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委托贷款协议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1.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1.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2.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
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签订本协议;有关协议内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事项
一、委托办理_________贷款事宜。
二、办理委托贷款结算业务。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乙方代扣代缴甲方委托贷款业务过程中应缴纳的有关税金及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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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委托事项。
第二条、完成委托事项所需费用
一、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甲方应按照金融机构的规定,向乙方提供办理上述贷款事宜必需的所有材料.
二、签订本合同时,甲方应向乙方预付办理贷款所需要的全部手续费用人民币(大写) ________ 元整(¥_____ 元)。
三、委托代理拥金为此项业务办理过程中甲方所产生的所有负债金额的___%,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至_________年__月__日,为本协议有效期限。
四、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决定,此次业务过程中,由乙方代为完成的委托事项分为前后两种业务办理形式综合进行。业务详细流程规范依照《专项资金委托管理协议》中内容所述条款进行。
五、业务办理过程中所产生的税金及保险费用均由乙方垫资缴纳。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好所有缴费凭证,首期业务办理完成后,甲方应将乙方所垫所有费用以现金形式支付给乙方,或以转账形式存至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企业资金管理账户。
六、本协议终止时,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剩余委托代理拥金人民币(大写)____ 元(¥____ 元 )。
第三条、违约责任
1、本协议书签订以后,如果甲方中途悔约,则乙方不退回代理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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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方对乙方的各项工作给予配合,如因甲方不及时履行协助义务或不是乙方的原因而发生延误的,乙方工作期顺延。因甲方自身原因而导致上述委托事宜不能完成则乙方不退代理拥金。
3、乙方如自身原因没有完成上述委托事宜则应退还全部代理拥金给甲方。
第四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 则
一、本协议自甲方(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甲方为自然人时则为签字)、乙方(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执行过程中的变更与解除须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
二、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公章:
甲方代表人或 代表人或 (授权代理人)签字: (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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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
委托贷款委托合同
编号:
委托人(以下称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受托人(以下称乙方):
地址:
主要负责人:
甲方为有效运用其自有资金,委托乙方向 (以下称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甲、乙双方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委托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自有人民币资金(大写) 万元整委托乙方按委托贷款程序向借款人发放和收回。
第二条 委托贷款的借款人、金额、用途、期限、利率均由甲方在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在《委托贷款通知书》中确定。对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甲方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的,担保方式、担保人和担保财产由甲方审定,并具体在《委托贷款通知书》中确定。
第三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应根据各借款人需要办理借款的情况及时向乙方提交《委托贷款通知书》,并在其于乙方处开设的账户上存入足额委托款项。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交的《委托贷款通知书》及所附资料后,经审查与本合同约定的各条款一致,委托款项已足额存入后,与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按《委托贷款通知书》的要求发放委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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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利息和手续费
委托贷款利息由乙方向借款人收取,按月结息。乙方定期向借款人寄发利息通知单,催收利息,并在收取利息后 工作日内将贷款利息划入甲方指定账户 。如遇国家调整贷款法定利率或甲方要求调整贷款利率,由甲方和借款人协商一致后,出具书面通知委托乙方办理贷款利率调整手续。
乙方发放委托贷款,按贷款余额的 (年费率)向甲方收取手续费。乙方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的具体方式及时间,甲、乙双方确定按 办理。
第六条 在委托贷款到期前,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负责向借款人寄发催收贷款通知书,定期向甲方提交对账单。乙方在每次收回贷款后应在 个工作日内将收回的贷款如数划入甲方指定账户 。
第七条 若借款人不能按《委托贷款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息,乙方须在借款本金或利息到期后的 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并代为负责催收。如需诉讼,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并以乙方名义提起,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贷款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其风险由甲方承担并及时交付。甲方不得要求提取乙方已根据其要求贷出、借款人尚未归还的部分或全部委托款项,借款人只偿还部分欠款的,甲方只能在借款人偿还的数额内提取委托款项。
第八条 委托贷款到期前,借款人需要展期的应征得甲方的同意。乙方仅凭甲方的《委托贷款展期通知书》办理委托贷款展期手续。
第九条 甲方需要豁免、终止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借款人的委托贷款时,须向乙方提出书面通知,乙方根据通知内容与借款人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保证其对用于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资金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及处分权,保证该资金依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章可以用于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因此项保证不实导致任何委托贷款或甲方其他任何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如导致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实际损失。
