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违背忠诚协议丢了房产

丈夫违背忠诚协议丢了房产

20##年10月14日10:51 来源:法制日报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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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黄洁

  本报实习生孔一颖

  王女士20##年8月份通过网络认识了丈夫车先生,两人于20##年5月领取结婚证。可婚后王女士却发现,丈夫车某与女子谢某交往甚密。经过几次争吵,20##年12月,夫妻签订了一份忠诚协议,双方约定,如果丈夫车某继续与谢某交往,则家中所有财产包括房产都归王女士所有。

  可是,忠诚协议签订半年后,丈夫车某又与谢某外出旅游。王女士发现后,随即将丈夫车某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要求判决车某名下的房产归自己所有。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车某在婚姻期间承诺不予婚外异性联系,但未能遵守,因此按照承诺,车某在北京市昌平区的某处房产应归王女士所有。

  对此判决,车某不服,又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以案释法

  忠诚协议条款效力需区分

  对此,法官解释说,所谓的“夫妻忠诚协议”,事实上就是夫妻二人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协议。一般在实践中,忠诚协议表现为婚姻关系中一方违背忠实义务,则引发一定的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变动,如上述案件中车某违背协议约定,则引发房产归对方所有的判决。

  法院调查发现,夫妻忠诚协议的内容大致包括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发生不忠行为则必须离婚,同时有不忠行为的一方将丧失子女探视权、监护权,并于婚后放弃共同财产中的部分归对方或子女等第三人所有。

  对此,法官认为,法院对各种类型的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需要区别对待。“比如双方约定的,一方违背忠诚协议双方将必须离婚的条款,法院肯定无法认定。这是因为婚姻关系的解除需以离婚登记以及法院生效文书达成,即使双方签订了该协议,当确实有一方发生不忠时,该协议也无法自动解除婚姻关系。”

  同时,不被认可的还有对子女的抚养权、监护权、探视权等身份权的约定。法官说,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监护权等权利,是基于亲子关系。而是否限制父母对子女的该类权利,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和相应的程序要求,对该类重大权利,夫妻双方不能通过约定就予以限制。“但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双方是可以在离婚过程中通过协商解决的。”法官补充说,因为这个问题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该认为具有效力。

  在财产分配上,夫妻双方无论是否离婚,约定不忠的一方放弃共同财产中的部分归对方或子女等第三人享有,该类忠诚协议都是被认为有效的。

  “实践中,还存在部分混合型忠诚协议,其中法院可能认定部分内容。”法官举例说,就如车某的案子一样,如果夫妻双方约定一方出现不忠诚行为,则双方离婚、财产归对方所有,这其中法院无法认定离婚部分,但对房产归属的处理,法院则是肯定其效力的。

夫妻之间忠诚协议效力的认定

作者:张安羽 发布时间:20##-09-28 17:14:51


最近,我庭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该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忠诚协议,原告在协议中保证,如果原告再次有外遇而导致家庭破裂,原告补偿被告三万元的精神损失费。后原告又有外遇,被告要求原告按协议赔偿精神损失费三万元。这是一份典型的“忠诚协议”的问题,对于忠诚协议,我国曾经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案第六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以婚前或婚后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协议系自愿签订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应当予以支持”,这条规定引起很多争议,因为考虑到法律的指引作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最终未纳入该条款,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要求以“忠诚协议”获得赔偿的案例却是屡见不鲜。

所谓“忠诚协议”,就是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自愿制定的有关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恪守婚姻法所倡导的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如果违反,过错方将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的协议。对于这份协议书的效力,原、被告双方各持有不同意见。原告认为不能用这份协议来作为赔偿的依据,该协议限制了原告的人生自由,且是在原告因出轨被发现时,为了维护婚姻而写下的保证,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认为这个当然是一个定案依据,这是原告亲手写的,没有人逼他,是其自己做出的真实意思表示。我个人认为,这份“忠诚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首先,“忠诚协议”应该是《民法通则》和《婚姻法》的调整对象,而不是《合同法》的调整对象。《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忠诚协议”作为夫妻双方约束双方性行为的协议,很明显的具有身份关系,当然的适用《民法通则》和《婚姻法》。

其次,“忠诚协议”属于私法范畴。私法领域奉行的原则就是意思自治,民事主体有权在法定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志从事民事活动,并根据自己的意志产生、变更与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只要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应认定行为合法有效。“忠诚协议”作为夫妻双方的一项协议,是其自愿作出的一种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虽然在一定范围内限制了双方的自由,但是这只是一种相对的限制,显然不属于《民法通则》中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或者可以变更、撤销的法定情形。那么在“忠诚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时,该行为应当是对夫妻双方都具有约束力的。

