托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汇入法院指定的案款账户;

(6)协助甲方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展示、宣传和招商,接受意向竞买人咨询。

(7)云高法【2012】129号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2、法律责任

乙方对所做上述工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费用收取

(1)拍卖成交的,乙方于交易完成当日代甲方与买受人结算拍卖佣金。按下列比例向买受人收取佣金。

拍卖成交价200万元以下的,收取佣金的比例不得超过5%;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3%;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2%;超过5000万元至l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0.5%。

(2)刊登拍卖公告的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应于每次拍卖公告刊登 2

后的3个工作日内与乙方结清刊登拍卖公告的费用,费用#5@p由刊登媒体向甲方出具。

(3)拍卖成交后,双方同意按云高法【2012】129号文件的规定,本着自愿有偿原则约定,甲方按收取佣金总额的30%分配给乙方,作为乙方交易服务费。

(4)甲方应收拍卖佣金由乙方代为收取,乙方应保障资金安全,不得挪作他用。收取拍卖佣金时,甲乙双方各按佣金数额的70%和30%向买受人出具#5@p,双方开具的#5@p合计应当为向买受人收取的佣金总额。甲方于拍卖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将《付款申请函》和拍卖佣金#5@p递交乙方。乙方于收到《付款申请函》和拍卖佣金#5@p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扣除交易服务费及刊登拍卖公告费用后剩余的拍卖佣金支付给甲方,拍卖公告费用#5@p由刊登媒体向拍卖公司出具。

(5)若拍卖未成交的,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交易服务费。甲方应于每次流拍后的3个工作日内与乙方结清刊登拍卖公告的费用,该项费用可按云高法【2012】129号文件第二十五条规定向委托法院提出申请。

四、争议解决

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及纠纷,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五、其他事项

1、本协议的有效期限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90日内。甲方接受法院委托后,应按期完成委托事项,如在有效期限内未能完成的,甲方应在期限届满前10日向法院提出延期申请,得到委托法院批准后方有效。本协议的有效期限自动延长至委托法院批准延期的期限止。

3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委托法院留存备案一份。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方:昆明泛亚联合产权交易所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4 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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