(二)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如期将约定的资金存入在乙方开设账户,或者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提交有关资料,乙方有权拒绝发放委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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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乙方未按本合同和《委托贷款通知书》中确定的贷款对象发放委托贷款,
须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收回贷款,并以实际发放的贷款金额和天数为基数,按人民银
行同期贷款利率向甲方计付该项贷款利息;逾期未收回的,乙方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
损失。
(四)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约定,擅自同意借款人延期还款,应以逾期的贷款
金额和天数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当期逾期贷款利率向甲方计付利息;并在甲方要求的
期限内收回该项委托贷款;由此造成的甲方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委托贷款通知书》和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的其他资料 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 甲方及乙方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要求等应以书面形式发送。由专人
递送的,收件方签收视为送达;以邮政信函方式递交的,寄出后满七日视为送达;以
传真方式递交的,收件方传真系统接收传真后视为送达。
甲方的联系地址为:
乙方的联系地址为:
任何一方变更联系地址,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否则自行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损
失。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均可以通过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只选其中一种):
一、向 人民法院起诉;
二、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六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或盖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若
甲方为自然人的,则由甲方签字及由乙方有权签字人签字或盖名章并加盖公章)之日
起生效。
第十七八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当甲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签署此栏:
甲方: (公章)
有权签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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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甲方为自然人时签署此栏: 甲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乙方: (公章) 有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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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2
委托贷款通知书
招商银行 分(支)行(部):
根据 年 月 日与你行签订的 年 字 号《委托贷款委托合同》,现通知你行对借款人 按以下所列各项发放委托贷款:
委托贷款金额:(大写) 万元人民币, (小写) ;
委托贷款方式:□(1)信用 □(2)担保(具体担保方式: )
委托贷款种类:□(1)固定资产贷款 □ (2)流动资金贷款; 委托贷款用途: ;
委托贷款利率: %(年利率);
委托贷款期限: 个月,贷款实际起止日期具体以贵行借款借据记载的为准。
委托人:
有权签字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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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3
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编号:
贷款人(下称甲方):
地址:
主要负责人:
借款人(下称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甲方接受 (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向乙方发放 (币种)资金委托贷款。甲乙双方按 号《委托贷款委托合同》约定的条款和委托人 年 月 日提出的《委托贷款通知书》所列各项,并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平等协商,就以下条款达成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贷款币种、项目、种类、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如下:
第二条 乙方在提用借款前,应向甲方提交前条所述用途的提款计划,并按提款计划提款。乙方的提款手续应在放款日前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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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乙方保证用下列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
(一)
(二)
(三)
第四条 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归还全部借款本息。乙方提前归还贷款,应与委托人协商并在甲方取得委托人有关提前还款通知后方可办理。
第五条 利息
本合同项下贷款,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利率计算利息,自甲方划拨贷款之日起按贷款实际占用天数计息,每 计息一次,计息日为每 的 日。
如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遇国家调整利率,或委托人要求作相应调整时,在委托人和乙方双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甲方可根据国家调整利率的规定或委托人的书面委托,调整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从调整之日起,即按新的利率计收利息。
第六条 若委托人在向甲方发出的《委托贷款通知书》中要求乙方(或特定第三方)为本合同项下贷款提供担保的,乙方应自身或由特定第三方提供委托人所要求的担保,甲方与乙方(或第三方担保人)签订相关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
在委托人要求提供担保措施的情况下,在担保措施落实前,甲方有权拒绝向乙方放款。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向甲方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条款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应取得委托人同意,由甲、乙、委托人三方达成书面协议。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按与乙方约定的日期和约定的金额将贷款放出,应根据违约金额,按实际违约天数每日向乙方支付万分之 的违约金。但出现本合同第六条第二款以及本条第(二)项的情况时除外。
(二)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甲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已发放的贷款,并对违约使用部分在原利率的基础上加收 %的罚息。
(三)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甲方有权对逾期部分按照逾期的实际时间在原利率的基础上加收 %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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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乙方擅自提前归还借款,甲方在未得到委托人有关提前还款通知时,有权要求乙方按提前天数,对提前归还借款部分按日万分之 支付违约金,但出现本条款第(二)、第(五)款的情况时除外。