最后,“忠诚协议”符合婚姻法的立法本意和社会的道德规范。《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忠实义务作为夫妻之间最基本义务写入法条,其立法本意就是为了保护婚姻家庭关系,而忠诚协议所涉的内容是夫妻双方必须忠于对方的身体,不得与对方之外的第三人发生性关系,否则就要赔偿受损害方经济损失,其约束的对象就是夫妻之间的身体忠诚,身体忠诚是夫妻生活的基础所在,保护这种身体忠诚,有利于维护婚姻家庭关系。所以说“忠诚协议”与婚姻法的立法本意的出发点是相一致的。

虽然忠实义务作为一种道德义务,在法律上并没有当然的惩罚性,也只有在违反《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时,才赋予受损害方赔偿请求权,但这种损害赔偿是属于夫妻一方严重违反忠诚义务给对方造成精神损害从而需要赋予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定。当夫妻之间相互协议出一个高于法律义务的“忠诚协议”时,即只要一方不忠于对方的身体,另一方就有权获得赔偿,当然更有利于约束双方的性行为,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所以只要是“忠诚协议”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侵害人身自由和他人权益,夫妻双方用协议约束自己的行为,我们应该认定“忠诚协议”合法有效。

《忠诚协议》捆绑了谁(图)

来源:天津网-数字报刊 关键字:周毅;忠诚协议;离婚;20##年;宝贝想老公 作者:黑丁 20##-02-23 14:52

  留美学子为给裸婚妻子以心理安慰签下《忠诚协议》,却因性格不合出轨,妻子一纸诉状,将丈夫告上法庭。法院在判决离婚的同时,判令丈夫一次性支付妻子经济补偿80万元。

  金领男牵手北大女

  双方签下《忠诚协议》

  从上海某大学获得经济学硕士学位后,经过几年努力,周毅成了上海某证券公司年薪几十万元的高级经理。20##年冬,时年32岁的周毅,决定辞去高级经理职务到美国攻读MBA。留学之前,他决定先找个女友结婚。

  此时,北大才女曾雨闯入了周毅的视线。网上一番热聊,周毅得知曾雨是北京姑娘,计算机软件应用专业硕士毕业,正在攻读博士学位。20##年圣诞节,周毅专程到北京与曾雨见面。周毅言:“我没房没车,即将出国留学,花费巨大,读书可能还要借钱。”曾雨笑道:“现在的投入是为了今后的收获啊!”20##年1月,两人明确了恋爱关系,并将婚期定在5月。为了让婚姻有保障,曾雨想到起草一份约束彼此的《忠诚协议》。内容包括:婚后相互忠实于对方,不发生婚外恋或婚外性行为;不赌博,不吸毒;在任何情况下,不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不对另一方实施身体虐待和精神虐待。若一方违反以上一至三条中任意一条规定,则视为有过错。而有过错的一方要对另外一方进行赔偿。周毅虽对协议内赔偿条款有异议,但为了能顺利和心仪的恋人结婚,还是在协议上签了字。4月29日,两人领取了结婚证,并于“五一”期间成婚。婚后曾雨决定放弃学业到美国陪读。于是两人签订补充协议——鉴于曾雨主动放弃学业,自身事业发展受到较大影响。出于对曾雨牺牲的补偿,周毅同意将协议第八条修改为:如果双方离婚且双方均未违反以上条款,则女方自动免除分担留学贷款相关一切费用和婚后负债,共同财产归双方所有。男方从离婚之日起每年支付年收入(包括工资和奖金等其他所有收入)的30%给女方,支付期为15年。

  异国陪读口水不断

  两名精英水火难容

  20##年7月,周毅一到美国就不得不贷款7万美元支付学费。这年圣诞节,曾雨办理好了陪读手续,也来到美国照顾周毅的生活。但是,曾雨悲哀地发现,两个同样优秀的人,能力和性格上都非常强势,相处起来并不容易。渐渐的,周毅课余时间宁愿在图书馆里看书,也不愿回家。由于两人相处不睦,曾雨黯然回国。

  半年后,曾雨再赴美国,几个月的分离,并没有因为距离加深两人的思念之情,反而各自轻松的日子又因重聚而变得紧张起来。两人矛盾又起,曾雨再次回国。

  20##年1月,曾雨第三次飞到周毅身边,此时离周毅毕业只有几个月的时间了。太长时间的分离,让她敏感地发觉,两个人已经产生了不小的隔膜。而且凭借女人的直觉曾雨嗅到了异样的味道。

  曾雨没有说什么,递上了那份《忠诚协议》的复印件。周毅铁青着脸大吼着:“你把那份协议当成救命稻草吗?你以为一张随便签下的协议,就能捆住我,捆住这段婚姻吗?”