(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有以下任何一项情况发生时,甲方有权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提前收回委托贷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⑴乙方违反了本合同任何义务性条款;⑵乙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⑶保证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⑷抵押财产发生损毁、灭失,或质押财产发生价值严重贬损,危及贷款安全;⑸依据法律法规及金融规章出现甲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甲方及乙方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要求等应以书面形式发送。由专人递送的,收件方签收视为送达;以邮政信函方式递交的,寄出后满7日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递交的,收件方传真系统接收传真后视为送达。
甲方的联系地址为:
乙方的联系地址为:
任何一方变更联系地址,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否则自行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通过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只选其中一种):
(一)向 人民法院起诉;
(二)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或盖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失效。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委托人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有权签字人: 有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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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4
委托贷款抵押合同
编号: 年 字第 号
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甲方) 主要负责人:
抵押人: (抵押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 (以下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抵押人:(抵押人为自然人)
身份证号:
鉴于:甲方接受 (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向
借款人 (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甲方和委托人签
署了编号为 号《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并与借款人签署了编号为 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根据《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和《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甲方向借款人发放 币 元的委托贷款。
为担保《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能得到按时
足额偿还,乙方愿意以其所有的或依法有权处分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甲方经审查,同意接受乙方所有的或依法有权处分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现甲乙双方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平等协商,就下列条款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1条 乙方用于抵押的抵押物
1.1名称:
1.2数量或面积:
1.3评估价及抵押率:
1.4期限:
1.5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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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权属证明:
第2条 抵押担保的方式
2.1 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时,甲方向借款人提供而未获偿还的贷款由乙方以抵押物在本合同第3条确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如甲方根据《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提前向借款人追索,乙方亦以抵押物承担担保责任。
2.2 甲方和借款人之间就《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利率、金额等达成展期协议书或变更有关条款,或甲方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内根据《委托贷款借款合同》规定调整利率的,无需征得乙方的同意或通知乙方,且乙方均予以认可,不影响乙方依据本合同所承担的抵押担保责任。
第3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
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具体来说,包括:
3.1 甲方根据《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有关费用;或
3.2 甲方行使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等)。
第4条 抵押物和抵押物权属凭证的保管及责任
4.1抵押期间,抵押物由乙方或乙方委托的代理人保管,乙方及其代理人 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应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
抵押期间指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诉讼时效届满期间。
4.2抵押期间,乙方不得做出任何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行为,如发生此类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并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抵押财产。因恢复抵押物原状或设定新增抵押所花费用,由乙方承担。
4.3抵押期间,乙方应将抵押物的权利证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交由甲方保管。甲方应妥善保管好抵押物权属凭证。如因保管不善,造成抵押物权属凭证灭失的,甲方应承担补办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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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条 抵押物登记
5.1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期间内,配合甲方持本合同及有关资料到相应的抵押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物登记;
5.2乙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积极配合甲方按照前述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如因乙方的原因未能及时办妥相关手续,乙方应对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6条 保险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险别,以甲方为第一受益人,将抵押物向
保险公司办理足额的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甲方保存。投保期限应长于《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若《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延长,乙方须办理延长投保手续。投保的财产如发生损失,甲方有权从保险赔偿中优先收回《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或将保险赔偿金存入保证金账户,或与乙方协商办理保险赔偿金的提存,以备《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到期日届至时回收贷款。
如乙方未办理抵押物投保手续或延长投保期手续,甲方有权代理乙方直接办理,有关费用仍由乙方支付。
第7条 对在抵押期间处分抵押物的限制
7.1抵押期间,乙方无权擅自以出售、交换、赠与等方式转让本合同项下 抵押物;如乙方确需有偿转让本合同项下抵押物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才可以进行:
7.1.1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或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7.1.2乙方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致不能足额抵偿《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其他一切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相应的足额抵押财产;乙方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7.1.3乙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必须直接划入甲方指定账户,以用于到期或提前清偿《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或是将有关款项全额存入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保证金账号: ),该等资金自进入保证金账户之日起视为特定化及移交甲方占有,继续作为借款人 11
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债务的抵押担保,乙方对此无异议,并应按照甲方的要求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在乙方将转让抵押物所得的足额价款划入甲方指定账户以后,甲方可以协 助乙方办理注销抵押物登记手续,并将抵押物的权属凭证退还乙方。
7.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移、出租、再抵押或以任何其他不适当的方式处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第8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保险、公证、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9条 本合同生效后,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条款仍然有效。
第10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乙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甲方有权提前处分其抵押财产。
第11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可以依法处分抵押物:
11.1借款人发生违反《委托贷款借款合同》规定的违约事件,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
11.2 乙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
11.3 乙方以动产为《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提供担保的,抵押期间抵押物市值下降至《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的120%以下的; 11.4. 乙方为自然人时,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11.5乙方为自然人时,乙方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继承或遗赠,拒绝履行偿还借款本息义务的;
11.6乙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发生停业、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申请或被申请破产、解散等情形;
11.7足以危及《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甲方债权实现的其他事由。
第12条 乙方以动产为《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提供担保的,抵押期间抵押物市值下降至《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的130%以下时,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保证金,或增加/更换新的抵/质押物,以弥补因抵押物 12
市值下降所带来的缺口。
第13条 违约责任
13.1乙方违背本合同第3条规定,对抵押物疏于维修、管理,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或乙方的行为直接危及抵押物,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止对甲方抵押权的侵害行为,提供甲方可以接受的其他抵押财产,并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
13.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7条的规定,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其行为无效;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止对甲方抵押权的侵害行为,要求乙方提供甲方可以接受的其他抵押财产,并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
13.3乙方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出租、已设定过抵押权、存在较抵押权法定在先的优先权(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款优先权)或乙方对抵押物无所有权、处分权等情况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甲方可以接受的其他抵/质押财产;
13.4在发生上述任一项违约情形时,乙方若不能按甲方要求提供新的担保,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 %的违约金。若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则乙方还须赔偿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14条 本合同是独立的及无条件的,其有效性不受《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效力的影响,也不受乙方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的影响,也不因乙方的欺诈、重组、停业、解散、清算、破产等各种变化而发生任何改变。即使在甲方债权同时有另抵、质押担保或保证人的情况下甲方放弃或解除其他抵、质押担保或解除保证人保证责任,乙方依然依本抵押合同规定内容对甲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甲方依据《委托贷款借款合同》规定停止发放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等,均不影响乙方依据本合同所承担的担保责任。
第15条 《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借款人所欠债务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不能按时清偿,甲方因此主张抵押权,致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或扣押的,自查封或扣押之日起甲方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乙方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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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条 抵押权的实现
16.1当出现本合同第11、12、13.1、13.2条规定的任何单项或多项情况,抵押权可经下列方式之一实现:
16.1.1甲乙双方达成协议直接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 日之内双方协议不成的,甲方有权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
16.1.2依照《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按法律规定程序处理抵押物;
16.1.3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后,甲方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6.2以上述方式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甲方有权优先受偿。其价款超过《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债务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的部分,归乙方所有。不足部分,甲方另行追索。
第17条 抵押权的消灭
《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时或之前,甲方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向借款人提供的借款本息及费用获得足额的清偿,抵押权随之消灭。由甲方保管的乙方财产权利证书或证明及财产保险单等应退还给乙方。甲方可依据乙方的要求,协助其办理注销抵押物登记手续。
第18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方式:
18.1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8.2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同意按照《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
第19条 甲方及乙方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要求等应以书面形式发送。由专人递送的,收件方签收视为送达;以邮政信函方式递交的,寄出后满七日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递交的,收件方传真系统接收传真后视为送达。
甲方的联系地址为:
乙方的联系地址为:
任何一方变更联系地址,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否则自行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第20条 本合同所使用术语,除另有明确说明外,均具有与《委托贷款借款 14
合同》规定相同的含义。
第21条 抵押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如乙方为自然人,则本合同自甲方有权签字人签字/盖名章并加盖公章及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全部还清时失效。
第22条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及 、 各执一份。
第23条 其他约定事项
23.1 23.2 23.3
甲方:(盖章)
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名章):
抵押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签署此栏: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名章):
抵押人为自然人时签署此栏: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15
附5
委托贷款质押合同
编号: 年 字第 号
质权人: (以下称甲方)
主要负责人:
出质人: (以下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
出质人:
身份证号:
鉴于:甲方接受 (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向
借款人 (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甲方和委托人签
署了编号为 号《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并与借款人签署了编号为 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根据《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和《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甲方向借款人发放 币 元的委托贷款。
为担保《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得到按时足
额偿还,乙方愿意以其所有的或依法有权处分的财产(或权利)作为质物。甲方经审查,同意接受乙方所有的或依法有权处分的财产(或权利)作为质物。现甲乙双方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平等协商,就下列条款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1条 乙方用于质押的质物
1.1名称:
1.2数量:
1.3价值及折扣率:
1.4期限:
1.5权属来源:
1.6权属编号:
16
第3条 质押担保的方式
2.1 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时,甲方向借款人提供而未获偿还的贷款由乙方以质物在本合同第3条确定的质押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如甲方根据《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提前向借款人追索,乙方亦以质物承担担保责任。
2.2甲方和借款人借款人之间就《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利率、金额等达成展期协议书或变更有关条款,或甲方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内根据《委托贷款借款合同》规定调整利率的,无需征得乙方的同意或通知乙方,且乙方均予以认可,不影响乙方依据本合同所承担的质押担保责任。
第3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具体包括:
3.1 甲方根据《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向借款人借款人发放的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有关费用;
3.2
甲方行使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等)。
第4条 质物的移交与交付
4.1本合同项下质物为动产的,乙方应于签订本合同之日将质物移交甲方占有。
若质物存放于乙方以外的第三方处,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之日向该第三方发出《出质通知》,质物自《出质通知》送达第三方时视为移交甲方占有。
乙方以保证金提供质押的,乙方应于签订本合同之日在甲方开立保证金账户,并存入约定的资金,乙方开立保证金账户并存入资金的行为视同将资金以保证金的形式特定化并移交甲方占有,作为借款人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债务的担保。
4.2本合同项下质物为权利的,乙方应于签订本合同之日将权利凭证交付给甲方,并在权利凭证上做相应记载。甲方应妥善保管好权利凭证,如因保管不善造成权利凭证灭失的,甲方应承担补办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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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未及时移交或交付质物的,应对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5条 出质登记
5.1 本合同项下质物依法必须办理出质登记的质权方能设立的,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期间内,配合甲方持本合同及有关资料到相应的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5.2乙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积极配合甲方按照前述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如因乙方的原因未能在及时办妥相关手续,乙方应对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6条 质押期间
质押期间指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诉讼时效届满的期间。
第7条 质物的保管及责任
甲方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甲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甲方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乙方可以要求甲方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而返还质物。
第8条 保险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险别,以甲方为第一受益人,将质物向 保险公司办理足额的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甲方保存。投保期限应长于《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若《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延长,乙方须办理延长投保手续。投保的财产若发生损失,甲方有权从保险赔偿中优先收回《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或将保险赔偿金存入保证金账户,或与乙方协商办理保险赔偿金的提存,以备《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到期日届至时回收相应贷款。
如乙方未办理质物投保手续或延长投保期手续,甲方有权代理乙方直接办理,有关费用仍由乙方支付。
第9条 质物的孳息收取权
甲方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此项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费用。
第10条 本合同项下的保险、公证、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18
第11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甲方权利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提供相应担保,乙方未提供的,甲方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并将所得款项用于提前偿《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费用,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方提存。