  第二天,曾雨趁周毅外出之际,利用自己所学的专业知识,在周毅的电子邮箱上设计了自动转发功能,以方便她能随时了解周毅的个人动向。

  20##年3月,曾雨回国,应聘到一家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一心扑在事业上的她几乎断绝了与周毅的联系,偶尔通个电话,也是平静开场,争吵动怒,“离婚”结束。

  才女怒告出轨丈夫

  《忠诚协议》岂能儿戏

  20##年5月,周毅学成回国,考入北京某大学攻读在职博士。回国后,周毅并没有跟曾雨联系,更没有跟妻子住在一起。而曾雨也憋着一口气,等着周毅主动来找她认错。

  直到6月的一天,她的邮箱里收到了一封转发自周毅信箱的邮件,标题是《宝贝想老公》,是一个名叫安妮的女孩子写给周毅的。她这才真正意识到自己的婚姻已经到了病入膏肓的地步。

  根据邮件的内容,曾雨很容易就在世纪佳缘婚恋交友网站上搜索到了关于周毅的信息。周毅征婚资料中的婚姻状况为:未婚。看到这些内容以及那封情意绵绵、火辣的邮件,曾雨的大脑一片空白。回过神来,她决定主动找周毅谈谈,希望能通过自己主动放低姿态,让丈夫回心转意。没想到丈夫竟以“我们必须离婚”回敬了她。尽管如此,曾雨还是不想放弃这段婚姻。思前想后,她决定到法院起诉离婚,利用婚前签订的《忠诚协议》震慑周毅,让他权衡利弊。她打电话给丈夫说起婚前协议内容,周毅愤怒地说:“婚前订立的协议你也当真?再说,我现在没能力履行协议!”“协议当不当真你说了不算,法院说了算!”曾雨挂断了电话。

  胜诉妻子泪长流

  《忠诚协议》难绑婚姻

  20##年8月11日,曾雨向公证处申请,对周毅与安妮的情感邮件往来,以及周毅和香港某银行的工作邮件往来进行了证据保全。随后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20##年8月21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庭审过程中,周毅明确表示同意离婚,坚决不同意法院调解。听到这里,曾雨一怒之下提出,周毅需对她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标准是周毅每年收入150万元的30%,按照20年计算,共计900万元。调解无望,法院将判案重点放在了离婚赔偿上,根据往来邮件内容,法院认定周毅在与曾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确有与其他异性交往,并建立恋爱关系的行为。对于《忠诚协议》,法院认定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为有效。

  20##年6月2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准许曾雨与周毅离婚,同时判令周毅一次性支付给曾雨离婚经济补偿80万元。周毅在美国留学期间所欠债务应由周毅个人自行偿还。

  在拿到这份判决之后,周毅又以曾雨利用专业技能编辑邮件内容、敲诈勒索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年10月1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了周毅的诉讼请求。随即,曾雨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20##年4月15日,海淀区法院在执行时,周毅与曾雨达成分期支付的和解协议。

  20##年5月24日,周毅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到20##年9月,申诉案依然没有一个满意的结果,两人继续陷入纠缠之中。

  此案引起社会和法律界的巨大争议,有人认为赋予《忠诚协议》以法律效力,意味着法律对婚外情已高举利剑;而也有人认为《忠诚协议》只能是遇婚姻危机时息事宁人之策,法律不能强制感情。

  时下流行签订婚前《忠诚协议》,这份协议不再是“一纸戏言”,需要认真对待。而婚姻的维系不仅仅依靠协议,更多的需要夫妻双方在爱的基础上学会相处。这对精英夫妻夭折的婚姻告诫我们:感情是精神交流下的两情相悦,法律不能强制爱情;婚姻是感情升华后的爱情结晶,《忠诚协议》无法捆绑夫妻。

 

第二篇:忠诚协议

忠诚协议 忠诚协议

所谓“忠诚协议”,就是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自愿制定的有关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恪守婚姻法所倡导的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如果违反,过错方将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的协议,现实中还有以保证书、“空床费”等形式存在。