乙方隐瞒质物存在共有、争议或乙方对质物无所有权、处分权等情况,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提供新的担保,乙方不能按甲方要求提供新的担保的,应承担《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 %的违约金。若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则乙方还须赔偿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 12条本合同项下质物为权利凭证(包括但不限于票据、债券、存单、仓单、提单)的,如该权利凭证到期日早于《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甲方有权于该权利凭证到期时兑现或提货变现,并以所收回的款项提前清偿借款人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或直接将有关款项全额存入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保证金账户,该等资金自进入保证金账户之日起视为特定化及移交甲方占有,继续作为借款人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债务的质押担保,或与乙方协商提取权利凭证项下货物并办理提存,乙方对此无异议,并应按照甲方的要求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本合同项下质物为存单的,质押期间内存单自动转存后继续作为为《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提供质押担保的质物,因转存而产生的存单编号、金额或期限的变化对于质押效力不发生影响。
如果存单到期日晚于《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各具体业务到期日的,甲方有权提前支取,并以所收回的款项提前清偿借款人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债务。
第13条 乙方以动产为《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的,质押期间质物市值下降至《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的130%以下时,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保证金,或增加/更换新的质物,以弥补因质物市值下降所带来的缺口。
第14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乙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甲方有权提前处分其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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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可以依法处分质物:
15.1借款人发生《委托贷款借款合同》规定的违约事件,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
15.2乙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
15.3 乙方以动产为《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提供担保的,抵押期间抵押物市值下降至《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的120%以下的;
15.3乙方为自然人时,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15.4乙方为自然人时,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继承或遗赠,拒绝履行偿还借款本息义务的;
15.5乙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发生停业、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申请或被申请破产、解散等情形;
15.6足以危及《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甲方债权实现的其他事由。
第16条 本合同是独立的及无条件的,其有效性不受《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效力的影响,也不受乙方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的影响,也不因乙方的欺诈、重组、停业、解散、清算、破产等各种变化而发生任何改变。即使在甲方债权同时另有抵、质押担保或保证人的情况下甲方放弃或解除其他抵、质押担保或解除保证人保证责任,乙方依然依本质押合同规定内容对甲方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甲方依据《委托贷款借款合同》规定停止发放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等,均不影响乙方依据本合同所承担的担保责任。
第17条 质权的实现
17.1《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时或之前,甲方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向借款人(或乙方)提供的借款/贴现本息及费用获得足额的清偿,或甲方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所承兑的汇票票款到期获得足额清偿的,甲方应当返还质物或代表出质权利凭证。
17.2当发生本合同第11、13、14、15条规定的任何单项或多项情况,甲方可以与乙方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拍卖、变卖质物以其所得优先受偿。
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甲方有权优先受偿。其价款超过《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债务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数额的部分归乙 20
方所有,不足部分甲方另行追索。
乙方发生本合同第11、13条规定的情形,甲方要求乙方提供保证金作为新增担保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向其在甲方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保证金账号: )存入足额保证金,该等资金自进入保证金账户之日起视为特定化及移交甲方占有,作为《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债务的质押担保。
第18条 本合同生效后,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条款仍然有效。
第19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方式
19.1 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9.2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同意按照《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
第20条 甲方及乙方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要求等应以书面形式发送。 甲方的联系地址为:
乙方的联系地址为:
由专人递送的,收件方签收视为送达;以邮政信函方式递交的,寄出后满七日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递交的,收件方传真系统接收传真后视为送达。
任何一方变更联系地址,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否则自行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第21条 本合同所使用术语,除另有明确说明外,均具有与《委托贷款借款合同》规定相同的含义。
第22条 质押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或盖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当乙方为自然人时本合同自甲方有权签字人签字(或盖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及乙方签字后生效),至《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其他一切费用全部还清时失效。
第23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及 、 各执一份。
第24条 其他约定事项
24.1 21
24.2 24.3 甲方: (盖章)
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名章):
乙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签署此栏: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名章):
乙方为自然人时签署此栏:
乙方(签字):
年