法学理论界关于“忠诚协议”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此协议不受法律保护

“忠诚协议”的内容属于道德约束的范畴,此类约定的履行和制裁都属于道德的范畴,不是法律的问题,法院不应用法律的强制力来约束本应属道德管辖的内容。

《婚姻法》第4条规定的夫妻之间有互相忠实的义务,该条规定只是一个宣言,一种法律价值取向。

个人的隐私权、人格权、人身自由权高于道德上的忠诚原则。

第二种观点:此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契约自由,当事人有权约定对自己财产的任何处分,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就应认定有效,有效的协议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忠诚协议是双方为保全之后的婚姻所共同协商所作出的努力。有利于社会和谐、家庭和睦。

签订忠诚协议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忠诚协议的内容:

1. 限制一方基本人权,如离婚自由权、人身自由权、通信自由权等的相关条款无效。

2. 侵犯其它人的权益的,相关条款无效。

3. 剥夺孩子抚养权、探望权的无效,因为孩子抚养权的归属是以考虑孩子利益为着眼点,探望是父母的权利也是义务,不能将剥夺抚养权、探望权作为对过错方的惩罚。

4. 对家庭财产的分配不能影响一方的基本生活。

5. 约定的赔偿数额要符合家庭经济的实际情况,明显畸高的法院不会认可。 第二、不要在“抓奸现场”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忠诚协议,要出轨方立刻签。这会被认为是在“胁迫”状态下所签,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忠诚协议一般是判决离婚时才有可能支持。不离婚只要求按协议赔偿的,法院立案的可能性非常小。

等你真的需要用这份协议保护自己的权益时,可能“忠诚协议”已经合法或被司法实践认可了。因此,建议可以不要过多考虑其效力问题,而是先签份这样的协议,以为自己争取更多的利益。

夫妻忠诚协议

夫妻忠诚协议范本 甲方(男): 身份证号: 乙方(女): 身份证号: 见证人: 甲乙双方目前为(已婚/待婚)状态,现双方经自由自愿协商,慎重考虑,就有利于婚

姻家庭关系健康稳定发展角度出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忠实义务等相关规定。委托律师起草,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忠诚协议

一、双方在婚姻关系建立之日,以及存续期间,应当互相遵守忠实义务,不得发生任何婚外性行为,违反夫妻互相忠诚的义务。

二、若任何一方有下述行为,视为对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违反。

1、一方有嫖娼、卖淫行为。

2、一方与异性的偶然的婚外性行为。

夫妻忠诚协议

3、一方与异性的长期通奸,同居行为。

4、一方出现配偶所不知晓的血缘关系儿女。

5、一方出现配偶所不知晓的婚恋关系。

三、若任何一方有下列行为,可推定对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违反。

1、一方与异性在非合理场合存在明显超出正常交际的亲密行为。类如接吻、爱抚等情形。

2、一方与异性在非正常时段、单独相处在封闭、隐秘场所,同时明显无法给予合理解释的情形。

3、一方与异性在非正常时段,长期、频繁的存在有通讯联系,同时明显无法给予合理解释的情形。

4、有异性出现,主动承认自己为第三者。并且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直接证明的。

5、一方与异性长期存在赤裸淫秽言语、图片、视频信息往来,经配偶劝阻过一次不予悔改的。

四、《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现甲乙双方慎重约定:一方若违反了第一条规定,致使婚姻关系破裂。不论发生时间间隔长短、也不论是那一方提出离婚要求。过错方都应当在离婚诉讼时,放弃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共有财产属于自己的部分,无条件转赠给无过错方。

五、《婚姻法》第46条规定,重婚或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此一方若违反了第一条规定,无过错方也可向过错方进行诉讼索赔。同时甲乙双方经慎重考虑,一致认为:双方夫妻关系的价值本不可估量,若一方违反了第一条规定,致使夫妻关系破裂,无过错方可以索赔的损害价值应当以夫妻共有财产的1/2予以计算。此计算方式系双方自由、自愿的前提下进行的民事权利处置,若涉及争议,请人民法院给予支持认可。

六、该协议的适用,应当保障过错方基本生存生活权益,同时不得损害小孩、老人应享受的权利。第四条和第五条约定,无过错方可以选择并列或是单独适用。但实际取得财产不

应超过依法分割后过错方可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份额部分。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签字生效。协议生效后对双方之前行为(有/无)追溯力。 甲方: 乙方:

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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