22 月 日
附6
委托贷款不可撤销担保书
致受益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鉴于:贵行接受 (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向借款人 (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贵行和委托人签署了编号为 号《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并与借款人签署了编号为 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根据《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和《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贵行应向借款人发放 币 元的委托贷款。
经借款人请求,本保证人同意出具本担保书,自愿为借款人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具体担保事项如下:
第一条 担保方式
1.1 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时,贵行向借款人提供而未获偿还的贷款由本保证人在本担保书第2条所确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如贵行根据《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提前向借款人追索,本保证人亦在本担保书第2条所确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2 贵行和借款人之间就《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利率、金额等达成展期协议书或变更有关条款,或贵行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内根据《委托贷款借款合同》规定调整利率的,无需征得本保证人的同意或通知本保证人,且本保证人均予以认可,不影响本保证人依据本担保书所承担的担保责任。
第二条 本担保人保证担保的范围为贵行根据《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有关费用
第三条 本保证人确认对上述保证范围内的全部债务承担经济上、法律上的连带清偿责任。如借款人未按《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及时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或借款人发生《委托贷款借款合同》规定的任何一项违约事件,贵行有权直接向本保证人追索,而无须贵行先行向借款人进行追索。即使有借款人或第三人为借款人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保证或物的担保, 23
贵行仍有权选择先行向本保证人进行追索。
贵行发出的索偿通知书是终结性的,本保证人对此绝无异议。对于借款人拖欠贵行的款项,本保证人同意在收到贵行书面索偿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如数予以偿还,无须贵行出具任何证明。除非发生明显及重大错误,本公司接受贵行索偿要求的款项金额为准确数据,不持任何异议。
贵行亦有权通过在公众媒体上公告的方式对本保证人进行催收;
第四条 本担保书是独立、持续有效、不可撤销和无条件的,不受《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效力的影响,不受借款人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的影响,也不因借款人的欺诈、重组、停业、解散、清算、破产等任何变化而变化。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不因受到任何指令、自身财务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或个人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免除。即使在同时有抵/质押担保或其他保证人的情况下贵行放弃或解除抵、质押担保或解除其他保证人保证责任,本保证人依然按本保证书的内容对贵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五条 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贵行和借款人之间就原《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期限、利率等达成《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展期协议书或任何其他补充协议,本保证人均予以追认,贵行可无须另行知会本保证人。
第六条 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另加两年。
第七条 本担保人特别承诺如下:
7.1本保证人是经批准成立的,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号码为 ),具有保证人资格的企业法人,或具有保证人资格的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身份证号码为 ),愿意用本保证人所有或依法有权处分的资产承担保证责任,履行本担保书规定的义务;
7.2出具本担保书是本保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欺诈或胁迫的因素;
7.3本保证人出具本担保书已获得充分授权或经公司董事会等有权机构批准;
7.4本保证人提供的财务报表和所有文件,均是真实合法的,本保证人的法 24
定代表人或其他负责人为之承担法律责任;
7.5根据贵行的要求,出具“对保”证明书;
7.6在本担保书失效之前,本保证人对外担保总额(含外币折算)不超过本保证人所有者权益总额;
7.7本保证人的工商登记事项、组织结构、经营方式或财务状况发生任何可能影响本保证人履行本担保书的能力的变化时,本保证人均须立即通知贵行;
7.8授权贵行直接从本保证人在贵行的存款账户上扣款,直至付清《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拖欠贵行的全部债务本息和其他相关费用;
7.9本保证人的继承人或受让人均受本担保书全部条款的约束。非经贵行书面同意,本保证人不会转让上述保证义务。
第八条 在本担保书有效期间,贵行对借款人和本保证人的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执行《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和本担保书内贵行应享有的权益或权利,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贵行依有关法律规定和本担保书作为债权人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利,也不能视为贵行放弃对现有或将来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第九条 本担保书所使用术语,除另有明确说明外,均具有与《委托贷款借款合同》规定相同的含义。
第十条 贵行与本保证人之间关于本担保书的通知、要求等应以书面形式发送。
由专人递送的,收件方签收视为送达;以邮政信函方式递交的,寄出后满七日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递交的,收件方传真系统接收传真后视为送达。
本保证人联系地址:
本保证人变更联系地址,应当及时通知贵行,否则贵行按原联系地址所作的送达仍然有效并对本保证人有约束力,本保证人自行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第十一条 本担保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因本担保书所产生的争议,本保证人同意采取《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所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
如《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和本担保书一并办理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则本保证人同意贵行有权就本保证人在本担保书项下所负债务直接申请有管辖权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本担保书的生效:
12.1本保证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本担保书于本保证人有权签字人签字 25
/盖名章并加盖本保证人公章之日起生效。
12.2本保证人为自然人时,本担保书于本保证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本担保书一式三份,贷款人、借款人、本保证人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保证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签署此栏:
保证人(盖章):
保证人为自然人时签署此栏:
保证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地址:
主要开户行及账号: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电话: 年 月 日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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